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理事:
2014年7月16日,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座谈会并做了总结讲话,与会人员就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和《研究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研究讨论。
中国法学会要求,各研究会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王乐泉同志、陈冀平同志在本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评估管理试行办法》《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将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情况报给中国法学会。
现将上述讲话和文件转发,请各位理事及时学习和了解。请于9月5日前反馈意见,以便秘书处整理上报。
联系人:张 翔 邮箱:xfxyjh@163.com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2014年8月27日
乘势而上,加强建设,努力开创研究会工作新局面
――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4年7月16日)
王 乐 泉
同志们:
这次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是在全党全国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开好这次会议,对于明确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思路,强化服务和管理,激发研究会活力,推进法学研究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参加本次会议的有中国法学会各直属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各全国性法学社团、各省级法学会负责人。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向参加会议的全体同志致以诚挚的问候!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总结经验、反思不足,明确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方向和重点
中国法学会自1983年开始设置学科研究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已达57个,基本形成了覆盖法学研究各领域、门类比较齐全、结构比较合理、设置比较科学的研究会体系。长期以来,各研究会团结引领本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繁荣法学研究方面,围绕国家法治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产出了一大批优秀成果;以办好年会为中心,针对重大理论问题、学术前沿问题和法治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举办专题学术研讨会,引领法学研究方向;整合研究力量,撰写、出版了一大批高质量的专著和教材,翻译了一系列外国法学经典和法律文献;积极创造条件,出版研究会年刊、年会论文集,全面展示学科的最新研究动态和研究成果。
――在服务治国理政和法治实践方面,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刑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预算法、环境保护法等最近数十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起草,相关研究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法治决策咨询,针对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重大法律问题,组织有关专家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及时将研究成果通过中国法学会以《要报》等形式呈报中央,多次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参与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金融、税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积极与实务部门联合举办各类交流活动。
――在培养法学人才方面,各研究会积极推荐并参与评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至今已经举办了七届,成为培养法学领军人才的重要途径;受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委托,规划设计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并参与全程评审和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优秀成果奖等评奖活动,资助青年学子出版研究成果,为优秀法学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搭建了“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等一批有影响力的青年学术交流平台,为研究会的未来发展积累了重要的人才储备。
――在对外法学交流方面,各研究会积极组团参加国际性、全球性法学大会,创造条件争取由我国承办国际权威法学组织的年会;两岸四地、东亚地区的法学交流更加密切,形成了一批较为成熟、有影响力的区域性论坛;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举办国际条约起草、修订的专家研讨会,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支持会员在国外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出版外文著作,组织专家将中国法律翻译成主要国际语言,向世界展示了发展成熟中的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
――在组织建设方面,优化理事会成员结构,广泛吸收实务部门、新兴法学院校代表和青年新秀参加,保证了研究会的代表性和梯队的合理性;不少研究会成立了专业委员会,定期举办专题讨论会,研究的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一些研究会建立了会长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议制度、会员大会制度,强化了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机制;一些研究会与依托单位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保证了研究会工作的高效运行。
通过工作,我们不断深化了对法学研究和研究会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不少经验:
――坚持党对研究会的领导,是促进法学研究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只有把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到研究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才能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才能把研究会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中来部署和推进,不断创造新的辉煌。
――紧密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大局,是研究会工作的重要使命。只有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才能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才能找准研究会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科学定位,积极投身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
――以法学法律工作者为本,是做好研究会工作的基础。只有把激发法学法律工作者的研究热情作为根本任务,把竭诚为法学法律工作者服务作为自觉行动,把法学法律工作者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研究会工作的重要标准,才能真正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动员起来,把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凝聚到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事业上来。
――提高开展学术活动的质量,是研究会工作的生命力。研究会是组织引领繁荣法学研究的学术团体,只有把加强学术建设作为研究会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千方百计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辟更多更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开展更多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才能提高对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吸引力,研究会才能永葆青春活力。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党的要求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殷切希望相比,研究会的工作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围绕中心大局和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研究的自觉性还不够强,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可转化性还有待提高;参与国家重大法治决策咨询的影响力还不够大,作为国家级法治核心智库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研究会之间、研究会与实务部门、地方法学会及其研究会之间的交流合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少数研究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不足,没有把本专业分布在研究、教学和实践领域的顶尖人才都吸纳进来,没有真正成为代表国家级水平的权威学术组织;一些研究会理论阵地的意识还不够强,对西方话语、思想体系的渗透警惕不够;一些研究会经费少、资源少,严重影响组织课题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积极性和质量;有的研究会偏离研究主业,业务范围过多过杂,甚至从事营利性活动;少数研究会二级机构设置过多过滥;各研究会工作开展得不够均衡,有的研究会开展活动较少,组织学术活动的持续性、创新性、实效性不足,对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吸引力不强。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与中国法学会在组织引领方面的不足也有较大关系,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研究,共同解决。
二、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切实肩负起新时期研究会工作的重要使命
