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主要论文简介(2011年3-4月):基本权利&国家机构
2011年3―4月,14种主要法学期刊上共发表宪法学论文21篇,其中,宪法基础理论10篇,基本权利8篇,国家机构3篇。
本简介还选取了14种刊物之外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论文9篇,涉及宪法基础理论1篇,基本权利2篇,国家机构6篇。
两部分相加,本简介共包括2011年3-4月发表的宪法学论文30篇,其中,宪法基础理论11篇,基本权利10篇,国家机构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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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基本权利(10篇)
1、赵宏:《限制的限制: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内在机理》,载《法学家》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赵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所副教授。
内容摘要:与其它国家宪法的概括规定方式不同,德国《基本法》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各项基本权利条款中进行差异性处理,这种差异性处理通过对“法律保留”的不同规定而达成。作为重要补充,《基本法》又在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处对各基本权利条款中涉及的法律保留本身作了一般性限制。这样的限定模式,与其说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如说是对限制的限制。在此意义上,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规范的理性设计与保障人权目标实现之间的关联上,提供了一种立法经验示范
关键词:基本权利 法律保留 基本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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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宏:《作为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及其问题》,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赵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德国战后的基本权理论在主观权利属性之外,又发展出基本权作为客观价值决定的另一属性。通过强调基本权对于整体的法秩序均有约束作用,是所有公权力都应予尊重的“客观价值”,客观价值属性不仅为我们认识基本权提供了另一维度,亦使基本权的功能在原来的防御权功能基础上获得极大扩展。通过分析客观价值属性在德国法上的发展和塑造过程,及其在基本权功能拓展方面所引发的诸多讨论,来展示这一受到广泛赞誉的学理创设所具有的丰富内涵及其问题,同样能够为我国的相关学理带来启发。
关键词:基本权利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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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承铭:《论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理论基础、结构形式与中国实践》,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杜承铭,法学博士,法学教授,广东商学院副院长。
内容摘要: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有其宪法哲学基础,是权利需要决定了国家义务,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利理论为宪法权利国家义务的存在提供了宪法哲学基础。与不同的基本权利类型结构对应的国家义务结构类型包括基本权利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不同的国家义务主体对不同的国家义务履行的重点与方式是不同的。我国宪法建立了初步的国家义务宪法规范,但是对这些国家义务性规范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致使没有建立起我国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理论,从而使基本权利的保障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国家义务 结构体系
4、李勇:《公民宪法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李勇,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公民宪法义务已经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对公民宪法义务的深入研究有助于中国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回答了公民宪法义务是什么、他国宪法义务如何规定后,公民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道德、其他部门法义务等概念的关系成为宪法义务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 宪法义务 宪法权利 人性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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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廖丹:《宪法中住宅概念之研究》,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廖丹,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7级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住宅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场所,各国宪法都将住宅权作为基本的人权加以保护,但是当前宪法学理论对此研究的并不多。宪法中的住宅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而对于住宅概念需要从多角度来审视。宪法上的住宅以通识上的住宅为基础,根据权利的目的和性质,分为作为财产的住宅、作为隐私的住宅、作为社会保障的住宅三个层面上的概念。
关键词: 宪法 住宅 概念 隐私 财产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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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蔡建芳:《论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权利内容与国家义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蔡建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作为诸多国际人权文书中都予以规定的一项人权,参加文化生活权利在现实中却处于一种“被忽视”和“不发达”的地位,而权利内容不明确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及世界各国的保护实践,阐明参加文化生活权利主体享有的人权和国家承担的义务,有助于加深对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认识,并促进其实现。
关键词: 参加文化生活权利 主体权利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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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贵松:《我国优生法制的合宪性调整》,《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王贵松,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近代优生学勃兴于20世纪初,随后迅速应用于法制之中,并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归于沉寂。优生学自20世纪20年代传入我国,1950年之后日益付诸我国立法,形成了消极的优生法制。在我国,虽然优生法制已形成了从禁止近亲和患有不宜结婚疾病者结婚、绝育、出生前诊断到堕胎等一套过程化的优生措施,但这些措施不仅与婚姻自由、生育权、人性尊严等基本权利相抵触,而且加剧了胎儿生命权与女性自我决定权之间的紧张冲突,妨碍了正确的残疾观的形成。我国现阶段应当在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营造宽容和负责的社会氛围的基础上,在人权价值观的指导下对优生法制作全面检讨。
关键词: 优生学 优生法制 残疾观 人性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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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清、许蓓:《淫秽的宪法分析――性表达自由的视角》,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清,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许蓓,扬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一定意义上,淫秽体现的是一种自然的、本源的权利和自由,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它既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同时也是作为性权利必不可少的内涵之一,其实质就是宪法所应保护的性表达自由。性表达自由并不仅仅是性的权利,而是人的权利,将性表达自由作为一种人权予以法律保护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具有无可替代的宪法价值。
关键词: 淫秽 性表达自由 宪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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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绍坤、王洪平:《从财产权保障视角论我国的宪法财产权条款》,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房绍坤,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洪平,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宪法财产权条款是一国宪法确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地位的规范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是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但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采不完善的“保障+剥夺”二层结构,因而应予修正,改采完善的“保障+限制+剥夺”三层结构。一国宪法财产权条款所保障的财产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一切具财产价值的私法上的权利和公法上的权利都在其内,具财产价值的期待性权利乃至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财产也可以有条件地包括其内。宪法财产权条款为一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提供双重保障机制,即个别保障与制度保障、存续保障与价值保障,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在此方面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关键词: 宪法财产权条款 规范意义 财产范围 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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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远征:《论作为自己决定权的姓名权――以赵C姓名权案为切入点》,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刘远征,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发在赵C姓名权案中,赵C据以对抗国家公权力干涉的姓名权,不是作为普通民事权利的姓名权,只能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姓名权,它属于自己决定权的范畴。自己决定权是指公民对于与个人人格意义上的生存密切相关的私人事项,在不受公权力介入、干涉的情形下可由个人自律决定的自由。公权力在对姓名权在内的自己决定权进行限制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尤其需要注意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关键词: 赵C姓名权案 姓名权 自己决定权 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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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国家机构(9篇)
