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
会 议 简 报
2010年8月27日-28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开在郑州召开,会议主题为“宪法与法律体系”。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郑州大学法学院主办,河南省法学会、河南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治建设与公民教育”研究中心协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南省法学会会长李新民同志,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州大学校长申长雨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等出席会议,宪法学界德高望重的老前辈许崇德教授、廉希圣教授、蒋碧昆教授、魏定仁教授、陈云生教授、田军教授、廖克林教授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二百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参与中国宪法学界一年一度的学术盛宴。
本届年会期间,举行了“第六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奖颁奖仪式”,召开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本届年会共收到参会论文两百余篇,研究会秘书处组织部分专家审阅了全部论文。根据论文的创新性和针对性,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遴选了发言文章和评议人,并征求了发言人和评议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分别于27日上午、28日下午各安排一场全体发言;根据提交论文的主题,于27日下午和28日上午同时举行三场分论坛,主题分别为“宪法与法律体系”、“宪法与部门法、地方立法”和“基本权利与国家制度”。现以时间为序,将本届年会情况和发言内容分为上下两篇,简报如下。
本简报的发言记录由郑州大学法学院会务组完成,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做了补充和修正。
第一分论坛 讨论主题:宪法与法律体系
第一单元
时间:
主持:刘向文(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董和平(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
王广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论宪法相关法中基本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
发言人首先分析和介绍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背景及其基本表现和内容,认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基于宪法具有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当成为宪法相关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是否健全既影响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自身的完整性,更决定着宪法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是否能够实现。
其次,发言人认为,根据现有的立法,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及职权行使方面的法律;2.有关国家主权的法律;3.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4.有关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并分别指出了其目前的发展概括。
最后,发言人指出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缺乏问题,必然造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本身内部构成要素的缺失与不完整,并指出当前我国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存在立法空白、缺失甚至于倒退等问题,中国基本权利的立法任务还非常艰巨。
姜峰(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
发言人阐述了他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权利宪法化”主张的反思。发言人将“权利宪法化”的内涵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二是社会权的宪法化。他指出,权利宪法化的动机无可置疑,但它误解了宪法的属性,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贻害甚多。“权利宪法化”的主张对政治渠道的回避,使得我国本不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面临进一步功能失调的危险,也忽视了社会组织在维护公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并且为清晰地理解权利体系设置了障碍。
发言人指出,至少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权利法案和司法审查是为了防范民主过程的危险而设置的,它是民主政治的减肥药,旨在促进民主肌体的健康;它警惕政治过程,但如果离开了政治过程也无法发挥作用。回到我国的情况,如果我们还没有胖起来,减肥药的必要性何在?
最后,发言人指出,公民权利的保障主要应该依赖政治过程:选举压力、表达自由以及由此形成的政府责任,而不是权利宪法化和违宪审查。
张薇薇、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
发言人阐述了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设置的相关问题,指出,从我国宪法人权条款在宪法规范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在中国法文化背景与当前背景下来看,它具有作为宪法具体权利的总括和宪法基本原则与价值的功能,且内在包含了对宪法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保护。宪法规范对基本权利进行列举予以保护这一方式存在其固有的缺憾,不能穷尽对那些基本权利的保护,某些新兴权利也可能不为制宪者所能预想到,因而使得宪法规范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现实要求。
未列举权利条款可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的要求,在不损害宪法稳定性与权威的情况下保护新兴的宪法权利。发言人认为,宪法未列举权利源自美国第九修正案文本,它的发展历程突出表明了时代发展和人类需求对产生新型权利的积极影响,它也为对宪法规范进行成长性解读因引导出新兴权利提供了样板。而我国正处于进一步的社会变革中,在宪法列举的权利文本中无法对某些新兴权利提供规范支持的情况下,人权条款为其提供了容身之所并为今后可能产生的其他新兴权利预留了空间。我国宪法人权条款为未列举权利提供了“容身之处”,这满足了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核心的人性尊严的要求、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法治国家的要求。
夏泽祥(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宪法“保留权利条款”对我国的启示》
