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

喜迎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

今年我们迎来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的20周年。20年前(1984年),根据中国法学会的决定,拟成立各学科研究会,并在同年成立了各学科研究会筹备组。为便于工作,宪法学研究会筹备组由王叔文、肖蔚云、许崇德、我和吴杰几位在京人员组成。王叔文任组长,我任秘书长。另请王向明、魏定仁、陈云生三位同志为秘书组成员。

按照筹备组在1984年3月拟定的工作计划,成立大会与学术讨论会结合进行,代表人数60人;原设想在海南岛或者浙江省召开会议;关于代表的产生,除顾问及6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21名干事外,无干事的省级地区可以由当地法学会推选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代表一人参加,此外,还确定了特邀代表名单。

按照中国法学会原来的安排,宪法学研究会属第一批成立的学科研究会,原计划在1984年第四季度召开成立大会,后由于中国法学会工作日程已满,加之会议经费的困难,故决定推迟至1985年召开。

1985年9月10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决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会议定于1985年10月12日至17日在贵阳市召开;学术讨论的主题是“宪法的实施保障”与“宪法与经济体制改革”两个。张玲元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出席了会议。来自全国的数十位同志参加了会议。其会议日程安排如下:1.筹备组组长王叔文通知报告研究会筹备经过;2.选举干事会成员;3.学术研讨活动;4.通过1985年学术活动计划。

王叔文同志在成立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是开始得比较早的。早在建国初期,我国一些宪法学者即对宪法进行了研究,并参加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制定和宣传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后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停顿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宪法学者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在宪法学方面做了大量的拨乱反正的工作。……同时,还对制定和实施宪法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讨。”他在讲话中最后指出:“我国宪法学面临的任务是十分光荣而又艰巨的。宪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对于完成这些任务,必将起良好的推动作用。希望即将成立的研究会,能更广泛的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宪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同志们,在马列主义宪法理论的指导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正确方向,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作出贡献。”

接着,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了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由53名干事组成)及其领导机构。王叔文同志当选为本届干事会总干事,肖蔚云、许崇德、于浩成、吴家麟、浦增元、何华辉当选为副总干事。我任秘书长,罗耀培、魏定仁同志任副秘书长,焦洪昌同志任秘书。聘请的顾问有:潘大逵(四川省政协副主席)、谢飞(公安大学顾问)、龚祥瑞(北京大学教授)、李宪周(民政部司长)及魏泽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

在会议的学术活动中,重点讨论了如何进一步保证宪法实施的问题,就宪法实施过程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展开了讨论。此外,还探讨了“违宪”的概念、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等问题。1985年11月8日的《人民日报》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作了综合报道。

1985年10月,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与会人员的大力支持下,宪法学研究会终于圆满地完成了成立大会的各项任务。值得一提的是,1985年9月4日,宁夏大学校长吴家麟教授给我写信说:“贵阳之会,是否已定局?尽管我极力促成此事,但我本人恐怕难以赴会,因十月底前要主持职称试点工作,无法离开,只好表示遗憾了!”此语虽带有请假的性质,但也表示了宪法学界老一辈任对研究会成立的热情关怀。再有,贵州大学的廖克林同志,在成立会期间也尽了“地主”之责,提供诸多方便,功不可没。

我作为研究会的成员之一,回忆它20年的历程,更是百感交集。

20年来,研究会的队伍已日益壮大,它聚集了宪法学界的诸多精英,研究硕果累累,为我国的宪政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在国际上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国际宪法学会早就有了中国的代表,其前两年的圆桌会议能在北京召开,以及会上中国学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的杰出表现已显现了中国宪法学界的实力与水平。在国际上受到重视理所当然。

我认为,这些成就的取得,凝聚了宪法学界老一辈人的心血,他们是初创者、开拓者,研究会今后的发展壮大仍然离不开他们睿智的继续贡献,但毕竟他们有的已经年迈体弱、力不从心,逐渐完成了他们的学术使命,学术发展的沉重担子,理所当然地、历史地落在中青年学者的身上,这是不可抗拒的学术发展之必然规律。

可喜的是,我国宪法学界已经涌现出并正在涌现出为数众多的宪法学界的新生代。这些精英活跃在教学、科研的第一线。他们的思维敏捷活跃、精干务实、视野宽阔,具有创新精神。中青年学者的这些优势适应了学术发展的时代要求。我深切地感到,我国宪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正是21世纪我国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寄托。只有他们的健康成长,才能使中国的宪法学得以跻身于国际的先进行列。我坚信,他们一定会在老一辈人业绩的基础上,把中国特色的宪法学推向新的高峰。

