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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人权关怀——评张震博士:《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一书

环境权的人权关怀

――评 张震 博士:《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一书

 

  [](中国·南京  211815

 

任何知识的背后都有一套特定的信念支持,即使所谓的科学知识(尤其是社会科学的知识)也毫不例外。然而,在实证科学占据主导地位的西方社会中,那套特定的信念支撑基本上是被种种所谓“科学的”“客观的”“如实陈述社会和现实的”方法论所遮蔽,也就是说人们往往所认为的理性本质上确实非理性的,甚至有时还颇为悖谬。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兴起的中国环境权之人权学术问题的展开,其实际上是以实证主义立场来重新塑造中国“宪法”人权愿景的,这样一来,在过去的修宪过程中,便或多或少地适量增加了人权保障的元素和加长了人权保护的清单,从而促进了中国宪法学人开始将本土社会的“环境权的身心状态”纳入人权法学的视野之中。

在宪法学圈内的学界朋友,恐怕对 张震 博士之名不会感到陌生,但对他近年新作却未必知然。历尽四年的焚膏继晷,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韩大元 教授指导的 张震 博士论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列入在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学术文库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之后,在经济学与宪法学界打破专业的苑囿界限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之基本人权更广泛的学术争鸣。为何说张震的努力是打破了经院经济学与经院法学苑囿之功,话的源头可能要追溯到已故著名发展经济学 家张培刚 教授的“生态环境问题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观”[]对弟子们的影响。早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习阶段时,张震就对这一问题抱有浓厚的旨趣,曾经聆听培刚大师的教诲:生态环境与人口问题,是与人类经济发展问题密切相关的。随着地球上人口的急剧增长,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愈来愈大的压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加上资本缺乏和技术落后,因而不得不以拓展生存空间的粗放方式来维持国民生计,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代价来推动其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这种巨大的社会成本既是这些国家社会经济技术落后的结果,反过来也成为其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原因。张震之著从发展经济学的学理原则出发,然后融入宪法之人的平等发展权和人类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权视野进行阐释。事实上,将经济发展与基本人权发展之环境权加以重视和系统研究,是为当下宪政一个重要而不可或缺的课题。所谓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的环境权是有不同的旨趣向度的。生态(或生态系统)环境是指栖居在某一地理空间的所有生物所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环境。其中各个组成要素之间以及各要素与周围环境条件之间形成某种平衡关系。如果人类活动破坏了这种平衡关系,就会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

正是基于这样一套生态环境危机意识特定信念的支持, 张震 博士所关乎的环境权则重于与宪法价的核心价值密切相关。他认为人是一个环境生命,更是社会生命。宪法的价值体系以社会共同体之中自由发展之人的人格及其尊严为核心。环境权的提出的背景是生态危机及人们更高的生活质量的追求。生态危机,是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危机,实质上也是人类自身的危机,因为“人类伤害地球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当他们伤害自己的时候也伤害了地球”。因此,不管是克服生态危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还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环境权都与人的因素和人类终极平等的发展权密切关联[]。应该说环境权的提出正是为了破解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现世难题,延伸或彰显科学发展观内涵,从宪法学意义上阐释人类环境权与人类可持续发展权及人格尊严权在其内在价值和体系上的契合性与一致性。毋庸置疑,生态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物质增长和满足需求的实践活动相始终的。随着人类活动量的大大增加,对环境的破坏性和污染性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一旦超过了生态系统所能够承受的压力时,环境污染就会成为危害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最严重的问题,生存尚且不能,何谈“尊严”二字。因此,二战结束后的美国罗斯福总统就曾经说过: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她不是任人取舍的“垃圾桶”。他还特别强调“谁破坏谁修复”的环境原则。遗憾的是美国的民主宪政与其法则理念一样――“言伟行肖”。作为最发达的国家在完成工业化过程中对人类共同的环境权破坏问题,美国有多少次是主动修复的,并曾又为此承担了多少环境义务呢。难怪美籍法学家庞德感言“法学之难者,莫过于权利也”。发展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环境也是人的一种权利,既有尊崇享受这种权利的义务,当然也须有为其积极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从第一代人权观到第二代人权观是一次划时代的人权发展的话,那么,第三代人权观(事项)的基本保障和保护,无论之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欠发展国家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人类良好的环境权与平等发展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观已经建构,打破传统和创新旧有的环境程式已是全球性面临的新课题。张震正是肩负着一种宪法学人的使命,在回到西南政法大学后近一年里,努力使宪法学专业与人类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相结合,融合西方文化社会学,历史文献典籍与古典发展经济学,试图建立人权法学、环境法学与发展经济学的对接,对环境权之人类社会基本权利专题进行研究,具有环境文化法学和人权法学的开拓意义。她以煌煌247千字的巨幅(博士论文修改),对环境权的宪法界定、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环境权的基本功能、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和环境权的宪法救济等五大范畴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释和张扬,特别对当下人类发展所面临的共同的环境治理与人权保障难题等,均作了一番统合、爬梳与整理,务实性地填补了我国宪法学与环境法学乃至新发展经济学学术史上所共同关涉生态“环境权”问题综合研究的空白,当然地由此亦奠定了该著在重庆乃至全国研究环境权与宪政问题上的领先地位,成为后来研习者不可绕过的一道山峦。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某项研究,特别是背后都有一套特定的信念支持的研究,因具备了填补空白的文化品位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在填补空白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对问题意识到把握上,现就张震之著列举数端:

 

一、 张著的成书及体例

 

我尊敬的合作指导老 师朱福惠 教授在我开题报告中曾教导我说:一部有价值的学术著作不仅体现在犀利的论辩和独到的洞见和论断上,也体现在新颖精巧的成书体例上。因为体例不仅仅是一个内容或重要学术概念或信念的载体,也是一个能够充分显示撰述者本人认识浓度和思维力度的载体,同时,它还是一个足以标志撰著者通过体例创新而获得独擅的学术价值和文化品位义务的载体。以此三个层面来观照张著《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它正是以有意识地追求环境人权并臻于这种高境界为目标的,也正是这种苦苦追求人权尊严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信念,才彰显出该书应有的学术品位和价值。

如果说张著的成书《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是建基 于他的 博士论文(分五章、导论、结束语加后记),是四平八稳的博士学位论文,从问题意识引入到主文的论证,再到结语环境权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以及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保护条款等,并无多少新奇和创新,倒是这种少年老成的坚守体现“人大法学”深厚的学风和涵养。看似无奇却平凡中见功力:为什么在宪法上研究环境权,张著侧重于西方宪政文化及环境权自身的生衍历程分析,近代西方环境权理念的滥觞揭橥,直至环境权的正式文本提起、生成、发展作了系统爬梳,环境权民法概念、宪法概念经纬的厘析,最后皈依到宪法上环境权之主体――人,国家公民这个永恒的权利主体。那么在撰著论文的视角上,则是在立足于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上,着眼于宪法学理之基本权利的概念、价值及人类环境权的价值位阶,从而得出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的母体性内涵和宪法高位之基本特征,以及其权利主张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因此在“环境权的基本功能”和“环境权的规范效力”这两章上,著者是卯足了劲下足了功夫的。诸如,人类现有环境权的防御权功能、请求权功能和受益权功能;在人类环境权的规范效力上,从人类当有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述及到社会权的效力,从环境权对国家立法权的规范效力延伸到环境权对国家行政权的规范直至最后保障的国家司法权的规范效力,无一不是空间的、理论的、实践的横向扫描与概括,这种纵横兼顾,比较和综合兼备的撰著体例使人类共同关乎的话语体系及生态环境文化的研究既是各个具体权利语境的真切探索,因而显得特别言之有物,又是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权利发展文化和区域的或特殊的人权价值理论的新概括,因而言之成理,自证其成。我们以该著第五章《环境权的宪法救济》为例,它进一步地将环境权宪法救济概念变化厘析为:一)环境权宪法救济的概念,著者依赖于一般学理进路,从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到环境权宪法救济的特点,最后论及环境权宪法救济的制度建构;二)环境权的宪法化,厘清了什么是环境权的宪法化,为什么要宪法化,其宪法化的功能、主题内容是什么,最后回答了现世社会中人类环境权施以宪法化的难题在哪,解决之道何在;三)环境权的宪法解释,充分运用了宪法学理解释、目的解释和功能解释,将宪法化语义下的环境权的人权功能、人权价值、包括环境权中所寓含诸多法哲学、法伦理、法道德、法精神的也有适宜界说以促进人类尊重自然生态环境精神之养成;四)环境诉讼,一种基于维护人类自身健康权与安全权的环境权诉讼,这也许是在工业革命前期未能预期的,环境的权利利益已经打破民族、种族、肤色、国家的界限,足以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怀的沉重话语体系,智者与无知者似乎均被环境的任意破坏所带来的危害景象所惊醒: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利益救济是什么,在法律上当环境权遭受侵害时,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谁,起码的受案条件有哪些,最终实现救济的司法路径等,从民商法的诉讼视角切入,详赡地辨析了彼此的异同,如在归结“环境权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时,重点谈及了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和第26条的法益理解,从宪法的背景、理念、结构及宪法文本的字面,都很难证明“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权的明确保护”(第191-192页),换一句话说,从基本人权的标准和保障上启动环境权的宪法解释权,实际可能的困难和障碍还很多,也就是说环境权背后透视出的深刻的社会基础,政府、企业或经济组织那种绝对的、利己的、不受制约的普遍化的契约关系的发展,形成了人与人之间按照契约关系的模式来构建平等的追逐个人利己心和满足的市民社会结构的政府权力心,最后必将导致不能言语的生态与环境的一次次被蹂躏践踏和破坏。诸如,“三废”物质的无休止污染,工业化城市化所带来的城市病无尽的噪音,水资源日益枯竭,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以及和污染,等等不胜枚举的环境威胁,已经真真切切地对人本自身健康安全构成现实危害,突发性的灭顶之灾犹如“中天悬剑”,随时可能砸向人类自身。如是,人之基本权利何在,人权皈依的价值何有?。由此体例上的条分缕析和解说上的慎密周致,我们不难见其所耗心血所在,其认识富于历史的纵深感和宽阔全球感,其思维显示了著作者思想的精深性,借此成就了其论断的人权理论价值。而这一切又是凭借着那兼具微观之深入与宏观之博识特点的成书体例和论述完成的。可见体例之平凡与思想论点之新颖对于专著者来说并不矛盾,朴实之中可见碧华。

