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枯燥无味”及“难以入门”是世界性的难题。雄川一郎教授感叹其曾对田中二郎教授所授行政法课程上的专业术语感到束手无策。[1]藤田宙靖教授也坦言其在学生时代认为行政法毫无意思,总是旷课。[2]和田英夫教授则直接指出,行政法即便在空泛且令人头疼的法律学中也算得上最令人伤脑筋的一门课程。[3]在笔者担任教学助理的过程中,“行政法听不太懂”“行政法知识太杂”“有没有好的行政法学习方法”等抱怨或疑问也几乎每学期都能见到。虽然自己初学行政法的过程也绝称不上愉快和顺利,但仍偶尔会尝试通过邮件乃至匿名论坛的形式分享自己那称不上经验的“经验”。
前述这些问题通常最后会落脚到“有没有合适的教科书或辅导书”这一疑问上。但最为头疼之处恰在于此。笔者亦曾以此问题向当时的授课先生提问。所获的答案则是藤田宙靖教授所著《日本行政法入门》一书。[4]该书以温和的语调和易于理解的文字概述行政法的体系,在日本是广受好评的入门教材。笔者读后确实感觉自己对名为“行政法”的“沼泽”多少有了些认识,故后来也常效仿先生,将其作为学习行政法的第一本书推荐。但作为一本入门书,仅此当然不足以应对各类考试。且碍于法制的差异,致力于了解本国法的读者们仍不得不面对先生们在课堂上推荐的大部头著作和海量参考文献。因此,篇幅适中且能以明白清楚的文字克制地讲授行政法基础知识的教科书可谓备受期待。近年来在这一方面作出尝试的作品不在少数,王贵松教授主编的《中国行政法总论》与《中国行政救济法》(以下合称为“两书”)亦是如此。编者自述两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行政法的基本知识,“追求明白而不简单的效果”。仅此一宗旨而言,两书便与其他教科书有了区别。
一、写给学生的教科书
伴随着制度与理论的日渐充实,行政法教科书的市场也繁荣起来。然而,虽然这些教科书的写作初衷均为在课堂中使用,但其自我定位却各不相同。有的专著式教科书以厚为贵,其资料之翔实、论述之细密使人叹服;有的个性化教科书致力于描绘中国行政法的图景,以体系之严密、文字之明快而备受推崇;有的专题式教科书则强调对若干问题的深入剖析,其视野之宽广、语言之灵动令人印象深刻。而王贵松教授主编的两书则旨在提供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引发读者的进一步思考。就此而言,两书应定位为“写给学生的教科书”。
这乍看之下是一种令人费解的说法。作为课堂讲授的参考,教科书本就是写给学生的。但正如前述,不同教科书的定位和受众各不相同。德国法学教科书可根据繁简程度分为简明教科书和大型教科书两类。与之类似,日本法学教科书也常被划分为基本书与体系书。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学习时如何选择的问题则常被学生问及。兴津征雄教授为此主张一种基本书主观说,即学习者将之作为学习的基本而选定的文献即为基本书。但更多的观点主张,基本书旨在提供进入该学科的理论与实务所必需的各类基础知识。而按照横田明美教授的说法,体系书扮演着如下角色:在学生教育中作为教材使用,且对于专业法律人来说能够成为问题解决的指南。与此同时,体系书承担着即便历经法律修订,仍能将具有延续性的基本原理传承给下一代的使命。能够充分履行这些职责的著作方可堪称体系书。已翻译至国内的盐野行政法[5]与藤田行政法[6]即属此种体系书。体系书往往昂贵而厚重。部分体系书多卷本的形式也令人望而生畏。对于初学者来说,基本书以及入门书有时会更受欢迎。相较于追求体系性和精密性的体系书,基本书更加注重课堂教学和读者自学的场景,只保留必要的教学内容,并强调语言上的通俗易懂。入门书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其注重学科整体框架的描绘和学习兴趣的激发,并为此进一步略去了大量内容。当然,根据编写理念的不同,基本书也未必会“单薄”。例如,有些面向自学者的基本书为追求教学效果,刻意地采用非体系化编排,增加大量的教学案例,并不厌其烦地重复已提及的知识。还有些基本书强调“言语化”,不吝篇幅、尽可能细致地将思考与推理过程转为文字,甚至通过区分基础和实践篇章,设计了多种阅读路径以适应不同阶段学习者的需要。这些基本书有时也很难薄下来。
体系书是研究者全面攻克某一法学领域后写就的总结性著作,其自身所参引的文献也可视作学说发展的知识地图。也正是由于其理论上的厚重,体系书某种程度上是“写给教师的教科书”。[7]与之相对应,注重学习便利性的基本书则是更加纯粹的“写给学生的教科书”。王贵松教授主编的两书即是如此。虽然页数已然不少,但不管是《中国行政法总论》还是《中国行政救济法》均旨在描述行政法学的一般框架和基本原理,其目标读者均为行政法的初学者。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初学者”并非法学的门外汉。由于行政法自身的特点,围绕其展开的行政法理论大量地以宪法、民法与刑法的理论为基本前提,其阐释也有颇多借鉴别法的地方。故而大多数学校将行政法放在第二乃至三学年讲授,并要求学生先行修读其他部门法的内容。基于这种现实,与课程相配套的行政法教科书即便追求“拾级而上”的效果,其预设的读者也只能是有一定法学基础的学生。