(一)法学研究事业和研究会工作面临的历史机遇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中央对法治建设高度重视,法学研究事业和研究会工作面临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三大机遇。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凸显法治的重要地位。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法治,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重要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思想引领和根本保障。法治,为改革凝聚共识,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稳进行。改革要依法进行,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要依法治的思维总结提升,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同步实施法制改革的过程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法治的定位从未像今天这样显赫。
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法学研究事业和研究会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已经绘就,其中许多重大理论和问题亟需理论界认真梳理和研究。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各方面任务,每一项工作都需要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需要研究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号召为法学研究事业和研究会工作明确了思路。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界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发展,随着我们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中最具实践性的学科,法治软实力作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公认,法学家在国家重大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发挥。
新的形势任务,为法学研究事业和研究会工作提供了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为法学专家学者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学术抱负、以专业智慧报效国家开辟了空前广阔的舞台。中央高度重视法学研究事业,对研究会建设寄予殷切期望,针对法学研究经费不足的问题,在财政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主要将用于保障研究会工作正常开展和组织课题研究。我们要乘势而上,努力开创法学研究事业和研究会工作的崭新局面。
(二)新时期研究会工作的重要使命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研究会在功能定位上应当实现四个方面的升级:
一是要把研究会建设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强理论阵地。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应当匹配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研究会作为国家级的权威学术组织,必须负起责任,不仅要守好阵地,更要用好阵地,出思路、搞调研、出成果、强队伍。要注重从中华法系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总结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开展研究,拿出党和人民需要的、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的研究成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理论支撑。
二是要把研究会建设成为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的智囊团和思想库。研究会是我国法学研究相关领域的最高学术团体,人才荟萃。如何把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个人智慧凝聚上升为有组织的集体智慧,服务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在于研究会的组织水平。要有“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意识,逐步转变单纯以学科为分类的研究方法、研究组织形式,而以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涌现出来的鲜活问题为中心,跨学科、多角度地进行切入。要逐步转变以个人的研究兴趣为导向单打独斗的研究方式,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本领域法治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有针对性地把学术观点上升为可操作性的咨政建议。
三是要把研究会建设成为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主力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关键在于制度,尤其是一系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法治制度。研究会要对国家治理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研究。要下大力气探索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民主法治的体制机制,包括进一步完善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等基本民主制度。积极参与顶层设计,从法治的角度及时总结国家治理改革中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国家制度或法律。
四是要把研究会建设成为中国法学走向世界、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的重要渠道。法治话语权彰显国家法治建设的“软实力”。西方国家对我国法治存有偏见,除少数国家存有政治偏见之外,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全面了解。研究会作为代表我国法学研究最高水平的学术团体,要提高对外法学交流的意识和能力,及时介绍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最新成就,实现对中国法治话语的准确传播和对西方体现法治文明的法治话语的正确转换。要增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归纳、凝练出带有中国元素的法治话语。要组织选派具有涉外法学交流能力的法学家到国际组织中任职,提升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
三、与时俱进、追求卓越,全面加强研究会建设
中国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学术性的集中体现。中国法学会要履行好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必须高度重视研究会建设,充分发挥研究会作用。我来中国法学会工作后,到地方做了一些调研,又陆续听取了20个研究会的工作汇报,对各研究会的工作开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我们针对问题和困难,制定了《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新时期加强研究会工作的任务、思路和措施。经过这次会议的审议修改之后,将正式颁布关于研究会评估、经费支持管理和换届工作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必将把研究会建设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旗帜鲜明,加强研究会思想政治建设
法学是治国理政之学,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法学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找到一条正确的道路多么不容易,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下去。为什么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因为它是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和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道路,是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道路。研究会作为组织引领繁荣法学研究的主阵地、主力军,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法学研究,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贯穿到法学研究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道路。我们的法治道路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鲜明本质特色。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我们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又绝不照抄照搬别人的做法,这种坚定与自信,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保持鲜明的中国特色。在道路问题上,研究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通过开展工作让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统一思想,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法学界要紧密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大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法治实践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界承担的任务从未像今天这样光荣艰巨。研究会是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法学教育、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平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我们既有特殊优势,更是职责所在,义不容辞。各研究会要对本学科、本领域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对全面深化改革迫切需要法学理论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一次系统梳理,组织专家集中攻关。要通过组织课题研究、设置年会议题等发挥导向作用,引导法学法律工作者将个人的研究兴趣融入时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升对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敏感性。要定期组织培训,向会员传达党中央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加强国情教育,使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牢固树立国情意识,紧密联系实际开展研究。
要加强法学意识形态领域的引领。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复杂尖锐,西方反华势力不愿意看到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强大,加大了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渗透的强度,不遗余力地向中国输出他们的意识形态,打着“法治”的旗号推广他们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模式,动辄以司法个案为由放大我国法治发展中的个别问题,用西方标准评判世界上发生的一切事情。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牢牢掌握法学意识形态的主动权。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意识形态状况整体是好的。但在西方强势话语的影响下,少数人的认识也发生了偏差,提出的一些主张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甚至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吻合,对我国自己的事情也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意识形态和制度模式作为参照系,妄加评判。对此,各研究会要有正确判断,特别是正确判断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意识形态状况,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敢于“亮剑”,在众声喧哗中唱响主旋律,引导法学思潮;对于错误的言论,要理直气壮地进行批驳;对模糊认识,要有理有据地解惑释疑。
