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章程
(2008年 10 月25 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宪法学研究和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门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宪法学研究的教学、研究工作者以及实践部门的专家等宪法学工作者开展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宪法学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宪法学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组织宪法学工作者学习、研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 组织宪法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宪法学研究的经验。
第六条 组织宪法学工作者针对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第七条 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向宪法学工作者提供国内外宪法学发展动态的信息,编辑和出版会刊以及其他信息资料。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宪法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积极反映宪法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宪法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理事
第十条 具有扎实的宪法学研究基础、丰富的宪法学教学或法律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宪法学工作者中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即为本会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等。
理事自愿退出理事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本届期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年会的,视为自动退出研究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和学术年会每年举行一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和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秘书长受会长委托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本会的常务理事;
(五)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
(六)选举通过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
(七)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者当选。
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增免理事、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四)对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理事予以警告直至除名。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赞助款项;
(二)会费;
(三)拨款等其他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