发言人讨论了美国宪法中的“保留权利条款”对我国所具有的启示意义问题。首先,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主题,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保障公民权利,这不仅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宪法未列举的公民权利也同样应当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在剖析美国“保留权利条款”的实施状况后,发言人指出,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宪政理念和人权学说的传播是未列举权利条款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此外,发言人还分析了“保留权利条款”的效力机制及对中国的可参照性,指出了美国“保留权利条款”的实施过程中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以及我国从“保留权利条款”中获得某些有益于“人权条款”实施的灵感是可能的。最后,发言人提出三个问题:一是谁来审查“违宪审查者”?二是人权原则与民主原则究竟孰优孰劣?人权价值与国家富强目标能否协调一致?这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评议: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指出,
刘连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极具问题意识,提出三个问题:一是研究未列举权利的目的是什么?评议人认为是通过深入的研究将未列举的权利列举出来。二是未列举权利是否来源于自然法?评议人认为,未列举权利来源于判例,不是演绎的过程,而是归纳的过程。张薇薇、夏泽祥两位博士的论文都在做筑巢引凤的工作,但是凤在哪里?没有凤,哪来巢?三是到底哪些是未列举权利?即要把未列举权利的内涵搞清楚。评议人认为,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的最后一项权力,即是未列举权力的来源。
自由讨论:
四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两个问题,一是权利是否要法典化?权利发展是否要通过这一路径?二是,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内涵是什么?应如何予以保障?与会代表围绕这两个问题唇枪舌剑,会场气氛十分活跃。对于第一个问题,多数代表认为,权利法典化可能更加符合中国实际。对于第二个问题,多数代表认为,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宪政理念和人权学说的传播是宪法未列举权利得到保障的基本条件。也有代表指出,研究未列举权利的本质在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也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范围问题。
第二单元
时间:
主持:吴家清(广东商学院教授) 李宝奇(延边大学教授)
发言:
邓世豹(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当代中国公民宪法理念及其发展的调查报告》
发言人通过调查的数据,从宪法本质、宪法地位、宪法作用、宪法权利认识、宪法政府特征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公民宪法理念进行了分类研究。我国公民宪法理念的基本特点有三点:一是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公民宪法理念也发生巨大变化;二是传统中宪法理念依然存在较大比重;三是宪法理念转变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不是同步的,还有较大差距。针对我国公民宪法理念中存在的问题,他又采用分类的方法,对新闻从业人员、社会管理者、农民、国家公职人员等职业群体的宪法理念普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
徐继强(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德国宪法实践中的“比例原则”》
发言人首先对德国宪法中比例原则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出,比例原则滥觞于警察法学,后由普鲁士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继而行政法原则,再上升为宪法原则,从“法治原则”、“自然权利”等源出或相互作用,至今促成了一种所谓“新宪政主义”的现象。比例原则引发宪法秩序的巨大变化,具体表现有两点:一是,从“防御国家”到“客观价值秩序”的建立;二是宪法法院的权威和“法秩序的宪法化”。发言人指出,事实上,比例原则的不断发展,反映了当今一种全球化的现象,即新宪政主义。最后,发言人认为,德国公法中比例原则的宪法化及其在宪法权利审判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包括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重大宪法问题,既是新宪政主义挑战的反映,又给世界各国实行宪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刘茂林、王从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
发言人认为,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需要在明确法律体系形成的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关照中国社会和中国法的特殊规定性。按照这一思路,发言人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社会生活的整全领域得到法律规范的系统调整;二是自洽、完满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确立;三是系统、协调、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的构建与法治秩序的形成;四是以宪法为基准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调适机制的确立;五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常态法律体系与非常态法律体系的衔接。
郭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论统一公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发言人首先指出,我国自1989年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之后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是一种公法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是审查对象和范围限定在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监督行政机关而言,这是不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其次,发言人分析了统一公法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统一公法学的兴起以及实践经验――美国的普通法与司法审查的经验。在文章第三部分,发言人介绍了统一公法诉讼的所具有的四个方面的价值与意义。随后,发言人分析了建构统一公法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认为统一公法诉讼的开创,从整合司法审查入手,通过行政诉讼扩大诉讼范围逐步建立宪法诉讼是一条可行之路。最后,发言人提出了建立统一公法诉讼的制度构想,具体包括在统一公法诉讼中严格限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在统一诉讼中构建宪法特别诉讼程序、管辖制度设计、审级制度以及统一公法诉讼,消除不同诉讼中的救济制度衔接的问题,加强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救济等内容。
评议: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认为,以往宪法定性化的研究太多,定量研究太少,邓世豹教授的论文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是调查设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执政党的宪法意识调查缺失。另外,他还对普法教育的实际作用持怀疑态度。评议人认为,徐继强副教授的论文还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比如论文对比例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到底有什么区别这一问题的论述不够充分。