此外,各类基本书的诞生过程也各具特色。有的基本书系由作者课堂讲授的实录稿整理而来,在保留生动活泼的教学风格的同时,也呈现出独特的“临场感”。这类由讲稿发展而来的教材往往语言平实流畅,能够有效引导读者思考,林来梵教授的《宪法学讲义》便是其中的典范。另有一些基本书则脱胎于作者所撰写的体系书。若不严格区分基本书和入门书,藤田宙靖教授的《日本行政法入门》或可作一例。在日本,由于体系书往往较为艰深,不少知名学者会专门编写适用于教学的基本书,一则降低学习难度,二则通过简明扼要的表述澄清对其观点的可能误解。更为常见的或许是多位学者合作编写的基本书。这类教材往往会由在相关领域造诣深厚的学者负责其专长部分的撰写,从而实现知识点覆盖的全面性与系统性。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编写过程中的观点碰撞有时则能为教材内容增添几分论战的趣味。如后所述,《中国行政法总论》与《中国行政救济法》这两部教材便生动体现了各位撰稿人独特的学术视角。
二、教科书的“不简单”
作为“写给学生的教科书”,其内容编写自然需要特别考量。按照程啸教授的说法,一部好的简明教科书或基本书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体系完整、内容全面;(2)简洁明了、要言不烦;(3)概念准确、理论权威;(4)结合法条、多举例子。[8]两书的编者则将其编写理念概括为“明白而不简单”这一颇具深意的表述。[9]虽然无论是编者自述还是本文标题,均将“明白”置于“不简单”之前,但若从教科书作为知识传播载体的本质功能来看,“不简单”或许更应被视为基础性要求。这里的“不简单”,实质上指向的是教科书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启发性,也即在准确地呈现现行法律规范和学界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深入思考。对两部教材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评价显然超出了笔者的能力范围,这里仅能言及印象深刻的几处。
(一)教学体系的选择
行政法的学习有其特有的问题,也即行政法并无一部统一法典,其体系依赖于学理建构。虽然教学体系和学理体系之间未必总是完美结合、一一对应,但教科书所采用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作者自身对学科的体系认识。而同当前多数行政法教科书一样,两书亦将行政法划分为组织法、行为法和救济法三大部分。[10]其中属于事前法的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内容被包含在《中国行政法总论》一书中,而属于事后法的救济法则单独构成《中国行政救济法》的内容。可见,两书所理解的“行政法总论”主要指行为法的总论,并包含有组织法(或许是狭义组织法)的内容。作为对照,在此基础上将救济法以及广义组织法的其他部分一并纳入而称作总论的著作也不在少数。[11]但这可能只是用语习惯的问题,未必有体系上的规范意义。
按照编者对教学体系的设想,当前行政法教学的基本内容应当是以行政的行为形式论为核心构建的行政法学体系。且在行政的行为形式论之外,行政的一般制度(以多种行政的行为形式组合起来实现行政某种任务的共通制度)亦被纳入教学,以清晰地揭示行政法基本机制,并保持与行政的适当沟通能力。[12]这种设想深受域外理论的影响,并被《中国行政法总论》一书的编排完整地展现出来。此种体系化方法论的实质在于:一方面,通过“行为形式”概念将行政机关可运用的诸多手段或者说工具予以抽象化并作系统分类,进而能够为控制行政活动提供必要的抓手;另一方面,通过对“一般制度”的精描,避免过于关注单一节点而忽略行政活动的过程,进而导致教学与行政实践的脱节。由于一般制度的运作过程本身即为多种行为形式交织组合而成,这两个方面在理论上可以说是浑然一体的。且法政策论或制度设计论在行政的行为形式论下亦有展开的空间。而从实践来看,这种体系建构方式也回应了“如何规范行政活动”这一行政法的核心关怀。
