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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行政程序法制之比较研究·序

    晋诗有言:“古人云此水,一饮怀千金。”读了朱瓯的《两岸行政程序法制之比较研究》,犹似喝了诗中此水,一饮而不能罢休,非要含英咀华,读它千遍不可。盖因朱瓯著作内容丰富,观点清晰,资料翔实,逻辑严紧,文字流畅,可读性甚强之故。另一方面,亦因两岸环境迥异,法律文化的走向存在颇大差别,从而应超越纯专业之实务,以更加开阔的路子反复思考,所以读之千遍亦不谓过耳。

    朱瓯祖籍绍兴,长于台湾。幼承庭训,学而有成。他长期担负重要党务,兼执教于当地高校,辄于2001年以五十七岁之龄退休来北京攻读博士学位。如此非同寻常之举,宁示学问之无涯耶?朱瓯在中国人民大学潜心苦读,焚膏继晷,足足三年。他提要钩玄,一丝不苟,历经千�尥蝻危�终于完成了这本力作。其坚毅铸成的硕果,得来匪易。

    治国兴邦应首重依法行政。该观念于今日之社会深入人心。尤其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逐渐成为全国上下之共识。行政立法与夫行政执法应实体与程序并重。昔日国人重实体轻程序实为法界诟病,亟宜矫正。今朱瓯立志于对行政程序法制问题进行研究,此恐非主客观之偶然巧合,而是他察情审势,顺应历史发展需求的积极行动。由此观之,本书的价值不仅具有学术意义,亦且有更大的实用意义。

    目前我国涉及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有关的法律与法规之中,而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法典,这和台湾地区已于1999年颁布“行政程序法”的实际状况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的统一法典之立法准备虽然启动较早,但由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域差别颇大,发展很不平衡,加之具有行政职能之部门繁多,行政行为复杂多样,因此,制定一部涵盖全面,且能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程序法典,绝非一蹴即就之事。在此条件下,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多种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实乃不可避免之现象。另一方面,近年来已经有某些省、市以地方性法规之形式颁布适用于一个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该种由地方先行,进而为全国立法制定统一法典积累经验的做法,亦不失为审慎而稳妥之良策。总之,两岸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道路及发展进度存在差别,此乃各自的历史背景所使然。更具前提性者,两岸的政治制度性质不同。这在认识归宿方面就必然发生根本百炼成仙的难度。尽管如此,却并未妨碍朱瓯的学术探索精神。作者对于看似不可比的事物,从抽象概念和规范形式切入,特别是系统而具体地阐述了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从而发挥了作为台湾学人之优势和特长,不能不说是本书的成功之处。

    本著作着墨于海峡两岸现行之行政法制比较研究,意欲藉此学术交流,收相互参考、互补短长之效。用心良善。兹值书稿付梓之际特志数语以表庆贺并忝作本书之序。   

 

                                           许崇德  

                            2008 2 5 于北京时雨园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