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问责:被过度诠释的焦点与被集体忽略的本质 (一) 被过度诠释的焦点――领导责任 (二) 被集体忽略的本质――问责制的真正内涵 二、怎样对政府监管问责:政府监管的特殊性及其绩效评价标准 (一) 政府监管的特殊性分析 (二) 政府监管的绩效评价标准 (三)“三鹿奶粉事件”应当如何问责 三、公司融合、经济国家与问责制的定位 四、结语 3、周佑勇:《控烟立法的基础与吸烟者的权利边界》,载《法学》2011年第5期 作者简介: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控烟立法旨在控制烟草制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涉及到对吸烟者的权利限制。吸烟自由构成了吸烟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必须以“不得侵害他人”为权利正当行使之边界。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由于其可能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而构成了对这种权利的不当行使,也成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正当理由和行使的边界。控烟立法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吸烟者的权利边界,合理配置国家公权力,同时也需要对于吸烟者的信息知情权及其生命健康权建立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关键词: 吸烟者 被动吸烟者 权利冲突 立法 建议 目次 一、吸烟者、“吸烟权”与“吸烟者的权利之辨” 二、吸烟者与被动吸烟者之间的权利冲突 三、吸烟者的权利与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边界 四、对控烟立法的几点建议 4、侯猛:《进京接访的政法调控》,载《法学》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侯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全国信访总量在下降,而进京上访数量却呈现上升趋势,这使得地方进京接访的任务加重。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客观上导致了县级地方政府暴力接访等现象的大量出现。同时为缓解进京涉诉的上访压力,各省高级法院纷纷派驻最高法院周边,形成了法院“驻京办”的扎堆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之前单一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未来信访改革应特别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配套、跟进和协调。从限缩信访事项的范围、划定法院审判与涉诉信访的界限、拓宽建立多元的民意表达渠道、健全社会救助和商业保险体制等方面入手,促成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的发挥。 关键词: 进京 接访 调控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官民对接访的认知差异 三、中央与地方的接访分工 四、接访控制与制度调整 5、卢护锋:《行政自制理论的功能分析》,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卢护锋,法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讲师。 内容摘要:行政自制理论是近年来我国学者提出的行政法学新课题。该理论一方面是基于对立法和司法的功能不足的反思,另一方面是基于对我国行政自制现象普遍化和内部行政法重新崛起的总结。行政自制理论的提出,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立法和司法为中心建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的实践路径和理论模式,其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研究路径与方法的拓展以及行政法学内容体系的完善均具有变革性意义。 关键词: 行政自制 行政法学 理论变革 目次 一、推动行政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 二、拓展行政法学研究路径与方法 三、促进行政大学体系的完善 (一) 重新审视行政法的功能 (二) 重新建构行政法的原则 (三) 重新界定内部行政法的地位 6、张弘:《行政判例制作中的法律解释》,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张弘,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行政判例的法律解释是法院包括法官在制作行政判例时就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说明,以期对后来的案件予以约束指导的活动。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证法制改革的有序进行,创制行政判例的主体应该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最终归宿点应该以判例这样的载体出现。行政判例制作中除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外,还有构成性、合法性、合理性、利益衡量等具有行政法特点的法律解释方法。 关键词: 行政判例中的法律解释 一般法律解释方法 利益衡量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判例与法律解释的内涵界定 (一) 行政判例的内涵界定 (二) 法律解释的内涵界定 三、行政判例与法律解释的一般关系 四、行政判例制作中法律解释的应用 (一) 行政判例制作的主体 (二) 行政判例的创制过程 (三) 行政判例制作中的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 (四) 行政判例制作中的特色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 7、莫于川、梁爽:《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在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中提供、开展的志愿服务。应急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特殊形态,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时间的紧迫性以及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等特点,法律应当就应急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组织与管理机制、组织化与专业化保障以及应急志愿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及其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通过法律保障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应对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对应急志愿服务作出积极回应,加以法律调整。 