但正如编者所关注到的那样,行政的行为形式论有其固有的缺陷,其视角固定在行政一方,而未能真正展现私人与行政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说,行政的行为形式论及一般制度论实则侧重于将行政法描述为实现行政目的的工具手段。两书的处理方式则是单设行政法律关系一章,并将“行政法律关系”视作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另一核心概念。行政法律关系论的加入使得包括行政处理在内的行为形式被视作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3]与这一理念互为表里的“法律要件→效果”构造由此也得到贯彻。《中国行政法总论》一书将“行政法的适用与裁量”前置以作为行政法概述的一部分,其部分考量或许也在于此。主流行政法教科书之中,最为典型地体现“法律要件→效果”构造的部分即为行政裁量。但是行政的行为形式论则或多或少与这一构造存在脱节之处。其结果则是,学生在理解行政法时可能将之视作贯彻了“法律要件→效果”构造的民法学的异质物。部分时候,行政裁量可能被学生单纯地作为行政行为的具体类型之一加以记忆,其蕴含的实践价值则被忽视。
因此,《中国行政法总论》与《中国行政救济法》的体系架构可以说以行政的行为形式论为明线,并以行政法律关系论为内容上的暗线。由此传统体系的一些弱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克服。作为例子可举的是《中国行政法总论》第六章关于行政处理的阐述。虽然传统教科书亦会讨论行政处理的成立要件、合法要件、生效要件等问题,但关于这些要件间的关系及其所对应的法效果则时常语焉不详。该章则区分了行政处理的概念要素、生效要件和合法要件,避免了诸如将“法律效果”亦归纳为“要件”等可能引人误解的说法。通过“法律要件→效果”构造这一认识视角,该章准确地定位了行政处理合法/违法、生效/无效等概念,并借此明确了“行政处理的违法瑕疵原则上不阻碍法效果的发生”这一理论认识,进而否定了公定力概念的有用性。[14]行政处理的效力由此也得以在新的视角下加以阐释。《中国行政法总论》第十三章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的细致论述无疑也贯彻了这一视角。相关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难以一一列举。表面上看是相同问题项下的相似内容(虽然观点可能会有极大的不同),但仅是视角的转换便能极大地提高论述的清晰性和准确性,进而有助于初学者的学习。
此外,《中国行政救济法》一书的体系还有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虽然行政救济法的专门教材相对少见,但传统教科书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补偿等通常仍会有专编的论述,也通常都会对整体的行政救济有专章概述。《中国行政救济法》一书的特点则在于,其强调将种类繁多的救济手段置于一个统一的体系内加以认识和探讨。为此,该书第一章专门讨论了“行政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问题,尝试从学理上梳理各制度的相互关系,以实现制度间的协调有序。[15]这对宏观地把握行政救济法无疑是颇有助益的。
(二)关键概念的界定
自行政法学诞生以来,概念抽象化的方法便构成其体系建构的核心。透过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活动和行政法规范之上设置一个抽象层,作为法领域的行政法方得以被置于一个统一的观察视角和框架之下。概念对于学习行政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前文业已提及的行政的行为形式、行政法律关系等核心概念外,两书还在一些关键概念的界定上作了颇堪玩味的处理。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中国行政法总论》一书关于“行政主体”的“非主流”界定。传统教科书常将行政机关视作行政主体的一种,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种。这某种程度上是为了回应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问题,可作为救济法导向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模式的一例。该书的基本立场则是“立足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从行政实体法的角度认识行政主体”。[16]“从行政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主体。”[17]换言之,行政主体就是担当行政的法人,其典型则是国家法人和地方法人。进而,该书区分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主张行政机关是不具权利能力的、代表行政主体活动的装置。这一看法是否妥当自存可讨论的空间,但其是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得到贯彻则是存在疑问的。