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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关于评选中国行政法学 “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优秀成果奖”的公告

表彰在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行政法治建设中取得突出成就、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法学者,激励和调动广大会员和全国行政法学者积极参与行政法学研究与实践,促进青年学者从事学术研究,推出高质量、创新性学术成果,推动我国行政法学的繁荣发展,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特设立中国行政法学“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 优秀成果奖”,并制定了《中国行政法学 “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详见附件)。

本次评选奖励工作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负责组织开展,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欢迎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取得突出成就、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法学者积极报名。

申请人请按上述《评奖办法》中的具体要求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提交《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申请书》(申请书请于首页左侧下载一栏下载)电子版和打印件各1份、成果2套。电子版发送到xingzhengfaxuehui@126.com,书面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邮编100088),收件人:王老师。请在信封上写明“评奖材料”。

为确保材料及时准确寄到,建议使用EMS邮寄。逾期不予接收。如有问题,请发送邮件至xingzhengfaxuehui@126.com或者拨打咨询电话:010-58908184。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

2015年6月1日

附件:

中国行政法学 “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

(2015年5月27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第六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行政法治建设中取得突出成就、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法学者,激励、调动广大会员和全国行政法学者积极参与行政法学研究与实践,促进青年学者从事学术研究,推出高质量、创新性学术成果,推动我国行政法学的繁荣发展,特设立行政法学“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 优秀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奖励工作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负责组织开展。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保证评奖质量,获奖名额宁缺毋滥。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候选人应该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研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终身成就奖

1、从事行政法学研究工作30年以上、年满70岁以上;

2、在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等等领域起到开创性、奠基性作用,并得到公认;

3、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广泛的学术影响力。

第六条 杰出贡献奖

1、从事行政法学研究工作30年以上;

2、在行政法学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

第七条 优秀成果奖

1、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

2、在1985年6月―2015年6月公开发表的学术专著或学术论文;

每位申请人限报一项科研成果。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副会长不列入申请人范围。

第三章 推荐、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实行推荐制,不受理个人的申请或自荐。

第九条 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现任会长、副会长推荐,每人每类奖项推荐人数限2名,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向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提交推荐名单。

第十条 终身成就奖设奖名额为2名。杰出贡献奖设奖名额为10名。

第十一条终身成就奖、杰出贡献奖由会长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最终决定获奖人选。

第十二条 优秀成果奖由个人自行申请,申请人需按要求在2015年6月20日之前提交《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申请书》电子版和打印件各1份、成果2套。电子版发送到xingzhengfaxuehui@126.com,书面材料邮寄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逾期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优秀成果奖设专著类与论文类。

专著类设特等奖2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

论文类设特等奖3名、一等奖5名、二等奖12名。

第十四条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设立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依据本办法对优秀成果奖的申请进行评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负责日常事务工作。评审办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由会长会议提名,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确定人选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具体程序

(一)由评审办负责在2015年6月27号之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全、填写不符要求、签章不齐等情形在评审前无法弥补的,不予受理。形式审查合格后,于2015年7月1日提交评委会评审。

(二)评委会采取审阅材料、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两轮评审。

第一轮评审为函审形式。评审办将全部有效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提供给评委,由评委在2015年7月15日之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

第二轮评审为召开评审会议形式。评审会议在2015年7月30日之前进行,评审会委员经充分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会议实际到会的评委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人选须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的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能透露评审专家,对评审过程中评委所发表的任何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与申请人有任何亲属关系的均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审定全部获奖名单,将评审结果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获奖成果名单有异议,可于2015年8月12日之前向评审办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匿名异议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学评审办收到异议申请后负责核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提交评审会审议,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项在2015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期间颁发获奖证书与奖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法治政府网http://law.china.cn/features/2015-06/01/content_7953144.htm。 发布时间:201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