关键词: 志愿服务法制 应急志愿服务 志愿者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法律保障 体系构建 目次 前言:应急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应急志愿服务的概念以及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二、应急志愿服务的总原则 (一) 就进就便原则 (二) 专业高效原则 (三) 统一有序原则 三、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机制 四、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化保障 (一) 政策导向:国家鼓励公民开展与参与组织化志愿服务 (二) 制度保障:志愿服务接待结构的设立与自发志愿者的管理 五、应急志愿服务的专业化保障 (一) 制度保障:应急志愿者的专业培训制度 (二) 队伍建设: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的建立 六、应急志愿服务的特殊权利与义务 (一) 应急志愿者的特殊权利 (二) 应急志愿者的特有义务:服从统一指挥与安排的义务 (二) 队伍建设: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的建立 结语:法律不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 贰、行政法主体论(无) 叁、行政行为论(9篇) 1、杨登峰:《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行为违法形态 目次 引言 一、法官对适用法律错误的扩张应用 (一) 引用法律条款不具体 (二) 引用法律条款不周全 (三) 未用法律条款 (四) 违反了法律适用条款 (五) 证据不足 (六) 违反法律规定 (七) 无法律依据 二、若干易辨的误解和归类的难题 (一) 三种归类的误解 (二) 两种归类的难题 (三) 扩张原因的归结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撤销要件的北京与纰漏 (一) 立法当初国内的学理观点 (二) 立法当初对国外法的介绍 (三) 概括、比较及其结论 四、修订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建议 (一) 正面列举的要件 (二) 兜底条款 2、崔卓兰、刘福元:《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探微》,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崔卓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福元,法学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非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相对人所实施的不带命令性或强制性的行为。尽管此种行为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了行政实践当中,但一直没有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2005年以来,吉林和泉州等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制度文本并予以实施。实践结果显示,将非强制行政行为加以制度规范确实有着充分的正当性,亦能以其自身优势推动非强制行政的良性运作。然而,由于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制度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如规范事项、责任类型和追责程序等很多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非强制行政行为 制度化 规范内容 规范效力 目次 一、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的正当性阐释 (一) 非强制制度所强制的是行政主体而非当事人 (二) 制度化并不影响非强制行为的柔性和灵活性特征 (三) 制度化能够有效促进强制性行为向非强制性行为转化 二、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的规范内容考察 (一) 现行非强制制度规范内容概览 (二) 非强制制度下的“工作手段”适用考察 (三) 非强制制度中的规范事项构成解析 三、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的规范效力分析 (一) 非强制制度中的责任条款设定 (二) 非强制制度中的追责程序设定 3、田瑶:《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竞合》,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田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内容摘要:具体行政行为的竞合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一个基本事实,对此,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竞合,目前我国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这种现象究竟是一种正当的还是一种不当的行政法现象理论界也没有给予回答。基于此,对具体行政行为竞合涵义、类型进行分析并对引伸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竞合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 关键词: 具体行政行为 竞合类型 法律问题 目次 一、具体行政行为竞合的界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竞合的类型 三、具体行政行为竞合引出的法律问题 4、孙春雨:《我国行政矫治措施之问题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孙春雨,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 内容摘要: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一措施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运行程序、救济措施、监督机制、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属于法治化程度较低,缺乏外部监督、容易侵犯人权的领域。这些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难以解决。相关的立法改革,从1986年酝酿至今,已经过二十余年、四个“五年立法规划”,仍难以出台,足以说明通过立法改革解决现实问题尚不具备条件。有必要拓宽视野,建立相应的检察监督机制,由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预防权、调查权、检察建议权等多种监督手段进行监督,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中逐步实现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 人身自由 矫治措施 检察监督 目次 一、行政矫治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立法滞后,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二) 法律适用条件不具体,标准不准确,导致适用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执法行为存在极大的随意性 (三) 程序性涉及不合理、不正当,程序的启动、运行、中止均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难以确保适用结果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四) 法律救济不完备且具有事后性,相对人身陷囹圄很难维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五) 适用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封闭运行,欠缺及时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容易滋生腐败,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 (六) 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不少问题和偏差,制度本身价值不仅未得到有效发挥,而且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 二、对行政矫治措施改革的论点纷争及其历程 (一) 理论界的论点纷争 (二) 立法改革的历程及其难产 三、行政矫治措施的未来出路和发展方向 5、肖泽晟:《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的处理》,《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肖泽晟,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当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对于不同债权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处理,目前仅有少数几部法律有所规定,且现有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全面、相互冲突、具有优先权地位的债权缺乏程序保障等弊端。