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4年10月
2004年10月23日下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在南京师范大学南山专家楼继续进行。会议议程由两单元组成。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五四宪法的历史回顾”;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新中国宪政的影响”。与会代表在充分阐述自己观点的基础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第一单元:五四宪法的历史回顾
该单元由焦洪昌、刘旺洪两位教授主持,共有四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在殷啸虎代表看来:五四宪法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研究时不能断章取义,当年制定该宪法时有深刻背景,在当时是有其合理性的。这一过渡时期比较长,特别是在法律资源稀缺时更是如此;我国的现行宪法已经承载了太多的内容,权利的发展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问题在于如何渐进地实现其权利,而非盲目躁进。
王广辉代表就五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作了主题发言,他认为五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在本质上是对中国人民人权的确认;其次,对《共同纲领》进行了发展与完善,改变了《共同纲领》将基本权利设置于总章中而造成的不突出和不明显的缺陷,并且在《共同纲领》确立消极性权利的基础上,增设了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积极性权利;再次,在权利的体例设置及内容的表现形式等方面成为后来的几部宪法的范本。
肖君拥代表就五四宪法的宪政理论基础及其实践作了主题发言。他认为五四宪法以董必武的民主宪政理论为中心,既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宪法特色,也存在着时代局限性。就它的制定背景和文本结构而言,其蕴涵的社会主义宪政理论逻辑大致可以解构为六个方面:人民民主(人民主权),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的至高权威,行政要依法,司法要公正为民,人民要守法。这六大要素环环相扣,共同形成了中国五四宪法乃至以后版本宪法的理论基础。
牛文军代表认为宪政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宪政思想主要由民主论和宪政观两部分有机构成。其民主政治论以打破“兴亡周期率”为思考起点,构建与资产阶级民主完全不同的新型人民民主,这是毛泽东一生的理想和追求。毛泽东宪法观包括了人民立宪、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和人民权利等重要思想。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形成、发展与毛泽东个人及中国革命的实践同步互动,对中国民主政治进步和宪政进程的影响和作用是历史性的和极其深刻的。
在第一单元主题发言之后,董和平教授对殷啸虎代表和王广辉代表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他认为两位代表的见解比以往的分析有所突破与进步,具有相当高的学术水平,对今后的研究有很大的启发。林来梵教授则对肖君拥代表和牛文军代表的报告作了评议。他认为,两位代表都以伟人思想为评论对象。肖君拥代表从新引证的材料出发,以董必武先生的宪政思想为切入点,深刻阐发了五四宪法的六个构成要素;牛文军代表则以毛泽东的宪政思想为切入点。两人的报告均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关系。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在中国是有着紧张的竞合关系的,当民主主义在中国确立其地位后,自由主义也失去了其生存的基础。牛文军代表所认为的毛泽东思想是由这两个部分所组成,分别为民主政治论和宪政思想观。二者都涉及到了我国宪法学中一直存在着而到现在都没有解决的问题,就是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关系的问题。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公民人权的保护力度。
第一单元结束后,与会代表针对主题发言提出许多富有启发性的问题。例如,人民、公民以及国民的概念如何区分及如何具体运用?经济基础的过渡性是否决定了五四宪法的过渡性?宪法如何规范和制约党的权力?对香港基本法的看法,等等。与会代表在主题发言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第二单元: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新中国宪政的影响
该单元由韩大元、韦宝平两位教授主持,共有5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马岭代表主要论述了三个问题:第一,制宪过程中的宪政关系与宪法关系。在过去总是强调是先有宪法关系才有宪政关系的。她认为,在宪法关系产生之前,宪政关系已经存在了,并且在制宪过程中,宪政关系对宪法的产生具有指导作用。第二,在制宪过程中的民主力量。在宪政关系中,各种力量往往表现为一种大体上的均衡状态,这几种力量应该处于一种互相协商的状态,这种状态不是和风细雨的,而应该是比较激烈的,但又排斥暴力。第三,从五四宪法制定的过程看我们的宪政关系。她认为在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已经蕴含了其必然的悲剧性结局,只是由于某种人为的因素,这种悲剧提前到来了。
苗连营的发言是围绕五四宪法的命运及其启示进行的。他指出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五四宪法的实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问题的症结首先在于立宪思想出现了偏颇,对宪法的认识从开始的宪法工具主义发展到了宪法虚无主义;其次,宪政国家的宪政条件在当时还未完全具备。因而今日中国宪政运动需要大力弘扬宪政的目的性价值,更需要迎接社会内生性能量的真正凝聚,以致力于形成某种具有实际意义的宪政秩序。
王德志代表在发言中指出,五四宪法确立了新中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到七五宪法修改前,五四宪法中的相当一部分条款被搁置在文本上,没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发挥指导与规范作用。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三:首先从经济上看,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以发达商品经济为其经济基础。其次,从社会结构上看,宪法以自治、自立、自由的公民为社会基础,宪法实施需要社会对政府的适度压力。再次,从文化上看,宪法思想不是在中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而是从西方文化中移植过来的。
刘飞宇代表在对五四宪法序言中的一段话进行解构的基础上分析了这部宪法本身是如何证明其制定权的正当性。他认为在建国之初,中国的宪政传统十分薄弱,国民的宪政智识尚未开发,而内忧外患对于一个新生政权来说是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所以当时的制宪者们制定的五四宪法采取的是决策主义而非自由主义是有其缘由的。但是问题在于制宪者们没有及时的把这种政治状态真正转化为一种宪政状态,于是国家权力就成了一柄双刃剑,即能保护公民的权利,也能对公民的权利构成极大的威胁。
王磊代表的发言首先较高地评价了五四宪法,认为它是一部客观的、从实际出发的、反映了时代特点的宪法,但囿于建国初期的时代条件,它又具有阶段性、政策性、渐进性,以及对国家机关的具体权限配置的不确定性;但同时,我们又应当看到五四宪法超越时代的地方,如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基本的政治制度以及尤以迁徙权与罢工权为特点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些都对后几部宪法有积极影响。超越时代应成为我们立宪的基本态度,否则宪法将为时代所淘汰。
在第一单元主题发言之后, 肖金明教授对马岭代表和王磊代表的发言作了评议。他在总结了马岭代表发言的三个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认为,在宪法文本之后,有很多的内容需要关注;马岭所述的多元化的“风”(各种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形成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各种政治力量的作用是一个政治博弈的过程,应该事先有规则的存在;宪法的制定过程应该是一个民主的制定过程,应该是一个制度化的民主过程。肖教授指出,王磊代表对五四宪法的评价是相当高的,总体上是一个客观的符合社会实际的宪法。同时,王磊代表从五四宪法实施的阶段性、政策性、渐进性三个特点分析了五四宪法的不稳定性。这是与宪法本身的确定性相背离的。莫纪宏教授针对苗连营代表、王德志代表和刘飞宇代表三个人的主题发言,提出了关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指出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是提出问题、方法路径及解决对策,他认为苗连营代表对“五四宪法”是过渡性宪法的质疑,开阔了我们的研究思路。王德志代表的分析角度具有独立性与全面性,而刘飞宇教授在方法论的把握上具有自觉性,但同时指出了三位代表在问题意识及方法论上的不足。
第二单元结束时已近晚餐时间,但与会代表仍积极要求发言,其间六位代表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与问题。例如,宪法是否应该具有时代超越性?是何种意义上的超越?尤其是莫纪宏代表提出的法学研究思路问题,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代表们的争鸣,全场的气氛热烈而不失融洽。在主持人因时间问题不得不宣布讨论暂告一段落时,仍有代表留在会场热烈讨论,久久不愿离去。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