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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新论

行政法学主要论文简介(2011年7-8月)

摘要:一、利益多元性与行政法政策学 二、行政立法的参与和利益表达 (一) 参与型行政理念与行政立法 (二) 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机制 (三) 行政立法过程的利益表达 (四) 行政立法过程的利益均衡 三、舆论监督与公共利益 四、对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 五、行政立法的保障机制 (一) 行政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与保障机制 (二) 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参与、分权决策机制 六、“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克服 (一) 权力配置中正当程序的视角 (二) 警惕行政立法中的“民主政治原则腐化” (三) 以正当程序的理念进行权力配置 结语――注重民主参与,强调专家论证,全面利益衡量

关键词:

行政法学主要论文简介(20117-8月)

 

20117-8月,14种主要法学期刊上共发表行政法学论文13篇,其中,行政法基础理论3篇,行政法主体论2篇,行政行为论4篇,行政救济论4篇。

本简介还选取了14种刊物之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学论文12篇,涉及行政法基础理论3篇,行政法主体论1篇,行政行为论4篇,行政救济论4篇。

两部分相加,本简介共包括20117-8月发表的行政法学论文25篇,其中行政法基础理论6篇,行政法主体论3篇,行政行为论8篇,行政救济论8篇。

欢迎提出补充建议。如对本栏目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发邮件至tianwei0318@sina.com. 

 

壹、行政法基础理论(6篇)

1、袁曙宏:《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和制度逻辑》,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

作者简介: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台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本文从法律地位、价值取向和制度逻辑三方面结合的视角,依次探讨了《行政强制法》的地位、所涉重要关系、行政强制的界定、原则、设定、种类、程序、执行体制和法律责任等九个基本问题,以期对准确把握该法的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和实施该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  法律地位  价值取向  制度逻辑

目次

一、《行政强制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
(一)《行政强制法》出台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行政强制法》出台重在解决行政强制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
(三)《行政强制法》出台符合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
二、《行政强制法》需要平衡的若干重要关系
(一) 关于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二) 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三) 关于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关系
(四) 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五) 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三、行政强制的界定
(一) 关于“二行为说”与“三行为说”
(二)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二)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三)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 行政强制禁止谋利原则
(五) 权利救济原则
五、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问题
(二)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设定问题
(三) 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听证制度与事后评估制度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七、行政强制的程序
(一)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二)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三)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八、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一) 行政强制执行的双轨制
(二) 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九、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

 

2、曾哲:《紧急状态应对机制中的民生至上理念――从日本“3 11 地震紧急状态说起》,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4

作者简介:曾哲,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厦门大学博士后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2011 311日本近海发生9.0 级地震,海啸核泄漏不期而至引发日本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无序与法律救济上的无助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突发性危机或紧急状态下的民生保障问题的反思本文以关乎人的最基本权利之民生保障为中心论述在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下国家法律对民生保护的应对之策一个国家或民族或地区在面临突发的紧急的危险状态下该怎样正当行使国家公权有理有利有限地克减民生遮蔽基本人权事项这是很值得研究和必须回答的问题当面临紧急状况时作为执政者不应是一个简单的实用主义者更不能开启行政乃至司法任意性和主观性的窗口否则是对现代民主国家法治与民生保障的二重嘲讽

关键词: 民生 民生至上 突发事件 紧急状态 公法视角 地震  

目次

一、问题意识
二、“紧急状态”法益及理论源流
(一) 紧急状态的语义生成与学理意涵
(二) “紧急状态”法理语义的本土化检讨
三、紧急状态下民生保障与克减
(一) 民生为本:紧急状态下公益性条款对民生权利的限制
(二) 民生为贵:紧急状态下民生权利的法律保留
(三) 民生惟实: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受限的比例原则
四、结语
 
 

