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加强法学院校友工作,凝聚人大法律人身份共识,加强人大法律人共同体建设,宣传报道人大法律人发展成就,启迪在校学生成长成才,法学院党委决定推出“人大法律人”校友系列专访活动,组织在校学生采访优秀、青年校友,定期推出人物专访,叙说人大法律人多姿多彩的人生经历,感受曾经发生在人大法学院的动人故事……
“人大法律人”, 架起心灵的桥梁,感受榜样的力量。薪火相传,生生不息……
校友名片:
李忠夏,男,山东莱西人,1979年6月出生,汉族。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 ;2000年9月到2003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9月至2007年7月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10月至2010年8月远赴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代表性作品:《宪法的教义化――德国国家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等。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正文:
作为一名学者,李忠夏教授身上有着一股特有的儒雅之气;而作为一名“宪法”学者,则使这份儒雅之上又多了一份忧国忧民的赤子热忱。对李教授的采访始于一个冬日的早晨,而李教授沉稳温暖的嗓音,也正如一缕暖阳,为人大学子们传递着作为一名法律人的独特品质――那正是精深的学识和对社会的担当。
德国留学带来的巨大改变
2004年秋天,李忠夏教授带着对“宪法”求索的热切期望,登上了前往德国柏林求学的旅途。而这六年的留学经历,也对李忠夏教授的学术生涯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说在去德国之前,李教授对宪法的研究是出于一种“兴趣”,没有捅破和“真理”间的那层窗户纸,那么德国六年则使李教授豁然开朗,慢慢感受到了宪法内在的丰富性与吸引力,培养了对宪法、行政法坚定不移的研究热情。
李忠夏提到了一个他在柏林参加游行的例子。当时国外媒体对2008年西藏打砸抢烧事件的不实报道激起了中国留学生的很大不满,他们在世界各国纷纷举行游行。李忠夏教授就参加了在柏林的游行。要知道游行并不是简单的示威呐喊,这涉及德国基本法上的“集会自由”,需要事先要去警察局申请备案。但令李教授感到惊奇的是,游行活动从组织到最后实施都很高效。一经申请,警察局就马上确定路线,而且游行通过区域都是市中心的繁华路段。游行当天还有专门警车维持秩序,保护游行者的安全。
“当时我在想:外国人在德国为何能如此充分的享受集会自由?德国基本法里规定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德国人才享有的基本权利,另一部分是所有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而‘集会自由’恰恰属于德国基本法里规定的只有德国人才能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一个学习宪法的学生,当时我不禁好奇,为什么一个应该只有德国人才能享有的权利却能延伸到所有人,其他国家的人可以很自由的去申请在德国的集会游行?”
事后李教授又查了些资料,才发现原来基本法中规定的只有德国人才享有的权利,经过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已经通过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一般行为自由”的规定扩展到所有人身上。也正是这些不经意的小事,折射出了“宪法”在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在德国,“宪法”和生活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至于一打开电视,新闻节目中就会大量蹦出“基本法”一词(即我国的“宪法”)。“宪法”对生活的影响渗透在方方面面,也正是这种融合,令原本只在书本中的遥远的“宪法”变成了活生生的能够应用的“宪法”。在德国,无论是政客接受采访,还是个人的日常活动,都与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息息相关,法院做出一个每判决都会对生活产生影响。
“还有一个例子也令我印象特别深刻。”李忠夏教授又回忆起了另一个案例。柏林有很多伊斯兰人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当时有一个案子是德国的动物保护组织状告伊斯兰人的屠宰方式,认为宗教屠宰不经过麻醉直接宰杀非常残忍,而德国当时有法律规定屠宰的时候必须麻醉。这个案件最后上诉至联邦宪法法院。由于当时德国的基本法20a条还没有通过动物保护的条款,因此法院一开始并不支持动物保护组织的诉求。直到基本法修改后,联邦宪法法院才转变态度,将动物保护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
“平时也许你根本不会将牛羊屠宰和宪法联系在一起,但是从这件小事却折射出动物保护与宗教自由之间的关系。在德国的几年,我有很多这方面的切身感受:原来日常生活可以和宪法结合的这么紧。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慢慢认识到:原来宪法的适用,真的这么重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德国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法律制度借鉴的重要国家,乃至当今法学界争论的一些问题早在德国魏玛宪法时期就能找到思想的源头。比如违宪审查机制,法官能否负担违宪审查重任等问题,魏玛时期的法学研究者卡尔・施密特就写过一篇非常著名的小短文《宪法的守护者》,而另一著名法学家凯尔森则争锋相对地写了一篇专门用来驳斥卡尔・施密特的文章,《谁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作为德国法学的高峰,魏玛时期的理论争论,无疑也成为了李忠夏教授在进行学术研究时的精神给养。
在关于“如何借鉴德国的法律制度”这一问题上,李忠夏教授谈到,“学习其他国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其宪法是怎么适用的”。和人大的张翔教授观点一致,李教授也认为在中国目前的宪法学中“塑造宪法教义学的体系”为当务之急,而宪法教义学学体系恰恰涉及宪法条款如何适用的问题。