坦率地说,作为评著者,我确是不够分量甚至不够资格的,但对书中之立意近远,运语之考究典雅拙朴,当为智仁异见。我翻阅了 张震 博士之著,觉得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在这样一个体例中,涵纳了 博士对生态环境与环境权法文化的辩证发展和经济政治双向交流的诸多真知灼见。尤其是在外部环境污染破坏之因“多元”与政府民间“双向”催生效应的内部化视野上,《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是下了真功夫的,不仅从法学的角度来考察环境权的人权关怀,还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恶化和难以治理的原因:理论认识不足,产权不清和交易成本过高。因为只有说清了生态环境问题关联的“多元”性,才能给人类环境权以及加强对人类环境权宪法保护以应有的历史地位和司法地位,才能匡正以前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社会原因造忽略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对基本人权的践踏蔑视不再被忽略,也只有说清了环境权影响的政府与民间“双向性”催生开发破坏而无“双向性”保护与修复,才能给“中国环境权”一个科学的历史地位和宪法法益上界说,也才能确立西方环生态环境文化观对中国宪政和人权思想的影响及人权价值的渗透。比如域外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条款[]明确环境权之于国家主体的职责义务是什么,而之于国家公民的直接的权利条款、义务条款是什么具有其独特贡献,其间积淀了深厚的对中国环境权保护文化和“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理念的学术意蕴。

 

二、 张著的研究方法

 

《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力图在原本相对孤寂的环境权问题研究中凝炼出与中国民主法治宪政建设彼此间的内在关联性话语体系,寻绎西方东方政治文明与宪政文明前后相续的历史内在逻辑,揭橥生态环境与国家根本大法以历史的序列及法律保护的位阶,还环境权利以人之基本最不可剥夺和侵害的愿想之人权价值的底蕴。以论著的“导言”为例。它将环境权问题的缘起:为何选择在宪法学上研究环境权阐述得通透而富有时代使命感。从其文献整理的综述以及研究的理路和方法,无一不是占有着资料说话的。唐代著名史家刘知己在《史通》中说过: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绝不说二分话。外域资料的占有或占用,就更明确了其撰述的进路以及“采取文本分析的方法和历史分析的方法”,触及到生态环境中人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观则主要采取社会学分析的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按照哈贝马斯之论作者确实在努力做到“从法律理论、法社会学、法律史、道德伦理和社会理论的视角出发,进行方法上的多元处理”(第13页)并为之立论奠定了思想基础。如此这般始终以动态思维和发展观点的思辨方法来研究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保护问题,构成了张著的鲜明特色,同时也成就了其著端良的学术口碑。

说实在的,近些年来学术园地的开禁,政府、学者关生态注环境问题、推进人类环境权保护拟似“东方风来满眼春”林林种种。但这些成果也意味着后来者的难以为继。而《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却以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为基调,摒弃传统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意义上危害和灾难说教,而转向人本自身最基本最不可让渡最不可侵害的人身健康权、居住安全权、人格尊严权法理学入镜,建立了一个多元、综合、整体化的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已有成果,寻找作为研究对象环境权的历史起点、过程和终点,发现了“应该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并且越接近其原始条件的一个状态越好”,在比较中获得了西方生态环境权或环境法学语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学的特质个性与宪政差异,也就意味着这一认识将西方的环境人权法学研究与中国的环境人权关怀旨趣引入在更深入的层次上,启发出读者新的思考:中国古代对自然状貌和原生态的敬畏远比当下人们对大自然任意破坏的精神要虔诚得多,生态环境与人类自身发展权利关系虽不像宗教神学或儒家经典那样具有完备的体系性和理论性,但却因保留了更多的初创“原生态”而积淀了远古初民淳厚的环境思想观念,因而也自然更有环境人类学和环境人权学的研究价值。一部好的学术专著应该是不仅给读者以识,更多的应该能够促读者以思。 张震 博士之著的可贵之处亦在于此。