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议人开门见山,对王从峰、郭殊两位博士的论文一口气提了好几个问题。对于王从峰博士的论文,评议人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在哪儿?路在何方?本土资源如何挖掘?如何对待?另外,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对
自由发言:
与会代表针对普法教育、违宪审查、统一公法学以及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第二分论坛 讨论主题:宪法与部门法、地方立法
第一单元
时间:
主持:朱福惠(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田凯(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授)
发言:
陈建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1920年代民国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论争》
1920年代省宪运动的风靡,各省的积极筹备地方自治,一时间激荡全国的现象。发言人意图通过多1920年代人们对联邦制和单一制的争论,增深人们对两个制度的认识。发言人从省宪的出现和发展历史,举例湖南宪法,展示省宪运动的轨迹,突出联省自治风行全国真实境况。并阐述联邦制并非统一,单一制并非分裂。联邦并不是绝对的分权,单一并非绝对的集权这一理念。发言人文章的第二部分从“省宪法”与“省自治法”名称争论的角度来讨论,深层次揭示当时人们对联邦概念的认识过程。通过对国会省制入宪中存在的争论问题的论述,发言人指出,人们对省宪法的争论其实既存在人民对联邦制与单一制的不同认识,亦是人民对中央与地方权力应该如何划分的不同见解。发言人最后认为,中央的应该归中央,地方的应该归地方。
宋海春(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行政机关的行宪能力论析》
发言人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自然成为国家机关行宪的主要力量,在行宪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行政机关的行宪能力直接影响着行宪质量。发言人具体从为什么研究行政机关的行宪能力;什么是行政机关的行宪能力;怎样提升行政机关的行宪能力等主题结构来探讨。发言人从行政机关行宪能力的概念、内涵出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宪能力既是一种权利(力)能力,也是一种行为能力,更是一种宪法责任能力。而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实践活动中。为了深刻剖析行政机关行宪能力的实际水平,发言人运用案例分析法,从遵守宪法、依法行政、制度创新和运用宪法分析方法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而凸显出了我国行政机关的现行行宪能力的缺陷和困境。并最终为之提出了解决途径,即从完善公务员的宪法教育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和加强行宪能力理论研究等方面提升行政机关的行宪能力。
姚丽霞(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法官):《应以立法尽快完善精神病人强制送治制度》
精神病人送治长期以来虽大多都被当做医学问题来对待,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研究,但精神病人强制送治制度,确切是一个宪法学问题。发言人从近年来频繁发生强制诊断为精神病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事件引起了众的广泛关注引入正文。发言人通过具体实际案例,指出精神病强制送治制度是处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权利矛盾对立体,从而揭示了我国现有精神病强制送治制度的缺陷,难以平衡公共利益需要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对此,得出完善我国精神病强制送治制度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制度问题。发言人从明确强制送治主体、完善收治程序、建立完备的救济制度等层面来构想完善我国的强制送治制度,以求制定完备合理的强制送治程序,最终达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
梁洪霞(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对授权立法的宪法规制》
宪法上的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允许立法机关将立法权授权给行政机关等进行立法,但对这种授权进行严格的控制。发言人指出,文章的写作动机是疑惑宪法上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存在的价值意义,一是公民基本义务存在有具体的价值意义;二是依法纳税义务基本义务条款可以通过宪法上的公民义务条款来规制。在第二部分,发言人主要通过论述列举台湾、日本和印度等几个国家的关税收领域的授权立法制度演进,来点出对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应当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特殊限制,如缩小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法规的溯及力等。最后,发言人通过我国税收领域授权立法的实践评述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领域实践丰富,但制度层面同时也存在大量问题,以此阐述租税立法主义在我国的实现道路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前景美好。
评议:
范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首先赞赏西政的学术特色,对宪政史有特别研究。评议人支持陈建平博士的论文用大量的事例很有说服力地说明了他的观点,同时对论者提出制度争论的影响仅仅是基于文本的形式,还是确实影响了之后的央地分权关系?民国的央地分权度在哪里?与当时的实际是否适合,目的是什么,是否实现了?对宋海春副教授的文章,评议人提出,是否能用宪法解决所有的问题,针对文章的结构合理性是否合理,是否能把依法行政变成行宪,直接把法律变成宪法等问题。
胡超宏(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院讲师):
评议人首先肯定姚丽霞博士研究精神病强制制度论文研究很有价值的,提出了新的观点,如美国“民事收容(羁押)制度”、为何要建立制度,是现实的需要还是?是否有理论的支持?同时点出理论基础:美国――政府监护和警察权。实体上涉及精神病被强制治疗的标准问题;程序上涉及姚博士指出的法院法官保护原则,公民的人身自由应当由法官来决定。评议人认为,建立精神病定期复查制度是非常有价值和重大意义的。而梁洪霞博士涉及的问题同样很重要,法律保留原则在税收立法中的适用范围问题,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力如何分配。她在文章中研究三个国家或者地区,如何说明绝对保留到相对保留的转变、如何认定何为税收的核心问题、税收立法专业性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涉及到我国的人大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等?
自由讨论:
韩大元教授首先列举北京高校前期出现的“黑色五月”,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指出,国家最重要的责任是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政府应当如何保护好公民,怎样保障公民心理上健康快乐,减少公民成为精神病的外界原因,包括公权力对公民的伤害。并期望姚丽霞博士能深入探讨,探析我国是否存在地区、职业、年龄等背后的影响因素,以及公权力是否有影响,并与死刑制度结合起来研究。韩大元教授还提出,精神病患者进行自残时,国家有没有对其强制的权力?强制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合宪原则,又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
