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

“宪法与法律体系”研究的问题与意义——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开幕式致辞

“宪法与法律体系”研究的问题与意义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开幕式致辞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韩大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今天正式开幕了。在这里,我谨代表宪法学研究会全体与会学者,对李新民书记、周成奎副会长、申长雨校长的出席年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对 许崇德 教授、 廉希圣 教授等老一辈宪法学家亲临年会表示崇高的敬意!

一年一度的年会是作为学术团体的研究会重要的学术活动,也是宪法学界规模最大、参与人数最多的学术交流平台。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5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同仁们始终坚持法治理想,尊重学术自由,关注现实,以中国问题为出发点,促进了中国法治、中国宪政事业的发展。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法治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背后,凝聚着宪法学者的学术贡献。

今年年会的主题是宪法与法律体系。年会确定这一主题是经过认真讨论和周密考虑的。今年年初,研究会专门召开了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会上提出了今年年会主题的建议,并征求了副会长、常务理事和部分理事的意见,得到大家的认可。根据部分理事们的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年会确定这一主题,是出于多方面考虑的:

一方面,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之年。随着法律体系形成这样一个标志性时刻的到来,对现实中的法律体系加以认真审视,就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回顾梳理,客观评价这一法律体系构成状况和特点,探寻其形成规律,总结其发展经验,寻找其完善途径是值得探讨的课题。作为宪法学者,我们有责任对国家发展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进展进行学术上的探索、思考和评价。

第二个方面,宪法与法律体系作为年会主题,更加重要的是,宪法与法律体系本身就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本来就是宪法学的基本学术命题。而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审视宪法,审视它与宪法的关系,有助于我们从更高的层面,以更加综合的视角,保持更为开放心态,用发展的眼光开展理论研究。这对于中国宪法学和宪法制度的发展而言,是一种值得高度重视的研究切入点。

第三个方面,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理论与实践命题,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认识并不相同,需要通过自由的学术讨论寻求学术共识。特别是,近年来宪法学界一直推动跨学科研究,提倡以问题为出发点的学术对话。宪法与法律体系包含着学术对话的丰富的内容,同时也为建立跨学科知识体系提供基础与平台。

当然,对法律体系问题,不同的法学学科对法律体系都有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重点,那么,从宪法学视角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呢?综合理事们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我个人的思考,以下一些问题可能是值得宪法学者需要关注的领域。

首先,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问题。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逻辑整体,同时又是一个开放的、稳定的整体,它的形成和完善要有宪法的指引。从外部来看,法律体系是否与政治、经济状况相协调,是否切实维护人权、保障人的尊严,这需要接受宪法的评判,符合立宪主义原理。从内部来看,法律体系自身是否和谐,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同样需要在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标准之下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二,法律体系与立法权问题。形成和完善法律体系,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形成规范的、符合权力逻辑的立法权体系。包括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部门立法权等不同形式的立法权在内,都与法律体系具有直接的关系。在法律体系内部,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便在同一种规范性文件内部,也存在大量值得关注的问题。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是狭义上的,还是广义上的?如何从宪法文本出发,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承担着主要的立法职能,它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可供研究的问题也是非常丰富的。比如应当如何理解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制定权?基本法律法律这两种规范性文件之间到底有何区别?这需要宪法学者做出回答。

第三,法律体系与权利保障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有比较全面的、稳定的权利保障法律制度,那么,哪些权利需要由宪法保障?哪些权利可以由法律甚至法规保障?这些都需要从宪法的角度作出回答。

第四,法律体系与宪法实施问题。立法实践充分说明,在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的国家里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更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建立灵活、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把宪法实施作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环节,增加立法工作中的宪法元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框架内,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现有框架内发挥制度资源,维护宪法尊严,保障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第五,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划分问题。在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中,我们需要思考一些基础性原理,如宪法是不是部门法?所谓宪法及其相关法中的相关是从何种意义上讲的?如果一般性地理解相关法会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如哪些法律与宪法相关,哪些法律与宪法不相关

第六,法律体系的中国元素与法治发展的普遍性。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封闭的、狭隘的体系,它应该是开放的、变革中的体系,如何合理地将两者结合起来?

第七,法律体系形成与形成后的发展。当我们通过一定形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们需要继续关注形成后的法治发展,需要思考法律制定、法律修改与法律解释三位一体的法治发展新思路。

宪法与法律体系是理论与实践性命题,值得研究的问题有很多,刚才仅仅是一个粗略的列举。我们要创建、发展中国宪法学,就必须充分关注到本土的经验和发展现实,努力从这些宪政实践中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和宪政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本土色彩的研究对象,宪法学界应当强化自身的学术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学术研究的社会功能。

这次年会,很多学者都针对这个主题撰写论文。希望大家以平等、宽容与开放的学术态度,畅所欲言,积极参加讨论,在两天紧张的讨论中取得收获。

时间有限,我就讲这么多。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10827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