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简报

2008102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成都市望江宾馆开幕。四川大学党委书记杨泉明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教授,会长韩大元教授,研究会顾问、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共230余人参加了开幕式。

大会开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周成奎副会长在开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反映在宪法中,宪法也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我国宪法与宪法研究不断与时俱进。我国宪法研究正处在一个很好的时期,一定会更加兴旺发达。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致开幕词。他在讲话中说,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宪法已经步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宪法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良性互动,为宪法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在肯定三十年发展的同时,也要总结、反思经验教训,学术反思是更好推动学术发展的重要方式。他希望各位代表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批评,成功地开好这次学术研讨会。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磊教授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对代表的来临表示热烈欢迎。他说,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政体制发展的方向。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必然对中国宪法、宪政产生深远影响。唐磊教授还介绍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及宪法学科建设情况。

开幕式后,会议进行了主题研讨。主题研讨会由韩大元教授主持。四川大学党委书记杨泉明教授作了重要发言。他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既是国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三十年,也是法制建设、法学研究不断进步的三十年,宪法学在未来的发展中一定会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广阔的平台。许崇德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八二宪法起着扭转性的作用,通过宪法条文的修改,已经比较完善,但宪法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干扰,所以学界一定要结合实际,多思考,逐步提高研究水平,为宪法的发展贡献力量。廉希圣教授回顾了宪法学研究会二十三年的发展历程,他提出,从整个宪法学界来说,要保持优良传统,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老、中、青三代和谐发展;现在宪法学界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他希望存在更多的学派、以推动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学者要“为学术而学术”,不能敏感问题绕着走,要有自己的坚持。陈弘毅教授认为,宪法应该是规范性的宪法,学习西方宪政文化与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矛盾,借鉴西方宪政经验,可以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良性发展。周叶中教授总结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史,认为当前是宪法学发展的良好时机,提出以国情为基础、以实践为品格、以建设为目的、以制度创新为目标的宪法学发展模式,并完成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以法治国再到依宪治国的提升。童之伟教授认为,中国宪法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讲公民,讲权利的少;讲国家,讲权力的多;二是不太重视宪法的实施。他建议在条文上丰富公民权利的内容,更加重视宪法实施。关于宪法司法化,他认为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值得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杨临萍副庭长以行政诉讼中五权即诉权、胜诉权、赔偿权、补偿权和裁判权的保障为切入点,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发言。
       
开幕式后,各位代表在会场前集体合影。随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
      
与会代表还积极为地震灾区捐款,共捐款一万四千五百元。

25日下午2点,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分三个论坛,分别就“依宪执政与宪法学的使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三个主题同时举行。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三个分论坛研讨情况如下:

第一分论坛
主题:依宪执政与宪法学的使命
   
1单元
   
主持人:王珍行 董和平
   
发言人:邹平学 杜力夫 范进学 张义清
   
评议人:马英娟  
   
内容概要:
   
邹平学教授从六个方面阐释了依宪执政的内涵,分析了依宪治国的意义,提出了依宪治国的路径: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实现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代议制度的有机结合,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和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宪政建设的先进经验。
   
杜力夫教授回顾了建国以来中共探索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轨迹,即从“法制”走向“法治”,从“依法执政”走向“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终于找到了一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治理国家的有效方法及执政方式。
   
范进学教授指出,宪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确立四项基本原则,确立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一个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政府权力体制,确立违法主体与违宪主体相一致的模式。如何改进宪法中存在的问题是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所必须认真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张义清副教授认为,“主权”与“合法性”是宪政国家得以发育和成长的两个基础性要素,而只有获得“合法性”的现代国家方能成长为宪政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成长,亟需通过社会整合和国家建构之路而达成。
   
马英娟副教授对邹平学教授和杜力夫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探讨了“治国”和“执政”、“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是否是一个概念以及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李琦教授则探讨了宪政国家的实现及其所需要的条件和路径。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代表们把中国民生关怀作为启动中国宪政的切入点,对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是真命题还是假命题、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2单元
   
主持人:刘向文 徐继敏
   
发言人:刘旺洪   江国华 翟小波
   
评议人:熊文钊 刘松山
   
内容概要:
   