此外,其他学者也提出了我国当代怎样进行法治分权、怎样理解美国联邦制和单一制的区别等问题。
第二单元
时间:
主持:刘艺工(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马英娟(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发言:
胡敏洁(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司法裁判中的地方立法适用研究》
伴随着司法裁判制度的推进,在地方立法数量的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试验田”这一背景下,发言人力图考察“地方立法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又究竟是如何被对待的”这一主题。发言人通过法院对待地方立法的不同态度,来深究在中国,法院对待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是何种态度。并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第52条及相关规定的严格适用、“根据规章”与“援引”规范性文件、“回避”或“否定”地方立法的适用等三个方面,分析法院对待地方立法的态度,其实质上反应了一个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引领我们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去追寻答案。发言人认为,多数地方立法并未有缘于法院判决之中;地方立法的类型与法院裁判的不同态度;司法裁判适用地方立法时的具体考量因素等方面展示中国的地方立法处于中央与地方、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切之中,既要体现“地方特色”又要与上位法“不抵触”;既要面对多样的地方立法,特别是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立法,既要面对行政的灵活性,又要考虑立法机关的法定授权,进而有很多学者将其描述为“一种夹缝中求生存”的立法现象,从而引发我们更多的思考和研究。
吴天昊(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规“生命周期”探微――以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为例》
发言人指出,探讨法规生命周期的现象是法律时效在地方性法规中的特殊表现形式。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短暂的生命力现象的介绍,发言人简述了法规“生命周期”现象背后的原因:社会现实条件的迅速发展、立法技术的固有局限、上位法的不断变动、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入对地方立法的要求不断提高等。接着,作者针对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周期”现象,提出应当将法规修订、废止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应当建立法规后评估制度;应当设立法规修订的简易程序;应当扩大法规修订工作的社会参与度的具体可行办法。
谭波(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制度的宪政思考――从“较大的市”说开去》
发言人提出,针对“较大的市”的宪法地位不明确提出问题,点明我国地方立法在宪法中没有得到完整的体现。从而,涉及到地方无法参与到中央立法的有效博弈之中去;中央立法本身的施行和中央地方争议等具体现实问题的存在。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发言人提出了具体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制度的宪法原则设置。比如,民主参与原则、维系国家稳定原则、分权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而后,发言人在宪法设置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宪政制度设计,并强调需要在宪法中确立地方立法的地位及约束机制,规范地方立法主体的增补和清退机制,强化地方立法的自主度和优势。从而进一步制度完善宪法原则设置和宪政制度设计,有助于国家宪政文化和宪政秩序的升华。
武建军(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教授):《试论普通法律对宪法的解释》
发言人从宪法与普通法律关系入手,通过介绍宪法与普通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及其制度的认知,展开自己的基本思路,并具体介绍两个制度的区别性联系。从普通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统一性,探讨宪法与普通法的共同性和特殊性;宪法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普通法律的制定使宪法规范具体化和专门化等两个具体的方面来介绍了对两个制度的具体认知。宪法对普通法的指引性,普通法遵从宪法性。发言人通过普通法律对宪法解释的个案分析,如:宪法第35条规定、宪法第4条规定、宪法第29条规定等个案的具体分析,得出普通法律解释宪法规范的法律现象是存在的,并且又在经常不断地发生。最后,发言人指出普通法律与宪法关系为法所调整,并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对此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全面分析普通法律对宪法说明和表达的具体情形。
评议:
汪太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指出,胡敏洁副教授的论文从一个地方现象出现在判决中,上升到理论研究高度,具有很强的探讨价值。地方立法为何没有出现在判决中,原因有,一是与地方立法相关,如地方立法体制、地方立法局限、地方立法范围、地方立法性质等相关;二是从立法理念上来说与司法相关。吴天昊副研究员提出地方立法的生命周期并不重要,但是研究出来的结论非常有意义,一是与资料相关;二是与性质相关。同时评议人提出疑问:由于文章仅选择上海地方立法,笼统的谈立法周期的现实意义,能否从某一类或性质角度去研究探讨,而不是某一地域。
陈焱光(湖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评述谭波博士的文章时说,以较大的市为起点,探讨争议,规范地方立法,强化地方立法,从立法的视角谈到地方立法,具有价值。文章能否进一步拓展,如地方对中央立法制度的参与是否会影响立法的实效问题、时间问题。文章是从较大的市说开去,对“开”并没有具体范围限制。评议人指出,文章的论证能否用实际的证据去论证,更有说服力。
对于武建军教授的文章,评议人认为非常有价值,其中原理的树立很有意义,并用例证支持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我们应怎么样完善制度的问题;二是文章的结构布局有待进一步合理调整;三是对个案仅是案题的讨论,对案由谈及不深。普通法对宪法的解释在我国家并没有现实的优越性。
自由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一位教授指出,我国地方立法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中地方代表安排比较合理,而人大常委会中的代表安排并没有充分考虑地方地方代表人数,从而平衡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吴天昊副研究员对法的生命周期论题研究非常有价值,但仅以上海地区为研究,是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是否忽略了课题的研究背景,最终导致疑问的存在?
有学者从理论角度提出建议:我们对立法主体、职能、范围、效力应当由两种的思考方式:一是上下等级式的思考;二是平衡性式的思考。扩大和规范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争夺和清退到底是什么?是否把地方立法权看成一种福利,它的收益主体是谁?政府立法权,争夺和清退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韩大元教授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是否可以组织地方公安部队,宪法条文是否实际用过?地方到底是否具拥有这样的实权?