3、余凌云:《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4

作者简介: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合法预期在英国发展的总体脉络是由程序性保护发端,向实体性保护走去,赔偿性保护却简约不占主流。它经由一个个判例逐步发展而来。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发展的基础是实用主义而非理论原则。但是,经过法院的持续努力,理论上已蔚为大观,面相也逐渐清晰起来,并形成自洽的体系。英国的合法预期远播海外,然而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在继受中也因本土观念的影响而发生了流变。英国的合法预期与德国的信赖保护、美国的禁止反言有着近似的功效,也有着实质差别。

关键词: 英国  行政法  合法预期  起源  发展

目次

一、引言:概念的起源
(一) 一桩公案
(二) 新的智识
二、从程序性保护起步
(一) 几个经典判例
(二) 理论沉淀
(三) 比较的视野
三、走向实体性保护
(一) 曙光初现
(二) 考夫兰案
(三) 之后的发展
(四) 比较的发展
四、结束语

 

4、杨建顺:《论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8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必须是多元价值和利益的体现。作为规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摩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规定行政过程中诸种关系的法,行政法必须全面体现各方利益诉求,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地方利益。科学、民主的行政立法,须强调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在确保各类参与途径畅通,建构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的同时,注意避免"民主政治原则腐化",以正当程序的理念进行权力配置。

关键词: 公共利益  利益均衡  参与型行政  民主政治原则腐化  正当程序

目次

一、利益多元性与行政法政策学
二、行政立法的参与和利益表达
(一) 参与型行政理念与行政立法
(二) 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机制
(三) 行政立法过程的利益表达
(四) 行政立法过程的利益均衡
三、舆论监督与公共利益
四、对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
五、行政立法的保障机制
(一) 行政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与保障机制
(二) 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参与、分权决策机制
六、“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克服
(一) 权力配置中正当程序的视角
(二) 警惕行政立法中的“民主政治原则腐化”
(三) 以正当程序的理念进行权力配置
结语――注重民主参与,强调专家论证,全面利益衡量

 

5、莫于川:《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从中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视角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世界民主化浪潮催生参与式行政的兴起使之逐渐成为现代行政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参与式行政将公众纳入行政过程促进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参与式行政是一项逐渐发展中的系统工程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参与式行政的法制模式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通过对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将为行政领域公众参与的法治化和最终实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效推动我国的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进程

关键词: 行政参与  行政民主  法治政府  服务型政府  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

目次

一、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背景、基本概念和法治价值
(一) 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背景和基本概念
(二) 研究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学术价值
(三) 构建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实践意义
二、参与式行政在我国行政法制领域的具体表现
三、参与式行政及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观点述评
(一) 参与式行政及其法律问题的有关著作
(二) 参与式行政及其法律问题的有关论文
四、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重点
(一) 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目标
(二) 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内容
(三) 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重点
展望: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正在中国积极探索发展着

 

6沈岿:《行政自我规制与行政法治:一个初步考察》,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

作者简介: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实施的规制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工具但它们作为外部规制力量有其局限之处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的政治、法律情境之中。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法理型统治的选择、民主和法治的意识形态和现实需求、行政的民主合法性压力以及官僚科层制结构等诸多动力之下行政自我规制一直是推进行政法治的另一重要力量。该力量的效用应予认真对待、予以积极评价却不可过分依托外部规制仍然是更需要发展的。

关键词: 行政法治  自我规制  外部规制

目次

一、外部规制的成就和局限
二、日趋重要的行政自我规制
(一) 规则制定程序与合法性审查
(二) 备案审查制度
(三) 行政裁量基准
三、行政自我规制的发展动力
(一) 法理型统治
(二) 民主、法治意识形态与现实需求
(三) 行政的民主合法性压力
(四) 官僚科层制的结构
四、结论:重要的但有限

 

贰、行政法主体论(3篇)

