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个渴望平衡的时代。而我们所身处的这个国度,也正在社会变迁与利益重组所引发的诸种诉求之间寻找着能恰如其分的迎合乃至引导这种诉求景观的制度平衡之点。
谈论平衡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尽管,毫无疑问它是一件价值斐然的事情――因为它需要谈论者秉持一种平衡的学术态度在看似杂乱无章的研究对象之场域中敏锐的捕捉到那星星之光的平衡之点;也只有在捕捉到那个平衡点之后,其所构建的立论框架才有了一个实质性的支柱,其所阐述的一系列理由才具有攀附论点的意义。
所以,谈论平衡,本身便需要极大的勇气。
毋庸置疑的是,“权利本位”的时代已经以一种蔓延式的方式昂首阔步而来。就我国而言,怎样最大化的释放那股清新的权利能量,怎样以人权的相对性为基础建立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并对宪法的现实运作给予回应与引导,一直是学者们著书立说重点关注的对象。对于这种现象,欢欣鼓舞者有之,静观其变者亦有之:前者多出于一种超越“义务本位”后所获得的释然与成就的感觉;而后者,则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冷静的反思。因为前者,我们有了拥抱权利的激情;因为后者,我们又有了些许冷静来平衡激情释放的方向;因为两者,我们才能和正在皈依平衡。
在国内研究权利气势雄赳的情况下,在国人对权利激情澎湃的情形下,一本专门研究公民宪法义务、寻求宪法平衡的专门著作,出现在了世人面前――李勇、蒋清华合著的《论公民的宪法义务――基于宪法的平衡精神》。雅诺斯基说:“对义务采取沉默的态度看来是不负责任的”,而他们决定负起责来。在群英荟萃的宪法研究领域,两个初出茅庐的年轻学者不顾旁人投射的诸种眼神神态自若的大谈宪法精神的平衡,不啻于给“一边倒”(于义务不顾而专习权利之研究)的宪法研究领域吹来习习清新之风。他们循着达致宪法平衡之学术旨趣,对公民宪法义务的历史脉络进行细致梳理,描述了一幅各国宪法对公民宪法义务规定之集锦。他们综合运用文本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旁征博引,小心翼翼的尝试着构建一个公民宪法义务的崭新理论框架。而其中,文本分析占据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这从他们在对公民宪法义务进行比较研究时所搜集采用的世界各国156部宪法文本便可窥见一斑。可以想知,不像一些并不涉及多少实证统计和数量分析的研究选题,其无须费尽心思去搜集整理实存数据,而只需翻阅有关的资料和书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大多属于思辨性的工作;而在这里,作者必须在其现有的拘谨条件下,穷思竭虑搜寻各国宪法文本的资料,并在跨越翻译之表述以及文化之鸿沟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归纳总结。这一研究态度和方法值得赞赏。
而这,在展现本书是建立在资料翔实之基础上这一优点外,又隐隐的暴露出它自身所构建的逻辑框架之弊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早期有的国家宪法上之所以没有规定公民义务,并不是否定宪法义务在政治共同体发展中的作用,而是担心强调宪法义务有可能导致对市民革命所追求的权利的价值的损害。” 针对这一反对义务入宪的强有力观点,作者给予了回应:“我们一再强调,公民的宪法义务并不意味着压制甚或否定宪法权利,它是为了确保国家持续发展,而这个国家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的。”(页219-220)姑且不论此种回应是否包含有“自以为是”的情节,从其对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进行系统的比较可以看出,作者是想以这种方式说明,“就我们目前掌握的156部宪法或宪法性文本中,有义务规定的约占70.83%”(页37-38),因而“公民宪法义务在世界范围内有相似性”(页37)。但是,这种推定是危险的,因为,本书在进行“宪法应该规定公民义务”的理论论证之时是以“公民的宪法义务并不压制甚或否定宪法权利”、“这个国家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的”作为其逻辑前提的。但是,在这156部宪法所归属的这156个国家(地区)当中,又真的有多少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国家,有多少是剔除了专制因子而“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的国家?正如本文下面将阐明的,一些专制国家正是以公民宪法义务作为压制公民权利之工具,而以这些国家作为“宪法应该规定公民义务”的证据,稍显自相矛盾。
不知道一开始就对本书予以批判,是不是有点过于傲慢?傲慢也许有,但绝没有偏见:而这种傲慢中又夹带着对两个年轻学者敢于在群英荟萃的宪法研究领域神态自若的探讨宪法平衡的一种欣羡与嫉妒。在对本书的内容进行蜻蜓点水式的点评时,抱有一种战战兢兢的态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尽管字斟句酌的阅读了两遍,但并不能保证就已经真正把握了本书的真正内涵与核心旨趣。本书的优点可圈可点,如“本体论”、“历史论”、“价值论”、“运行论”四篇在结构上的紧凑衔接,如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文本的归纳总结所发现的令人惊叹的公民宪法义务现象,如对完善我国宪法义务规定的贴切建议等等,无不展示着本书的价值魅力。但单纯的赞美不是本文的目的,挑刺并希望以此对促进其理论的完善起到一点作用才是本文的真正用意所在;并且,挑刺,不等于反对。