要正确区分学术主张和政治异见。对于涉及“四项基本原则”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问题,决不暧昧,决不含糊。对于学术分歧,要坚持“双百”方针,用民主平等、理性对话的学术方式加以解决,不要轻易上纲上线,轻易给戴上“左”或“右”的政治帽子;对于学术研究中的偏差、失误,要耐心细致地加以引导和纠正,防止矛盾激化。接受境外基金资助,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防止资金引进来的同时,也将国外的政治主张、价值体系引了进来。
(二)优化结构,加强研究会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是研究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健全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是研究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提高研究会的权威性。研究会是各学科、各领域法学研究的“国家队”,代表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准。各研究会的组成一定要有充分的代表性,要把本领域本专业分布在科研、教学、实践各部门的优秀人才都汇聚起来,成为本领域公认的权威学术组织。发展会员和理事,既要考虑夯实组织基础,又要防止将标准放得过宽。只有保证了研究会的权威性,才能产出国家级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形成高水准的研究报告,为决策服务;只有保证了研究会的权威性,才能在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制定学术规范、实行同行评价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只有保证了研究会的权威性,对法学法律工作者才有号召力,才能增强大家参加研究会的动力和荣誉感。
要进一步团结、凝聚、培养、举荐优秀法学法律人才。人才是决定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一支宏大的法学人才队伍。研究会要将建设高素质法学研究队伍作为一项核心任务来抓,花大心血、下大力气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举荐人才、造就人才。要大力培养政治和业务素质好、锐意进取的中青年理论骨干,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学大师。要突破论资排辈的陈规,重点培养中青年拔尖人才,敢于把担子压给他们,把成功的机会让给他们,把他们独立取得的成果归功于他们,千方百计为他们成才创造条件。要探索建立人才认定标准,既要保证人才选拔的客观公正,人才培养的目标明确,又要避免一刀切。要健全人才推荐任用机制,将优秀的法学法律人才推荐到党委、人大、政府、两院等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上去,让他们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要把研究会建设成为新型法治智库,为党和国家决策提供支持,当好高参。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五位一体”建设中不断涌现出大量的新问题,亟需从法治的角度提供解答。对此,研究会要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及时将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传达给广大会员,针对全面深化改革各个时期的阶段性任务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调研,形成高质量的立法建议、工作建议、司法建议等,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或工作参考。
要加强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与地方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的联系。许多地方法学会尤其是省级法学会都建立了专业研究会,在本区域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影响,也有丰富的学术资源。各研究会要与地方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建立联系,推动其加入中国法学会相关研究会成为团体会员,创新机制,交流经验,加强合作,促进全国与地方研究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三)弘扬正气,加强研究会作风学风建设
要讲团结、讲大局。团结本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是研究会的重要任务,是研究会开展一切活动的前提。一个研究会要有凝聚力,形成学术团体,才能谋大局、干大事,才能长久发展。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研究会的团结。我国拥有一支规模庞大的法学研究队伍,根据最近的统计,理事超过200人的大型研究会已经有11家。大家来自五湖四海,理论和实务各界,有长者,也有青年人,受教育背景不同,生活阅历也有差异,学术观点更是不尽相同。只有精诚团结,一切以法学研究事业为重,一切以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任务为重,才能肩负起共同责任。讲团结,一方面要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奋斗目标,另一方面也要按章办事、严肃纪律,这样才能打牢团结的基础。加强团结,研究会领导要带头,“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研究会的决策和活动开展,大事一定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不要将个人利益和单位利益带到研究会来。尤其是涉及研究导向、学术评价、资源分配等事项,要坚持民主协商,努力形成共识。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学理论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一定要防止关起门来做文章,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实践中去了解法治运行的真实情况,到实践中去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到实践中去发现立法执法中的问题。我们说要树立问题意识,发现问题才是立题的基础。我们说要当好高参,首先要保证问题的真实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法学研究要大兴调研之风,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在实践中获取真知。研究会要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一线开展调研,获取第一手资料,写出真正“接地气”的好文章、好报告、好建议。要积极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面向社会、面向行业、面向群众的法律服务,发挥法学团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要发扬学术民主。科学和民主是学术界的两面旗帜,也是繁荣发展法学的有效途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课题。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必然会出现不同的认知、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论断,这是正常的,也是我们倡导的“和而不同”的良好局面。因为“不同”而必有争鸣,争鸣伴随追问,追问引起反思,完善自己的研究成果,相互启发,共同进步,推动法学研究不断走向深入。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位高权重,也没有人微言轻。研究会开展学术活动要保证人人都有平等的话语权,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年龄长幼,都不是评判学术高低的依据。权威学者要虚怀若谷、兼容并蓄、举贤荐能、提携后进,年轻学者要敢于发表和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民主平等、理性包容的研究氛围。
要尊老敬贤、崇尚权威。老法学家是研究会的宝贵资源。因为年龄原因他们不再担任研究会的领导职务,但他们对法学事业和国家法治建设高度的责任感、深厚的学术造诣、高尚的学术风范,为后辈学者树立了楷模。研究会要尊敬和关心老法学家,对老法学家的学术思想和学术成长经历进行整理研究,这不仅是表达敬意,更是重要的学术传承。我听说宪法学研究会正在组织编写《中国宪法学家》,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
每个学科专业领域都有一批公认的权威学者,他们在学术方向引领、学术思想贡献、学术规范建设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各研究会都要崇尚权威,依靠权威,把本学科专业的顶级权威吸纳到领导层里,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担任研究会的会长,除了政治坚定、善于组织协调、敢于担当负责之外,还必须是本领域公认的学术权威。
(四)规范管理,加强研究会制度建设
制度管长远,带有根本性。法学研究会以法学法律专业人才为主体,更要重视制度建设,实行规则之治、章程之治。
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各研究会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章程的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抓紧制定和完善民主选举、日常决策、内部运行、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制度和工作细则,加强内部监督和自律机制,形成以章程为基础的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要探索创新研究会党建工作模式,增强党在研究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要积极稳妥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注意人才梯队的合理平衡,注意维护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形象,保持队伍的纯洁性。要严格审慎地把握二级机构的设置,防止摊子铺得过大。要珍惜研究会的声誉,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以社会效果为先,不得把创收作为研究会工作的任务,更不得违规收费。
要完善学术活动规则。以办好年会为主要抓手,完善年会、论坛和其他学术活动规则,通过开展高质量的学术活动,增加研究会的吸引力、生命力和创新力。研究会开展学术活动,要做好选题论证、组织召集等工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年会,组织一批课题研究、提出几项有影响力的建议;要办好研究会网站、刊物,争取打造出品牌产品。目前很多研究会都有自己的课题、征文、论坛等活动,各项活动应当围绕着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发展的宗旨展开,不能背离这个宗旨。研究会一定要提升学术自律意识,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要建立协同研究机制。孟建柱同志提出要进一步创新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机制,建立实务部门与科研机构之间、不同科研机构之间、大学与科研机构及实务部门之间协同研究的新机制,这对我们研究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研究会要与决策部门、实务部门、教育部门逐步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各研究会之间也要加强合作,充分沟通研究需求,广泛聚合研究资源,开展交叉研究、协同研究;在研究组织形式上,可以采取联合攻关、委托研究、集中专题、对比研究等方式,提高研究的针对性,从源头上保证成果的可转化性。