1、王克稳:《政府业务委托外包的行政法认识》,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

作者简介:王克稳,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民营化思潮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双重影响下,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渐成我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从行政法视角对委托外包的政府业务进行了梳理,认为我国外包的政府业务可以划分为政府行政性业务政府事业性业务和政府经营性业务,三类不同的政府业务委外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属性,应当分别规范:政府行政性业务委外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委托,由行政委托制度规范,政府事业性业务委外可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由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调整,而政府经营性业务委外为政府特许经营,应适用行政许可法及规范政府特许经营方面的特别法

关键词: 政府业务 委托外包 行政委托 政府采购 政府特许经营

目次

一、政府业务委托外包的涵义与类型
二、政府行政性业务委外:行政委托
三、政府事业性业务委外:特殊的政府采购
四、政府经营性业务委外:政府特许经营
五、余论

 

2、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边界之界定》,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

作者简介:谭九生,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职业协会惩戒权的主体是职业协会而不是协会的主管行政机关惩戒权拘束的客体是违法行为以及与职业有关的不当行为,不包括与职业无关的不当行为在内容方面,职业协会惩戒规则不可设置有关限制成员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的惩戒种类,这属于加强型法律保留而惩罚金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终身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等惩戒种类,可先由国家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后由职业协会惩戒规则具体化, 这属于框架性法律保留职业协会无需法律保留可自行创设的惩戒种类,包括警告训诫内部通报批评一定期限的暂停执业资格剥夺协会章程所赋予的利益等

关键词: 职业协会 惩戒权 边界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惩戒权行使的主体
三、惩戒权规范的客体
四、惩戒权的内容
(一) 法律保留原则能否在社会自治行政领域中适用
(二) 法律保留原则在社会自治行政领域中适用的法理基础
(三) 法律保留原则下的职业协会惩戒种类体系之建构

 

3孙良国:《再论公务员违反禁止性规定订立营利性合同的效力――以学界通说和法院判决为评判对象》,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8

作者简介:孙良国,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

内容摘要:依照学界通说和法院的绝大多数现行判决,《公务员法53条第14项规定对合同效力不生影响该观点误解了公私法关系合同法应在允许范围内为国家规制目标服务将公务员违规订立营利性经营合同认定为无效具有更明显的反对非法行为隔断公务员与经济利益链接及实现立法目的的优势且具有结果妥当性能增加违法行为披露几率基于我国国情该类合同的效力应依客观标准统一认定为无效与公务员是否滥用权力及耽误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

关键词: 合同效力  效力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规定  立法目的  公私法关系

目次

一、学界通说: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订立的合同有效
(一) 合同有效论
(二) 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个案
二、法院主流判决: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不影响合同
效力
(一) 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 法院对该合同效力的立场
三、应然和理想的选择:合同无效――对学界通说与法院观点的分析和批判
(一)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及其理解误区
(二) 判断公法规定在民法上是管理性规定或效力性规定的基本逻
(三) 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必须无效才是适当的结果吗?
四、附论:合同无效利于增加违法行为发现几率且与是否滥用权力无关
(一) 合同无效利于增加违法行为的发现几率
(二) 合同无效与公务员是否滥用权力无关
结论

 

叁、行政行为论(8篇)

1、周佑勇:《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载《法学家》2011年第4

作者简介: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面对裁量基准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发展,亟待从制度层面对裁量基准的性质、功能和边界加以合理的定位。在行政自制的视角下,考察各地所推行的裁量基准实践,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应当被看作一种行政自制规范。它对裁量权正当行使的自我控制功能,主要是通过情节的细化和效果的格化技术,来达到对裁量权的限定、建构和制约。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自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对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充分把握三个方面的平衡,即在羁束与裁量之间的平衡、在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平衡以及在自制与他制之间的平衡。有必要倡导一种功能主义的行政自制观,以此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的新发展。

关键词: 行政裁量  裁量基准  行政自制  功能主义

目次

一、裁量基准的性质定位:一种行政自制规范
(一) 理论上的不同认识
(二) 基于实践的观察
(三) 作为行政自制规范的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的自我控制技术与功能
(一) 裁量权的限定
(二) 裁量权的建构
(三) 裁量权的制约
三、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自制规范的边界
(一) 羁束与裁量之间的平衡
(二) 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平衡
(三) 在自制与他制之间的平衡
四、结语:迈向功能主义的行政自制观

