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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主要论文简介(2011年7-8月)
2011年7-8月,14种主要法学期刊上共发表行政法学论文13篇,其中,行政法基础理论3篇,行政法主体论2篇,行政行为论4篇,行政救济论4篇。
本简介还选取了14种刊物之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学论文12篇,涉及行政法基础理论3篇,行政法主体论1篇,行政行为论4篇,行政救济论4篇。
两部分相加,本简介共包括2011年7-8月发表的行政法学论文25篇,其中行政法基础理论6篇,行政法主体论3篇,行政行为论8篇,行政救济论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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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政法基础理论(6篇)
1、袁曙宏:《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和制度逻辑》,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台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本文从法律地位、价值取向和制度逻辑三方面结合的视角,依次探讨了《行政强制法》的地位、所涉重要关系、行政强制的界定、原则、设定、种类、程序、执行体制和法律责任等九个基本问题,以期对准确把握该法的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和实施该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 法律地位 价值取向 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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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哲:《紧急状态应对机制中的民生至上理念――从日本“3・
作者简介:曾哲,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厦门大学博士后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2011 年3月11日本近海发生9.0 级地震,海啸、核泄漏不期而至,引发日本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无序与法律救济上的无助,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突发性危机或紧急状态下的民生保障问题的反思。本文以关乎人的最基本权利之民生保障为中心,论述在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下国家法律对民生保护的应对之策。一个国家或民族或地区在面临突发的紧急的危险状态下,该怎样正当行使国家公权,有理有利有限地克减民生,遮蔽基本人权事项,这是很值得研究和必须回答的问题。当面临紧急状况时,作为执政者不应是一个简单的实用主义者,更不能开启行政乃至司法任意性和主观性的窗口。否则,是对现代民主国家法治与民生保障的二重嘲讽。
关键词: 民生 民生至上 突发事件 紧急状态 公法视角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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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凌云:《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合法预期在英国发展的总体脉络是由程序性保护发端,向实体性保护走去,赔偿性保护却简约不占主流。它经由一个个判例逐步发展而来。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发展的基础是实用主义而非理论原则。但是,经过法院的持续努力,理论上已蔚为大观,面相也逐渐清晰起来,并形成自洽的体系。英国的合法预期远播海外,然而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在继受中也因本土观念的影响而发生了流变。英国的合法预期与德国的信赖保护、美国的禁止反言有着近似的功效,也有着实质差别。
关键词: 英国 行政法 合法预期 起源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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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建顺:《论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必须是多元价值和利益的体现。作为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摩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规定行政过程中诸种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全面体现各方利益诉求,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地方利益。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须强调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在确保各类参与途径畅通,建构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的同时,注意避免"民主政治原则腐化",以正当程序的理念进行权力配置。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利益均衡 参与型行政 民主政治原则腐化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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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莫于川:《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从中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视角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世界民主化浪潮催生参与式行政的兴起,使之逐渐成为现代行政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参与式行政将公众纳入行政过程,促进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参与式行政是一项逐渐发展中的系统工程,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参与式行政的法制模式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通过对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将为行政领域公众参与的法治化和最终实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效推动我国的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进程。
关键词: 行政参与 行政民主 法治政府 服务型政府 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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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沈岿:《行政自我规制与行政法治:一个初步考察》,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实施的规制,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工具,但它们作为外部规制力量,有其局限之处,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的政治、法律情境之中。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法理型统治的选择、民主和法治的意识形态和现实需求、行政的民主合法性压力以及官僚科层制结构等诸多动力之下,行政自我规制一直是推进行政法治的另一重要力量。该力量的效用应予认真对待、予以积极评价,却不可过分依托,外部规制仍然是更需要发展的。
关键词: 行政法治 自我规制 外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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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行政法主体论(3篇)
1、王克稳:《政府业务委托外包的行政法认识》,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克稳,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民营化思潮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双重影响下,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渐成我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从行政法视角对委托外包的政府业务进行了梳理,认为我国外包的政府业务可以划分为政府行政性业务、政府事业性业务和政府经营性业务,三类不同的政府业务委外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属性,应当分别规范:政府行政性业务委外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委托,由行政委托制度规范,政府事业性业务委外可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由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调整,而政府经营性业务委外为政府特许经营,应适用行政许可法及规范政府特许经营方面的特别法。