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副教授金香爱说:中央和地方分权是历史问题、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应该从这样几个角度去对待:一是用宪法的圆规则去规制中央和地方分权;二是理论问题从科技互动的角度,三从整个社会分工角度考虑。同时提出,政府职能部门结构战线太长,六级政府发展为四级政府更为合理。
还有学者提出,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在法律规定上是立法解释,而法理学上讨论的是司法解释,是这是司法机关与学界的冲突问题。
第三分论坛 讨论主题:基本权利与国家制度
第一单元
时间:
主持:刘松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士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
张义清(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定位与配置》
发言人首先提出:法律监督权只是虚拟的宪法文本概念,并通过论述表明:法律监督权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并没有成为一个确定的文本概念。我们所“不得不”运用排除法规则对于法律监督权所作的理论推定实际上是具有“虚拟”色彩的。接着,发言人通过图表数据说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的国家权力状况的主要特点:第一,司法权是一项包含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内的二元混合型的国家权力;第二,法律监督权作为一个“虚拟”的宪法文本概念,实际上已经被特定化为“检察权”的下位概念。同时进一步阐述了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律监督权的四个悖论与运行中的困境。
对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定位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政进路,发言人提出:合理地界定法律监督权的内涵和外延是当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在此基础上,应通过重建司法体制中的权力结构的理论模型来实现这一目标,发言人尝试性地设计了三种具有层级性的法律监督权的理论模型:(一)混合司法权平行法律监督权模型;(二)混合司法权超脱型法律监督权模型;(三)单一司法权超脱型法律监督权模型。最
肖艳辉(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论“正和博弈”与宪政实现的关系》
发言人开门见山地指出,阳春白雪似的宪政蓝图只是一种政治理想。发言人通过对古典宪法理论的论述进一步认为古典宪法理论虽然有着阳春白雪似的美丽,然而只是一种宪政的理想。任何脱离实际利益的制度都是虚枉的,因此,在宪政问题的研究上,引入利益博弈方法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则不失为一种直面现实的“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而提出,利益之争才是宪政制度的实质所在,因为不论是从宪政制度的产生还是暴力或者和平的变迁来看,利益关系的界定、利益分配方式的确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阶层对利益的维护以及促进利益格局的均衡状态,都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政制度的实质所在。从而得出了结论:正和博弈才是宪政实现之道。
发言人提出了正和博弈的“宪政机制”保障方式,即参与机制与公开机制,同时还阐述了如何必须完善以及如何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第一,除了政府转换角色,增强公仆意识外,还要克服其“自利”性;第二,要培植弱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完善其利益表达组织或团体的建设,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和相关的教育培训,培养其参政能力和利益博弈的能力;第三,完善已有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诸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展决策听证制度和行政公开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扩大公众传媒和网络的监督制度、建立特别的申诉制度等等。
门中敬(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宽容的论证:宽容理念所涉的几对关系范畴》
发言人首先论证了宽容与真理的关系,通过论述怀疑论、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与宽容的关系、宽容与有限政府的关系,得出结论:不同的真理观会形成宽容与真理间关系的不同观念,并据此推演出有差异性或完全不同的结论。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应当摈弃怀疑论和相对论的观点,以防止无政府主义和专制政府的产生。同时,在采用自由主义有原则的多元论或非怀疑论、非相对论的观点时,应当特别注意它所衍生的宪政原则以及宽容的观念,特别是宪法意义上的积极宽容与消极宽容的观念及其差异问题。
发言人通过两个论证逻辑,即:从宽容的客体寻求宗教自由的依据;从宽容的主体即独立自主的个体或者从自由的概念本身为宽容寻求依据论证了宽容与自由的关系,得出结论:第一,消极自由是建立在公民社会知性和理性的共识基础之上的;第二,在纯粹的世俗社会,就宽容理念而言,消极宽容只有存在于法律领域才有意义;第三,消极宽容赖以产生的基础是自由主义,而其坚持的真理却不是也不应当是自由主义;第四,就消极自由而言,与其说宽容是自由的前提,不如说宽容是自由的本质内涵;第五,消极宽容是与保障消极自由的宪政制度密切关联的,如果不是纯粹进行政治说教的话。或者说,自由的实现有赖于制度宽容,而制度宽容反过来有利于个性自由的发展完善,从而进一步推动文化多元主义的发展。同样,制度宽容因应着政治观念(生活)的多样性而追求共和理念。
最后,发言人通过论述政治宽容与民主、宽容与宪政民主论证了宽容与民主的关系,得出了结论:宽容是现代民主精神的所在,它体现为亚当·普热沃斯基所言的“民主精神体现在对政治行为之不确定性的认可之中”观念认识中。它既是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巩固的民主”的一个必然结果。在纯粹政治的领域内,它表现为一种建立在诚实守信为基本前提条件上的积极宽容的观念,并要求在宪政的制度设计中体现政治诚信的内在法治要求。宽容与民主的关系可以化约为一种宽容的宪政体制与民主的关系。在宪法领域,它部分地被宽容的宪政体制所承载,部分地被人权保障制度所吸收。
杨福忠(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法律为何在农村被边缘化?――以外嫁女权益纠纷为切入点的初步考察》
发言人以实际调查研究的数据为基础,得出外嫁女的权益受到侵害不是因为国家正式法律、政策供给不足,而是这些法律、政策在农村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对于法律在农村被边缘化的原因进行了思索。发言人基于大量的实际考察进行研究,以一个具体的河北省农村的案例进行分析,采用
发言人通过对三方的关系的分析,看到外嫁女、村委会和镇政府在杜赞奇所谓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中,没有任何一方存在着一贯的、独霸的权力支配关系。在三者互动过程的某一点上,权力支配关系发生了流变,一向被认为很强大的国家权力在面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时变得很弱。本来拥有足够合法性的镇政府在村委会拒绝执行镇政府的决定时显得无可奈何,不得以采取变通的策略,而法院却从一开始就不敢受理村委会和外嫁女之间的权益纠纷;而在我们一般看来是弱者的外嫁女一方也可以使镇政府围绕着其和村委会之间的权益纠纷问题忙得团团转。国家权力的行使进入了苏力教授所说的“边缘地带”。
