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

宪法学研究会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于1985年在贵阳宣告成立,迄今已20周年了。作为研究会的一位老成员,抚今追昔,感触颇多。研究会作为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宪法研究的学术团体,自成立以来,在团结全国宪法学界新老学者和有关法律工作者,在繁荣宪法学研究、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培养法律人才、开展对外交流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研究会的主要活动方式,是一年一次的年会。本着百家争鸣、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精神,通过撰写论文、大会发言、小组讨论、参观讨论等多种活动,进行学术交流。20年中,研究会共收到论文逾千篇,召开会议近20次。内容涉及民主和法制等课题,就记忆所及,计有下列种种:人治与法治,权利与义务,主权与人权,宪法与宪政,坚持和改善党的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监督制度包括违宪审查,司法改革,宪法的修改和宪法的实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等等。通过争鸣讨论,有些问题,取得了共识,有些尚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有些问题则需继续存异,不要求定于一律,不搞“舆论一律”。这些问题,都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从实际需要提出来的,是从实际出发的,这是研究会的优良传统,应该继续发扬,使研究会成为繁荣宪法学研究的智囊团体,成为推进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应该特别提出的是,研究会一些成员,曾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立法工作,为宪法的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等等。研究会研究的一些成果,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得到反映。如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等,已载入宪法。公民的权利保障,也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

回顾过去,倍感欣慰,展望未来,充满希望。值此研究会成立20周年之际,拟向研究会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继续坚持百家争鸣、学术自由的方针。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发前人之所未发的言论,创前人之所未创的业绩。敢说新话,不炒剩饭,不弹不合时宜的老调。要兼容并包,海纳百川,不搞一言堂。一个学科的发展,应当拥有不同学派的争鸣。宪法学需要自己的学派。

第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研究会成立之初,吸收了大量实际工作者(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理论联系实际,很自然地得到实现。很多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被提出来,使宪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两部分人员,相互学习,彼此得益。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每次开会,均有受益,有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近年来,研究会里,随着实际工作者的人数减少,提出实际问题的声音少了,减弱了,被边缘化了。这是研究会的组织问题,即成员构成问题,似应逐步加以解决。

第三,政党问题,应纳入宪法的研究范围。这并非与政治学争地盘。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共产党的领导一般都有规定。例如前苏联36年宪法第126条,我国75年和78年宪法第2条。现行宪法,在序言里也有规定。(原苏联和我国75、78宪法的规定,表述不科学,极易形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如何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关系我们各项事业包括民主和法制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这个问题,研究会多有讨论,并取得相当成果。但是,在理论的深化、措施上的具体化、操作层面上的细化还需要下大功夫。有人提出,党在未取得政权时是革命党,革命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是依法执政。这样提法,是与现行宪法规定的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致的。新近党中央提出“党的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的统一。”这是对执政党的领导,在认识上的一个飞跃,一个科学的命题,一个富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指导思想。建议研究会,加以研究阐述,以期取得丰硕成果。

实施宪法,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它们的自身建设,具有无声的而又有权威的表率、示范作用。近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在行使其职权方面,采取很多措施,诸如在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加强代表工作,吸引群众参与立法活动,以及监督工作等方面都有些新的具体做法,收到了良好效果。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该办公厅此前已从工作层面制定了5个相关工作文件,近日又出台个文件,以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工作。建议待积累经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显然上述一些办法、措施、方式,因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作一些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工作,作一番可行性有效性特别是合法性梳理。

下面举几个具体而微的例子!说明其必要性。例如关于培训代表问题。人人需要学习,代表也一样。但“培训”的提法不妥,用词不当。代表不是公务员、雇员,代表是人民的代表,是主人的代表,哪有公仆培训主人的?建国已50多年了,难道还要经过“训政时期”,才能达到“宪政时期”?言不顺,缘于名不正,缘于对代表的地位,认识不清,对我国政体理解不深,看来对代表的定位需正名。

再如关于评选先进代表,评选优秀提案,培养优秀代表,典型引路,激活履行职责热情等做法,也应具体分析。代表是由各阶层,各团体和有选举权的公民选举出来的每个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义务是等同的,代表的提案、建议和发言,代表他们各自的选民利益、意见和要求。不能把代表分成优秀的、先进的和差劣的、落后的。把代表分成三流九等,不符合宪法和代表法。有的把政府是否采纳作为评选优秀提案的条件,更是定位倒置,主人的提案是否优秀,由公仆说了算。又如,关于代表的工作。做好代表工作就是认认真真贯彻代表法,依法办事,紧紧围绕代表履行职务服务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有的地方,在代表中搞所谓“五员”活动,带头学习法律,带头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做“法律、政策的宣传员”;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做“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员”;尽力帮助选区群众办事、实事,做“为民办事的服务员”;帮助化解民间矛盾和纠纷,做“民事纠纷的调解员”;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做“依法行政的监督员”。这种把代表当作人力资源使用。不仅增加代表的负担,而且于法无据。还有的地方为代表建立档案,设考核机制,每年年终,所有代表要填写履职情况报告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人大常委会。(见2005年7月6日人民日报第1―2版)凡此种种,表明有些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度和方法,在有些方面有日趋行政化的趋势,似应引起重视,加以改进。

研究会已满20岁了,长大成人了。领导层已完成新老交接,奋发有为,此其时也。祝宪法学的研究,继承优良传统,争取更大繁荣!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纪念文集》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