我认为,要在学术上有所建树,成果要被人们接受,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为迎接21世纪宪法学发展的挑战,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具有“创新思维”。创新是科研的灵魂,也是学术生命力的体现。创新思维不简单表现为“标新立异”、“与众不同”。它的本质要求应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批判思维,这应是倡导创新思维的价值追求。脱离本土和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创新”,只能给人以一时的“新潮感”,却不能给人以启迪,使人留下深刻印象,更不会被社会所承认,说不定还会被人视为学术上的假冒伪劣。

研究会所取得的各项成就是在中国法学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全体理事和代表们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以及历届领导班子的领导与组织下取得的。在这里,我想应着重肯定和给予表彰的应是我们研究会实干的工作班子――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参与具体工作的各位同志。

研究会为全体性的学术团体,它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每年召开的年会。我作为首任秘书长,对要成功的举行一次年会所要付出的艰辛深有体会。研究会的事务是由日常的工作班子承担的。在中国法学会所提供的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举行一次全国性会议谈何容易,这是我们研究会自成立开始所面临较大困难之一。开次年会的开支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愿意赞助的单位并不多。寻找赞助单位,这是研究会初期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幸好研究会还是度过了每年的难关,这应感谢全国各地的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法学会)所给予的大力支持。现今情况有很大改观,愿提供赞助的单位较多。我们每个与会者坐享其成,对于工作班子的艰辛都知之甚少。

此外,在成员的安排上,也要靠工作班子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在会议进程中如何保证与会人员的安全(如之前济南年会部分人员食物中毒事件),都需要工作班子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年会结束后,还要把大家的研究成果,编辑成记并出版;加之日常的信息交流,理事、代表的联络工作等,所有这些繁杂的工作事项,我们研究会的工作班子都完成得十分出色。

特别值得敬佩的是:这个班子的所有成员都把做好研究会的工作视为己任,不计得失,任劳任怨,克己自励。他们没有从研究会取得一分钱的报酬或者借助研究会的工作而升迁,为了工作,他们有时还要动用所作单位的人力物力,为研究会的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和保证。最为难能可贵的是,研究会成立以来,至今保持了一个优良传统,这就是研究会领导集体和工作班子的精诚团结。他们识大体,顾大局,没人争名夺利,不在人际关系上搞内耗,善于团结老中青,既尊敬老一辈,又充分为中青年提供发展空间。所有这些,都是值得坚持和发扬的优良传统。

在这篇杂感中,我想以两句寄语作为结束语:希望研究会今后继续为年轻的学者展示其才华构建更大的平台,在学术上不论资排辈,鼓励他们不断超出老一辈;希望研究会的活动方式有所创新,不拘一格,突出特色,真正把它办成宪法学界共同的家。

此文有些罗嗦拉杂,但都是内心的表述。

我与宪法学研究会

陈延庆

祝贺宪法学研究会成立二十周年,也感谢它多年来对我工作上的帮助。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研究会当中我最关注的是学术界与立法机关的联系与交流。我是1979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在宪法学研究会成立以前,我就常到社科院法学所向专家请教,研究会成立时,我已结交了宪法学界的若干朋友,也是我的老师。现行宪法制定过程中,以及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无不凝结了专家们的心血。以后在宪法多次修改和诸多宪法相关法的制定修改中也都有宪法学界的老专家和青年学者参与。尽管专家的意见不可能全部被采纳,但立法机关对这些意见还是重视的。我和机关其他同志对于在年会和研究会组织的其他会议上听到的意见认为有必要的,一般都书面或口头向有关领导反映,有的书面材料还经领导批印交给了相关机关。在这些活动的过程中,自己也得到了学习和提高。

由于工作岗位的关系,我虽然对宪法学的理论很有兴趣,但没有太多时间去探讨钻研,我更侧重的是对操作性方面的研究,当然这往往不仅在宪法本身,有些是属于宪法相关法当中的问题,因为地方人大往往在这方面提出很多问题要求我们给予答复,有的问题在拟出答复稿以前也要征询各方面包括专家的意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是否有这种“答复权”,有的同志曾提出质疑,我以为这种做法在实际工作中给地方人大解决了困难,是必不可少的,而答复经常是协商的口气,多数要经过地方权力机关接受,作为他们自己的决定来实现,并不存在越权的问题。总结多年的经验,2000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已经把它写入第55条予以肯定。

值此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之际,谨以以上点滴回顾,表示纪念。祝研究会取得新成就!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纪念文集》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