例如,在《中国行政救济法》的相关章节中,行政机关仍被界定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公共行政职能和权力,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18]基于“谁主体,谁被告”的判定规则,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仍被视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9]即便在《中国行政法总论》一书的其他章节中,亦不时出现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表述。[20]虽然在重新界定行政主体概念时,撰稿人尽可能地与传统认识作了调和,但本书其他部分以及作为配套教材的《中国行政救济法》的叙述与此的冲突仍难以忽视,可能也给初学者们带来了理解上的困难。于此,我们也能看到学理体系、教学体系与实定法体系之间可能的冲突。
但无论如何,两书所追求的概念精准化和学理化值得予以高度赞誉。另一例子是对“行政规划”概念的界定。《中国行政法总论》从正面肯认了行政规划概念的复杂性,并主张一种分类讨论的思考模式。[21]对于基本书或简明教科书来说,客观准确地描摹实定法规范是最基本的要求。为此,在必要限度内展示概念的复杂性是必要的。一味地化简反而会增加后续的学习成本。又如,《中国行政救济法》一书用“诉讼要件”这一更具问题意识的概念来揭示行政争议被法院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各种形式和实质条件。[22]对于初学者而言,概念不仅是知识体系的重要构成,也是引领其思考的路标。通过择取更具包容性和问题意识的概念,教科书方能更加好地起到知识传递和启发思考的作用。
(三)理论的可操作性
在课堂上,先生们总会不厌其烦地强调行政法的实践性。如何在学理阐释和现实争议解决之间架设桥梁成为行政法学习的重点和难点。为此,两书将其使用目标之一定位为“锻炼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这便要求教科书能够提供具备可操作性的理论以供学生分析问题使用。将“行政法如何适用”作为学习的起点,其深意即在于此。
例如,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初学者常将之视作记忆而非运用的对象。《中国行政法总论》一书则不仅将之视作认识行政法的切入口,还将之视作可供实务运用的可操作方案。作为例子,该书第二章概述了比例原则、行政效能原则等原则的司法适用情况,详细阐述了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要件。[23]这些原则在具体领域的适用也在后文被反复提及。另一个例子是关于行政协议界定标准的讨论。《中国行政法总论》第七章挣脱了概念辨析的狭隘视角,而将行政协议的界定问题置于司法实务中加以考虑。[24]关于行政协议的效力、瑕疵与法律救济的阐释亦是如此。通过将行政协议置于“法律要件→效果”这一构造之下,相关法律现象得以被阐明的同时,读者也习得了法律适用的妥当分析框架。
在《中国行政救济法》一书中,类似的例子也有很多。例如,该书第四章区分了诉讼要件和胜诉要件,尝试通过介绍双阶审查模式帮助读者建立对行政诉讼的体系性认识,也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参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该章详细介绍了当前用以判断“利害关系”的实际影响标准和保护规范理论,试图为原告资格的判断问题寻得法理妥当、操作便利的解决方案。同时,关于权利保护必要性这一不好理解的要件,该章也通过大量的判例试图概括出该要件不满足的典型情形,并特别提示了这一要件的适用限制。[25]
总之,两书所构建的行政法教学体系是面向适用的体系,其分析框架即为前述“法律要件→效果”构造。借助这种体系,知识的记忆、理解和运用当能有更加合理的安排。教科书因此不再沦为单纯的概念辞典,而是可供使用的操作指南。两书的“不简单”也体现于此——两书力图将行政法学作为面向实务问题的法解释学来理解,凸显行政法作为法的性质。
三、教科书的“明白”
对于初学者而言,教科书是进入一门学科的首要途径,其不仅能为提前预习和理解课堂内容提供帮助,还能补充大量碍于授课时限而无法提及的基础知识。理想的基本书应当能由学生自主阅读并加以理解,并最终使得学生能够掌握学科的基本框架和必要知识。故而对于一套“写给学生的教科书”来说,如何清楚易懂地传达行政法基本知识亦是核心考虑。两书所追求的“明白”即指此点。