 

2、莫于川:《中国行政规制改革的若干地方经验及其背景分析》,载《人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1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起着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诸多地方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经验值得关注和研究。在行政改革深化和行政法制转型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出地方政府机关推动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地方经验就是一个缩影。必须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社会背景、基本趋势和法治化路向,在行政民主观和现代依法行政理念的指引下,由过去的集权行政、粗放行政、人治行政、管理行政,逐步转向民主行政、科学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稳健推进行政法制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远大目标。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获奖项目为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行政法制  规制改革  地方经验  民主行政  法治行政

目次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任务呼唤行政规制改革与创新
二、观察样本:若干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
三、中国行政规制改革与创新的社会背景与法治化路向
(一) 规制改革与创新的社会背景
(二) 规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趋势
(三) 规制改革与创新的法治化路向
(四) 规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界限
四、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获奖项目带给人们的重要启示

 

3、喻少如:《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

作者简介:喻少如,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法政系副教授, 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行政给付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规范裁量权行使提升行政给付效率,特别是有助于建立行政主体与给付相对人合作型行政在行政给付程序设计上,究竟是以申请人为本位还是以行政机关为本位或者以利益平衡为追求指向既能兼顾尊严和公平又能实现效能行政机关给付目的的取舍相当重要我国社会救助立法中的行政给付程序制度诸多不足必须在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中予以完善增加受助对象的权利条款倡导亲民行政程序扩大听证程序在社会救助中的适用规范社会救助的调查程序

关键词: 社会救助  行政给付  行政程序  给付目的

目次

一、社会救助行政给付程序构建的必要
二、社会救助行政给付的价值选择
三、社会救助行政给付正当程序的内容构成
(一) 申请之前――信息提供义务
(二) 申请阶段――申请给付主义为主,职权给付主义为辅
(三) 调查阶段――最低限度之合理必要原则
(四) 决定阶段――标准审查期间、书面主义、理由明示主义、听证或意见陈述
(五) 给付发放阶段――职能分离原则、便民与监督原则
四、我国社会救助行政给付程序的检讨及完善
(一) 我国社会救助行政给付程序的实证分析
(二) 完善社会救助行政给付程序的若干建议

 

4、王麟:《行政附款行为属性三论》,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4

作者简介:王麟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行政附款行为的属性规定能够为辨识行政附款现象提供丈量的基准同时也是解决行政附款的可容许性问题的前提更为合理规制行政附款行为所必需通过分析行政自由裁量与羁束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主行政行为与从行政行为等几种行政行为分类与行政附款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明确行政附款行为应当指涉哪些行政活动或行为并进而为各类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判定提供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行政附款 行政附款行为属性

目次

一、行政附款行为是裁量行为还是羁束行为,抑或其他?
二、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是否都能附款?
三、附款与所附行政行为是主、从关系吗?

 

5王麟:《行政行为附款的几个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

作者简介:王麟,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附款现象存在于行政活动的许多领域,如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由于附款的渊源、行政行为的地位、概念模式以及思维定式等原因,行政附款一般是指行政行为附款。在行政行为的附款之中,附款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所加的限制,并与所附行政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必要条件或不可或缺条件是附款与行政行为内容规定的辨识标准。

关键词:附款现象  行政附款  行政行为附款

目次

一、行政行为的附款是行政法中的附款现象之一
二、附款与所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附款与行政行为的内容规定之辨识

 

6彭涛:《论美国管制征收的认定标准》,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

作者简介:彭涛,西北政法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管制征收是在政府管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私人使用不动产的权益而在美国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征收理论。只有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政府对私人使用不动产的管制转化为征收,即出现了管制征收。美国管制征收的认定由价值减损标准、违宪条件标准、明确的投资回报期待以及政府行为的性质等四个主要标准来认定。

