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

宪法学人的学术共同体

1985年10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在贵阳正式成立。它是全国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们进行学术交流、互动及整合宪法学研究资源的全国性的学术团体。不仅如此,对于我们这些宪法学人来说,它还是一个体现我们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的自律自治的学术共同体和精神家园。今年欣逢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回首二十年来的筚路蓝缕,展望令人期待和向往的未来,我们特撰文以示纪念、总结和憧憬。

一、回顾与总结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组织。其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从事宪法学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同志,推动和开展宪法学的研究与教学,为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为保证宪法的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出贡献。

自1985年成立至今,宪法学研究会一直秉持其专业精神极力倡导深入研究宪法学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努力构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而且,宪法学研究会还以其与时俱进的态度,研究和解决时代命题的论证,传播宪法思想,积极促进宪法实践的发展。宪法学研究会二十年的工作历程体现在研究会的主要活动上,大致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得以体现:

1、举办宪法学年会

已经形成制度的一年一度的宪法学年会是研究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体现其发展脉络的重要体现和证明。通过下面的表格,让我们回顾并梳理一下1985-2004年宪法学年会的研究主题:

年份 地点 与会人数 主题一 主题二 主题三 主题四 主题五

1985 贵阳 112 如何进一步保障宪法的实施 如何使宪法学积极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1986 汕头 120余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决定重大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地方人大的自身建设

1987 郑州 140余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宪法的实施 宪法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宪法与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发展趋势

1988

1989

1990 西安 90余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1991 中山 近百名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关于公民权利立法的问题

1992 济南 98 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 强化宪法权威和作用,保证宪法的实施 关于地方立法问题

1993 海口 80 宪法与改革开放的关系 经济特区的立法 宪法学研究的新任务和具体方向

1994 成都 70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完善人大制度中的代表制度 完善人大制度中的权力机关组织制度 落实加强权力机关的职权问题

1995 石家庄 130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 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1996

1997 济南 百余 依法治国与宪法监督

1998 杭州 200 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 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构改革的主要方面 国家机构改革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1999 东莞 150 宪法与依法治国 宪法修正案的意义 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 如何进一步保证宪法实施

2000 北京 80余 20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特点与基本经验 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加入世贸组织与宪法学研究的新课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趋势 立法制度

2001 苏州 110余 宪法理论与创新 宪法与人权 宪法与司法体制改革(813批复的认识) 依法治国与宪法

2002 武汉 150余 回顾与评价现行宪法 反思现行宪法若干制度 探讨宪法研究的理论问题 探索公民权利的保障 展望宪法发展

2003 上海 130余 宪法与政治文明 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 宪法与司法体制改革 如何完善和启动我国违宪审查程序

2004 南京 近200 五四宪法的历史回顾 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以及对新中国宪政的影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 司法与人权保障 中国宪法学研究50年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除了1988年、1989年、1996年一年一度的年会因某种原因出现中断外,宪法学研究会的年会活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坚持正常进行。总体说来,宪法学年会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每一年的年会主题大都紧扣当年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如党的十三大报告与宪法的关系、国家机构改革与宪法、依法治国与宪法等等,为在宪法框架下解决现实面临问题提供理论性指导。当然,有的议题也持续多年,它充分表明该问题在理论研究方面的难度,如宪法监督问题等;(2)年会在注重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同时也对宪法学的研究提出了不少前瞻性的研究领域,如在1991年讨论人权与公民权关系时,曾经就有学者主张过以宪法为核心,制定相关权利法,如结社法,宗教法、妇女权利法,紧急状态法等等,但是某些领域的研究仍然滞后,说明研究会存在无法引领宪法学发展的缺憾;(3)从注重对具体的宪法理论或宪法制度的研究逐步转向重视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现了宪法学人在学术上的自我觉醒。这一转变将为宪法学研究开辟新的研究空间,注入新的活力;(4)年会的号召力逐年增强,与会者人数近些年来不断增加,让我们欣喜地看到了研究队伍的扩大。但其中也有些迹象值得思考,虽然该表格并无对数届年会的人员构成作具体分析,但依据年会综述可知,1986年年会中实际工作部门近30人(120人总数);1992年年会中从事理论研究人员66人,实际工作部门则达32人,而近些年来我们可以明显发觉实际工作部门的与会人数逐步减少。这里可能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有些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出现了脱离社会现实的现象,导致交流效益下降无法保证与会人员的多样性;二是宪法学理论研究更具创造力,而有些实际部门则更需要循规蹈矩,导致因交流目标发生分歧而无法产生共鸣;三是年会主办单位的变化,95年以前研究会主要依靠实际部门举办年会,在主题的选择侧重于实际问题的探讨,但95年以后主要由高校主办年会,主题的选择侧重于学术性命题的探讨等。