事实上,“明白”和“不简单”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唯有准确,才可能清楚。唯有完整而有逻辑,才可能容易理解。应该说,将行政法学作为法解释学来理解本身即可极大地降低理解行政法的难度。行政法常被学生们理解为相较于民法学等法学学科的异质物。其间的根源或在于,由于行政的行为形式占据了行政法教学的大半,初学者很容易将行政法理解为诸多个别行政手段和制度的组合,而未能真正体会其中“法”的一面。本书则通过将“行政法的适用与裁量”前置,并将“行政法律关系”单独设章,向学生提供理解行政法的钥匙。借助这种做法,行政法亦贯彻“法律要件→效果”这一构造、亦以法律关系的变动为重要观察视角这一理念得以在学习之初便教授给学生。熟悉民法学的行政法初学者们由此能够将行政法视作民法的同类物,进而产生学习上的协同效应。而除了这些业已提及的部分,架构的简洁和语言的精炼自无需多言,两书在明白性方面则尚有如下巧思。
其一是各章前的知识导引及各章后的拓展内容。两书几乎处处都在强调体系感的重要性,并为此在各章之前绘制了本章的知识逻辑图,并列举了相关重点知识。虽然在正式阅读之前可能难以对此有妥当的理解,但读者仍能借此形成一个初步的印象。当阅读到具体内容时,读者也可通过回溯逻辑图以定位相关内容。在各章之后,编者也附上了可供深度阅读的参考文献,并设置了“问题与思考”栏目以作复习和启发之用。更为贴心的是,两书的最后还附有“问题与思考”的答题指引。
其二是大量实例的使用。所谓实例首先指真实发生的案例。例如,编者在讨论行政协议的界定标准时援引了现实中的代表性案例。各章章后的问题与思考也常以真实案例作为材料。真实案例的使用拉近了理论与实务的距离,有助于锻炼实务分析的能力,也确保了理论本身的妥当性和可操作性。而从教学的角度出发,专为教学使用而刻意设计的实例因其简洁而重点突出,有时能够更好地发挥辅助理解的效果。例如在讨论作为学习难点的行政处理的界定和分类时,编者不吝篇幅地用大量的实例尽可能全面地展示了行政处理及相关概念的概念要素。
其三是部分章节对图表的使用。章前的知识逻辑图自不待言。两书关于行政法的成文法源、要件裁量与效果裁量、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公务员受处分期间和后果、行政处理的效力和内容、行政协议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行政协议的诉讼类型与判决类型、行政判决的适用情形等重难点内容设计了辅助理解的图表。
其四是撰稿人个人观点和主流观点的平衡。关于法学教科书应当侧重于展示通说还是个人观点,学界存在极大的争议。但共识在于,教科书至少应当提及当前流行的学说。两书即是如此,其关于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规划的界定、行政处理的效力、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等问题均采取了不同于主流的观点,但其均是在揭示主流观点的缺陷的基础上方才展开个性化论述的。与此同时,两书相关章节有意识地调和了其择取观点和主流观点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地减少理解上的困难。特别是关于域外法及理论的援引,两书当前已相当克制,几乎只在国内研究尚未形成共识的前提下方才参考域外法理。
四、一些缺憾
作为一套全新的教材,《中国行政法总论》和《中国行政救济法》包含上述诸般巧思。但从读者的角度出发,其仍留有一些缺憾。
其一是体系选择上的可商榷。基于学理体系和教学体系的二分,编者将行政的行为形式论视作教学体系的核心,并构成两书架构的基本线索。而从学理体系的角度出发,似乎编者更加倾向于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核心,并仍将行政的行为形式作为形式分析工具,用以整理行政行为法。出于使学理体系和教学体系有机统一的考虑,两书选择让行政法律关系论亦作为体系核心进入到教学体系之中。此一尝试固然宝贵,但其是否真正融贯于两书的编排之中则仍存在疑问。特别是,意图在学理体系上成为核心的行政法律关系,在两书中扮演的似乎却是辅助的角色。这虽然提供了视角转换的可能性,但其间存在的冲突仍不可不察。行政法律关系论同行政的行为形式论究竟呈现出何种关系,全书尚未能对此给出明确的回答。从此一角度出发,两书当前的教学体系安排亦潜藏着加重认识负担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行政的行为形式”和“行政的一般制度”之间的关系尚存在不明白的地方。例如,被归纳为一般制度的行政许可,同时又被表述为最重要的行政行为类型之一。[26]这其间似乎也存在着某种张力,亟需更加明确的说明。
其二是概念使用上的融贯性。如前所述,《中国行政法总论》采取了同主流观点相异的行政主体的实体法界定,但却未能将这一界定融贯于后续的章节之中。这一方面挤压了新界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另一方面也给读者的理解带来困扰。与此同时,虽然两书主要使用行政处理概念指代狭义但居于行政法教义核心的行政方式,但两书仍不时交替使用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等表述。对行政活动形式、行政行为形式、行政活动方式和行政行为这组概念的使用亦存在令人费解的地方。此外,关于比例原则的界定和适用,两书前后文之间也存在不一致。