刘旺洪教授认为,依法执政理念明确了执政理念的合宪性,即按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原则,把党的各项工作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力,在依法执政的理念下实现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喻中教授认为,宪法学要进一步发展需要处理好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宪法发展和国家经济状态、传统政治智慧和西方主流价值观、宪法两大功能的协调发展与宪法的道统和法统五大关系。
   
江国华教授在发言中说,宪法是解读一个国家权力秩序的基础。我国权力秩序结构是以宪法为权力源分别向四个方位辐射的特色体制架构,可以把分权概括为四个层面: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创制权力与执行权力、全国性权力与地方性权力,各层面权力秩序在权效上是和谐对等的关系。
   
翟小波博士就“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分析了中国民主何去何从,传统代表制民主应不应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化的规范性模式问题,从而得出结论:代表制民主作为我国民主化的规范模式是必要但不充分的。
   
熊文钊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执政党要依法进入政权体系,要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刘松山教授在评议时,对两政治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代表制民主在我国的作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分论坛
主题: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
   
1单元
   
主持人:苗连营  
   
发言人:陈宏光 李晓兵 莫纪宏 任喜荣 蒋劲松
   
评议人:王   
   
内容概要:
   
陈宏光教授认为,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成为一个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名称,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宪政监督机制有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方面。在各监督机制中,司法审查负担不宜过重,行政监督手段优先选择,权力控制手段不宜常用,其他监督手段应定位于过程控制。
   
李晓兵博士认为,至今没有出现一个完整意义的合宪性审查案例,以至于违宪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所设计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所规定的审查对象没有涉及到国际法律文件,我们应建立对国际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机制。
   
莫纪宏研究员从法律形式、内容、效力、地位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对宪法实施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他提出,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任喜荣副教授从纯粹的法律逻辑出发,认为人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的确认并没有深入地思考诸于“多数决”、“集体负责” 与“集体行使职权”的关系,也没有认真分析监督权的内在构成和人大代表的个人责任问题,因此存在缺陷。
蒋劲松教授从党的领导、民意表达等方面总结了人大制度这三十年来的成长历程,并提出了设立“职业委员”的主张。
   
王磊教授对陈宏光教授和李晓兵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他们两人的文章都是研究国外的情况,然后再进行借鉴来探讨解决中国的问题。其中,李晓兵博士更侧重于对法国、德国的研究。马岭教授对莫纪宏研究员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本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中提出的几个看法表示认同。
   
在自由讨论阶段,有代表提出了以下观点:应该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监督主要是外部的,内部主要依靠改善。

    2单元
   
主持人:文正邦
   
发言人:孙大雄 吴天昊 周刚志 张献勇
   
评议人:胡锦光  
   
内容概要:
   
孙大雄教授认为,在当代语境下,哈贝马斯等人的“程序正义宪法观”和“宪政工程论”为违宪司法审查之正当性提供了新的法理阐释及制度化导引,从而对当代违宪审查机制在司法审查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完善具有启发性。 
吴天昊博士以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承担的“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后评估”课题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对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的设计提出了四点建议:备案审查应当从“重备案、轻审查”转变为“备案与审查并重”;应当将审查的重点聚焦于那些侵犯上位法立法权限,对法制统一和公民权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法规;应当丰富审查的手段;应当突出备案审查的公开性和参与性。
   
周刚志副教授认为,财政立宪的可能性在于它是历史经验教训的制度成果。从“实质宪法”的视角考察一九七八年以来中国财政宪法规范的变迁过程,未来中国财政立宪应当以基本国情为依据,宪法文本修正与具体制度建设并重。
张献勇副教授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对各国预算立宪制度在宪法中的位置、预算原则、预算提案、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等方面作了比较分析,为我国修订《预算法》提出了若干意见。
   
胡锦光教授认为,与会代表关于违宪审查的正当性的基础阐述比较清晰,在中国背景下,效力等级、审查主体和启动主体的正当性问题值得关注;范毅教授认为,财政立宪要达到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的共识,实际上是不容易的。
   
在自由讨论阶段,香港大学代表提到,香港立法会保留着区域财政立法的权力。孙大雄副教授赞成胡锦光教授提出的违宪审查的三个思路。胡锦光教授认为,只有在我国目前状况下,宪政体制下的备案审查才有意义。