有鉴于此,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优先受偿顺序应当作出如下安排:基于利益衡量的结果,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不适用完全优先权规则;基于贡献原则处理法律规定的特别优先权与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的冲突;应确认劳动债权、社会费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费、污染治理代履行费以及专款专用的行政法债权为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应确认制裁性行政法债权为次级债权,后于先成立的普通债权受偿。为确保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的公正处理,应给予第三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和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竞合时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债权冲突 优先权 第三人 目次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债权冲突处理规定之缺陷 二、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优先受偿顺序之确立 (一) 特别优先权 (二) 一般优先权 (三) 次级债权 三、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处理的程序保障 (一) 第三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程序 (二) 对被执行人财产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的救济途径 (三)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竞合时的衔接机制 6、王周户、王漾:《论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及其与刑罚的适用关系》,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王周户,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漾,西北政法大学2008级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行政处罚适用的核心条件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以尚未构成犯罪为临界点。行政处罚和刑罚同为公法上的制裁手段,都是以受惩戒者向以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承担责任为落脚点,因而在功能和价值取向方面存在一致性。针对行为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又构成犯罪的竞合现象,就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关系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应用理论分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行政违法构成犯罪案件应当归属司法权主管范围,而行政机关只能就那些诸如吊扣证照等专属行政职权与职责内容的法律责任追究行使独立的案件主管权。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刑罚 竞合 适用关系 目次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三、行政处罚与刑罚在发生竞合时的适用问题 (一) 有关适用的基础理论 (二) 行政处罚和刑罚竞合情形下的案件主管权问题 (三)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责任内容方面的交叉与分立问题 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下的适用规则 7、章剑生:《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责任: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基于〈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而展开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具有刑罚后果的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在具有相同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从区分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决定因素与适用的两个面向,根据行为的情节、后果、条件、数量和主体等因素确定给予行政处罚抑或刑罚。在处理程序上,基于“行政→刑事”和“刑事→行政”正反两个程序模式的架构,从它们的启动要件、运作步骤和程序效力等方面,解释现行相关规定的实质内容,揭示两种法律责任的程序衔接部分的法律框架。 关键词: 行政法义务 行政处罚 刑罚 法律责任 目次 一、引言 二、实体衔接 (一) 区分的决定因素 (二) 处罚的适用 三、程序衔接 (一)“行政→刑事”模式 (二)“刑事→行政”模式 四、结语 8、卢超:《民营化时代下的信息公开义务――基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解读》,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卢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在于钳控传统官僚科层政府,随着民营化时代的到来,诸多政府公共职能外包给私人主体,使得传统的信息公开立法目的落空。以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信息公开事项为例,并主要结合英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探讨信息公开立法直接适用于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主体之可能性。并在转型社会与全球化的背景下,来考量现代与后现代, 法治的交轨处转型国家信息公开立法的多重使命。 关键词: 公用事业民营化 信息公开 转型国家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营化对于信息公开法之冲击 三、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示例解读 (一) 作为规制工具的信息 (二) 作为生存权保障的信息 (三) 消费者团体的信息中介功能 (四) 通过个案契约条款实现信息公开? (五) 小结 四、余论 9、莫于川:《公众参与:中国环境法制的民主化、法治化课题――从近年来若干重大环境事件分析入手》,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莫于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力度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不断出现的重大环境事件表明,环境保护的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社会成本越来越高,客观要求越来越高。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是环境法制革新的民主化方向,其在近年来若干重大环境事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序性和有效性不足,面临许多困难和矛盾,亟需总结经验和调整政策。