其三是内容编排及其详略。如前所述,两书有意识地调和了主流观点和本书观点之间的关系。但部分章节在叙述之时,先提出了理论概念并加以阐释,而后笔锋一转言及“我国不存在这一制度”或“主流理论与此不同”。这或许增加了阅读难度。与此同时,目前两书有一些章节仍更接近完整的文献综述,甚至带有学术论文的风格,理论探讨与实务观点相互交织。这可能对部分读者而言稍显繁复。另一方面,部分内容则显得简略。例如,“行政法的适用”是全书的导引,将之独立成章以完整地阐释行政法规范的“法律要件→效果”构造实有其必要。此外,虽然对于基本书而言,适当的内容重复有助于提升阅读体验,帮助读者理解和回顾,但省略一些内容而更多地通过专门标识实现内容上的链接或也是可行的。总之,若能进一步平衡章节间的深度与可读性,或许能进一步提升整体的阅读体验。
其四是文献引用的必要性。如前所述,体系书往往有着丰富的引注,而基本书或简明教科书则应当对此尽可能地保持克制。基本书所引用的论文和专著均应以有助于读者理解,并能为其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提供参考为标准。故而部分章节对域外文献的引用应更加慎重,且有助于学习的其他简明文献的引用亦可适当地增加。与之相关,虽然各章末尾附有可拓展阅读的文献,但或许还可作进一步的分类整理,以为不同需求的读者提供帮助。
其五是章前知识导引的层次化。目前部分章节的“知识逻辑图”仍主要呈现为章节目次的结构,并未能直接点明诸知识之间的逻辑联系。且被列举的“重点知识”仍存在可进一步层次化的空间,例如考虑区分“必备知识”与“拓展知识”,以期更好地体现基本书的定位。相应地,各章内容上可考虑截取对初学者而言颇具难度的内容作为拓展部分特别标记出来。
除此之外,当前两书尚未就所引判例、所论事项提供索引列表,亦实属遗憾。当前两书正文的排版也稍显传统,未能通过特殊字体或段落格式、专栏、补注等形式区分不同的内容,以提示重点、难点和拓展内容。关键术语形成的术语表以及更多用以辅助理解的图表也值得作进一步的期待。
结语:作为法学的行政法(学)
在一次座谈会上,雄川一郎教授谈道:“希望学生们能充分认识到行政法(学)本质上属于法学范畴这件事。” [27]这一说法颇耐人寻味。作为学科的行政法最终仍致力于阐释各种实定法规范。在这一点上行政法与民法等其他学科具有共通性。而之所以行政法在学习和理解时给人以一种另类的印象,则在于前述传统观察视角的缺憾。类型化的行为形式作为学习的脉络固然具备形式上的体系美感,但却使得不同概念间的辨析不必要地成为了学习的难点,诸制度之间的协同以及其间法律关系的变动反而被忽视。“法律要件→效果”构造由此被遮蔽起来。这也是已经修读过民法以及刑法的学生对行政法感到陌生的原因之所在。本书则将部分内容整理为一般制度,并引入行政法律关系论,实现了视角上的转化,进而为挣脱上述困境提供了可能。因此,仅就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这一点而言,《中国行政法总论》和《中国行政救济法》的问世便不仅仅是在行政法教科书市场上增加了一种选择而已。
以上意见大多是吹毛求疵,部分则是观点上的商榷,甚至过度解读的内容也有不少。诚如一位学友所言,《中国行政法总论》和《中国行政救济法》提示了当前行政法理论的到达点,其择取相关讨论中相对成熟的部分进入教学体系,为未来的法律人提供了新的理论工具。虽然理论和实务取得进一步的共识仍需时日,但大胆地将理论上的最新进展引入教科书体系,并以教学需求为导向进行阐释,这种开拓性的尝试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教学意义。在推动“将行政法学当作法学讲授”的进程中,两书无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注释】
[1] 市原昌三郎=成田頼明=橋本公亘=雄川一郎=高柳信一「行政法の学び方」法学教室第8号(1963年)3頁参照。
[2] 参见[日]藤田宙靖:《日本行政法入门》,杨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前言。
[3] 参见[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4] [日]藤田宙靖:《日本行政法入门》,杨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5] 中译本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Ⅰ:行政法总论》(第6版),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日]盐野宏:《行政法Ⅱ:行政救济法》(第6版),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日]盐野宏:《行政法Ⅲ:行政组织法》(第5版),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
