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

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宪法学研究

宪法研究会建立已经20年。这20年是宪法经过四次修改而不断向前发展的20年。与宪法的发展相伴随,宪法学也得到了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有了发展。这是宪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结果。列宁说:“沿着马克思的理论的道路前进,我们将愈来愈接近客观真理(但绝不会穷尽它);而沿着任何其他的道路前进,除了混乱和谬误而外,我们什么也得不到。”为了使宪法学在科学的道路上继续前进,我认为:首先,必须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是认识世界的真理体系。它由一系列的基本原理所构成,既稳定而又与时俱进。掌握这些基本原理,才有可能推动宪法学的发展。这些基本原理主要有:

1、坚持法的阶级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把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同资产阶级观念放在一起,对其形式、本质和根源作了科学的说明。这就是:“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句话所针对的资产阶级法律,主要如:当时已经产生近60年的美国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以及已经有几百年历史的英国法律。而这些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大部分至今仍然在实施。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关于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性原理,具体对象尚在,并没有过时。

2、坚持法的权利义务观

讲法,离不开权利和义务。剥削阶级学者在法的问题上所制造的混乱,都与权利和义务相关。我们自己几十年来,还有原苏联的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学工作者,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搞清楚。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里所固有的什么理性,而是谁占有生产资料,谁有国权,谁立法,谁就有权利。社会的发展就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产生了私有制,经过贫富分化而有了阶级,为了防止对私有制的侵犯,有产阶级建立了国家,并通过法把私有制转化为剥削阶级的权利,同时把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也就是把私有制法律化,打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保护起来,以至于神圣起来。剥削阶级国家的历史就是这样发展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从属于法。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从属于法的概念,或者说内含在法的概念之中。明白法的内含,才能明白权利和义务;明白了权利和义务,才能全面地认识法。

3、法要在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发挥作用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对法学在理论上走向彻底是不可缺少的。无产阶级国家是通过革命夺取的,法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并以国家的强制保障实施。离开国家,就没有法;离开国家理论,就说不明白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把阶级斗争控制在秩序范围内的暴力工具。而为了稳定秩序,采取直接的国家暴力行动制止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明显地不如把国家的意志反映在固定的文本形式中,布之于社会,在人们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以为人们行为的长期遵循。

4、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马克思主义认为,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同时还对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了区别,“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这又说明了生产关系和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范畴,前者属于经济基础,后者属于上层建筑,前者决定后者。财产关系不能超越生产关系,所有权不能超越所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白规定所有制的构成,宪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的。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以财产权代替所有制,不规定所有制,但还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的。“超越所有制的所有权”是不科学的,是把权利推崇为第一性的权利本位论的理论支点。这样,国家、法、民主、法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基本范畴,以及它们之间以国家为本体的相互关系,就可以给以科学的定位。它们都是产生自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反过来又以国家为支点,为其所借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

其次、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运用于宪法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同时把它运用于解决部门法的问题,就可以建立起来科学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世界上有两种宪法: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科学地论证资产阶级宪法的历史局限性及其阶级的劣根性,充分展示社会主义宪法的优势;既不割断两种宪法的联系,又从根本上划清两种宪法的根本界限,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任务。

1、两种不同阶级性质的宪法

毛泽东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法,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就是说,宪法,首先是对民主事实的承认;其次,宪法又是作为法制核心的根本法。这对于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是一样的,只是两种宪法所确认和建立的民主事实与法制是不同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首先搞起来的,由英国开其端。后来在美国和法国随着资产阶级获得政权,而相继实行,而且有了成文的形式。英、美、法三国宪法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典型,迅速普及于世界各个资本主义国家。在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苏联解体之前,这些国家的宪法则是社会主义宪法。中国人民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也制定了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尽管有些社会主义国家走了回头路,但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旗帜仍然在一些国家的上空高高飘扬。

宪法在确认民主事实的同时,也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实现和保障。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是统率,是法制的核心。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行,就是法制。有资产阶级法制,有社会主义法制。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宪法就是近现代,采取民主制形式实行统治的阶级即资产阶级或者无产阶级意志的反映。它对上承认民主,对下统率法制,是民主和法制的联结和统一。