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时期,要坚持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方法,创造公众参与条件,不断丰富中国环境法的新内涵,认真践行中国环境法的新使命。 关键词: 环境事件 环境保护 中国环境法 公众参与 官民合作 目次 引言:环境保护是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 二、中国今年若干重大环境事件中的公众参与经验 (一) 典型事件 (二) 简要分析 三、以现代民主法治原则建构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 (一) 建构环保法律制度基础的民主法治原则体系 (二) 建构环保领域公民参与、官民合作的新机制 结语:有效的公众参与是未来中国环境法治的新内涵 肆、行政救济论(3篇) 1、宋智敏:《西方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兼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宋智敏,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分别代表了普通法院模式和行政法院模式。两者在设置的理念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在功能上体现了控权与维权的平衡,在运行中发展了行政判例制度,较好地实现了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协调统一。我国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应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对公民权的救济,满足行政审判的独立性要求,顺应行政审判专业化的趋势,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关键词: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行政裁判所 行政法法官 行政判例 目次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 (一) 法国:行政性质的行政法院 (二) 德国:司法性质的行政法院 二、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的分析 (一) 英国:普通法院+行政裁判所 (二) 美国:普通法院+行政法法官体系 三、西方行政诉讼主管机关所体现的共性与发展趋势 (一) 在主管机关的设置理念上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 (二) 在主管机关的功能上体现了控权与维权的平衡 (三) 在主管机关的运行中共同发展了行政判例制度 (四) 在主管机关的发展趋势上体现了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不断协调统一 四、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 设置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目的需定位于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二) 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设计需满足行政审判的独立性要求 (三) 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人员需顺应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发展趋势 (四) 在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应逐步确立、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2、许莲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秘密审查制度:美国的实践》,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许莲丽,法学博士,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保密的文件可进行秘密审查。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法院则经历了从不审查到谨慎审查的变化。尽管秘密审查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法院自律克制的态度却始终如一。法院在保留最终审查权的前提下,以示弱放权的姿态,换取了更少精力的投入和行政机关更大程度的配合,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关键词: 秘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诉讼 国家秘密 谨慎 目次 一、何谓秘密审查 二、美国秘密审查的适用情形 (一) 案件中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陈述和沃恩索引无法证明 (二) 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有不诚实、用心不良的表现 (三) 案件涉及的拒绝公开的文件数量不多,较为简短 (四) 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除外的文件 三、美国秘密审查制度的重要发展 四、美国秘密审查的鲜明特色: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 3、杨建顺:《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力博弈论》,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次 一、《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与权力博弈 二、行政权的设定、配置与司法审查的应对 (一) 制定《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利正统性 (二)《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行政权力的形态 (三) 征收与补偿的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 三、“司法强制”在征收补偿中的错位及困境 四、裁执分离模式――权力配置与权利救济的实效性保障 (一) 行政执行模式与司法执行模式 (二)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认知 (三) 司法裁判、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建构 结语 中国宪政网整理
关键词:
行政法学主要论文简介(2011年5-6月)
2011年5-6月,14种主要法学期刊上共发表行政法学论文11篇,其中,行政法主体论4篇,行政行为论5篇,行政救济论2篇。
本简介还选取了14种刊物之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学论文8篇,涉及行政法基础理论3篇,行政行为论4篇,行政救济论1篇。
两部分相加,本简介共包括2011年5-6月发表的行政法学论文19篇,其中行政法基础理论7篇,行政法主体论0篇,行政行为论9篇,行政救济论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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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政法基础理论(7篇)
1、包万超:《公共选择理论与实证行政法学的分析基础》,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包万超,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目次
一、面向真实世界的公共选择理论
二、方法上的个人主义
三、经济人假设
四、作为交易的政治
五、在行政法领域的扩展及其问题
