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得不到的事物,人们往往有莫名的期望和强烈的欲望,比如自然法,这种只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绝对真理一般的法秩序;比如人权,这种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和价值诉求的美好理想。自然法是哲学家们对人性的抽象把握,甚至凭借对神灵的意会和对神意的揣度,从而成为高高在上的指针的,从来没有人能够“正确的”描述出上帝的模样,更没有人敢说自己参透了人性的真谛。这不可避免地使人权一方面由于借助自然法作为论证其来源的工具而具有理想主义的光彩,另一方面又因为人性的复杂、随机和现实的纷繁而陷入多样性和难以把握的困境。
传统西方人权观有什么问题
基本上,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哲学基础,以维护个人权利为制度设计原理,这种传统是西方理性主义者的专利。英国学者米尔恩指出,单纯凭靠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来论证人权的是相当受局限的,必须正视人的多样性这一事实才能使人权观念经得起理性特别是实际情况的辩驳。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一书中,米尔恩对西方世界狭隘地推崇自然法颇不以为然,由此生产的传统西方人权观念无法解决它受到的非议。
其一,地域的代表性是有限的。从政治、经济和文明状况上看,西方人权观念与包含第三世界在内的人类大多数无关。传统西方人权观念是由自由-民主权利和现代社会-福利权利构成的理想标准,暗含的是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和制度。但是,人类的大多数没有、也从来没有生活在那样的社会里,在可以遇见的将来也不可能如此。
其二,忽视了文化和文明传统的多样性。西方传统不过是人类历史上极其多样的文化和文明传统中的一种。也许西方传统对西方人是最合适的,但有何根据认为它对全人类或者人类的大多数也是最好的呢?难道是因为西方在科学、技术以及工业、商业方面的卓而不凡吗?这没有道理。
其三,忽视了人的个性的社会基础。现实的人不可能是社会和文化的中立者,他总是某种外部环境的产物,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是不同的人类生产方式。文化带给人类的差异是结构上的、决定性的。传统西方人权观以同质的、无社会、无文化的人类为前提,可这样的人类并不存在。
人权如何成为霸权的
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和自由主义理念的拓展,西方价值观念不断波及到非西方世界,这实际上是把一种文明模式套用给全人类,其后果要么是西方价值观一统天下,更大的可能则是不断拉大价值差异,导致出现亨廷顿所担心的文明之间的误解、紧张、冲突和灾难。
人权一旦与政治目标相结合,那它就不再纯粹。著名人权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在他的新书《人权与帝国》中指出:“政府判断人权是根据它们的实用性和大后方的成功”,“当人权成为西方国家的普遍主义或社群主义的地方主义的工具时,它们的目的就被逐渐削弱。”按照杜兹纳的看法,人权的内容和充分程度是由强者决定的,目的在于增进强者利益:“尽管人权看来似乎是普遍的,而且对每一种情况的特殊性都不感兴趣。但是它们的胜利却意味着它们现在已成为政治斗争中的主要武器,并正在逐渐损害它们对普遍性的所有权。”的确,在政治话语的笼罩下,人权的绝对普遍性往往成为政治霸权主义的最好借口。
最低限度的人权才有完全的普遍性
如果要成为适用于一切人类关系的道德标准,人权就应当与多种文化和道德差异和谐共存,这首先要求正视人的多样性的事实。
美国学者唐纳利在《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指出,我们的关注点应当是人权的相对普遍性,而非普遍性中的相对性,在承认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求共识。唐纳利没有刻意对人权进行解构,米尔恩则将人权对应于不同的道德层次:共同道德和特殊道德,包含在共同道德原则中的权利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权,普遍低限道德标准的基础是“人道原则”。不论相互之间有什么差别,任何共同体都必定拥有一些起码的道德原则,它们构成了每个人类成员必须享有的权利。米尔恩认为这些共同道德原则包括以下九项:行善、尊重人的生命、公正、伙伴关系、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的行为、礼貌和儿童权利。这九项共同道德原则是普遍的和最低限度的,以它们为来源,有七项权利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人权,即“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
由于低限道德能够适用于所有的人类关系,所以低限人权也是普遍的。在时间的延续性上,低限人权代表着人类社会自然选择的结果,它不可能超越社会环境、共同体生活的基础和历史传统而横空出世。在空间的普适性上,它建立在公共理性之上,不受任何特定生活方式、特定道德、特定制度以及信仰、价值的拘泥,既适用于同一社会的不同成员之间,也适用于不同社会成员和不同文化信仰者之间。低限人权是跨文化的普世伦理和底线伦理,适用于一切文明类型,能够与众多的文化和道德差异和谐共存。
一样的人权信仰,多样的人权实现
人类社会真正拥有人权的历史并不长,但戕害人权的传统却很深。当前,人权话语在世界范围内呈现着一种复杂性和多变性。观点和论述路径的差异,使得人权这个本来美好而又神圣的词语,沦为不同立场之间相互批评的工具。我们必须要有对人权的纯粹信仰。杜兹纳曾经宣告:“当人权失去了乌托邦的目标时,人权也就终结了。”是的,如果没有那些看起来美好、纯洁、高尚、完美的目标和追求,人权不过就是“惟命是从、冷漠无情”的犬儒主义话语。
文化多元是谁都无法回避的事实。人权是一种价值观,而价值观是文化传统的产物,多元文化传统必然带来多元人权观念。“不一样的文化可一样尊重人的尊严”,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妨碍其实现方式的多样性。根本上说,只要维护了人的尊严、人本身的价值的方式,就是值得肯定的。那种以维护人权为借口的反而使人权陷入无谓的消耗之中的行径,显而易见是对人权的戕害。唯有建立在平等姿态和机制下的人权对话,才是符合人权精神、拯救人权共识的方式。
当然,深谙文化多样性的杜维明也提醒我们,把人权置于文化多元语境中的时候,需要注意一种坏的倾向:文化有可能成为限制人权范围的借口,文化可能被用来煽动违反受国际法保障的人权。的确,以所谓的地方性、差异性来回避人权最低限度的普遍性,是对人权的另一种霸权,我们每个人对此都应当有充分的警惕和自觉。
作者简介:于文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新产经》(北京)2012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