2、两种不同的国家根本制度

宪法对民主事实的承认,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被形式化为权力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它的基本点,就是由看似平行的三个机关共同形成的一个政治平台,在经过制约的处理后,有效地共同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以统一整个国家工作。权力分立也就是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所争得的民主事实,是剥削者少数人的民主,是对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的专政,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的生产者和实施的主体。采取民主形式的资产阶级专政,是发展水平最高的剥削阶级国家。它在控制阶级压迫秩序中所使用的暴力,和与此同时所进行的政治欺骗,其水平在历史上也是空前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制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占社会人口中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的民主,是对极少数的人民敌人的专政;是最高类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既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又便于集中处理国事;是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集思广益,共商国事;是平等、团结、和睦的民族大家庭。比起资产阶级宪法不敢说明其政治制度的资产阶级专政本质,一个阶级分组几个政党通过扯皮骗人,不敢写明民族间的真实关系等劣根性,表现了极大的优势。

3、两种不同性质的人权

从资本主义开始,实行政教分离,使神权退出政权,同时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和地方特权,实现了人身自由、人格平等。也就是开始把人当作人,并把法的权利叫做人权。占有生产资料购买劳动力进行剥削,是资本家的人权;对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无产者也是人权。因而,把权利赋予剥削阶级,把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的这个根本点并无变化。最根本的人权是资本家的财产权。保护资本家的财产权,就是资产阶级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也就是对其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用语。只是它被淹没在大量的形式权利之中,欺骗性更大了。

邓小平说:“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人民有了国权;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人民有了财产;因而,人民也必然有了权利,有了更高历史水平的人权。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人权也实现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平等。但人身自由不是自由出卖劳动力接受剥削,而是从剥削下获得解放,同自己所共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自由;同样,人格平等也不是接受人压迫人的资产阶级专政,而是在国家中劳动人民平等地当家作主。其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了资产阶级权利,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仍然是把劳动这个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还存在实际上的不平等,也就是在同生活资料的关系上还存在资产阶级权利。这是旧社会的遗迹,还不能很快消灭。但由于它以劳动为尺度,所以已经是劳动者的权利,是社会上多数人的人权。再次,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劳动者依靠双手建设新生活。因而,在享有各项权利时,必须首先扣除对社会和对国家公共需要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科学表述。

我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高,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还广泛地存在。因而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也仍然允许资产阶级权利存在,与它们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也享有人权。因而,在我国,是全体人民的人权。

前面讲到的两种人权本质的不同,是国际反动势力经常发动人权攻势,反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根源。我们必须与之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但与此同时,我们之间也有共同的地方。如共同反封建。资本主义比封建社会先进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义比封建社会先进两个历史阶段。在反封建,反对法西斯主义,反对人身残害、种族灭绝、人格侮辱等,尽管彻底性不同,总是可以共同进行的。而在经济、政治、法律体制方面的互相沟通与合作,由于没有阶级性质的限制,领域会更广泛。我们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举起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利于在人权问题上参与国际合作和斗争。

4、两种不同宪法的经济基础

列宁说:资产阶级“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在那里,宪法所承认的民主事实,也就是国家根本制度,是产生自资本主义私有制,亦即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服务;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最根本的是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权,也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法律化。尽管他们的宪法都不规定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但是宪法的作用,则是为资本家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服务。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经济基础,也是它的精神和基本内容,则归结在一个公有制上。而且它反对“超越所有制的所有权”,科学地规定了社会的经济制度。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则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强大力量,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在社会主义根本政治、经济制度基础上人民获得解放程度的记录。

我国宪法的作用,归根结底在于保证和发展公有制财产。只有公共财产得到保护和发展,才有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的个人财产的增加;只有公共财产得到保护和发展,才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存在的必要和发展空间,不使两者对立起来。而且只有公有经济得到保护和发展,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以及社会主义的人权,也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否则,共产党的纲领和理论即消灭私有制,就会全部落空。所以,我国宪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正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在宪法学领域的应用,才有我国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发展。切不可以离开马克思主义的道路,以资产阶级宪法为坐标,来衡量是非优劣,来改造我国的宪法,那是开历史的倒车。在宪法学发展的过程中,时常听到一些噪音和杂音。他们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否定把这些原理在宪法学中应用,把西方宪法和宪法学的一些东西搬过来冒充新款,甚至企图使之制度化。其结果只能带来“混乱和荒谬”,生产一些文化垃圾和话语病毒,对于这些东西要予以清除。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纪念文集》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