“我在德国感受最深的一点就是他们在宪法教义学方面的建构,严格按照宪法文本解释成内在结构具有关联性的体系。比如德国基本法前19条的基本权利条款,德国学者在基本法条文基础上,发展出了‘基本权利保护’、‘基本权利限制’、‘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等学理上的创造性工作。德国在制定基本法的时候从第1条到第19条并没有形成内在关联的逻辑体系。所有这些工作其实都是学者通过联邦宪法法案的判决以及大量的学术性工作创造出来的,在之后的理论加工过程中才逐渐形成了现在丰富的基本权利体系。”
宪法中的条款具有极高概括性,使得里面有许多的概念需要界定。以我国宪法39条为例,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单从条款来看,首先我们需要界定什么是“住宅”?学生宿舍能否也受到保护?其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主体都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法人、外国公民的权利是否也应当保护?诸如此类的这些问题都没有在这条凝练的规定里体现出来。宪法因其条款带有开放性和模糊性的特点,需要进行解释和建构性的工作,而这正是宪法教义学的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
宪法在适用时的共性使得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制度可以相互借鉴;另一方面,因国家本身特性和文本规定的不同,每个国家的宪法制度和实践情况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关于宪法适用的“中国特色”,李忠夏教授也有自己的见解:“比如一提到‘违宪审查’,很多人都会误解为美国式的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我们提的‘违宪审查’并不是一定要通过法院来进行违宪审查的工作。我们提‘违宪审查’是想强调宪法是一定要适用的。法律体系中宪法若不适用就是一纸空文,使得宪法仅仅是理论上抽象的存在,而不是能和实践生活充分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文本。”具体到我国实际,借鉴德国模式,不能只是条文的照抄,而是学习德国宪法适用的方法,包括德国的宪法教义学的概念建构工作以及宪法适用一整套的机制等。李教授强调道,只有结合我国宪法的具体文本和政治现实,才能把法律文本用活起来,真正的运用到实践中。
宪法改革的路在何方
作为一名“宪法”学者,“宪政”始终是李忠夏教授研究的重要领域。对于现今的“宪法”适用现状,李教授认为“已经有了很大起色”。以今年两会为例,在最高法院院长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一事中,就有很多人提出程序上的质疑,像“最高法院院长的任期何时截止?如果他在没卸任情况下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委员长,是否涉及违宪?”等等。李教授认为:“大家的这些追问本身,就是宪政的进步,是宪政在生活中产生效用的体现。”而在两会中提出的“法治中国”的口号,亦可被视为政府对“宪政”适用的一种决心。
虽然目前已有的做法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和真正的“宪政”尚有一定距离,如基本权利在具体生活中的适用就仍不理想。如何让权力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宪法制度性的框架去约束和规范权利的运行?对于下一步的改革目标,李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真正建立起一种违宪审查的机制才是当务之急。不一定是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可以结合我国具体政治体制特点,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全国人大下设的具体的违宪审查机构,这对宪法的适用都十分重要。也只有通过这个机构,宪法才能真正被解释出来,在生活中‘活’起来。除了制度构建,每个人也都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宪法学者就要做好宪法解释性的工作,法官们坚持自己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官员们忠于职守等等。大家各司其职,就是在一点一滴的推动我们的宪法事业。”
难忘母校,寄语人大学子
也许在冥冥之中,李忠夏教授就与人大有着不解之缘。虽然高考当年因为几分之差而与第一志愿的人大失之交臂,但是研究生阶段,李教授终于成功地进入人大学习,并师从韩大元教授从事宪法的研究。谈起在人大的学习经历,李忠夏教授直言“对自己影响很大”:“导师韩大元老师很有学术魅力,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学生的要求都很严格。韩大元老师的言传身教对我日后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老师和学者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德国,法律和医学被并列为最难学习的两个专业。但由于中国现行教育体制,使得很多人觉得学习法律不太辛苦。为什么会这样?李忠夏教授认为,这归根结底和法学专业本身缺乏一种真正的专业性有关。这种专业性和法教义学联系在一起,涉及法律条文如何适用、概念建构体系、条文内在逻辑体系建立等大量方面。李忠夏教授举了这么一个例子:“刚到山东大学的时候,有一个学习宪法的学生向我咨询,学习宪法是否要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比如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等。但他恰恰忘了宪法学本身应该学些什么知识。很多学生对复合型的知识很感兴趣,国家也在大力倡导培养复合型的人才,但是身为法律人,千万不要忘了自己的本职的事情――也就是我们法学的专业性。”
正是基于对学生专业性的期待,在采访的最后,李忠夏教授也对人大学子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提出了自己的寄语:“作为一名研究法律的学生,必须秉持自己的专业性,针对一个事件,应该学习怎么从法学角度分析,而不是从根据内心朴素的感情单纯地去认定一个事情是好还是坏。因此我的建议就是,尽量保持我们自身的专业性,千万不要让其他学科或是自己的其他兴趣完全掩盖掉法学方面的专业性。”
作者简介:叶欣,记者/2011级人大法学院本科生。 文章来源:http://alumni.law.ruc.edu.cn/article/?345.html。 发布时间:201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