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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新论

《法学家》2014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

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

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家2014 (1) 43-55

一、《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
(一)机构改革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任务
(二)修改《食品安全法》的方法与价值取向
(三)《食品安全法》的功能和价值定位
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的完善
(一)风险交流的作用
(二)风险交流的目标和手段
三、生产经营者的协治与合法规范运营机制
(一)生产经营上的协治体制
(二)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机制
(三)标准制度的健全与协治
四、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政府作用
(一)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过程论视角
(二)政府监管过程中的协作、协调和队伍建设
(三)食品安全法体系的层次性与许可合理化
(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的完善
五、消费者和媒体的定位
(一)消费者的食育
(二)风险交流中的媒体作用

  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杨建顺].pdf

制宪权与人权关系探源

――以西耶斯的宪法人生为主线

王建学,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法学家2014 (1) 162-174

摘要 西耶斯并非决断主义制宪权观的源头。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制宪权仅限于决定政制,而人权作为价值规范是其前提和目标。制宪权的至上性只是相对于宪制权而言,它服从于国民主权原则之下的代表制,且蕴含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大革命之后,西耶斯意识到制宪权的危险并将其掩藏,构想了宪法审查会以实现违宪审查、宪法改良和人权的终极保障。我国“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者在论战中各执制宪权与人权,但都忽视了西耶斯这个重要的理论源头。特别是前者在阐释西氏的制宪权理论时切断了与人权的关联,将制宪权的客体从政制扩大到政治体本身,将规范主义替换为决断主义,忽视宪法在民主正当性之外的规范正当性。“政治宪法学”应当以积极姿态有效地融入人权话语,从而走出理论泥淖。

关键词 制宪权   人权   宪制权   西耶斯   宪法的规范正当性

  制宪权与人权关系探源――以西耶斯的宪法人生为主线[王建学].pdf

风险规制时代的授权与裁量

――“美国货运协会案”的启示

金自宁,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副教授。

法学家2014 (3) 163-175

摘要 风险社会中,风险规制成为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行政裁量权由此进一步扩张。对美国货运协会案的思考可揭示,美国公法上通过司法审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两种传统进路,即“审查授权的可理解性”与“审查裁量的合理性”,在功能上可以相互替代,同时也并未排除他种可能;而这些可替代方案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复杂的当代风险规制活动是否具有符合实际的理解。

关键词 美国货运协会案   风险规制   司法审查   行政裁量

  风险规制时代的授权与裁量――美国货运协会案的启示[金自宁].pdf

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

王贵松,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家2014 (4) 150-165

摘要 基于法制革新的需要,借助于翻译介绍,清末从日本大量引入了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知识。在清末民初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时,具有两大法系背景的两派学者展开了一场论争,波及行政法的界定及其功能定位,促进了行政法学的中国化。1920年,钟赓言在朝阳大学法律科的行政法总论讲义印刷刊行。这一体系完整、定位准确、思想先进的行政法学教材,确立了行政法学的法学属性和近代法属性,奠定了中国行政法学的骨架和品格,标志着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

关键词 行政法学中国化   中国行政法学   大陆法系   钟赓言

  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王贵松].pdf

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

李忠夏,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家2014 (5) 15-33

摘要 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前提下,基本权利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国家公权力对个体自由的侵犯,并形成以“防御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对基本权利的解读主要受功利主义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经济领域的社会自治。但随着自由经济问题的凸显,市民社会的理想结构也呈现出了内在困境,基本权利的功能也不能仅以保障个体自由加以涵盖。社会领域日益分化,市民社会分化为利益和功能各不相同的社会子系统,基本权利需要在社会不同层面的自由之间实现“价值权衡”。基本权利实现了由对抗国家向社会整合的转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扩充了国家权力,如果仍以传统目光审视今日基本权利之功能,则不免使基本权利的保护难以适应社会的变迁。国家与社会的融合趋势明显,其背后是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由此构成不同社会功能系统之间既分化、又耦合的关系,今天的基本权利的教义学体系恰是对这种社会变迁的回应。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社会功能   法教义学   结构耦合   市民社会

  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李忠夏].pdf

区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叶必丰,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家2014 (6) 1-11

摘要  在应然层面,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主体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源于政府的诚实信用原则。政府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实定法依据,是宪法上的“法治国家”条款、单行法条款和判例。区域合作协议也具有对缔约主体实现拘束的可能性,即被适用或被实施的可能性。实现拘束的机制是组织法机制和基于组织法的责任追究机制,动力在于公众的推动。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区域合作协议,经立法程序或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同意,对公众具有直接规制力。区域合作协议经组织机构实施,或通过行为法机制,对公众具有间接规制力。

关键词: 区域合作协议  行政协议  拘束力  实效  规制力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