[6] 中译本参见[日]藤田宙靖:《行政法总论》,王贵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7] 这也是高木光教授对藤田宙靖教授所著《行政法总论》的评价。参见[日]藤田宙靖:《行政法总论》,王贵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616页。
[8] 参见程啸:《民法学习方法九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66页。
[9]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救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编写说明。
[10]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10页(王贵松执笔)。
[11] 例如,藤田宙靖教授所著《行政法总论》一书即囊括了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的内容。章剑生教授所著《现代行政法总论》一书同样包含了行政救济法的内容。
[12] 王贵松:《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探索》,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6期,第110页。
[13]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70页(王世杰执笔)。
[14]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183页(赵宏执笔)。
[15]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救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1、20-22页(王贵松执笔)。
[16]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84页(王世杰执笔)。
[17]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74页(王世杰执笔)。
[18]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救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77页(杜仪方执笔)。
[19]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救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40页(赵宏执笔)。
[20]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159页(赵宏执笔)。
[21]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151页(俞祺执笔)。
[22]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救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04页(赵宏执笔)。
[23]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48-49、53-54、58-59页(蒋红珍执笔)。
[24]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193-196页(喻文光执笔)。
[25]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救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06-107、129-133、161-164页(赵宏执笔)。
[26] 参见王贵松主编:《中国行政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299页(陈越峰执笔)。
[27] 市原昌三郎=成田頼明=橋本公亘=雄川一郎=高柳信一「行政法の学び方」法学教室第8号(1963年)8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