2、冯辉:《问责制、监管绩效与经济国家――公共安全事故问责现状之反思》,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冯辉,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在处理公共安全事故中对领导责任的过度诠释导致问责制的真正内涵被集体忽略。问责制是由角色担当、说明回应和违法责任组成的三段式,代表着现代经济和社会中责任作为一种制度结构具有的整合功能。市场监管是一种特殊的政府经济行为,对监管者问责的关键在于准确评价其监管绩效,,须在考虑其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的基础上实现激励与惩罚兼容,尤其应允许并激励其援用“业务判断规则”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滥用领导责任、动辄引咎辞职既无助于事件的解决,对官员个人也不公平,在公私融合、经济国家的背景下更会损害中国发展的制度竞争力。公共安全事故不仅考验政府及官员的应急能力,更拷问整个社会在突发事件下的整体素养,它启示我们应当修正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高度外向和功利的绩效评价标准,转而构建一种理性、沟通与宽容的社会价值观,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关键词: 问责 监管 绩效 业务判断规则 经济国家
目次
一、问责:被过度诠释的焦点与被集体忽略的本质
(一) 被过度诠释的焦点――领导责任
(二) 被集体忽略的本质――问责制的真正内涵
二、怎样对政府监管问责:政府监管的特殊性及其绩效评价标准
(一) 政府监管的特殊性分析
(二) 政府监管的绩效评价标准
(三)“三鹿奶粉事件”应当如何问责
三、公司融合、经济国家与问责制的定位
四、结语
3、周佑勇:《控烟立法的基础与吸烟者的权利边界》,载《法学》2011年第5期
作者简介: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控烟立法旨在控制烟草制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涉及到对吸烟者的权利限制。吸烟自由构成了吸烟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必须以“不得侵害他人”为权利正当行使之边界。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由于其可能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而构成了对这种权利的不当行使,也成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正当理由和行使的边界。控烟立法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吸烟者的权利边界,合理配置国家公权力,同时也需要对于吸烟者的信息知情权及其生命健康权建立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关键词: 吸烟者 被动吸烟者 权利冲突 立法 建议
目次
一、吸烟者、“吸烟权”与“吸烟者的权利之辨”
二、吸烟者与被动吸烟者之间的权利冲突
三、吸烟者的权利与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边界
四、对控烟立法的几点建议
4、侯猛:《进京接访的政法调控》,载《法学》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侯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全国信访总量在下降,而进京上访数量却呈现上升趋势,这使得地方进京接访的任务加重。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客观上导致了县级地方政府暴力接访等现象的大量出现。同时为缓解进京涉诉的上访压力,各省高级法院纷纷派驻最高法院周边,形成了法院“驻京办”的扎堆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之前单一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未来信访改革应特别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配套、跟进和协调。从限缩信访事项的范围、划定法院审判与涉诉信访的界限、拓宽建立多元的民意表达渠道、健全社会救助和商业保险体制等方面入手,促成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的发挥。
关键词: 进京 接访 调控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官民对接访的认知差异
三、中央与地方的接访分工
四、接访控制与制度调整
5、卢护锋:《行政自制理论的功能分析》,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卢护锋,法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讲师。
内容摘要:行政自制理论是近年来我国学者提出的行政法学新课题。该理论一方面是基于对立法和司法的功能不足的反思,另一方面是基于对我国行政自制现象普遍化和内部行政法重新崛起的总结。行政自制理论的提出,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立法和司法为中心建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的实践路径和理论模式,其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研究路径与方法的拓展以及行政法学内容体系的完善均具有变革性意义。
关键词: 行政自制 行政法学 理论变革
目次
一、推动行政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
二、拓展行政法学研究路径与方法
三、促进行政大学体系的完善
(一) 重新审视行政法的功能
(二) 重新建构行政法的原则
(三) 重新界定内部行政法的地位
6、张弘:《行政判例制作中的法律解释》,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张弘,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行政判例的法律解释是法院包括法官在制作行政判例时就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说明,以期对后来的案件予以约束指导的活动。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证法制改革的有序进行,创制行政判例的主体应该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最终归宿点应该以判例这样的载体出现。行政判例制作中除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外,还有构成性、合法性、合理性、利益衡量等具有行政法特点的法律解释方法。
关键词: 行政判例中的法律解释 一般法律解释方法 利益衡量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判例与法律解释的内涵界定
(一) 行政判例的内涵界定
(二) 法律解释的内涵界定
三、行政判例与法律解释的一般关系
四、行政判例制作中法律解释的应用
(一) 行政判例制作的主体
(二) 行政判例的创制过程
(三) 行政判例制作中的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
(四) 行政判例制作中的特色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
7、莫于川、梁爽:《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在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中提供、开展的志愿服务。应急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特殊形态,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时间的紧迫性以及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等特点,法律应当就应急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组织与管理机制、组织化与专业化保障以及应急志愿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及其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通过法律保障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应对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对应急志愿服务作出积极回应,加以法律调整。