2、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题学术研讨会

除定期举办年会以外,宪法学研究会还针对急需解决的各种理论和现实问题每年举行2―3次专题的学术研讨会,深入探讨宪法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随着宪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宽和学术交流活动的频繁,宪法学研究会举办的专题讨论会活动呈增多的趋势。如1997年在人民大学召开了“纪念宪法颁布15周年座谈会”,1998年与北京市宪法学会联合召开座谈会“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暨宪法颁行16周年”,1999年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行了“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学术讨论会,2002年与厦门大学法律系联合举办了“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及其发展趋势”研讨会。在2004年度,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圆桌会。2005年夏季与河北大学联合举办了“和谐社会与宪政建设”学术研讨会。

专题研讨会主要是针对某一宪法学命题而召开,这也为深入探讨宪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开辟了新的形式。由于研讨会规模较小,与会者一般均是对既定专题有着精深研究的人员,讨论问题于是更有可能出现交锋、交流、辩论,深入的探讨使得达成共识的机会增加。如杭州召开的一次研讨会被评价为“一次颇有内实的圆桌会议,与会者们本着平等、真诚的精神进行了激烈乃至针锋相对的讨论,由此不仅显示出当下我国宪法学研究的热度,也显示出了我国当下宪法学界已经开始意识到通过学术上的对话和约定形成‘基本’的学术共识的重要性。” 必须承认的是,新形式或许由于不够开放,且缺乏综合学科的冲击、综合方法的挑战而使问题限于假性进步,而及时地公布这些研讨会的交流成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最终不断拓宽宪法学研究领域。

3、参与和推动国际宪法学交流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作为一个团体参与国际宪法学交流,主要通过参加国际宪法学协会举办的世界宪法大会、圆桌会议、执委会议的方式。国际宪法学协会于1981年9月成立,其宗旨在于促进各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比较研究、推动各国宪法学组织、宪法学家的学术交流并进行友好往来。

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张友渔、王叔文、浦增元先生先后担任过国际宪法学协会的执委。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也于1986年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了国际宪法学协会,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世界各国宪法学界的尊重。

在1987年主题为“论新型宪法”的第二届世界宪法大会上,以中国宪法学家张友渔为团长的代表团一行4人出席了大会,张友渔先生提交了“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发展”的报告。

1999年7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派出了以浦增元副总干事为团长的由来自全国各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和政法部门11名代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由国际宪法学协会举办的第五届世界宪法学大会。并将会议的主题和主要问题传递到国内,为我们及时了解国际宪法学研究动态,清醒地把握自己的研究步伐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2003年11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承办了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暨“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主题为“全球化背景下的宪政”、“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对私人财产权政府规制的限制”、“司法审查和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控制”等等。

2004年1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派员参加了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参与讨论“宪政:老概念、新世界”的主题。中国代表团在大会上和小组会上积极参与讨论,积极地向与会者介绍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和有关宪法修改的情况,受到与会者的广泛关注。

除了参加国际宪法学活动外,国内的宪法学人也正积极地开辟国际宪法学交流的多种渠道,不仅将国际宪法学知名专家请到中国来,也有为数不少的学者走出国门去到世界各国讲学与学术访问。不过,实事求是地说,作为研究会这一团体在参与和推动国际宪法学交流的状况未可乐观。如何传递我国宪法学研究成果和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才能形成共时话语,如何跟踪国际宪法学界的潮流,如何参与国际宪法学的研究过程等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善于挖掘和推出精通外语、专业过硬、又富有敬业精神的宪法学人,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国际宪法学界的交流。

4、协调和组织宪法学研究队伍

目前,全国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人数众多,且分布地区较为广泛,遍及全国。以宪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的理事会名单为例,目前研究会的理事达91名,均来自于全国2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校教师、研究所人员、国家机关工作的专家,平均年龄约为43.4岁。时至今日,宪法学研究会以其对宪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以及交流的开放性引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这一团体。截至目前,全国专门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学者和专家约1000人。可以说在中国,有着相当壮观的队伍在从事宪法学的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相对宪法学研究的沉寂局面和宪法学者的清贫状况而言,这是令人欣慰的事,同时也意味着宪法学研究会应担负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和时代使命。

5.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研究会在学会的工作中关注民主政治与法制发展的进程,积极发挥了学术的学术影响力。研究会的理事积极参与了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提出了许多具有学术价值的立法建议和研究报告。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先后向国家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立法建议稿和政策建议,发挥了研究会的专业团体作用。特别是2004年修宪时,研究会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向宪法修改小组提交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关于修改宪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从专业的角度,以学术眼光,提出了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其中部分建议被第四次修宪所采纳。

6.出版论文集

研究会根据学会的工作安排,不定期地出版了年会的论文集。从1985年开始,基本上两年出版一本论文集,及时反映了宪法学研究成果,推动了宪法学的研究工作。先后出版了《宪法与改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宪法的权威与地方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等论文集。为了进一步提高宪法学研究的专业化水平,从2001年开始,我们对原有的出版论文集的方式做了一些调整,出版了《宪法研究》。2005年开始,计划每年出版具有学术权威性的《宪法学年鉴》。

