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思维的特点
宪法思维是人们的宪法情感、知识、观点、理念和思想的集中体现,其特点表现在:
第一,宪法思维具有价值上的先进性。宪法思维是对一个国家宪法历史、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的理性认识和抽象概括,是对宪法精神的集中反映和体现,也是对一个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集中表达。现行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以及人权保障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法治理论的先进性与优越性。宪法思维是对上述基本原则的认识、判断、凝练和表达。即便在一个价值观念多元的社会意识状态下,宪法思维也构成了多元社会意识的基本底线和共识,成为判断其他社会意识是否具有先进性的基本标准。
第二,宪法思维是一种理性的社会意识,是对宪法规范的科学精神和客观规律的综合把握与表达。从这一意义上讲,宪法思维本身就是一种理性化了的宪法意识。例如,国家公职人员对宪法规范的认知与理解,应建立在尊重宪法权威与尊重宪法规范的基础上。因此,宪法思维本身具有科学性,是对国家宪法文本及客观规律的认识,它必然形成于尊重宪法文本、依据宪法文本进行表达的过程中。
第三,宪法思维是对宪法精神的信仰。对于公民来说,宪法思维表现为全面理解宪法规范背后的宪法精神,并将这种精神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人生信念。在现阶段,公民的宪法意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宪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法治保障。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在第一章“总纲”部分明确了“法治国家的原则”;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对权利与自由作了规定。在“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对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公民美德也有类似规定或表述。因此,宪法思维既是宪法本身内涵的精神与思想的表达,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认、肯定与维护,并赋予其宪法效力与权威。
第四,宪法思维具有开放性。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决定了对它的研究必须更多地关注它所处的历史、文化、政治、社会、经济的脉络。宪法是具有国家关联性的规范体系,这要求宪法学习需要对一个国家所处的背景有深刻的了解,广泛地涉猎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为“解释和适用宪法”这一宪法学的基本任务提供深厚的背景支撑。
通过宪法学习,培养了宪法思维,有助于扩展自己的视野、保持开放的视野,在整个人类文明的意义脉络中理解学习宪法的意义与价值。
宪法思维的培养
培养宪法思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坚定宪法信念。公职人员首先要认同宪法、学习宪法,培养信仰宪法的情感,并形成相关的知识、思想与观念。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这正是建立忠于宪法的制度的积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把“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作为宪法宣誓的重要内容。开展宪法宣誓活动,有利于强化公仆意识,明确权力的来源;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
第二,秉持法治常识。法治是一种生活规则,也是一种价值追求。对待法治,首先要有尊法意识。遵守各种规则,依照规则办事,这是公职人员法治思维养成的基本要求。任何腐败现象都是对法律规则的破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意味着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这是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坚持宪法至上。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公务员都要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以宪法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在利益格局复杂化、国家治理存在多元规则的情况下,公职人员要坚持法治立场,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
第四,坚持宪法的法律属性。宪法思维首先是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基础。因此,学习宪法学,要明确宪法学是具有法学属性的,要通过解释法律条款的内涵,形成据以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即解释法律条款,分析案件事实,最终作出案件裁判。如果不坚持宪法的法律性,就很容易脱离法学的体系,进入到政治学逻辑中去。当然,由于宪法具有一定的“政治法”特性,在宪法思维养成中要合理平衡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强化宪法学的实践功能,要具备从宪法条文解释出发去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第五,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对一次违宪行为的纠正比多次宪法知识的宣讲与普及更有效果。宪法思维只有在宪法实施本身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获得力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因此,在宪法解释、宪法审查、纠正国家机关违宪行为等问题上,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增强宪法监督的实效性。如果宪法监督机制与程序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无法维护宪法权威,那么宪法思维的增强也会失去必要的基础。
宪法实践与监督的力量最终源于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真诚信仰。宪法实施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支撑,更需要宪法文化的塑造与宪法精神的深入人心。“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全体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要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宪法实践中充分认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和意义,提高宪法思维能力,严格依照宪法办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出版信息
《宪法思维》
作者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6年5月版
定价:78.00元
作者简介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港澳基本法。代表性著作有《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生命权的宪法逻辑》《宪法学基础理论》《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过程》《宪法与基本法:历史、文本与现实》等。
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作为宪法方法内在构成的宪法思维的基本理念,并结合宪法实践,从宪法思维与宪法教育、宪法思维与人权保障、宪法思维与宪法解释、宪法思维与科技发展、宪法思维与宪法实施五个视角,阐释了宪法思维的价值与意义。
本书认为学习宪法最重要的是掌握宪法精神与宪法思维方式,学会用宪法来思考问题,用宪法来分析问题,善于在规范与现实的张力中寻求合宪性。
本书的阐释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本书适合作为学生、一般大众学习宪法的通识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