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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文荐评

行政法·初版序、第六版序

 

第六版 作者序

在日本,继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占领期的改革之后,近年来又进行了平成时代的行政改革,使得明治时代以来的行政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行政程序的整备,中央省厅的再编,地方自治的扩充强化,行政信息的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等,相关的重要法律相继得以制定,21世纪行政制度的基础渐次得以整备。与此同时,市民的意识变革也取得飞跃性推进,市民的地位不断提高,市民不再是仅作为行政的对象,而是积极地参与行政的决定过程,获得了作为行政的共同形成者的地位。

另外,此次司法制度改革与以往不同。长期以来司法制度都是根据法曹三者法曹(ほうそう),是指法律工作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法实务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和法学家(大学教授)的总称;狭义上仅指法实务家,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合称“法曹三者”。――译者注的合意而逐步得以改善的,而此次则是回应人们对基于国民视点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强烈期待,进行了各种根本性的改革。在行政法的领域,实现了作为多年来的悬案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的修改,在法的支配的基本理念之下,追求司法和行政的作用分担,谋求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制约功能的强化。

法的支配之确立,必然带来从行政优位体制转为《日本国宪法》所追求的司法权优位体制的变革,也促进了人们对传统的行政法学说以及行政判例的反省。在本书的执笔过程中,鉴于其作为一般教材的性质上的要求,我致力于涉猎行政法全部领域,在维持高水准的同时,尽可能做到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地进行阐述。在本书的第六版中,这一方针基本上没有改变。同时,根据行政、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努力进行了内容的充实,以使其能够适合于法科大学院以及实务家的使用,并且,在篇幅允许的限度内,也阐述了我的主张。

在本书的执笔过程中,我参考了将本书用作教材的 诸位 先生的启迪和建议,而且,有斐阁书籍编辑第一部的 田颜繁实 先生也提出了宝贵建议,给予我诸多帮助。借此机会,一并表示衷心的谢意。

 

南博方

平成186

 

初版序

――写给学习行政法的人们

1.法学与神学、医学相并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学问。表面看来,这三种学问在所有方面皆各不相同,但是,这些学问相互之间实际上则存在着一定的共通之处,即它们都是以解除人类的疾苦为目的的学问。

神学以解除人类的精神痛苦为目的,医学以医治人类身体上的疾病为目的,而法学则是以解决人类的社会问题为目的。正是因为这三门学问的目的都在于解除人类的疾苦,所以,其作为学问而得以建立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法学中,行政法学属于比较年轻的学问。但是,行政法学既然是法学,其目的便不外乎解决人类的社会问题。人类的社会问题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纷争、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纷争等形式。以预防和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纷争为目的的法,是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而以预防和解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纷争为目的的法,则是行政法。

2.从前,行政的存在对于一般国民来说几乎是毫无关系的。国民只要安分守己,不做什么坏事,便不会遇到行政方面的麻烦。但是,在现代国家里,正如“从摇篮到坟墓”所形容的那样,行政已经渗透、介入到国民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国民对行政的需要和期待日益提高,赋予行政的责任和义务增大,因此,以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纷争也随之增多了。这样,随着行政与国民接触的加深,国民在日常生活中掌握一些行政法知识,便成为十分必要、不可或缺的事情。

3.行政法学习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行政法的学习中,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概括起来有如下五点:

1)如前所述,法是预防和解决纷争的规则。法律上的纷争总是表现为具体性的事件,以抽象性的形态发生纷争是不可能的。因此,学习行政法时,也有必要排除抽象的思考,尽量接触具体的事例,以培养一般理论的应用能力。基于这种理由,我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特别注意尽可能多地介绍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所引用的判例几乎全部刊载于《行政判例百选》及《重要判例解说》(参见本书“判例索引”),因此,希望读者能够参阅这些刊物。

2)国民与国家之间的纷争,大多都是以与民事及刑事的案件浑然一体的形式出现的,作为行政法固有的问题而发生的事例反而罕见。而且,行政法规范中经常借用私法的概念,或者把私法法规范适用于或者类推适用于行政上的法律关系的情形也不少。进而,在审判中,行政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环来处理的。所以,为了学习好行政法,还必须注意时刻不能怠于私法(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学习。

3)民商法等私法以调整和分配个人的利益为其目的,与此相对,行政法则具有调整和分配公共的利益(公益)和个人的利益(私益)的作用。因此,在处理行政法上的诸问题时,要求我们始终进行对公益和私益的比较衡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仅偏袒于任何一方的利益。对于学习行政法来说,均衡感显得尤为重要。

4)行政是“有生命之物”。既然是“有生命之物”,便具有希望自由、嫌恶拘束的倾向。行政法虽然是拘束行政的法,但是,要把行政与法结合起来,实际上却极其困难。若是强调行政的侧面,则基于法的拘束(法治主义)将会崩溃;或若强调法的侧面,则行政将会被窒息,行政目的难于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强调行政法之行政的侧面,或者是重视其法的侧面,行政法的理论也由此而各不相同。

5)根据福尔斯托霍夫(フォルストホフ,Forsthoff)的定义,行政是“面向未来的社会形成活动”。因此,以行政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门未来学。但是,正如马克尔汗(マクル�`ハン)所言,“未来存在于现实之中”。所以,为了对未来作出确切的预测,必须努力认识和分析行政的现实,从中发现孕育着的能够确实地创造未来的因素。

4.本书是在放送大学的印刷教材、拙著《国家と法Ⅱ·行政法》(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昭和61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补正而写成的。本书虽然只是一本“小册子”,但是,我在书中的论述基本网罗了行政法的全部领域,如果读者能将其用作行政法概论的教科书,则是我的荣幸。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有斐阁书籍编辑第一部部长稼势政夫先生的鼎力支持。此外,远藤贵子女士(一桥大学大学院博士生)为本书制作了判例索引和事项索引。在此,对二位的热忱帮助,致以衷心的谢意。

 

南博方

平成元年11

行政法(第六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日】南博方

译者:杨建顺

出版日期:20099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