关键词:管制征收  认定标准  征收

目次

一、价值减损标准
(一) 价值减损的初始标准
(二) 判断价值减损的因素
(三) 价值减损为零
二、违宪条件标准
三、明确的投资回报期待
四、政府行为的性质
五、结论

 

7关保英:《行政处罚并用研究》,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4

作者简介: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行政处罚法治化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改变和完善的始点与终点其中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处罚适用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法治在一定阶段的必然没有并用可能难以做到过罚相当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必须依法为之对行政处罚并用进行必要的法律控制是完善行政处罚实施制度的必要选择基于此必须确立行政处罚并用的法律原则规定行政处罚并用的禁止事项明确行政处罚并用的适法主体规范行政处罚并用的程序规则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并用  行政行为

目次

一、行政处罚并用的行政法理
二、行政处罚并用的法律类型
三、行政处罚并用的法律控制
(一) 关于行政处罚并用的法律原则
(二) 关于行政处罚并用的禁止事项
(三) 关于行政处罚并用的适法主体
(四) 关于行政处罚并用的程序规则
结语:有效的公众参与是未来中国环境法治的新内涵

 

8、杜颖、王国立:《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的性质解析》,载《法学》2011年第8

作者简介:杜颖,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王国立,内蒙古赤峰市工商局红山区分局。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既不是备案行为,也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从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后果等角度分析,它是行政确认行为,兼具司法行为的特征。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专利审查的去地域性和去行政化的发展趋势,为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的性质作了注解。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授权行为 确权行为 行政许可 行者确认

目次

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性质的争论
二、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的定位
三、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
四、专利审查去行政化视角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

 

肆、行政救济论(8篇)

1、胡建淼、唐震:《行政诉讼调解、和解抑或协调和解――基于经验事实和规范文本的考量》,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4

作者简介: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唐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8级博士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已经成为共识,但目前存在调解、和解以及协调和解三种概念表述,需要加以梳理与辨识。学界主要认为三者实质内涵相同或者三者存在法院介入程度的区别。通过经验事实的考察,发现协调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吸收各方力量协调处理案件,促使当事人和解,以原告撤诉为标志的案件处理方式。通过对规范依据的分析,发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以司法文件作为依据;行政诉讼和解的依据则是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规定;而行政诉讼调解如果存在的话,则与民事诉讼有关调解工作的规范依据相一致。由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已经突破了诉讼规则的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在性质上只能归属于法院的工作机制,而非诉讼制度;而诉讼法上意义的行政诉讼和解与其现实样态相互背离,导致规范与事实彼此错位,不宜作为表述行政诉讼调解内涵的法律术语;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具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范体系,能够涵括当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基本特征,可以正式引入行政诉讼之中。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调解  和解  协调和解

目次

一、理论纠葛的现状
(一) 行政诉讼调解、和解、协调和解实质就是调解
(二) 行政诉讼调解有强制性,而和解强调自愿性
(三) 行政诉讼协调重过程,而调解重结果
(四) 和解是结果,调解是过程,协调和解是调解、和解的统一
(五) 和解是目标,调解是方法,而协调和解比调解外延更为宽泛
二、经验事实的考察
(一) 关于实践用语的问题
(二) 关于调解和解的主体问题
(三) 关于协调和解的工作方式问题
(四) 关于协调和解的案件类型问题
(五) 关于协调和解的结案形式问题
(六) 关于协调和解的成效问题
三、法规范学的分析
(一)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依据
(二) 行政诉讼和解的依据
(三) 行政诉讼调解的依据
四、初步的结论
(一)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工作机制,而非诉讼制度
(二) 诉讼法意义上的和解是当事人自主行为,难以反映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 调解是相对成熟和完善的诉讼制度,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参照适用

 

2、关保英:《论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成本权衡》,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