关键词: 志愿服务法制 应急志愿服务 志愿者的特殊权利和义务法律保障 体系构建
目次
前言:应急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应急志愿服务的概念以及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二、应急志愿服务的总原则
(一) 就进就便原则
(二) 专业高效原则
(三) 统一有序原则
三、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机制
四、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化保障
(一) 政策导向:国家鼓励公民开展与参与组织化志愿服务
(二) 制度保障:志愿服务接待结构的设立与自发志愿者的管理
五、应急志愿服务的专业化保障
(一) 制度保障:应急志愿者的专业培训制度
(二) 队伍建设: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的建立
六、应急志愿服务的特殊权利与义务
(一) 应急志愿者的特殊权利
(二) 应急志愿者的特有义务:服从统一指挥与安排的义务
(二) 队伍建设:专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的建立
结语:法律不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
贰、行政法主体论(无)
叁、行政行为论(9篇)
1、杨登峰:《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行为违法形态
目次
引言
一、法官对适用法律错误的扩张应用
(一) 引用法律条款不具体
(二) 引用法律条款不周全
(三) 未用法律条款
(四) 违反了法律适用条款
(五) 证据不足
(六) 违反法律规定
(七) 无法律依据
二、若干易辨的误解和归类的难题
(一) 三种归类的误解
(二) 两种归类的难题
(三) 扩张原因的归结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撤销要件的北京与纰漏
(一) 立法当初国内的学理观点
(二) 立法当初对国外法的介绍
(三) 概括、比较及其结论
四、修订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建议
(一) 正面列举的要件
(二) 兜底条款
2、崔卓兰、刘福元:《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探微》,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崔卓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福元,法学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非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相对人所实施的不带命令性或强制性的行为。尽管此种行为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了行政实践当中,但一直没有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2005年以来,吉林和泉州等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制度文本并予以实施。实践结果显示,将非强制行政行为加以制度规范确实有着充分的正当性,亦能以其自身优势推动非强制行政的良性运作。然而,由于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制度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如规范事项、责任类型和追责程序等很多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非强制行政行为 制度化 规范内容 规范效力
目次
一、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的正当性阐释
(一) 非强制制度所强制的是行政主体而非当事人
(二) 制度化并不影响非强制行为的柔性和灵活性特征
(三) 制度化能够有效促进强制性行为向非强制性行为转化
二、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的规范内容考察
(一) 现行非强制制度规范内容概览
(二) 非强制制度下的“工作手段”适用考察
(三) 非强制制度中的规范事项构成解析
三、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的规范效力分析
(一) 非强制制度中的责任条款设定
(二) 非强制制度中的追责程序设定
3、田瑶:《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竞合》,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田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内容摘要:具体行政行为的竞合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一个基本事实,对此,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竞合,目前我国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这种现象究竟是一种正当的还是一种不当的行政法现象理论界也没有给予回答。基于此,对具体行政行为竞合涵义、类型进行分析并对引伸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竞合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
关键词: 具体行政行为 竞合类型 法律问题
目次
一、具体行政行为竞合的界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竞合的类型
三、具体行政行为竞合引出的法律问题
4、孙春雨:《我国行政矫治措施之问题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孙春雨,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
内容摘要: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一措施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运行程序、救济措施、监督机制、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属于法治化程度较低,缺乏外部监督、容易侵犯人权的领域。这些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难以解决。相关的立法改革,从1986年酝酿至今,已经过二十余年、四个“五年立法规划”,仍难以出台,足以说明通过立法改革解决现实问题尚不具备条件。有必要拓宽视野,建立相应的检察监督机制,由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预防权、调查权、检察建议权等多种监督手段进行监督,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中逐步实现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 人身自由 矫治措施 检察监督
目次
一、行政矫治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立法滞后,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二) 法律适用条件不具体,标准不准确,导致适用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执法行为存在极大的随意性
(三) 程序性涉及不合理、不正当,程序的启动、运行、中止均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难以确保适用结果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四) 法律救济不完备且具有事后性,相对人身陷囹圄很难维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五) 适用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封闭运行,欠缺及时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容易滋生腐败,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