第三分论坛
主题: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
   
1单元
   
主持人:欧爱民  
   
发言人:甘超英 沈跃东 滕宏庆 曲相霏
   
评议人:秦前红 刘嗣元
   
内容概要:
   
甘超英副教授通过对人权和宪法权利观念三十年发展的回顾,认为宪法权利的发展和权利保护的进步,均产生于对过时权利观的批判和反思过程中。
   
沈跃东博士对公民参与裁判权的实现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虽是以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为宗旨的,但制度的构造却与这一宗旨存有相悖之处。在选任程序、任职资格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亟需完善。而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的新西兰环境专员制度,也可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滕宏庆博士认为,宪法可以分为平时宪法和紧急宪法。紧急状态法制之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实属于必要之法。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法理基石,除了构建核心价值之外,还应包括紧急状态法制的原则、基本范畴和法律关系等,在确立了特别法的基础上,可对我国紧急状态法制进行宪法性安排。
曲相霏副教授将视角投向了目前宪法规定胎儿地位的两种较为成熟的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并对这两种模式各自的价值基础和逻辑推理、及其合理性和局限性进行了比较分析。
   
在评议阶段,秦前红教授认为,甘超英副教授论述的问题非常具有建设性,选择的题目也十分具有挑战性,同时对甘超英副教授的观点也提出了几点中肯的意见。刘嗣元教授认为,滕洪庆博士的《我国紧急状态宪法条款的再思考》一文是一种大胆的尝试,曲相霏教授比较研究的探索性思路给了我们启发。
  
   
2单元
   
主持人:焦洪昌 俞德鹏
   
发言人:谢立斌 江登琴 陈颖洲 刘小妹
   
评议人:郑贤君 谢维雁
   
内容概要:
   
谢立斌副教授认为,我国个人数据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在立法方面仍然是空白的,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经验,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改善个人数据保护状况。此外,现实中的个人数据保护还有赖于公民意识的觉醒。
江登琴博士认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科学界定“商业秘密”的内涵、理清商业秘密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正确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前提和基础。
陈颖洲副教授对现今互联网表达自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认为进一步完善表达自由的保障机制十分必要。
   
刘小妹博士就新闻自由的权利属性进行了论述。她认为,新闻自由权利是一种旨在保障新闻媒体实现民主参与和监督政府功能的制度性基本权利。她提出通过修宪程序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并制定《新闻法》将之具体化。
郑贤君教授在评议中认为,谢立斌副教授从宪法中的四个基本权利条款推出个人数据保护的宪法依据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同时对个人数据是否适用宪法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江登琴博士将焦点放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中对商业秘密的解释上,认为商业秘密的界定在公法、私法上应有区分,这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同时,她也提出,若能在公法、私法的区别上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将更有利于今后的深入研究。
   
谢维雁教授对陈颖洲副教授《宪政视野下的互联网表达自由》一文的选题表示肯定,对该论文中互联网表达自由法律规制提出了若干建议。他认为,刘小妹博士使用“制度性权利”这一新概念,将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是较新颖的提法,从民主功能入手认证新闻自由是制度性权利,有一定的思辨性,逻辑性较强;但他也提出,需要明确其他权利是否也属于制度性权利,制度性权利相对应的权利是什么;新闻自由不仅涉及公民的权利,还包括媒体的自由,也涉及政府,仅仅将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值得商榷。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代表踊跃发表自己的见解,或尖锐或深入,言辞之间尽显思想锋芒,一问一答中也碰撞出了智慧的火花。

26日上午8点半,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分三个论坛,分别就 “宪法学的发展、机构改革”、“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三个主题同时举行研讨会。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三个分论坛研讨情况如下:


第一分论坛
主题:宪法学的发展、机构改革
       
1单元
        
主持人:董茂云 费善诚
       
发言人:陈云生 王丛峰 程乃胜 夏正林
       
评议人:林来梵 陈端洪
       
内容概要:
       
陈云生教授回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并对其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反思:在改革开放后二十多年的宪法学研究和教学中,宪法学者始终没有对中国宪法学自身的学科体系本身予以认真地科学对待;应当而且必须重视宪法的科学规范要求。
       