在这个权利爆炸的时代,“宪法应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本身还是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问题。作者也充分的意识到,“这是研究公民宪法义务基础理论所不能回避的”(页213)。针对这个问题,作者在“运行论”一篇中专设一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其采用的方式是先列举各个“宪法不该规定公民义务”的观点,然后予以一一反驳。这样做是有其意义的。但是,在论证其“宪法应该规定公民义务”的观点时,该书能够而且应该首先对什么是宪法予以扼要阐述:因为,不同的宪法观对制宪目的以及宪法应不应该规定义务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抛开这些宪法观之间的差异大而化之的谈论“应不应该规定”的问题,本身便放弃了一条至关重要的论证思路,并在“各个击破”的反驳过程中缺乏各个论证思路的整合,无形中便会削弱其自我证成的效力。如整合主义宪法观的代表人物哈森便认为,宪法是指共同体的基本法律秩序,规定形成政治统一与完成国家课题的任务,确立解决共同体内部冲突的程序,为政治统一的形成、国家作用的组织与程序提供法律基础的规范。 立足于这一理论,那么,这个集中反映了宪法存在的社会经济、文化与历史等因素的公民义务作为“确立解决共同体内部冲突”的“一种程序”,“该不该”由宪法规定已经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情。
在该书所罗列的各种反对意见中,“宪法应该规定公民义务”这一论点的最大论敌,莫过于“公民宪法义务会成为压制宪法权利的借口和工具”。公平的讲,作者对这一“恐惧”是没有忽视甚至加以了比较细致的分析的,其在绪论的“选题意义”之“深化对公民宪法权利的理解”、第八章第一节“公民宪法义务的理论基石”之“公民宪法义务的逻辑起点――关于自由的学说”、第九章第二节“宪法应该规定公民义务”、第十章第二节中的“宪法权利是宪法义务的尺度”、第十一章“公民宪法义务的法律功能”等处都有较为深刻的分析。但是,作者对那些反对声音背后的深层原因缺乏足够的阐释,没有对近几十年来民众思想发展脉络的整体挖掘与把握,因而给人一种“因反对而反对,因论证而论证”的印象。
其次,这种反驳式的回应,在消除人们对义务的“恐惧”上恐怕效力不够,并未对推开大众心灵深处拒绝义务入宪的心理障碍起到其本应起到的作用。“公民宪法义务的学说不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理论”(页201),“宪法义务的本意不是压制人权”(页226)这种带有自我澄清味道、以应然代替实然的证明,似乎显得有些苍白。在一个权利意识刚刚启蒙、权力制约踽踽前行,特别是权力把持者还未完全清洗掉身上浸染了几千年“酱缸”而散发的专制余臭的情形下,超越现有的时代特征而追求宪政树立并前行多少年后所应追求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本身是不是一种失衡?!
该书作者指出:“(但)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也出现了一种矫枉过正的趋势。在法律规范特别是宪法规范中只强调权利,很少涉及义务,打破了在宪法领域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平衡”(页216)。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在于作者论说的缺失,另一个问题则在于作者的误解。
之所以说作者论说有缺失,即在于对于到底什么是真正的“宪法领域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平衡”,作者没有进行正面的回答,而是巧妙的过渡到直接对前面列举的反对宪法规定公民义务的观点一一反驳。在第十二章论述公民宪法义务有助于实现宪法的平衡精神时,也许可以算做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回应。但是通观这种回应,并没有触及这个疑虑的实质内涵。
之所以说作者存在误解,是因为作者存在对“矫枉过正”的误读。“矫枉过正”,即从平衡点的一端滑向了另一端,在几经曲折后最终未能回归“平衡”。但是,“权利本位”时代的来临,就意味着人类共同体的天平滑向了“权利”,从而导致“权利过重,义务过轻”吗?历经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以及随后的义务本位时代压制的漫漫黑夜,人们终于迎来了权利时代的曙光。于是,人们的维权意识在初步解除了枷锁之后如雨后春笋纷纷滋生。但毋庸讳言的是,我们的权利时代才刚刚开始,我们的权利拥有与权利维护机制才刚刚起步乃至逐渐成熟,远未达到现代宪政所要求的民智开化程度。何况,有时候只有“矫枉”才能“过正”――即使在法律的天平上我们所享有的权利达到了那个我们想象中的“平衡点”,它也可能在这么多年的压制惯性下回缩;只有它超越那个“平衡点”,历经长时间的回旋与磨合,它才能以自己艰辛历练的肌腱抵挡压制权利的力量,此时,才可能真正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是的,宪法也是法律。对于一部法律而言,规定义务本不会存在多大分歧。但是,对于特殊时期的特殊国度,以及宪法作为一部特殊法律来看,“公民宪法义务的学说不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理论”(页201)这种主观上的善良认知有时却偏偏会有意无意地沦为某些目的的工具――想想尼采与希特勒。一个理论,也许其自身的出发点是好的,或者其本身就是一个维护良善的理论,但如果不能与人们在生活中的朴素感觉相连接,则其造成的影响可能悖离其本来的方向。当然,也许该书作者会认为,不能因为其可能成为专制的工具而采取逃避态度。“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么,在宪法规定公民义务后,其对民众以及权力把持者观念的冲击、对整个法治环境所可能带来的影响,与宪法不规定公民义务的情形,作者应该进行一个比较,尽管这种比较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