作者简介: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内容摘要:行政成本权衡是司法审查中一种相对深层次的行为,其具有深化司法审查内涵扩大司法裁量权促使行政权理性化的价值如果合理性审查制度能够建立,那么,探讨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成本权衡既有理论依据也有实践上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在日后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确立行政成本控制原则,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概括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关键词: 司法审查 行政成本 投入与产出

目次

一、对司法审查中行政成本权衡的界定
二、司法审查中行政成本权衡的价值
三、司法审查中行政成本权衡的范畴
四、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成本权衡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走向

 

3陈越峰:《高等学位授予要件设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及其意义》,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

作者简介: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角度
二、判例的最新体现:武华玉案中“不抵触”审查标准的提出
(一) 事实概要与判决内容
(二) 评析
三、判例的最初体现:田永案中“不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
(一) 事实概要与判决内容
(二) 评析
四、判例的重要发展:褚�h案中“不违法”审查标准的延续与变化
(一) 事实概要与判决内容
(二) 评析
五、司法审查提供的思路及其意义
(一) 司法审查所提供的思路
(二) 司法审查思路的意义

 

4、龙非:《中德履责之诉适当性研究进路之比较》,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

作者简介:龙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学界与实务界就履责之诉的适当性长期未能形成根本性共识。我国的履责之诉适当性的研究是从界定行为类型入手,而这一研究进路是导致我国关于履责之诉适当性争议不休的根源。从履责之诉的适当性的研究进路入手,分析德国关于履责之诉适当性的研究思路,借鉴德国的诉讼目标模式,将是解决争议的新思路。

关键词: 诉的类型  诉的适当性  履责之诉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为类型模式――我国的研究进路
(一) 纯粹不作为论
(二) 程序不作为论
(三) 实体不作为论
(四) 小结
三、诉讼目标模式――德国的研究进路
(一) 以诉讼目标为基点架构履责之诉
(二) 以诉讼目标为基点分析履责之诉
(三) 小结
四、借鉴德国模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5、王万华:《行政复议程序反司法化定位的思考及其制度重构》,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

作者简介: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反司法化定位下的现行行政复议程序欠缺程序公正的基本制度要素不利于公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司法化的主张并非将司法程序全盘照搬至行政复议实质在于将体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引入行政复议中在行政复议中确立公正程序的各项基本原则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在此基础上完成正当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重构具体包括回避制度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制度言词辩论制度复议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等。

关键词: 裁决争议  权利救济  程序公正  公开审理  言辞辩论

目次

一、反司法化定位下的现行行政复议程序的主要特点
二、对反司法化定位的思考:行政复议程序要能够保障公正解决行政争议
三、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将公正程序的各项基本原则引入行政复议程序
四、重构公正行政复议程序制度的基本设想
(一) 申请与受理阶段
(二) 审理阶段
(三) 决定阶段

 

6、江必新:《使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当着重把握的若干问题》,载《法律适用 》2011年第6

作者简介: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

目次

一、关于赔偿委员会的构建、职责及其活动方式
(一)赔偿委员会的构建
(二) 赔偿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三) 赔偿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二、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溯及力
三、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
(一) 立案的主体
(二) 立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三) 立案的条件
四、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证据规则以及结案方式
(一) 审理方式
(二) 证据规则
(三) 结案方式
五、关于归责原则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 归责原则
(二) 精神损害赔偿
六、关于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监督

 

7、王锴、杨福忠:《论信访救济的补充性》,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

作者简介: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杨福忠,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次

一、信访救济补充性的依据
二、信访救济补充性的内容
(一) 受案范围的补充性
(二) 介入时间的补充性
(三) 处理方式的补充性
三、确立信访救济补充性的意义

 

8、孙大雄:《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

作者简介:孙大雄,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目次

一、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及其影响
(一) 政治参与功能逐渐萎缩
(二) 权力监督功能实效单一
(三) 权利救济功能扩张过度
二、信访制度功能的理性回归
(一) 扩大信访制度的政治参与功能
(二) 巩固和扩大信访制度监督功能的实效范围
(三) 分流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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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