(六) 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不少问题和偏差,制度本身价值不仅未得到有效发挥,而且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
二、对行政矫治措施改革的论点纷争及其历程
(一) 理论界的论点纷争
(二) 立法改革的历程及其难产
三、行政矫治措施的未来出路和发展方向
5、肖泽晟:《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的处理》,《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肖泽晟,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当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对于不同债权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处理,目前仅有少数几部法律有所规定,且现有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全面、相互冲突、具有优先权地位的债权缺乏程序保障等弊端。有鉴于此,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优先受偿顺序应当作出如下安排:基于利益衡量的结果,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不适用完全优先权规则;基于贡献原则处理法律规定的特别优先权与对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的冲突;应确认劳动债权、社会费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费、污染治理代履行费以及专款专用的行政法债权为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应确认制裁性行政法债权为次级债权,后于先成立的普通债权受偿。为确保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的公正处理,应给予第三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和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竞合时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债权冲突 优先权 第三人
目次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债权冲突处理规定之缺陷
二、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优先受偿顺序之确立
(一) 特别优先权
(二) 一般优先权
(三) 次级债权
三、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处理的程序保障
(一) 第三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程序
(二) 对被执行人财产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的救济途径
(三)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竞合时的衔接机制
6、王周户、王漾:《论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及其与刑罚的适用关系》,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王周户,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漾,西北政法大学2008级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行政处罚适用的核心条件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以尚未构成犯罪为临界点。行政处罚和刑罚同为公法上的制裁手段,都是以受惩戒者向以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承担责任为落脚点,因而在功能和价值取向方面存在一致性。针对行为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又构成犯罪的竞合现象,就行政处罚与刑罚在适用关系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应用理论分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行政违法构成犯罪案件应当归属司法权主管范围,而行政机关只能就那些诸如吊扣证照等专属行政职权与职责内容的法律责任追究行使独立的案件主管权。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刑罚 竞合 适用关系
目次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三、行政处罚与刑罚在发生竞合时的适用问题
(一) 有关适用的基础理论
(二) 行政处罚和刑罚竞合情形下的案件主管权问题
(三)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责任内容方面的交叉与分立问题
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下的适用规则
7、章剑生:《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责任: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基于〈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而展开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具有刑罚后果的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在具有相同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从区分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决定因素与适用的两个面向,根据行为的情节、后果、条件、数量和主体等因素确定给予行政处罚抑或刑罚。在处理程序上,基于“行政→刑事”和“刑事→行政”正反两个程序模式的架构,从它们的启动要件、运作步骤和程序效力等方面,解释现行相关规定的实质内容,揭示两种法律责任的程序衔接部分的法律框架。
关键词: 行政法义务 行政处罚 刑罚 法律责任
目次
一、引言
二、实体衔接
(一) 区分的决定因素
(二) 处罚的适用
三、程序衔接
(一)“行政→刑事”模式
(二)“刑事→行政”模式
四、结语
8、卢超:《民营化时代下的信息公开义务――基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解读》,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卢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在于钳控传统官僚科层政府,随着民营化时代的到来,诸多政府公共职能外包给私人主体,使得传统的信息公开立法目的落空。以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信息公开事项为例,并主要结合英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探讨信息公开立法直接适用于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主体之可能性。并在转型社会与全球化的背景下,来考量现代与后现代, 法治的交轨处转型国家信息公开立法的多重使命。
关键词: 公用事业民营化 信息公开 转型国家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营化对于信息公开法之冲击
三、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示例解读
(一) 作为规制工具的信息
(二) 作为生存权保障的信息
(三) 消费者团体的信息中介功能
(四) 通过个案契约条款实现信息公开?