对于造成这种法律被边缘化的现象,发言人进行了成因分析,认为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大致包括:(一)国家权力对农村控制能力减弱;(二)立法滞后,不能为外嫁女提供有效保护;(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纵容。在如何改变法律被边缘化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发言人没有针对成因给出相应的对策,而是认为除了“送法下乡”进行法制宣传外,更关键的措施也许是要解决国家在农村提供的公共福利不足问题。第一:国家应承担起对个体农民提供保护的职责,建立农民对国家的信赖和忠诚,减轻农民对村庄的依赖;第二,国家应为农民提供普遍的公共服务,提高农民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福利水平,缩小村庄之间的福利差别,从而使村民无须借助于村民资格也能享受到一般状态的福利水平。第三,在提高农民普遍的公共福利水平基础上,国家应实现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福利状况均等化,以此为突破口,实现城乡一体化。
评议:
俞德鹏(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认为,张义清副教授文章出彩的地方是对法律概念的梳理非常清晰,并提出了法律监督权在我国解决的方法和出路。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的矛盾与不协调是由我国检察院的体制决定的,既不是三权分立的体制又和我国古代的制度不一样。如果要真正要解决宪法文本和实践不协调的问题,一个解决办法就是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废除检察院,建立真正的三权分立。另一个是回到孙中山的传统三权分立理论,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但是这两种方式都是要修改现行宪法,因此这又是一个现阶段难以改变的问题。
对于肖艳辉副教授的文章,评议人认为文章提出的概念很特别,正和博弈也叫合作博弈,把这样一个方法放到宪法学研究中来,是一种创新,值得学习。宪法学研究方法一直比较单调,引进这样一个办法是一个非常不简单的事情,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文章有一些问题还可以深入研究,比如说宪政未必是正和博弈,正和博弈也未必是宪政,专政也可能是正和博弈,所以这之间的关系还值得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田文利(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评议人认为,门中敬副教授文章有几个特点:一是切入点恰当,显示了作者独特的学术视野,这个话题如果继续深入研究,将会发现更多有价值的东西;二是揭示了一个非常深刻的问题,即我们现在没有一套共同的法律价值取向,我们有自己的潜规则,从而导致法律实施的困难;三是资料的梳理和注释非常好。
对于杨福忠副教授的文章,评议人认为其亮点是以社会学方法,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例得出结论,即潜规则的可怕性。同时在文章中讨论了几个问题:村规民约、法不责众、性别歧视、潜规则和正式规则的矛盾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潜规则和正式规则的比拼中,评议人认为两者是势不两立的。
自由讨论:
有学者认为,本场分论坛各位教授老师的发言思想跳跃度很大,碰撞非常强烈,特别是对门中敬副教授的宽容理论感兴趣,想更深入了解的是宽容是否有国界有边界,美国对内宽容对外霸权,这是否是一种宽容?
有学者发言说,我国监督权从苏联学习过来,但是借鉴后有所变通。法律监督是人大的职权,我国的检察院也有监督权,是因为人大的监督有限,于是授权检察院行使,但是检察院的地位又不够高,所以监督权的行使比较困难。要在现行宪法体制下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外设一个法律监督局,由人大领导对法律进行监督,可能是现在比较合适的解决办法。
有学者认为,法律监督权到底是什么没有在宪法中体现,但是检察权和人大监督权有所不同,检察院更多体现的是程序性的监督,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
还有学者提出,如果张义清副教授的文章对中国宪法为何如此定位监督权进行历史梳理也许对后面的说明会更有说服力。
第二单元
时间:
主持:董茂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琦(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
王秀哲(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宗教信仰自由权及其相关内容的成文宪法规定比较研究》
发言人首先从分析样本的选取、归类与关键词、研究方法三个方面介绍了其资料选取及统计方法,接着通过图表数据的方式分别向大家展示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及其相关内容在宪法文本中的分布,宪法文本中宗教信仰自由权及其相关内容的规定。最后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及其相关内容的成文宪法保护特征进行分析:(一)宗教内容成文宪法保护的普遍性,文章统计的180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均有有关宗教内容的规定。(二)宗教信仰自由及其相关内容在宪法文本分布中的集中与扩散。成文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及其相关内容的规定,主要是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权内容,在成文宪法的其他部分规定与宗教信仰自由权相关的内容,呈现了以宗教信仰自由权保护为核心的扩散性保护态势。(三)各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及其相关内容的规定各具特色,基本没有统一的模式。(四)宗教信仰自由权宪法保护的基本内容。综观各国宪法文本关于宗教内容的规定,主要是以宗教信仰自由权为核心,涉及政教关系、不歧视、宗教与教育、宗教与公权力行使、宗教与其他基本人权(表达自由权、结社权)的关系、代际关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王彬(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有前科者平等就业权之比较研究》
发言人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有前科者平等就业权的立法进行了综述,同时指出,在其考察的国家和地区中,明确立法反对歧视有犯罪前科的国家只有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少数的州。接着,发言人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介绍,说明美国司法实务并未将有前科者当作嫌疑分类或准嫌疑分类,对有前科者的职业选择自由限制涉及经济社会权利,故亦无法援引基础性权利来提高审查标准,因此对有前科者之职业选择自由限制采取合理审查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对有前科者职业选择自由限制的法令多如牛毛,这种立法也反映了台湾社会对有前科公民的偏见和歧视,社会大众为这部分人贴上了永久“恶”的标签。
最后,发言人对美国、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企图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比较。我国大陆法律法规限制或剥夺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职业种类非常广泛,相比较是属于比较严格的国家。通过比较分析,发言人提出自己的观点,即我国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在限制有前科者就业资格的立法中采取宽容原则,即国家在无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前科犯之从事特定行业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即应先予以宽容。他认为有犯罪前科的公民在一定期限内受到相应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前科永久不能消灭,在立法中时刻幽灵般或隐或现,成为有前科公民永久不能和正常人平等的魔棒,那么效果必然会适得其反,因为魔棒的指挥者就是欠缺公正的法律。因此,我们也需要以宽容之心重新评估我国限制或剥夺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法律法规。
