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通知
代表:
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将于2013年10月26日―27日在重庆召开。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3年10月26日(周六)―27日(周日),会期2天。
报到接待时间:2013年10月25日(周五)8:00―24:00。
具体研讨题目: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范内涵;
2. 法治思维与宪法实施;
3. 宪法权威与宪法共识;
4. 宪法实践与宪法学的体系化
三、地点:详见纸质版会议通知(已寄送全体理事)。
因与会代表较多,一般情况不接站;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接站的,请在启程前与联系人落实。返程票请自行预定。
请勿带陪同人员,请勿派人代替。
四、论文:参会代表原则上须提交论文。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自2013年起,年会只将大会主题发言的论文和评议人的评议汇编印刷,其他论文汇编成电子版提供给与会代表。年会论文的提交和评议规则为此相应调整,请参照《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提交与评议规则》(2013年修订,见本通知附件)。
论文字数请控制在1.5万字以内。正文采用五号宋体、单倍行距,其他格式与注释体例务必按照《中国法学》或《法学研究》的现行要求处理。
请参会代表2013年9月10日前将论文word2003文档以附件形式发至会务邮箱,逾期不再接收。邮件主题的格式为:“姓名+年会论文”(例如“韩大元年会论文”);论文word文档标题的格式为:“姓名:论文标题”(例如“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
为保障作者著作权,论文集电子版以PDF格式发放,仅供与会代表交流使用,请勿对外传播。
五、回执:请参会代表2013年9月10日前将回执电子版与参会论文一并发到会务邮箱。回执请粘贴为邮件正文,不要使用附件形式。
六、费用:免膳食费;交通、住宿费自理;另请交会务费500元。
七、联系方式:会务邮箱:xfxyjh@163.com;联系人:张震、张翔、于文豪。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2013年4月15日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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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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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间( )
双人间( )[会务组随机安排,或自行确定合住人并注明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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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回执电子版与论文一并发至会务邮箱xfxyjh@163.com。回执请粘贴为邮件正文,不要使用附件形式。
回执电子版下载: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回执.doc。
附件: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提交与评议规则
(2013年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年会学术水准和办会效率,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自2013年起,年会只将大会主题发言论文和评议人书面评议意见汇编印刷,其他论文汇编成电子版(PDF格式)提供参会代表。为因应这一变化,年会论文的提交和评议规则相应调整。
1. 论文提交
1.1 参会代表应向年会提交符合年会主题的论文。
1.2 提交年会的论文应当是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年会后公开发表的,应注明曾提交宪法学研究会年会。
1.3 论文应提交至年会通知指定的电子邮箱,研究会秘书处应回复邮件确认收到。
1.4 论文应于年会召开至少45日前提交,每年具体提交时间以当年年会通知为准,以保证有充足时间安排论文评议和论文集编辑工作。
1.5 只有在年会通知确定的论文提交截止日期前提交的论文,方可被遴选为年会发言论文;在年会通知确定的论文提交截止日期后提交的论文,不能作为年会发言的候选论文。
1.6 未在年会通知确定的论文提交截止日期前提交论文,而希望在年会上进行交流者,请自行打印相应份数的论文并在年会召开前提交至年会主办方,主办方可协助分发。
2. 论文评议
2.1 论文提交截止后,研究会秘书处应按年会主题对论文进行分类,每一类别由一位副会长负责会同其他专家在15日内初步选出本类别的大会发言论文。
2.2 研究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各类别论文中初选的大会发言论文,在取得论文作者同意后,提请宪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确定发言人最终人选。
2.3 主题发言人确定后,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应为每位主题发言人确定一位评议人,并取得评议人同意。
2.4 以上主题发言人和评议人最终人选的确定工作应在初选结束后10日内完成。
2.5 研究会秘书处向评议人提供被评议论文的电子稿,评议人应认真阅读并撰写书面评议意见,在10日内提交至研究会秘书处。
2.6 如因特殊情况,已经确定的会议主题发言人和评议人无法参加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研究会秘书处。
2.7 年会主办方在会议召开前将主题发言人的论文及评议人的评议意见汇编印刷,并将在论文提交截止日之前提交的论文汇编,制作年会论文集电子版。
2.8 会议报到时,年会主办方和研究会秘书处应告知每位主题发言人和评议人所在的研讨单元、会议地点以及发言时间。发言人和评议人应准时参与所在单元的研讨。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