(五) 小结
四、余论
9、莫于川:《公众参与:中国环境法制的民主化、法治化课题――从近年来若干重大环境事件分析入手》,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莫于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力度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不断出现的重大环境事件表明,环境保护的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社会成本越来越高,客观要求越来越高。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是环境法制革新的民主化方向,其在近年来若干重大环境事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序性和有效性不足,面临许多困难和矛盾,亟需总结经验和调整政策。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时期,要坚持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方法,创造公众参与条件,不断丰富中国环境法的新内涵,认真践行中国环境法的新使命。
关键词: 环境事件 环境保护 中国环境法 公众参与 官民合作
目次
引言:环境保护是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
二、中国今年若干重大环境事件中的公众参与经验
(一) 典型事件
(二) 简要分析
三、以现代民主法治原则建构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
(一) 建构环保法律制度基础的民主法治原则体系
(二) 建构环保领域公民参与、官民合作的新机制
结语:有效的公众参与是未来中国环境法治的新内涵
肆、行政救济论(3篇)
1、宋智敏:《西方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兼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宋智敏,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分别代表了普通法院模式和行政法院模式。两者在设置的理念上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在功能上体现了控权与维权的平衡,在运行中发展了行政判例制度,较好地实现了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协调统一。我国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应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对公民权的救济,满足行政审判的独立性要求,顺应行政审判专业化的趋势,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关键词: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行政裁判所 行政法法官 行政判例
目次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
(一) 法国:行政性质的行政法院
(二) 德国:司法性质的行政法院
二、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的分析
(一) 英国:普通法院+行政裁判所
(二) 美国:普通法院+行政法法官体系
三、西方行政诉讼主管机关所体现的共性与发展趋势
(一) 在主管机关的设置理念上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
(二) 在主管机关的功能上体现了控权与维权的平衡
(三) 在主管机关的运行中共同发展了行政判例制度
(四) 在主管机关的发展趋势上体现了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不断协调统一
四、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 设置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目的需定位于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二) 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设计需满足行政审判的独立性要求
(三) 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人员需顺应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发展趋势
(四) 在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应逐步确立、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2、许莲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秘密审查制度:美国的实践》,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许莲丽,法学博士,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保密的文件可进行秘密审查。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法院则经历了从不审查到谨慎审查的变化。尽管秘密审查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法院自律克制的态度却始终如一。法院在保留最终审查权的前提下,以示弱放权的姿态,换取了更少精力的投入和行政机关更大程度的配合,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关键词: 秘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诉讼 国家秘密 谨慎
目次
一、何谓秘密审查
二、美国秘密审查的适用情形
(一) 案件中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陈述和沃恩索引无法证明
(二) 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有不诚实、用心不良的表现
(三) 案件涉及的拒绝公开的文件数量不多,较为简短
(四) 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除外的文件
三、美国秘密审查制度的重要发展
四、美国秘密审查的鲜明特色: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
3、杨建顺:《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力博弈论》,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次
一、《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与权力博弈
二、行政权的设定、配置与司法审查的应对
(一) 制定《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利正统性
(二)《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行政权力的形态
(三) 征收与补偿的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
三、“司法强制”在征收补偿中的错位及困境
四、裁执分离模式――权力配置与权利救济的实效性保障
(一) 行政执行模式与司法执行模式
(二)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认知
(三) 司法裁判、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建构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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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