赵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米兰达规则的又一次重创――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鲍威尔案评析》
发言人首先介绍了米兰达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对44年来美国最高法院处理米兰达规则的方式进行了总结,即承认米兰达规则的宪法规则地位,不允许国会立法对它的动摇,并且对于非常明显地违反米兰达规则的刑事执法行为予以否定判决,这可以说是最高法院的基本态度――最低限度地遵循米兰达案判决;同时,对于刑事执法实践中米兰达规则的适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给以肯定,这又体现了最高法院对于执法系统的基本态度――最大限度地尊重执法行为。进而提出了疑问:这种尊重的度在哪里?超过了限度,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否会损害米兰达规则本身?从而提出了鲍威尔一案引起大家注意的关键。
接着,发言人对鲍威尔案始末、鲍威尔案的争议焦点及其判断进行了介绍和论述,认为,相对于已有同类判例而言,鲍威尔案在米兰达规则适用标准的尺度把握上走得更远,其结果是使得米兰达规则又一次受到重创。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细节上,鲍威尔案对米兰达规则之适用标准的解释不适当;二是在整体上,鲍威尔案判决损害了米兰达规则。最后,
欧爱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聚众淫乱罪”的宪法学透视――以制度性保障理论为视角》
发言人以最近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的“教授换妻案”和“东莞少女视频案”案例出发,从宪法学的角度和理论来分析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发言人首先介绍了聚众淫乱罪在我国的立法发展,接着引入最近争议很大的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直接引发了关于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之争。他将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和核心的理由进行了概括总结,认为聚众淫乱罪是否应当废除,关键在于规定该罪名的刑法条文能否经得起宪法的检验。发言人引入了核心的理论分析方法即制度性保障理论,该理论形成于德国并对世界宪法产生很大影响,也会对我国宪法实践有指导意义。
关于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内涵,发言人认为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性保障之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法律制度,而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二是制度性保障的客体是先存性的法律制度;三是制度性保障的内容是立法者不能对已经纳入宪法范畴的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加以侵害。而发言人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的第49条规定完全符合制度性保障的条件,所以应该从宪法49条的内容结合制度性保障理论来论证聚众淫乱罪的存或废。发言人认为,根据制度性保障理论,宪法之所以要将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纳入宪法的保障范围,其目的在于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所创造的制度文明。
聚众淫乱罪是否合宪,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而聚众淫乱对婚姻家庭生育功能造成冲击,使婚姻家庭的约束功能荡然无存,使婚姻家庭纽带关系断链,使其感情功能名存实亡,弱化了其经济功能,侵蚀了婚姻家庭的机体,颠覆了现行的婚姻家庭观念,对婚姻家庭上述核心功能造成了致命性的伤害,将之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符合宪法的要求,因此,发言人认为聚众淫乱罪不能废除。最后,发言人还对关于该罪名存废的第三种观点即保留该罪名但要修改完善的观点进行了批驳,根据制度性保障理论,认为在聚众淫乱罪的问题上,没有第三种观点,该罪是不能废除的。
江登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网络色情刑事处罚的宪法审查――美国Reno案的经验与启示》
发言人首先通过Reno案的介绍,总结了美国网络色情刑罚的违宪审查经验,认为Reno案的判决充分考察了网络色情言论管制中未成年人保护与成年人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同时阐明了在言论自由管制领域上对于广电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区别对待,并首次针对网络色情言论的刑事处罚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了合宪性审查。接着,发言人通过对“网络言论:传统延伸抑或本质超越?”、“淫秽色情:言论自由抑或道德沦丧?”、“色情管制:限制行动抑或封锁信息?”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阐明了网络色情管制的本质,即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然后,
最后,发言人反思了我国网络色情规制的现状与课题:其一,现行刑法中的言论自由犯罪的规定,未能解决好言论自由限制与保障之间的关系。其二,因理论支持和现实案例的匮乏,对于网络言论的保护和规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网络立法上还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其三,实践中网络色情规制的法律层级过低而且混乱,不能有效地实现网络色情言论的管制和监督。其四,最重要的也是Reno案给予我们的启示,对于网络色情言论的刑法规制的正当性、合理性需要从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的层面进行合宪性的审查。
评议:
龚向和(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认为,王秀哲副教授的文章有几个亮点 :一是研究方法创新,采用了规范法学的分析方法,选取材料非常丰富,统计内容、数据分析、图表非常全面具体;二是不只局限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是对宗教信仰研究的创新;三是思路清晰、目的明确。对文章存在的一些疑问:文章提到宗教信仰自由及其相关内容如何区分,主要次要内容是否有区分?
王彬副教授的文章选题新,资料搜集全面。虽然以美国、我国台湾地区为参照对象,但最终落脚为中国问题,具有现实意义。疑问是:一是文章写到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其中台湾对有前科者的立法是禁止性的,而中国也是这样,那对台湾经验的借鉴依据、理由是什么呢?二是对中国有前科者的保护的程度如何把握?
赵娟教授文章的亮点是选题新,选取的是今年刚出的案例。文字表达流畅整洁,文字驾驭能力强,对案例理解深刻。把对美国案例的研究,联系中国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意见和建议。一个疑问是:文章所举例子中,米兰达规则只遭到一次否定,在中国宪法中规定刑事正当程序的问题,是否有些超前?