要健全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要充分发挥研究会在制定学术规范、建立学术评价标准、实行同行评价方面的作用。评价的标准要全面,既要考虑成果的学术性、科学性,又要考虑时效性、可操作性。避免采用单一标准,基础研究、前沿研究、应用研究,不同的学科领域,不同的研究发展阶段,在评价标准上都要有所区别。要弘扬学术追求、学术责任,抵制研究中的急功近利、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研究会要侧重对青年人才、重大基础理论和对实践有积极影响的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在平台提供、资源支持和人才举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形成集聚人才、多出成果的良好局面。
要提升成果展示和转化水平。研究会要完善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机制,积极创新载体,多渠道地展示研究成果,开拓法学法律界建言献策的渠道。要增强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实效性,通过网站、刊物、咨询建议等多种形式,展示和推荐成果。对于重要理论研究成果和对策建议,可以报请中国法学会以《要报》等形式向中央和有关部门反映,推动更多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进入决策层。
中国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学术性是法学会区别于其他群团组织的鲜明属性,法学会的学术性主要靠研究会来体现。这些年,我们在这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一定要把法学会作为学术团体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这是中国法学会履行好繁荣法学研究使命职能的关键。中国法学会开展工作有两个主要渠道,一个是各级地方法学会,一个就是各专门研究会。上一届我们着力推进地方法学会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本届要在进一步促进地方法学会建设的同时,把加强研究会建设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实现二者协调发展,共同推进。
这次会议以后,我们要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大力推进研究会建设,力争使研究会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各研究会要传达好、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认真研究制定细化方案,采取切实措施。对少数组织力量不足、自身难以推动工作的,中国法学会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导和提供支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我们已决定建立会长联系研究会的制度,中国法学会的所有会领导,包括兼职副会长,都要联系两到三家研究会,各研究会也要主动联系分管领导。
同志们,新的形势激励着我们,新的任务召唤着我们。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乘势而上,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法治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强化管理服务,激发研究活力 开创研究会建设的新局面
――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14年7月17日)
陈 冀 平
同志们:
这次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是在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我国法治改革战略部署,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大家在讨论中普遍认为,王乐泉会长的重要讲话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指导性都很强,总结的经验和提出的问题,都讲得十分到位,问题意识比较强,听了中央对中国法学会及所属研究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感到十分兴奋和振奋。贯彻落实好王乐泉会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于做好未来研究会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姜伟副秘书长的报告信息量比较大,听后很有触动,对如何把握研究会的政治方向,很有益。大家在讨论中还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把研究会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三个文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这些意见和建议。总之,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一、关于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重点工作
我向大家简要汇报中国法学会今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半年的工作设想和具体安排。
(一)关于上半年主要工作
半年来,学会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按照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思路以及年初制定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推进各项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开拓中创新,取得了一定成绩,开创了良好局面。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编辑了《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把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今年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双百”活动宣讲的重点内容。要求各研究会和法学社团在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的基础上,凝练年会主题或相关议题,并结合本学科专业领域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具体建议。
加强对所属研究会的调研和工作指导。乐泉同志和党组及机关各部室负责同志听取了21个研究会的汇报,还到若干地方和研究会进行实地调研,汇总了研究会开展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向中央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从加强研究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新型智库建设和提高中国法学会对研究会的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研究会的工作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在中央和财政部的支持下,研究会活动经费和法学会课题经费得到较好解决。
大力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着力推进十大专项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召开了“首席专家会议”,编辑了研究成果精选报告向中央有关部门报送。围绕反恐立法、宗教法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应对新疆“三股势力”问题等编发了多期《要报》,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关注。创新课题研究机制,将课题研究、“双百”报告、区域法治论坛等进行有机整合,构建部门协作、横向联合、上下联动的重大课题研究机制,经会长会议研究、讨论,确定了学会今年拟组织开展的21个重点课题,并印发了《关于2014年重点研究课题任务分解的意见》。组织专门课题组,较好地完成了中政委委托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理论创新研究”等课题。成功举办了一系列论坛、研讨会、座谈会:与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共同举办“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与全国政协共同举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座谈会,以“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诉讼”为主题举办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组织召开《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立法研讨会、“香港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行政诉讼法立法研讨会”等,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着力凝聚和培养人才。圆满完成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各项工作,在经过初评、候选人公示、评选委员会评选、会长会议终评等环节之后,举行了第七届“十杰”颁奖仪式,并着力做好“十杰”称号获得者和提名奖获得者的宣传报道工作。启动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及第二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前期各项筹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积极推动设立“优秀青年法学家奖励专项基金”相关工作。
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精心谋划2014年“双百”活动,从选题入手,通过党组扩大会、会长办公会、会长会以及法学专家选题会等,就选题进行精心研讨、论证;继续坚持专家集体备课的做法,选择其中部分选题进行集体备课;召开“双百”活动组委会会议,举行“双百”活动中央党校中直分校专场报告会、中央国家机关专场报告会,推动活动有序开展。召开《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纪念座谈会,孟建柱同志发来祝词,乐泉同志作重要讲话。组织撰写并发表了《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3)》,召开新闻发布会。研究制定2014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工作方案,以地方法学会为主,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将活动向纵深推进。加强网站建设,举办“法学会系统网站建设座谈会”,向中政委报送了《关于中国法学会官方微博运营情况的报告》。
扎实推进地方法学会建设。完成对省级法学会2013年度工作考核工作。印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法学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4]7号),对于新时期进一步推动地方法学会建设、活跃地方法学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着力督促、推动地方法学会换届工作,向16个省级法学会寄发《关于按时完成换届工作的函》,目前已有广东、辽宁、河北3省完成换届。为推进基层法学会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召集部分省参加“吉林省法律服务站现场经验交流会”。通过《情况简报》等渠道向全国推广辽宁、山东、广东、云南、吉林等法学会在组织建设、法律服务和法学研究方面的先进工作经验。