关键词: 政府业务 委托外包 行政委托 政府采购 政府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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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边界之界定》,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谭九生,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职业协会惩戒权的主体是职业协会而不是协会的主管行政机关。惩戒权拘束的客体是违法行为以及与职业有关的不当行为,不包括与职业无关的不当行为。在内容方面,职业协会惩戒规则不可设置有关限制成员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的惩戒种类,这属于“加强型”法律保留。而惩罚金、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终身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等惩戒种类,可先由国家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后由职业协会惩戒规则具体化, 这属于“框架性”法律保留。职业协会无需法律保留可自行创设的惩戒种类,包括警告、训诫、内部通报批评、一定期限的暂停执业资格、剥夺协会章程所赋予的利益等。
关键词: 职业协会 惩戒权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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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良国:《再论公务员违反禁止性规定订立营利性合同的效力――以学界通说和法院判决为评判对象》,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
作者简介:孙良国,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
内容摘要:依照学界通说和法院的绝大多数现行判决,《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对合同效力不生影响。该观点误解了公私法关系,合同法应在允许范围内为国家规制目标服务。将公务员违规订立营利性经营合同认定为无效,具有更明显的反对非法行为、隔断公务员与经济利益链接及实现立法目的的优势,且具有结果妥当性,能增加违法行为披露几率。基于我国国情,该类合同的效力应依客观标准统一认定为无效,与公务员是否滥用权力及耽误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
关键词: 合同效力 效力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规定 立法目的 公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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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行政行为论(8篇)
1、周佑勇:《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载《法学家》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面对裁量基准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发展,亟待从制度层面对裁量基准的性质、功能和边界加以合理的定位。在行政自制的视角下,考察各地所推行的裁量基准实践,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应当被看作一种行政自制规范。它对裁量权正当行使的自我控制功能,主要是通过情节的细化和效果的格化技术,来达到对裁量权的限定、建构和制约。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自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对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充分把握三个方面的平衡,即在羁束与裁量之间的平衡、在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平衡以及在自制与他制之间的平衡。有必要倡导一种功能主义的行政自制观,以此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的新发展。
关键词: 行政裁量 裁量基准 行政自制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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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莫于川:《中国行政规制改革的若干地方经验及其背景分析》,载《人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1卷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起着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诸多地方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经验值得关注和研究。在行政改革深化和行政法制转型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出地方政府机关推动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地方经验就是一个缩影。必须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社会背景、基本趋势和法治化路向,在行政民主观和现代依法行政理念的指引下,由过去的集权行政、粗放行政、人治行政、管理行政,逐步转向民主行政、科学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稳健推进行政法制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远大目标。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获奖项目为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行政法制 规制改革 地方经验 民主行政 法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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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喻少如:《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喻少如,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法政系副教授, 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行政给付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规范裁量权行使、提升行政给付效率,特别是有助于建立行政主体与给付相对人合作型行政。在行政给付程序设计上,究竟是以申请人为本位还是以行政机关为本位,或者以利益平衡为追求指向,既能兼顾尊严和公平,又能实现效能,行政机关给付目的的取舍相当重要。我国社会救助立法中的行政给付程序制度诸多不足,必须在《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中予以完善:增加受助对象的权利条款;倡导“亲民”行政程序;扩大听证程序在社会救助中的适用;规范社会救助的调查程序。
关键词: 社会救助 行政给付 行政程序 给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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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麟:《行政附款行为属性三论》,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麟,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行政附款行为的属性规定能够为辨识行政附款现象提供丈量的基准,同时也是解决行政附款的可容许性问题的前提,更为合理规制行政附款行为所必需。通过分析行政自由裁量与羁束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主行政行为与从行政行为等几种行政行为分类与行政附款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明确行政附款行为应当指涉哪些行政活动或行为,并进而为各类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判定提供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行政附款 行政附款行为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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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麟:《行政行为附款的几个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王麟,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附款现象存在于行政活动的许多领域,如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由于附款的渊源、行政行为的地位、概念模式以及思维定式等原因,行政附款一般是指行政行为附款。在行政行为的附款之中,附款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所加的限制,并与所附行政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必要条件或不可或缺条件是附款与行政行为内容规定的辨识标准。
关键词:附款现象 行政附款 行政行为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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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涛:《论美国管制征收的认定标准》,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彭涛,西北政法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管制征收是在政府管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私人使用不动产的权益而在美国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征收理论。只有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政府对私人使用不动产的管制转化为征收,即出现了管制征收。美国管制征收的认定由价值减损标准、违宪条件标准、明确的投资回报期待以及政府行为的性质等四个主要标准来认定。