李晓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议人认为,欧爱民教授和江登琴博士的文章有相似之处,都是从中国问题引入,同时借鉴了域外的制度和案例,并最终落脚于中国的现实。但其中又有区别:
自由讨论:
有学者非常钦佩欧爱民教授捍卫婚姻家庭的立场,但提出一个问题,嫖娼行为和通奸行为和聚众淫乱罪相似,都是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是否也应该作为一种罪?
有学者认为王秀哲副教授对180多个国家资料收集和整理翻译的非常仔细和认真,同时也有学者想了解王秀哲老师收集资料的渠道和如何保障资料的权威性。
有学者提出,现在米兰达规则的变化很大,不确定性也大,如何在现实运用中适应这种变化?
有学者提出,是否是网络的出现导致了表达方式的变化?表达方式其实一直在变化,表达方式的变化和表达自由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全 体 会 议
时间:2010年8月28日下午 14:00―16:10
主持:吴家清(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教授)
第一单元 主题发言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宪法与部门法结合的基本途径》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革命及中国宪制问题》
接着,他对西方政治宪法学的思想发展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从洛克到卢梭、再从卢梭到西耶斯以及联邦党人。他对“人民是什么”、“代表制”、“制宪权”这三个政治宪法学的关键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通过梳理得出基本结论:通过革命而制宪,这是英美与法德俄等现代国家共同的历程,人民主权也是这些国家共同的诉求,强调宪法的政治性以凸显革命制宪的正当性,这也是它们共同的特征。
之后,他将研究视角回到了中国的现代革命,指出,《八二宪法》以及四次重大修宪,就是他一再强调的基于革命精神的反革命,即他所称的“革命的反革命”。在此,它意味着通过宪法而终结革命,共产党正确地把握了中国命运的波动,果敢地否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政治逻辑,把革命建国转化为经济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出法治国家,建设政治文明,革命因宪法而完成,革命精神转化为富有生命的宪政体制。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的出路》
关于中国宪法学的光明前景,有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已有学者将进2000人,加上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留学人员,国内研究宪法学的人数大致4000人。相较而言,德国研究宪法学的学者只有300多人。二是中国社会的宪法学理论诉求不断增强。如今,各种各样的社会事件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宪法,宪法学必须予以回应。与此同时,宪法学也必然在这个回应现实的过程中得到发展。三是宪法学学术地位不断提高,宪法学家的声音越来越被高层重视。
关于中国宪法学的出路,有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学必须研究真问题,不解决实际问题就没有生命力。譬如,西方宪法学的发展大多是在一个个案例的积累中得到发展。还譬如,与宪法学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学近年来得到蓬勃发展的原因就是《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宪法的困境在于宪法无法得到真正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二是宪法学者应该关注中国宪法问题。什么是宪法问题?事实上,生活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是宪法问题,包括衣食住行,包括柴米油盐酱醋茶。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区别在于自己具有独特的学术视角和独特的研究方法,从而得出独特的解决方案。因此,宪法学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譬如,宪法学者对收容遣送制度的看法就与行政法学者迥异,因为宪法学解决的是制度终极正当性。
最后,
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研究的宽容精神》
在介绍中国宪法学现状时,
正是因为宪法学界的多元化发展,宪法学才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然而,多元化就意味着差异和冲突。这就自然而然的需要宽容精神。在此,
自由发言:
首先发言的是厦门大学法学院
第二个发言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第三个发言的是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书成博士。他认为,政治宪法学的一个缺陷,就是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规范的依托,缺乏一个完整的研究体系。
第四个发言的是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殷啸虎研究员。他认为,宪法学者的责任不仅仅是书屋里的学问,而是要解决实际问题。宪法学者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也许不失为实现学术理想的一种途径。
最后一个发言的是华东理工大学郭曰君副教授。他首先引用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泰峰教授曾说过的话,他说,宪法学者是“
第二单元 分论坛研讨成果交流
在本单元,三个分论坛的代表胡弘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任喜荣(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分别对该论坛讨论情况、主要观点、热点问题等向全体代表作了汇报交流。
闭 幕 式
时间:2010年8月28日下午 16:20―17:30
主持:莫纪宏(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吴宏亮教授致辞,代表郑州大学全体师生向前来参会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和代表们表示诚挚的敬意与感谢;欢迎大家一如既往的关注郑州大学的发展,支持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合作等方面给予更多地帮助和支持。
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代表郑州大学法学院,对给予本次会议大力支持和关心的中国法学会、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法学会等表示诚挚的感谢。郑州大学法学院很荣幸能够在庆祝建院三十年之际,承办本次宪法学界的盛会,并真诚地邀请各位代表参加今年十月份的法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庆典大会。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做年会总结。本次年会的基本特点有:第一,规模大,提交论文超过任何一次,总共将近200篇,研究热情高涨;第二,年会主题鲜明突出,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参与;第三,年会形式丰富多彩,采取主题发言和分论坛研讨相结合的形式,研讨内容全面、合理、科学。当然,由于参与人员、议题多,年会也存在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会场讨论的问题,以后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的方式。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齐小力教授介绍研究会工作安排。他向全体代表介绍了27日上午举行的第六届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的有关情况,对研究会一年来举行的活动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作了说明。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最后致闭幕辞。他十分感谢许崇德教授以及各位顾问的持续参与,他们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经历者、见证者和推动者;感谢郑州大学校领导和法学院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对会务人员敬业、热情、高效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