不断深化对外法学交流。精心筹备和推进中欧、中阿、中拉、中国东盟等区域法律论坛以及非洲培训班、台湾法政专业青年学生夏令营等项目。率团参加第二届中欧法律论坛、第六届内地与港澳台法律研讨会,接待巴西律协代表团、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香港)司法改革交流团。向亚太法协秘书处及理事群发主题为“981钻井平台作业:越南的挑衅及中国的立场”的声明。举办若干次两岸关系研究学术座谈会,逐步开展我境外企业与公民法制环境改善工程和法律风险防范相关工作。积极推进研究会开展对外交流,支持宪法学研究会申请举办世界宪法学大会。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全面总结了活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改进的措施。完成中办调研室部署的“进一步加强群团工作”的调研活动,报送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法学会领导的意见和建议》。乐泉同志和党组同志集中听取了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工作汇报,梳理了法学会长期以来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向中央报送了《关于中国法学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目前,这些问题已基本解决。
(二)关于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是,以组织推动法学研究为中心任务,切实发挥党和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智囊团”、“思想库”作用。
组织好重大课题研究、“双百”专家集体备课,开好地方法学会六大区域法治论坛,确保今年学会确定的21个重点课题取得实质性成果,形成一批高质量、有水平的研究成果,做好成果的梳理、提炼,通过《要报》等渠道推动成果的应用转化。
积极推动委托研究、合作研究,形成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研究合力;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若干次论坛、研讨会、座谈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工作建议、司法建议等,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稳步推进“国家法治智库建设”。推动成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中心”,并逐步建立或确立若干“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强化跨学科、跨领域综合研究,增强研究成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以推进研究会工作、地方法学会工作为两大着力点,推动工作实现整体提升。
全面加强和改进研究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这次研究会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以《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为指导,做好联系、服务和引导工作,进一步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提供保障,推进研究会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切实抓好《研究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的贯彻执行,提高研究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继续做好主管法学社团登记工作。指导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办好2014年年会。
扎实推进地方法学会工作。继续推进地方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指导、督促相关地方法学会完成换届工作,下半年预计将有9个省份进行换届。继续总结、推广地方法学会先进工作经验,特别是开展法律服务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召开“全国基层法学会开展法律服务现场经验交流推进会”,指导推动基层法学会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尽快出台《关于法学会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启动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法学会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工作。
此外,年底之前,学会还有几项大的重点工作,包括:拟于9月份在北京举行“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主题为“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拟于三或四季度召开全国法学会系统培训班,目的在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发挥好团结引领作用,凝聚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合力。拟组织开展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及第二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工作。拟于年底召开每年一次的常务理事(扩大)会议。
二、中国法学会加强对研究会服务管理的具体举措
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引领和开展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主力军,也是法学会团结、联系专家学者的重要平台。中国法学会对研究会的工作是重视的,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通过调研、听取部分研究会的汇报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找问题,我们感到在抓研究会工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不少研究会联系、沟通不够,对研究会开展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了解不够,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不够有力。这次召开研究会工作座谈会,也是为了听取大家意见,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按照乐泉同志的要求,我们将把研究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力量抓好研究会工作,切实加强、创新对研究会的管理和服务,努力提高研究会组织开展法学研究的能力,增强研究会的活力和凝聚力,促进研究会工作的新发展,充分发挥研究会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打算在以下方面加强对研究会的服务和管理:
(一)切实加强研究会的思想政治建设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法学会和研究会工作的首要要求,乐泉同志在讲话中已作了详细阐述,作为中国法学会:一是将继续通过研究会会长、秘书长会议、工作会议、国情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研究会传达中央重要文件精神,深化研究会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理解。二是中央重要会议召开后,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及时传达会议的重要精神。三是要积极探索推动研究会党建的覆盖工作,通过党建工作促进研究会进一步创新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四是指导研究会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思想政治建设的重点工作,并以是否积极组织、是否取得实效作为评估研究会思想政治工作状态的参考。
(二)在重点课题组织研究中充分发挥研究会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组织重点课题研究是引领法学研究,为中央决策服务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研究会作为法学研究主阵地和主力军的作用。一是鼓励研究会积极参与重点课题的前期选题征集工作,积极参与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研究,提升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的研究质量。二是中国法学会部分重点课题,将采取委托方式交由相关研究会具体承担,课题经费由中国法学会拨付。三是鼓励研究会主动推荐青年学者参与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青年课题的研究,为他们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更高平台。
(三)积极主动为研究会创建多种学术交流合作平台
中国法学会除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等现有的学术交流平台外,还将为研究会创建更多更新、更契合研究会实际的学术交流平台。一是中国法学会要增加研究会及研究会学者、实务部门专家和相关学科在中国法学会重要学术交流活动中的参与度。广泛吸纳研究会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参与,增进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对话和联系;在一些综合性法学学术交流活动中,鼓励协助研究会邀请其它法学学科及相关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专家参加,加强研究会之间联系,创建多学科的对话机制。二是完善青年法学家论坛机制,举办法治文化沙龙,邀请相关研究会对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举办不同形式的学术圆桌会议,百家争鸣。三是中国法学会将指导地方法学会及其所属法学社团,根据地方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需要,参与研究会举办的年会、研讨会和论坛等工作;加强研究会与地方法学会、地方法学社团之间的交流互动,四是适时组织研究会会同法律实务部门深入开展跨领域、高层次的调研活动,提出决策咨询建议,提高法学研究的针对性、实践性和时效性。
(四)推动研究会参与法治实践和法律实务工作
一是积极协助研究会与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根据研究会学科领域,积极协助促进研究会与相应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互通信息,了解相互需求,开展合作研究交流工作,解决研究会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不对称的问题。
二是增强研究会服务法治实践和实务部门的能力,鼓励、帮助和支持研究会积极参与党和国家决策咨询、国家法律法规立法修订、行政执法和重大司法解释的研究等法治实践工作;承接中央决策层、法律实务部门的委托课题,建立研究会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研究机制。
三是鼓励和支持研究会积极参与社会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活动,为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四是中国法学会也将向法律实务部门推荐优秀法学专家学者交流任职,加强研究会人才的双向交流。