王丛峰代表从社会建设的内涵、宪法对社会建设指引作用、社会建设对现行宪法的诉求三方面对社会建设的宪法学意义进行分析。他把宪法对社会建设的指引分为宪法精神的指引和宪法规范的指引。宪法精神指引包括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宪法规范指引主要体现在教育发展、就业促进、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六个方面。
       
程乃胜教授认为,宪法的“通律”是商品经济的法权要求,是任何国家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我国而言,引进、借鉴宪法“通律”的同时,必须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良性遗产,使其成为中国宪政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需要做到: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借鉴中国传统的考试制度、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及中国传统的地方制度。
       
夏正林代表认为在做规范宪法学研究时应当以理清逻辑思维为前提。“规范宪法学”更多的是强调“规范”的研究对象意义,而不是方法论意义;“规范宪法学”在价值问题上的中庸立场使该学说在根本上不可能归为规范的方法论体系;回避价值如何进入规范的问题,是“规范宪法学”最大的缺憾。
       
林来梵教授在评议中说到,陈云生教授的发言有亲历感、词语平稳、结构符合传统的审美意义。但是他认为,宪法研究应该注重方法论的意义。王丛峰代表的论述主题新颖、结构合理,但是对社会建设和宪法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的表述不甚明确。
       
陈端洪教授在对程乃胜教授的评议中认为,宪法的普世性和民族性都应该归结到解决具体问题上。他对夏正林代表的评议中说,在宪法层面上,规范的分析和价值的分析都不可能是单纯的,而是混合的价值思维。
       
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代表就“封建社会”一词在法学领域的适用、规范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在中国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发言人也给予了积极回应。

        2单元
       
主持人:刘茂林 张宝贵
       
发言人:苗连营 陈志英 朱孔武 朱丘祥
       
评议人:任  朱国斌
       
内容概述:
       
苗连营教授认为,政府权威的本质乃是宪法权威,维护和巩固中央权威是对中央政府宪法地位的尊重和维护。中央权威受到来自地方保护主义者、既得利益集团、权力异化等的冲击。维护中央权威必须进一步推进民主进程、推动宪政建设、维护宪法的地位和权威。
       
陈志英副教授认为,行政主体理论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一块基石,是构建行政法学其他理论的基础。行政主体概念首先作为法学术语出现于大陆法系国家。尽管英美国家没有行政主体概念,但由于其与大陆法系国家具备大致相同的宪法基础,因此同样存在行政主体制度。行政主体在西方有着深厚的宪法基础,并强调人的独立意志和自我治理。
       
朱孔武副教授认为,地方政府驻京办事处构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纵横交错的权力关系网络的极其关键性结点,成为地方参与中央决策,尤其是影响中央转移支付决策的有效途径之一,亦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非法治化的表征。机构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制度建构,以地方制度和民主监督的新安排来取代中央的管理职能,即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同时,他还强调,整顿规范“驻京办现象”势必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朱丘祥副教授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单一制国家普遍产生了扩大地方自治权的理论和实践;改革开放30年来,向地方放权让利也成为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倾向,但我国中央集权的体制性因素尚未根本触动,这使得我国的政府间关系呈现出明显的转型期特征。顺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从行政分权走向法律分权,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业中的紧迫时代课题。
       
任进教授很赞同苗连营教授关于中央权威与地方民主的关系、中央权威与地方分权等问题的阐述,目前确实存在中央集权该下放的没有下放、地方权力分散等问题。中央权威和地方的关系需要法定化,中央放权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朱国斌副教授在评论中认为,中央和地方应该分权,并把有效的实践上升到法治化;地方自治的权力属性应该明确。他还提出了:如何认识单一制、中央与地方是利益关系还是权力关系等问题。
       
在自由讨论阶段,熊文钊教授认为,中央对地方应该有足够的张力才有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节,应该设立地方事务委员会来管理地方事务。许崇德教授认为,行政区划是多元化的,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在宪法上不提倡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涉及包括财政体制,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在内的多种体制。曾祥华副教授认为,大部制是横向分权问题,涉及如何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陈志英副教授认为,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既涉及理论也涉及实际操作,应在法律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二分论坛
       
主题: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
       
1单元
       
主持人:谢   
       
发言人:路常青 邓联繁 钱福臣 徐继强
       
评议人:朱福惠 王世涛
       
内容概要:
       
