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繁荣法学研究,合理配置法学研究资源,结合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委托课题。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三万元,委托课题经费自筹。
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课题。
申报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题目原则上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课题名称可适当改动;委托课题题目可从《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自行拟定。
第二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请登录中国法学会网站www.Chinalawsociety.org.cn下载)一式十份。每人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处以上职务(须提交职称证书或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请重点课题者,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须提交职称证书或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具有组织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四) 课题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课题主持人以外的成员应具有法学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与之相当的研究能力;
(五) 同意遵守本招标规则及中国法学会的相关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正在承担中国法学会课题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区、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如发现《申请书》填报不实,将不予立项或撤销立项。
第四条 课题立项的评审工作标准:
(一)课题申请书填写清楚、完备;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1、具有重要理论、实践价值;2、有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见解;
(四)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第五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评审组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后立项。
第六条 课题的立项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已经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课题申请批准后,由中国法学会书面通知课题申请人,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中国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课题组是否按照课题设计和预定的研究进度开展工作;
(二)课题主持人是否对课题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课题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四)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课题原则上应于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即将研究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中国法学会。
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中国法学会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享有研究成果转化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
(二)理论研究有创新,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三)对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内容提要。
第十三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研究报告,课题组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时间延长3个月。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时不再支付后期研究经费。申请人在以后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的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课题申请获得批准立项的当月底,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启动经费。课题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其余经费。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会。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