1、韩大元:《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地方人大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拓展了人大监督的方式,强化了人大监督的规范性。鉴于检察机关的国家性,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既要遵循人大监督集体性、谦抑性和原则性的一般界限,又要遵循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特别界限,即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超越地方权力;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只能是合法性监督,不能是合目的性监督;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需具备严格的规范性与程序性。
关键词: 地方人大 监督 检察机关 国家属性 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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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斯彬:《人大代表不适合参与纠纷解决――以泉州市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陈斯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能动司法延续了个案监督的争议。泉州中院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创新,可以看作能动司法的一个个案。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要以法院介入社会为前提,违背司法中立被动的立场。尤其人大代表的介入会使诉讼调解更加偏离法律,更勿论实现司法独立和人大监督共容的理想。作为人大代表参与纠纷解决依据的宪法第76条,本质上是提倡性条款,其内容也主要是人大监督权的延伸。归根到底,人大代表的身份不仅不适合参与诉讼调解,也不适合参与纠纷的解决。由此可见,能动司法引入其他力量只能化解对司法无能的指责。各种权力应该根据其本质而运作。
关键词: 司法独立 监督权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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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莉:《对我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权的几个问题的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莉,法学博士,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
内容摘要:在我国,人大代表享有不受逮捕权的人身特别保障制度。就我国目前宪法和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而言,还存在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必要。例如人大代表是从具备代表身份开始还是从正式行使代表职权开始享有“不受逮捕权”;不受逮捕权中的“逮捕”是否涵盖一切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对于院内现行犯是否完全不适用“不受逮捕权”;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对逮捕的许可仅仅是形式上的一种同意程序,抑或可以对逮捕的理由依据等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及这种许可是否可附带期限或条件;对乡级人大代表的逮捕采用事后报告的方式是否有不合理之处。
关键词: 人大代表 不受逮捕权 问题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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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前红、黄明涛:《城乡选举权平等制度实施之探讨》,载《江苏行政管理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秦前红,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黄明涛,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之前的“, 四分之一”条款,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但是,这远远不是选举权平等的实现。此外,在城乡分别选举的情况下,无论是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计算与分配,还是选举主持机构的职能安排,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设计,而程序上的缺失必然会减损选举权的平等价值。选举法需要更为精细化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城乡二元选举体制 农民代表 城市代表 选举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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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童之伟:《特别行政区制度已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童之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基本政治制度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非基本政治制度可以成长或转化为基本政治制度,反之亦然。从宪, 法、法律的角度, 看,特别行, 政区制度具有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备结构性要素。因刚形成和待成长等原因,特别行政区制度实际的重要程度在其产生和形成的最初十余年却并不足以使, 其具有基本政治制度的现实, 地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行政区制度渐趋成熟,今日它已不仅在宪法、法律上是基本政治制度,在事实上也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据以否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有基本政治制度属性的“依据”站不住脚。
关键词: “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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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冉富强:《公债发行的宪法实体控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冉富强,法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内容摘要:为维护主权信用健康,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财政赤字和公债发行均应受到宪法控制。首先,宪法应当分别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种类作出明确限定。其次,宪法应当对公债用途予以明确界定,严格杜绝利用公债支应日常公共财政。再次,各类公债的发行总量要由宪法予以限制。最后,各类公债的最长期限也要由宪法控制,以保障代际人权和维护代际公正。
关键词: 公债 种类 用途 总量 期限 宪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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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秦前红:《房地产市场行政规制与政府权力的边界》,载《法学》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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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汤啸天:《政府限制乞讨与保护儿童权利》,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汤啸天,上海政法学院编审。
内容摘要:乞讨虽是成年公民的自由,但任何人均无义务向乞讨人施舍。承认成年公民乞讨自由与适度限制乞讨,应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意。政府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主动救助、强制救助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应当视为未成年人的自愿接受。政府有权适度限制乞讨行为。其一,应当区分行乞的主体;其二,应当区分行乞的地点;其三,应当区分善意乞讨与恶意乞讨;其四,应当区分谋生性乞讨与经营性乞讨。应当按照“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儿童权利。政府是保护儿童权利的第一责任人,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严密化,保护儿童权利必须打通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
关键词: 流浪乞讨 儿童权利 最大利益原则 适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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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海良:《全球结社革命的主权理论反思》,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严海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发端自20世纪后半期的“结社革命”见证了公民社会的全球复兴,拓展乃至重构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与制度空间。然而,现有的结社革命理论并没有能够认真对待公民社会组织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主权的视角来看,结社革命固然是个人权利成长的历史表征,但它同样是一个主权观念不断被重塑的产物;另一方面,对公民社会组织与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考察表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则需要我们进一步从关系性视角反思主权的正当性,重解主权,乃至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兴起提供合法性依据。
关键词: 结社 主权 公民社会 结社革命 关系性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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