路常青代表从讨论基本权利的基本形态、基本权利的来源出发,认为基本权利源自道德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不应限于现有法律的规定。他认为是基本权利造就了宪法,而不是宪法造就了基本权利,并提出了实现基本权利的三项途径――文化传播、司法改革、制度建设。
       
邓联繁教授提出,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是沟通基本权利总论与分论的桥梁。他分析了现有基本权利分类方法的优劣,综合考虑基本权利的涵义、本质特点以及彼此间的联系,认为可以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受益权和平等权三大类。
       
钱福臣教授认为,私有财产权优先的宪法制度能够尽可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之为自己和社会创造和获取尽可能多的财富,但容易造成社会成员在财产的实际占有和享有方面的不平等;社会保障权优先的宪法制度有利于消灭不平等,但实施该制度缺乏现实性。提出在价值目标上对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给予同等重视,在保障私有财产权优先实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权。
       
徐继强副教授以“奥克斯检验”为例,分析了基本权利保障和限制的法理与方法。从“足够重要之目的”的识别、“合理关联”的发现、“最少侵害”的判断和“均衡效果”的衡量四个方面讨论了加拿大奥克斯检验制度的运用,指出奥克斯检验中的权利衡量更接近阿列克西所言之规范衡量论。他进而研究了该制度的规范性与技术性,认为二者并重,需要将奥克斯检验纳入一种商谈宪政的框架中去理解和应用。
       
朱福惠教授评议认为,路常青老师和邓联繁教授的发言都反映了近年关注的问题,并在原有研究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尝试。同时对路常青代表的发言在宪法规定与基本权利的逻辑关系、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朱教授肯定了邓教授的学术思路和大胆的、有意义的探索,但提出基本权利的各种分类方法均有其特殊意义,不能轻易以一种方法否定另一种方法。
       
王世涛教授认为钱福臣教授的研究走的是大陆法系的路径,而徐继强副教授走的是英美法系路径,均有其独到之处。王教授向钱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优先的价值取向,钱教授的结论是否有逻辑问题?建议对财产的私人占有是否符合人性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徐教授的发言,认为能否用西方的叙事逻辑讲述中国的宪法问题还值得探讨。
       
在自由发言阶段,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郭曰军副教授指出,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社会保险,而不仅仅是社会救济,富人也需要社会保障。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卫华副教授向邓联繁教授提出自己的问题:自由权、受益权是否也有平等的问题?与会其他专家学者也纷纷就会议主题和自己关心的话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2单元
       
主持人:莫江平 薛小建
       
发言人:张  黄学贤 郭曰军 陈焱光
       
评议人:周   王广辉
       
内容概要:
       
张军教授认为受教育权之于个人生存发展具有突出的意义,国家要分层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优先保障的是公民最低限度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以及弱势群体子女的受教育权。他提出政府应从基本权利高度审视各阶段和类型的受教育权并予合理定位和区别性保障。
       
黄学贤教授提出,由于受现行教育体制和教育财政制度等因素的制约,流动儿童与城市当地儿童的初等教育权在入学机会和教育过程上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不平等,这显然与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相悖。政府应当通过逐步建立以居住地为主入学的教育体制、完善教育财政体制等措施来实现流动儿童初等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郭曰君副教授总结了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对不同种类罢工的不同态度和评价,介绍了结社自由委员会通过一系列判例法就罢工程序、罢工的限制及其补偿、对雇主行为的限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等问题做出的较为详尽的规定。他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罢工权利的判例法对我国罢工立法具有借鉴作用。
       
陈焱光副教授认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宪法规范超越了西方传统的请愿权之意蕴,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色彩。他从国际法、国内法方面总结了我国公民的法定监督权,并指出其现实的尴尬,提出从舆论监督法治化与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两个方面实现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评议人周伟教授认为,张军教授和黄学贤教授发言中提到的教育体制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认为张教授关于分层次保障受教育权的提法很有意义,但认为张教授关于受教育权是消极权的论证还不充分。
       
