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讨论会
时 间:3月30日(星期二)18:00
地 点:明德新闻楼0101
活动主题:借鉴美国“案例评点教学”的优秀学习模式和先进经验,在老师科学的、有效的指导下学会思考,改变传统的“老师讲、同学记”的形式,充分发挥同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同学们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实现师生全程互动,讨论案例,真正改变纯讲座灌输形式的案例评点。
指导老师:
莫于川
教授
案例:
董某的父亲1947年从某建业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岳阳路204号房产(现为岳阳路200弄14号)。
1947年
9月
1日
至
1968年
7月
16日
,董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文革期间,购买该房产的原始资料大部分先后灭失;后董某了解到有关档案在上海市B区房屋土管理处有保存,但因档案住处当时属于不公开范围而无法查询。
2008年
1月
20日
,上海市政府发布19号政府令《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同年
5月
1日
施行。该规定第3条规定,除依该规定第10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该规定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该规定的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董某于
5月
10日
委托其律师前往B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科口头查阅,被工作人员拒绝;其律师请求出具“拒绝查询”的局面意见,请求其办理正常的查阅登记手续,得到的答复是:“经工作人员查询,该处房产现并非董某所有,所以无须登记。”
5
月20日
,董某律师通过快递方式向B区房地产管理局送交了要求查阅的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后,该区房地产管理档案中心作出回复“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某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该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中心作出此回复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才可查阅与房产有关的原始凭证。”董某认为自己依法享有的信息查询权受到侵犯,应依法获得救济。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