(五)加强对研究会年会和其它重要学术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研究会年会是研究会一个非常重要的年度学术研究交流平台。针对有的研究会存在年会和学术活动不规范的问题,中国法学会要从政治上、学术上、工作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对研究会年会和其他重要学术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为加强对研究会年会的管理,提高学术年会的研究水平,扩大学术年会的社会效益,我们还要出台《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年会规则》,使研究会年会规范化。根据中国法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课题计划,把党和国家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落实到相关研究会年会议题当中。同时,对研究会其他重要学术活动,也要严格执行事先报备、事后总结报告的制度。
(六)推动研究会更多优秀研究成果进入决策层
法学研究成果真正进入决策层的还比较少。研究成果应用转化仍然是我们中国法学会和研究会工作中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也是需要我们下大力量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一方面要有好的成果,另一方要有畅通的渠道和科学的机制。我们下一步要更加注重探索把握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规律,完善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机制。加强各研究会法学研究成果的收集、提炼、发布、推广、应用、反馈系统的建设。及时通过《要报》向中央和有关部门反映研究会的重要理论研究成果和重大法律对策建议。中国法学会已成立《要报》编委会和编辑部,提升《要报》的采编能力,推动更多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进入决策层。同时,搭建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法制宣传、法学教育的对接平台,加快优秀法学研究成果向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向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的应用转化。
(七)组织研究会开展优秀人才和成果评选表彰活动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系列评选活动,是中国法学会团结、凝聚、培养人才,推动法学研究创新发展,激发法学法律工作者研究热情的重要载体和平台。目前,先后有70位优秀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有97部(篇)成果荣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有35部(篇)成果荣获“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这些评选表彰活动,在法学法律界产生了重大影响,极大地激励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研究热情。今后,将进一步加大研究会在评优评奖方面的参与度,改进和完善评选制度,增强公信力和影响力,为激发研究会活力,促进研究会建设发挥更好的导向、激励和示范带头作用。
(八)指导研究会加大青年法学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
支持研究会通过研究项目和学术活动项目,尽可能为青年学者创造展示才华的机会。一是创新学术活动机制,加大对优秀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鼓励研究会开展优秀青年人才、优秀论文、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创造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二是中国法学会将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机制,促进更多的青年法学、法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是中国法学会将与各研究会一起进一步扩大青年研究项目,开拓青年研究沙龙、青年创新论坛等平台,发现培养研究会青年骨干。
(九)确保研究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
关于社团管理,中央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要求对法律类社团采取双重管理体制,加强监管。监管的目的就要使研究会开展活动必须按照规则办事。我们已经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中国法学会有章程,各研究会也有自己的章程。这些规章制度,就是研究会必须遵守的规则,不能逾越。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需要我们加强监督管理,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各研究会以法学研究为主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活动,坚决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有关活动。同时,研究会是否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将是中国法学会对研究会进行评估和年检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还计划在学会或者是研究部的网站上设立一个信箱,专门受理对于研究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公开化监督。
(十)加强对研究会换届工作的管理指导
换届是研究会的大事,涉及到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构成比例,涉及到选举产生新的领导班子。这些都是关系研究会人才梯队合理化、领导班子核心力的重要问题。个别研究会存在换届不及时、程序不到位、会长超期超龄、选出来的班子不能广泛代表和团结本领域学术权威等问题。领导班子是一个组织的核心,领导班子必须要团结,要有召唤力和凝聚力,才能发挥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组织优势,才能吸收各个层面的研究力量,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中国法学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要求,结合中国法学会章程和研究会章程,制定了《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从程序上进一步规范研究会的换届工作。特别是换届方案必须提前三个月报中国法学会批准;拟担任负责人人选必须经中国法学会党组研究,并正式批复,确保研究会的换届能够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有序、民主、顺利地进行,确保研究会负责人政治坚定、学术民主、造诣精深、会员公认。
(十一)加强研究会内部建章立制、规范化建设
一是要按照《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基础的民主选举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研究会的规范运作。计划选取几个研究会进行试点,探索建立较为完备的会员管理和服务机制、人事任免制度、年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科研管理和评价规则、课题和经费管理办法、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重大事项报备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探索研究会内部自律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在经过实践检验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相对成熟完备、操作性强、实际效果好的一套制度模板,供研究会参照实施。
二是要规范统一研究会的理事、会员的入会条件,严格入会标准,建立合理的理事分布、组成和年龄结构;规范研究会内部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研究会会员的管理。
三是要建立健全研究会的民主选举、决策制度。要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研究会的各项工作。在研究会换届工作、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和研究会负责人,研究经费分配使用、开展学术活动、优秀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评选推荐等研究会重要活动中,一切都要以有利于充分发挥研究会整体优势,有利于研究会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有利于调动研究会全体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指导研究会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增强研究会内部的团结,研究会与本研究领域学者、其他法学、法律界人士的团结,吸引法学、法律工作者广泛参与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指导研究会要广泛吸纳、凝聚法学、法律界各种优秀人才,不断壮大研究会队伍,努力将研究会建设成为本研究领域公认的权威的学术团体。
(十二)严格规范研究会分支机构和内部机构设立
对于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民政部已取消审批权,但同时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据民政部介绍,目前社团出问题多数都是在分支机构和内部机构。目前我们有些研究会也存在内部机构、分支机构设置过多过滥,摊子铺的太大,有的还存在“卖牌子”、开展营利性活动等问题。研究会设立内部和分支机构不能背离主旨,超越业务范围,要专注于搞好法学研究这个主业。下一步中国法学会将出台规范性文件,督促各研究会对内部和分支机构展开清理整顿。研究会设置内部和分支机构须经中国法学会批准,而且应以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研究机构为主。
(十三)建立研究会工作评估制度,促进研究会的科学规范管理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会对于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缺乏一个全面、客观、科学、操作性强的评价机制。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和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我们结合法学研究会的特点,起草了《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评估管理办法》,提交到这次会上讨论,力求使研究会的工作有科学的标准,同时可操作性、可比性要强一些。《办法》不宜过于细化、过于具体,重点要突出自身建设和活动开展的成效。《办法》提出了九方面的指标,供大家讨论,会后还将进一步听取大家的意见。对于结果评估为不合格的,法学会不给予经费的支持。对于工作状态太差的研究会,考虑建立整合和退出机制。激励具备自我规范和发展能力的、在法治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研究会有更好的发展环境。
