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

宪法研究,任重道远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自1985年10月12日在贵阳举行成立大会以来,匆匆已20年了。在这期间,中国宪法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老一辈宪法学家辛勤劳动,培养了一批中青年宪法学者,并在起草港澳基本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不少比较年轻的宪法学家,在宪法教学、科研中成绩显著,出版了一批颇具特色的教材和专著,在相对沉寂的宪法园地中耕耘播种,开花结果,为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添砖加瓦。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从新世纪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大环境来看,我国的宪法学研究还存在不少问题,可谓任重道远。

我本人有幸参加了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并当选为副总干事(后改称副会长)。2002年换届时因年龄关系改任顾问。自从1999年在国际宪法学协会第五届世界大会上被选为协会执委会委员(并为当然理事)以来,更加加深了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任重道远的感觉。

这里,我只想简单地谈这么两点:

第一,在成立大会后进行的学术讨论会上首先讨论的是如何保证宪法的实施的问题。与会代表对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宪法保障制度给予高度的评价,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如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有专门机构负责;同时还应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参见中国法学会办公室编《法学研究动态》1985年第19期)。20年过去了,宪法学界发表了大量文章和著作,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在不改变现行宪法规定的制度下,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是必要的和可行的。2002年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读后令人鼓舞。可是直到2004年3月对现行宪法作第四次部分修改时,这个“老、大、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修宪小组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宪法报告中说:在征求修宪意见过程中,有些意见经过反复认真研究,没有采纳。其中第一点就是宪法已有规定,不宜改动的,主要是关于增加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建议。他说:有的主张设立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列的宪法委员会,有的主张设立宪法法院,有的主张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宪法已经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我们这种宪法实施监督机制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此,对宪法确定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不宜改动。作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宪法学习辅导专家组成员,我亲自聆听了这个报告,真是百感交集。实际情况是,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20多年来形同虚设,违反宪法的行为没有得到追究。宪法没有应有的权威,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到实处。在贵阳开会期间就听到有人说,“你们只是纸上谈兵”。我们宪法学工作者怎能不感到任重道远呢?

第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的次年,即1986年就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了国际宪法学协会,它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张友渔、王叔文教授曾先后担任国际宪法学协会的执委和理事。1999年中国法学会决定由我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在荷兰举行的第五届世界大会,并接替王叔文教授担任执委和理事。那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我国代表团在会场内外日夜操劳,面对台湾有人到会等复杂情况,坚决贯彻中国法学会的组团方针,宣传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增进了与外国学者的友谊。此后几年,我多次参加了在不同国家举行的圆桌会议和执委会会议,纵使单枪匹马,也能不辱使命。但总感年纪大了,有些事情往往力不从心(例如有的国家对70岁以上的人要体检、办健康保险)。在2004年初的第六届世界大会召开之前,我就向中国法学会提出物色年富力强的宪法学者出任新一届执委和理事,以便继往开来,为中国宪法学走向世界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次世界大会,我虽然没有去成(未能及时收到对方提供的机票),可是仍然决定我连任执委和理事,并按中国法学会的意见,由我委托代表团其他成员代行执委和理事的职责。大会以后,中国法学会在有关文件中提出,应确保我执委和理事经常性地出席国际宪法学协会的各种会议,在出访经费上给予一定保障,并要求特别注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强、专业精、外语好的对外法学交流队伍,等等。然而,今年6月在阿根廷举行的圆桌会议和执委会会议,中国法学会又以没有经费为由(对外说是由于工作安排上的原因),要我委托两位理事(据说他们能自己解决经费问题)代我参加会议。当我给国际宪法学协会新任主席桑德斯教授去信说明我不能到会后,她立即给我回复,热情地表示愿意帮助我解决参加国际宪法学协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迫切希望在执委会会议中能够听到中国人的声音。我接着向中国法学会作了汇报,可是没有下文。后来我才知道两位理事一个也没有去,中国的执委席位竟又空缺。这又不能不使我百感交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需要立足本国,放眼环球,加强与国际宪法学界的交流和合作,吸收和借鉴国际宪法学研究的成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服务。而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对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如何积极参加国际宪法学协会的活动,进一步发挥我国宪法学者的作用,我们又怎能不感到任重道远呢?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纪念文集》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