 

三、 理论建树与研究的或缺

 

《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一书,探讨了生态环境作为一项人类共同享有和面临的权利事项在中国乃至世界对生态环境须进行最高法位价上保护的独到贡献,也体识了我国公法学人对人类普遍关心问题应有的重视和学术敏锐嗅觉。建国后的前三十年,基本上是在毛时代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 “改天换地”的与自然环境博弈中拓展生存及财富空间的,可以说那时既无“和谐观”,更无“科学发展观”,斗争法哲学的狭隘性与观念的片面性,导致整个民族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与无知,根植于此环境灾难在改革开放后的工业化时代凸显出来,以致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但遗憾的是环境法学者的醒悟并非中央决策官员的体认,从环境权宪法层面言,生态环境的人权保护和保障还或缺实质性的推进,也未能引起修宪者给予应有的重视。有鉴于此, 张震 博士《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从环境权之宪法涵义及文化关怀出发,在分析、归纳和对比的基础上着眼,认为生态环境作为个体或组织必须的生存权利之基本形态,它必须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的,具有某种突出特质并且是开放性与流动性基本人权保障事项和基本人权指标,这一点不能仅仅满足于部门法的保护力度和强度,而更应该提升到至高至威至贵的宪法保护,这恰恰是张著研究该问题的原初动因,并由此真实地把握了国内环境法学者研究“环境权”学术命题的“伪娘”性,最终苑囿于作为基本权利体系的环境权之宪法保护的或缺与不足,使之形同虚设。这可以视为其著的贡献,亦可理解为其论关乎的旨趣中心。

从实用主义的法哲学思维而言,过去的环境权与对大自然的改造一直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在学者中也存在悖谬,撰著者基本上厘清了部门法的环境保护与宪法语义上的环境权保护及保障的理论轮廓,当然这仅仅还是粗放的或说是粗线条式的,因为一个全新的命题或学术话语亦绝非一纸博士论文而可尽其全功的。环境权问题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切值得长期研究的课题,具有丰富而深刻的人权价值和人权法学及发展经济学意蕴。因此,借用他的指导老 师韩大元 教授的一句话,“可以说,目前在国内,在宪法学领域内从宪法视角系统地研究环境权的成果并不多见,该书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学术著作”(序言),窃以为, 老师的评价无不契合张著实情。

当然,“环境权”作为学术话语的生产和发展,总是先要很多人参与,研究的人越多,离原创的宗旨越远;流行于社会,全社会即与之疏离。正如先贤所说:“学问之事,析之者愈精,而逃之者愈巧。”[] 也许张著犯下了与前面研究者一样的毛病,提供的一个普世关怀的问题,而却有精巧地回避着,将环境权研究归置在一个看不见部门法囚笼之内,或是民法或是宪法或是人权法的说理,缺少“大家”对这一时代性大话语的“大开大合”之论。再则,发展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固然环境权是一项带有诸多争议的人权事项,张著虽然否定了“没有将环境权上升为基本权利”,但对为何必须发展或创新其为基本权利事项缺乏历史的、理性的、系统化的理论分析和知识梳理,环境权问题离人类的终极关怀和发展的宗旨有待进一步产生内在的整体关联性,因为环境权原创的宗旨关涉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发展,关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张震著:《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247千字,法律出版社20109月版。



哲,男,湖北公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授,厦门大学博士后研究员。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基础理论、审计法学。

[] 张震著:《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9月第1版。

[] 张培刚主编:《新发展经济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9月第1版,第499页。

[] 参见张震著:《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9月第1版,第2页(导言)部分。

[] 仅以张著为限,其称谓的宪法中环境权条款指涉三个层面,即国家公民的直接权利条款、公民的义务条款以及国家的义务、职责条款。这些国家宪法主要是:阿塞拜疆宪法、菲律宾宪法、格鲁吉亚宪法、大韩民国宪法、蒙古国宪法、日本宪法、印度宪法、土耳其宪法、泰王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葡萄牙宪法、乌克兰宪法、阿根廷宪法、巴西宪法、智利宪法、法国宪法、南非宪法、刚果宪法等。

[] 见刘梦溪主编:《康有为卷》(中国学术经典),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8月第1版(总序)。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