(十四)加大对研究会的经费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加大了对研究会开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虽然支持的幅度较大,但分摊到每一个研究会数量仍不多,只能起到支持的作用。因此,各研究会自筹资金的渠道还需要稳定和开辟。我们将出台《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对管好、用好研究会支持经费作出了规范。支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将采取分类支持、稳定支持、激励进步、动态管理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均可申请研究会支持经费。中国法学会根据研究会开展学术活动的持续性、影响力和贡献度,确定研究会经费支持与否,以及经费支持额度。研究会支持经费分为基础经费和项目经费。基础经费用于支持研究会工作的正常运行,采取分类拨付的方式。项目经费用于支持研究会组织开展重要学术活动。对于财政拨付用于研究会活动的经费,中国法学会机关不留一分钱,全部用到研究会。经费的拨付和使用,由法学会财务领导小组审批和监督。我们也希望研究会要权责明确,把钱花在对研究会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项目和重要项目上,避免分散使用。要严格按照研究会项目经费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资金使用预算,不能违反规定发放工资、福利,报销私人消费,要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等违法违纪问题。各省、区、市法学会也要加大对所属研究会的支持力度。中国法学会虽不能对地方法学会研究经费给予支持,但对成果突出、效果明显的也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五)中国法学会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中国法学会履行研究会管理服务职责,一要坚持依法管理;二要服务与管理并重,服务为先。中国法学会工作人员要首先转变观念,运用法治思维,依法依规管理服务研究会,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研究会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创新研究会管理机制。建立学会领导分工联系研究会,参加研究会年会和重要学术活动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研究会情况,帮助研究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建立研究部与各研究会定期工作交流机制。通过《情况简报》和网站交流研究会的工作情况,机关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与研究会的联系和沟通。二是积极推动研究会登记工作进程,研究会的登记工作已进行三年之久,不少研究会已经为此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但进展缓慢。当然,审批要经过中国法学会、民政部和国务院批准,程序比较繁杂,有的研究会条件不成熟也影响了审批,但主要还是我们抓的不紧。最近我们与民政部加强了沟通,决定要尽快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制定计划,力争使条件成熟的研究会尽快登记注册。三是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研究会重点课题项目支持力度,资助研究会创立活动品牌,建立发布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年度工作指导意见机制,建立发布研究会工作动态机制和激励奖惩机制。扩大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四是制定研究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研究会自律、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努力把研究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法学学术团体。
同志们,这次会议结束以后,各研究会、各地方法学会要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各研究会要召开会议,将这次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并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各地法学会也要及时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汇报,并向所属法学社团进行传达贯彻。
中央对中国法学会和研究会工作高度重视,我们不能辜负党的期望,一定要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呈现出新的面貌,作出新的成绩,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宗旨】为了规范研究会评估行为,促进研究会能力建设,引导和推动研究会健康发展,同时为了配合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中国法学会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原则】研究会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注重结果应用的原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中国法学会设立研究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研究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审议评估结果。
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工作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评估工作组根据需要设立,由中国法学会领导,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人事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若干研究会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评估对象】中国法学会各直属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全国性法学社团(以下统称研究会),均应接受评估。
第五条【评估内容】建立研究会工作指标体系,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1.基础建设,主要包括章程、理事人数、依托单位、办公场所、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经费保障、网站等。
2.思想政治建设,主要包括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围绕中央和国家工作大局组织课题研究和举办学术活动、党组织建设情况等。
3.组织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按期换届、民主决策、常务理事和理事会机构的合理性、培养和举荐人才包括在国际组织任职的情况、举办专业培训班或师资培训班、内部团结等。
4.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年会和学术活动制度、课题研究协同机制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人才和成果评价制度等。
5.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年会、大型论坛、专题研讨会、承担中央部门或地方委托的课题任务及学术活动、境外学术交流、刊物或书籍出版等。
6.成果转化,主要包括以研究会名义向中央或地方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意见以及被采纳、向中国法学会报送《要报》材料及被编发、以研究会名义的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课题成果出版或发表、课题成果或活动宣传、参与或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地方法规起草任务等。
7.服务社会,主要包括以研究会及其负责人名义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到实际部门交流挂职等。
8.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在开展活动或课题研究的内容、形式,思想政治、组织队伍、制度、学风,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创新性。
9.外部评价,主要包括与中国法学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法学会报告或报备,按时高质完成中国法学会交办或委托的课题研究或学术活动,实务部门、法学院校以及其他研究会的外部评价等。
第六条【评估方式和周期】研究会每年底应当提交自我评估报告或年度工作报告,中国法学会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检查和抽查评估。中国法学会对研究会2至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研究会可以申请评估。
第七条【评估程序】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评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评估通知;
2.组织评估;
3.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估决定和评估结果;
4.向研究会发出评估结果通知书;
5.受理复核申请;
6.向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研究会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
第八条【配合义务】研究会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评估材料。
第九条【自评报告公开】研究会自评报告在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创新网等网站上及时公开,接受研究会理事和会员、同行及社会监督。
第十条【评估结果】研究会评估结果参照民政部社团评估的相关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情形及处理】研究会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评估等级为不合格:
1.违反《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2.上一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3.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的;
4.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违规收费的;
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评估中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
1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的行为的。
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中国法学会将根据研究会的性质,视情节给予或建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给予通报、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等处理。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的应用】研究会评估结果作为“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获优秀等级的,优先获得中国法学会以下支持:
(一)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经费支持;
(二)优先接受中国法学会委托项目;
(三)优先推荐承担或参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实际部门的课题研究及相关活动;
(四)优先向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实际部门推荐专业人才;
(五)优先向民政部登记注册;
(六)准予设立分支机构;
(七)其他支持项目。
中国法学会对获得优秀等级的研究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奖励性资助。
第十三条【解释权属】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宗旨】为了提高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效益,用好、管好财政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目的】设立研究会支持经费,旨在加强研究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建设,引导研究会更好地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三条【适用主体】中国法学会各所属研究会和全国性法学社团(以下统称研究会),均可申请研究会支持经费。