二、期待与展望

1、宪法学研究会的定位

通过考察宪法学研究会的发展过程,且虑及宪法学人与宪法学研究会的关系,我们认为法学会是法律人的学术共同体,而宪法学研究会则是宪法学人的学术共同体,也是宪法学人进行学术活动的自治团体。

20世纪50年代,社会学家希尔斯指出:“一个科学共同体的途径开始浮现出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规则,有自己的权威,这些权威通过自己的成就按照普遍承认与接受的标准而发生作用,并不需要强迫。” 大致说来,构成学术共同体的条件有:(1)明确的研究纲领,一个学术共同体内部人员共同遵从的理论主张和研究规范;(2)一个学术共同体(国内往往名之为学派),只有理论主张和研究规范显然不够,还必须有“旗帜”性人物,因为学术活动大都体现出很强的个性化特征,他们的个性化特征贯穿于一个学术共同体的学术活动中。

目前宪法学研究会已初步构成自洽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和宪法学交流机制,有了共同遵从的研究规范,也逐步显现出一定的学术流派,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共同的学术主张。可以说宪法学研究会具备作为学术共同体的特征。对于宪法学人而言,研究会是大家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的自治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内,宪法学人内部实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活动,并且独立于其他团体。

2、宪法学研究会的发展方向思考

宪法学研究会发展20年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宪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为宪法学人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学术园地。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目前研究会发展存在的不足,需要调整思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又要关注世界宪法学发展的新趋势,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宪法学研究会的各项工作。

(1)提高研究会的整合能力,展现研究会的学术合力

宪法学研究会作为国内统一的学术共同体,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专业协调能力。尽管20年来,我国出现过多次宪法方面的热点事件,也有过宪法学创新的契机,但我们仍然十分尴尬地发现,由于缺乏多元的学术交流语境,争鸣难以出现,导致基本范畴的共识还未普遍形成。学术研究队伍虽然不断扩大,但研究会自身的包容性尚待扩大,宪法学研究队伍整体的专业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研究内容上,研究会的总结前瞻性还不够,不能很好地引领未来的学术发展,致使学术力量处于浮离状态;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创新,导致问题研究无法冲出藩篱、达到新的研究高度。

(2)回归自治团体的定位

由于长期以来学会的学术发展的协调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研究会的自治性与相对独立性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作为相对独立的学人团体对于自身内部的事务应有一定规划和发展上的自主权,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也将逐步回归到规范和科学的轨道上。研究会自身的发展,应该是宽容与个性共在、自治与自觉并存,同时要能前瞻性地或第一时间对国家重大政治或社会变革做出宪法学的分析。

(3)培养研究会成员的共同责任感

共同责任感是一种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意识。但是当下研究会成员中,一些学术研究尚存在浮躁之气,不顾学术规律,求新变异;某些研究则丧失学术规范,影响了共同体的形象和声誉。另一方面个别研究会成员缺乏维护宪法学研究会运行的自觉意识、自律意识,如有的理事长期不到会,并不“理事”。

当然,培养宪法学研究会成员的共同责任感,既需要强调共同体的使命,同时也并不抹煞个人学术自由发挥的空间。毕竟“学术思想是个人志趣的志业,它需要无数个体的问题和个体的历史性思虑的积累”。 自由的学术表达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责任的约束。既然一个人愿意加入到该团体,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研究会成员的共同责任感成为一种普遍的情感时,研究会的发展也就会得到合力的推动。

(4)积极拓展研究会的活动空间

研究会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本身拥有较大的活动空间,但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使得研究会的活动目前仅限于召开年会和其他研讨会。我们尝试地拓展活动空间,争取更大范围内的自我发展。当然积极拓展活动空间的同时,研究会还需积极开辟多种财政支持渠道,如向国家和国际基金会争取更多资金支持,或接受委托研究宪法学范围内的重大课题,等等。研究经费的严重不足,使得研究会的发展受到较大限制。目前研究会的经费目前主要来源于中国法学会的拨款与理事会成员缴纳的会费。如何筹集更多的资金和支持同样也是研究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5)在学科共同体中发展宪法学

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研究会关注了当代法学研究中出现的综合化趋势,一方面强调宪法学主体性,另一方面也注意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今后研究会的重要任务是,积极推动宪法学的综合化趋势,提倡在学科的共同体中发展宪法学。

3、结语

我们今天回顾宪法学研究会的二十年来的发展轨迹,意在促使她在将来更加茁壮地发展,真正成为一个以宪法学人为核心的学术自治团体,成为宪法学人守护的学术共同体。当前,最为重要的就是这个团队内部交流的发展。广大的宪法学人应当更加珍惜宪法学研究会,从思想意识上认识到自己是这个学术共同体的一分子,要通过这一共同体发出自己的声音。让我们肩负起共同的责任,增强研究会的学术凝聚力,共同建设好宪法学研究会。只有这样,我们才不致于辜负时代与人民对宪法学人的期待,也才不辱中国宪法学者的历史使命。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纪念文集》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