关键词:管制征收 认定标准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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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保英:《行政处罚并用研究》,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行政处罚法治化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改变和完善的始点与终点,其中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处罚适用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法治在一定阶段的必然,没有并用可能难以做到过罚相当;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必须依法为之,对行政处罚并用进行必要的法律控制是完善行政处罚实施制度的必要选择。基于此,必须确立行政处罚并用的法律原则、规定行政处罚并用的禁止事项、明确行政处罚并用的适法主体、规范行政处罚并用的程序规则。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并用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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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杜颖、王国立:《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的性质解析》,载《法学》2011年第8期
作者简介:杜颖,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王国立,内蒙古赤峰市工商局红山区分局。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既不是备案行为,也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从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后果等角度分析,它是行政确认行为,兼具司法行为的特征。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专利审查的去地域性和去行政化的发展趋势,为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的性质作了注解。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授权行为 确权行为 行政许可 行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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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行政救济论(8篇)
1、胡建淼、唐震:《行政诉讼调解、和解抑或协调和解――基于经验事实和规范文本的考量》,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唐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8级博士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已经成为共识,但目前存在调解、和解以及协调和解三种概念表述,需要加以梳理与辨识。学界主要认为三者实质内涵相同或者三者存在法院介入程度的区别。通过经验事实的考察,发现协调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吸收各方力量协调处理案件,促使当事人和解,以原告撤诉为标志的案件处理方式。通过对规范依据的分析,发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以司法文件作为依据;行政诉讼和解的依据则是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规定;而行政诉讼调解如果存在的话,则与民事诉讼有关调解工作的规范依据相一致。由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已经突破了诉讼规则的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在性质上只能归属于法院的工作机制,而非诉讼制度;而诉讼法上意义的行政诉讼和解与其现实样态相互背离,导致规范与事实彼此错位,不宜作为表述行政诉讼调解内涵的法律术语;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具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范体系,能够涵括当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基本特征,可以正式引入行政诉讼之中。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调解 和解 协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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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保英:《论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成本权衡》,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内容摘要:行政成本权衡是司法审查中一种相对深层次的行为,其具有深化司法审查内涵、扩大司法裁量权、促使行政权理性化的价值。如果合理性审查制度能够建立,那么,探讨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成本权衡既有理论依据也有实践上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在日后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确立行政成本控制原则,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概括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关键词: 司法审查 行政成本 投入与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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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越峰:《高等学位授予要件设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及其意义》,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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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龙非:《中德履责之诉适当性研究进路之比较》,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龙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学界与实务界就履责之诉的适当性长期未能形成根本性共识。我国的履责之诉适当性的研究是从界定行为类型入手,而这一研究进路是导致我国关于履责之诉适当性争议不休的根源。从履责之诉的适当性的研究进路入手,分析德国关于履责之诉适当性的研究思路,借鉴德国的诉讼目标模式,将是解决争议的新思路。
关键词: 诉的类型 诉的适当性 履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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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万华:《行政复议程序反司法化定位的思考及其制度重构》,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反司法化定位下的现行行政复议程序欠缺程序公正的基本制度要素,不利于公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司法化的主张并非将司法程序全盘照搬至行政复议,实质在于将体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引入行政复议中,在行政复议中确立公正程序的各项基本原则,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在此基础上完成正当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重构,具体包括回避制度、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制度、言词辩论制度、复议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等。
关键词: 裁决争议 权利救济 程序公正 公开审理 言辞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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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必新:《使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当着重把握的若干问题》,载《法律适用 》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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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锴、杨福忠:《论信访救济的补充性》,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杨福忠,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次
8、孙大雄:《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作者简介:孙大雄,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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