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和研究,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宪法修正案座谈会”于2004年3月19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宪法学会等单位的数十名宪法学者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会议由韩大元教授和莫纪宏教授主持。会上,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庆福教授作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此次修改宪法意义重大,为我国在宪法的指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
张庆福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本次宪法修该与以往历次修宪相比,具有条文多,涉及面广的显著特点。除经济制度外,还突出了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保护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文明”、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更是具有深远的影响。我们要正确把握此次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认真学习贯彻宪法。
关于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有学者认为,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是党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是全党的指导思想,而且应成为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将其写入宪法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是落实,特别是各级领导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加以贯彻。有学者认为,需要在宪法中明确“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另外,作为立法技术问题,要注意在同一宪法文本中与其他“代表”含义加以区别。
关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学者们评价这是本次修宪中的最大特色之一。有学者指出,这体现了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人权问题的重视和关怀,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为国家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特别是为法官“造法”提供了方向性指导。有学者认为,由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实际范围内普遍的价值观念,将其写入宪法,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考虑相应的国际准则。有学者强调,将人权问题写入宪法,就应当在法规范意义上正确界定人权与原有的基本权利的关系。这种人权是实然意义上的还是应然意义上的人权?是所有的人权一概保护,还是只保护基本人权?能否由人权的概念引申出“生命权”、“知情权”、“迁徙自由”之类的权利?这都需要对人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化。对于人权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它应仅指生存权。亦有学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作为整部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仅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因此,将其放在总章将会更有意义。
关于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的条款写入宪法。有学者们认为,这显示了中国政府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治理国家的信念,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但关键是如何具体加以落实。有学者指出,为什么在私有财产前加上“合法的”这一限定语?是必须首先认定是否是合法财产呢,还是直接推定其合法?另外,“补偿”前面为什么没有加上“合理的”这一限定?补偿的范围、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正确落实宪法精神。
关于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有学者认为,这为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系统的重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发展方向,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关键。因此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使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但是有学者指出政治文明的内容亦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此次将其明确写入宪法,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应对像“非典”一样的突发事件,为相关方面的具体立法指明了方向。
关于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有学者认为,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紧急状态的具体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但另一方面,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不将其写入宪法,紧急状态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也完全有应对的措施。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如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实际上完全可以应对紧急状态问题。有学者指出,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忽视对对人权的保护。关于在非常状态下如何保障人权,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关于在宪法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内容。有学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对新出现的社会阶层的地位适时地予以承认,意义深远,将使社会各进步阶层都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党的领导下,共同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学者指出,“建设者”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如何在法规范上对其加以界定,值得研究。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内涵实际上已经包含在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范围之内,但将其明确写入宪法会更有利于提高其地位。
关于宪法修正案技术。有学者从宪法的文本出发,提出了如何正确处理宪法文本与修正案的关系的问题。宪法修正案是否有独立的规范性价值?修正案能否改变宪法文本?修改过的文本内容是否有效力?由于修正案与宪法文本的关系不明确,给宪法文本的引用带来了极大不便与混乱。因此,对于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文本的关系问题,值得我们加以深入的研究。另有学者认为,关于新的宪法修正案能否废止前面的修正案,为了避免产生理解上的混乱,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作法,在新修正案欲废止前面的修正案时,在条文中明确注明“废止前修正案”的规定。
关于本次宪法修改的影响。有学者指出,本次修宪将对宪法的司法化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实际中,往往是宪法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而落实到法律的层面人民的权利却被剥夺。尤其是在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侵犯广大弱势群体权利的现象。为了真正的保障人权,克服实际中下位法违背宪法精神剥夺人民权利的现象,需要宪法的直接适用。修宪后呼唤宪法的司法化。有的学者则指出,本次宪法修改,将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的诉权产生积极的影响。公民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政府行为,将有可能直接依据宪法的人权条款以及行政诉讼法第2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于人权概念的引入,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限制将会降低,由相对人诉讼过渡到相关人诉讼,将更有利于保护案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行政诉讼的一些特有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司法权自限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原则也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将会在应对紧急状态和征用补偿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会上,另有学者从宪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出发,用宪法学的方法阐释了本次宪法修正案的显著特点。从修正案所涵盖的范围来看,前三次修宪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序言和总章,而本次修宪涵盖了宪法条文的所有部分。同时,前三次修宪的宣示性内容大于规范性内容,而本次宪法修正案的14项内容中,宣示性内容与规范性内容各占了7项,平分秋色,标志着修宪开始接近宪法的实质内容。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修宪突出强调了宪法的核心价值与理念,即规范国家权力,加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