王广辉教授评议认为,郭曰君副教授全面介绍国际劳工组织的罢工立法,对于拓展视野很有积极意义,但对劳工组织罢工立法的价值理念和背景缺乏深入地分析,也没有对我国如何接受或遵循国际罢工规定表明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陈焱光副教授对于公民监督权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体现了敏锐的眼光,但对监督权的法理概念与学理分析的联系与区别还需要进一步的辨析。
       
自由发言阶段,汕头大学郑军教授呼吁大家从受教育权的家庭选择比例、立法公正等方面关注社会性别平等问题。吉首大学法学院张义清副教授认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还需要进一步阐明,罢工权、社会群体性事件与维持社会稳定的关联性有待进一步理清。重庆工商大学袁维勤代表指出,以居住地为原则确立受教育权在现实实施中存在难度。北京大学甘超英副教授认为,监督权是否是受益权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上海师范大学徐继强副教授认为,宪法学研究不能太功利化,不是所有的宪法问题都需要具体解决。

        第三分论坛
       
主题: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
       
1单元
       
主持人:唐忠明  
       
发言人:李宝奇 王勇波 何建华 杜强强
       
评议人:程  刘春萍
       
内容概要:
       
李宝奇教授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现状出发,提出:越来越多的朝鲜族当事人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宪法基本权利不能充分落实,并提出了以下解决路径:创建民族语语言法学教育模式,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运用好本地方高校优势,为地方培养专业人才。
       
王勇波副教授认为,少数民族自治权不是固有的权利,只是一国的政策安排。并指出,我国现行《宪法》只提到了少数民族的保护,并未提到少数人,若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接轨,将少数人纳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
       
何建华副教授认为,就我国的目前状况而言,人格权的保护存在着宪法与一般法两个保障层次。这两种保障机制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上存在着偏差。而私法意义上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公法范畴中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受到重视,这种保护机制的偏差不利于公民人格权的全面有效保障,理应从宪法保障的高度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
      
杜强强副教授从广电总局对“选秀节目”的限制出发,指出虽然美国19世纪80年代通过宪法解释,逐渐将宪法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公司,使得公司成为宪法权利的主体,但是该经验对我国很难起到借鉴作用,而只有通过修改宪法才能赋予企事业组织基本权利主体的地位。
       
程建副教授认为,李宝奇教授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是值得肯定的,但对少数民族诉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够清楚。他认为,王勇波副教授采用了对比研究方法,但论证不够充分。
       
刘春萍教授认为,何建华副教授的论述条理清晰,层次感强,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进行了论证。但对人格权概念的界定不够清晰,且在解决方式放回避了宪法申诉制度。杜强强副教授的文章内容丰富,同意美国公司成为某些宪法权利的主体的经验对我国没有借鉴意义。
       
在自由讨论阶段,代表们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2单元
       
主持人:杨   
       
发言人:丁    刘连泰 李丹林
       
评议人:汪进元  
       
内容概要:
       
丁玮副教授介绍了美国内战前北卡罗来那州、田纳西州、纽约州的三个案例。他认为,实证性正当程序的概念是在美国创新和发展起来的,该程序在司法审查中起着积极作用,完善了正当程序理论。
       
王锴代表阐释了程序权的内涵,分析了程序权作为基本权利的程序功能,厘清了我国宪法41条规定的权利的类型,并对其中的申诉权、控告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三项诉讼权的构建提出了相关建议。
       
刘连泰教授结合美国诺伍德诉贝克案、马苟恩诉伊利诺斯信托储蓄银行案、美国诉豪斯密尔公司案,提出征收条款的效力一般不及于征税,但有例外情形。征收条款不适用于征税的原因是技术上的,征收和征税之间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
       
李丹林教授引出美国和英国广播电视法上的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他认为,信息的多样性和独立性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路径,我国也需要从公共利益角度对传媒活动进行规制,且美国和英国的实践对我国有启示作用。
       
汪进元教授认为丁玮副教授和王锴代表的文章的共同特点是考察程序问题。他认为,丁玮副教授的研究方法务实,但对史料的分析提炼不够,对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清。王锴代表文章主要涉及诉讼权,范围过于狭窄;对程序权的分类缺乏依据。
林峰副教授认为,刘连泰教授的案例太陈旧,结论过于大胆。李丹林教授选题新颖,研究空间比较大。
       
在自由讨论阶段,代表们对表达自由、征税权以及正当程序在国外以及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