第四条【经费用途】研究会支持经费用于支持研究会基本运行、研究会组织开展重要学术活动。
支持经费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支付罚款、还贷、对外投资、私人消费以及其他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经费额度】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综合考虑研究会的规模、自筹经费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结合研究会评估结果,提出各研究会支持经费建议,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给予经费支持的情形】研究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经费支持:
(一)未获得基本运行足够的国家财政支持或其他经费来源;
(二)提出经费支持申请;
(三)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上年度未开展正常业务;
2.研究会工作评估等级为不合格;
3.未经中国法学会同意,届满未换届超过一年;
4.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上一年度支持经费使用严重不符合要求;
第七条【经费申请】需经费支持的研究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出本年度支持经费申请,并明确经费用途、使用计划和实现目标。
第八条【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将研究会提交的经费使用计划提交中国法学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批准。
第九条【支持经费信息公开】研究会获得支持经费的情况和经费使用计划,应第一时间在本研究会网站或其他相关网站公开,通报研究会全体理事。
第十条【经费拨付】支持经费在使用计划获得批准后拨付。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研究会经费使用】研究会应当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思路、发展重点、工作进度安排、分阶段考核指标以及资金使用方向,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和项目推进的状况,合理使用经费,注重成果产出。
支持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支持经费使用计划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须经中国法学会批准。
研究会应明确经费管理负责人,一般应为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情况检查】中国法学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研究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撤销研究会获得支持经费的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中国法学会可以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审计。
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检查和审计情况在该研究会网站和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标明义务】凡属于中国法学会经费支持的项目(如年刊、论文集、咨询报告、重大学术活动等),研究会应当标明“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
第十四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制定宗旨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中国法学会各所属研究会和全国性法学社团(以下统称研究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期换届】研究会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同意延期1年之后仍无法完成换届的,中国法学会可以组织换届。
第四条【研究会换届的组织机构】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主持研究会换届工作。研究会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缺位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研究会未设常务副会长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举一位副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报送换届方案】研究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换届方案需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包括换届请示、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章程修改草案、负责人候选人产生办法、常务理事和理事名额的分配建议等文件。
研究会在报送换届方案之前应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沟通有关情况。
第六条【换届方案审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后,报请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研究原则通过。
第七条【酝酿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充分征求研究会发起单位、现任负责人、中国法学会等各方意见,综合多方面因素。
研究会内部或在酝酿的过程中对会长人选产生较大分歧时,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提名推荐会长候选人。
第八条【研究会负责人任职资格】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能团结带领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并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研究会负责人的最高提名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情况特殊的,应当报请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
会长提名人选应当为本领域公认的权威。
同一人一般最多只能在两个研究会担任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的组成】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同部门、不同研究方向的代表性,尽可能吸纳在本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学者参与。
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应当能够作为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支撑单位。
第十条【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产生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应当派人参加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对投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研究会向中国法学会申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会应当及时向中国法学会报告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情况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情况,并申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事项】中国法学会经审查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研究会会长召集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2/3以上的成员出席,选举产生研究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讨论章程草案、新一届理事和常务理事名额分配方案等事项。
以上事项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到会全体常务理事签名。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应当派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对选举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条件和名额】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理事条件和名额分配方案。
理事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理事候选人应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同意。
常务理事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相当影响力。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会同中国法学会人事部对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中国法学会党组批复同意进行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研究会应当及时向中国法学会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并申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换届。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依据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报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审查确认研究会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和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并作出同意换届的批复。
第十五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换届】研究会按照中国法学会批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超过2/3以上的成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到会代表或者理事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通过新一届研究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名单。
中国法学会应当派人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换届结果备案】研究会应当于换届完成后30日内将新一届研究会章程和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名单以及聘任的副秘书长名单等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届中改选或增补负责人】届中需要改选或增补负责人的,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专门术语】本办法所指的“研究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解释权限】本细则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