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省法学会、广东商学院、广州大学承办,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协办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及"宪法与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今天在具有光荣历史传统的虎门镇召开了,在此,请允许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向此次会议的承办和协办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也预祝此次"宪法与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今年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得到迅速发展的一年。在今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2条至第17条。此次修宪,意义重大。正如田纪云副委员长所讲的那样:这次修宪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实践发展,只对需要修改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虽然只有六条,但意义十分重大。
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二是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肯定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除以上三点外,这次修改宪法,将农村集体组织的经营体制肯定下来,这对农村、农业与农民的稳定有重大意义。将国家镇压"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国家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等,也很重要。
此次修宪尤其是了强化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法律权威。江泽民同志在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座谈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982年制定的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江泽民还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现行宪法,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 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
李鹏同志先后两次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法律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学者对修改宪法的意见。并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通过这次对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不仅要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而且要在全社会更加牢固地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切实做到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总之,我国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和此次修改,更加完善。当前,应当大力宣传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我们这次"宪法与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召开的。此次学术研讨会将围绕着"宪法与依法治国",主要就宪法修正案的意义、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和如何进一步保证宪法实施三个问题展开学术讨论。虽然上述几个问题在以往的学术研讨会上都有所涉及,在座的各位干事、专家和学者在平时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也有所研究,但是,从整体上来研究"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探讨进一步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措施在今天显得意义特别重大。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我们宪法学者更应当信心百倍地借着目前宣传宪法的大好时机,对如何进一步保证宪法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进行全面、深入和细致的研究,争取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提供更多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最后,我衷心希望在座的各位干事、专家和学者能就此次学术研讨会所确定的主题集思广益、畅所欲言,努力把此次学术研讨会开好,提高此次研讨会的学术水准,使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