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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文荐评

“井水不犯河水”

一 开题:“井水”与“河水”  

 

我们中国人语言内涵丰富,表达形象,生动活泼。比如,用“井水不犯河水”比喻两不相犯。这一表达的出处是:〔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六十九回:“我和他‘井水不犯河水’,怎么就冲了他?”示例有二:(1)〔清〕《官场现形记》第五十一回:“我同他井水不犯河水,他为甚么要告我呢?”;(2)老舍《龙须沟》第二幕:“何苦呢!干吗不接着钱,大家来个井水不犯河水。”亦作河水不犯井水。

 

用“一国两制”这种创造性思维来解决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是和平统一的伟大创举。钱其琛在19966月香港回归祖国的前夕举行的“邓小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理论和实践座谈会”上指出:“邓小平同志说过,中国的主体、10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一国两制’概念中的‘一国’体现了国家的统一和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中央人民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两制’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央政府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司法权、终审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用形象的话来说,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实行资本主义,是‘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邓小平同志说过,中央确实是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也不需要干预。”(原载《人民日报》海外版,1997619日。)

 

江泽民也曾多次用过“井水不犯河水”来表达香港和内地政治制度之不同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江泽民的态度非常明确:“一国两制”,“两制”必须“互不干预”!在一次与部分香港工商界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谈话时,江泽民旗帜鲜明地表明了中国内地不会把香港“社会主义化”、香港也不能挑战中国内地的政治制度的基本立场。(袁求实编着:《香港回归大事记(19791997)》,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77页。)1989126日,江泽民在会见英国首相特使、首相外交顾问柯利达时指出: “在‘一国两制’问题上,我曾在同香港许多任务商界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谈话中引用过一句谚语,叫做‘井水不犯河水’。有的香港人不大理解,说:‘井水不犯河水,河水必定犯井水。’其实,我这句话完整地说是:‘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此后,199477日,江泽民在会见香港“一国两制”经济研究中心理事访京团时指出:“不久前,我到广东、福建考察,在深圳特别讲到,香港和深圳之间的边界线不能动,香港是资本主义的香港,深圳是社会主义的深圳。这条线动了,不是资本主义的香港改变了社会主义的深圳,就是社会主义的深圳改变了资本主义的香港。我们‘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是很清楚的。这是个大原则,无论怎么样也不能改变。”(同上书,第384页。)

 

根据香港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第5条)如果把香港的制度理解为“井水”,内地制度则为“河水”,那么在基本法框架之下,“井水”是不应该犯“河水”、“河水”也不应该不犯“井水”的。

 

就法律制度这汪“井水”而言,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井水”是深邃的。香港普通法是普通法世界的一分子。香港基本法的意旨是维持普通法,“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予以保留”。(第8条)不仅如此,基本法要求香港普通法与普通法世界发展同步,如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第81条第2款),“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第82条),以及“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第84条)。

 

中国内地实行不同于香港的兼备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华法制,自成一系,“悠悠”源远流长。“悠悠”者,“长久;遥远”以及“从容不迫”之谓也(《现代汉语词典》)。

 

水的力量是强大的,水滴石穿;水是流动的,流水不腐,一潭死水意味着生命停滞。地表下的“井水”和“河水”也不会是静止不动的。回归之后,香港特区发生的一些法律事件反射出了这样的事实:“河水”中的某些因素(如基本法的立法解释制度)作用于“井水”(如普通法的法院释法实践),“井水”(如法治思想和商事法)也影响着“河水”的水质。一国”之下“两法”分立共存,相得益彰。

 

 

二 写作与编辑缘起  

 

“一国两制”天空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的拥有独特架构的一个行政区划,是广义中国法律之下的又一个独特法域,是中西文化交汇后自成体系的又一个文化场域。总之,它是一个很“特别”的地方。香港特区不仅继续是中国对外关放的窗口、走向世界的桥头堡,从中国国家统一和未来发展前景来说,它还是可以扮演着一种“试验田”的角色。

 

就香港特区法律制度而言,它具体体现着“一国两制”之立法精神和宗旨,表现为“一国两法”,承续着普通法的优良传统;同时,透过基本法和司法协助,它渗透着一些大陆法的内涵。香港回归以来,香港法律界发生很多大事,如三次人大常委会释法,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实施及其夭折,行政长官任期的“二五”之争等,这些事件或多或少都直接影响到香港法制。其中,引进人大释法这一宪政体制是根本性的改变之一。在“一国两制”之下,两种法律制度之间有着内在的冲突和不和谐之处,事实上磨擦也在经常发生。特区法制正在这种磨擦、冲突过程中再次自我定位、定型和成长。为此,我在思考着,写作着。

 

早在2006年初,因准备撰写一篇关于香港基本法立法解释方面的论文,我就顺便整理我过去些年来公开发表的法律和政论性文章。这些长长短短的文章总数有六十多篇(不包括以英文和法文发表的学术文章),它们主要见诸于香港报章,其中也有若干发表在学术刊物之上。这些刊物包括:《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明报》、《信报》、《大公报》、《东方日报》、《苹果日报》、《香港经济日报》、《信报财经月刊》、《紫荆月刊》,等。其中,主要篇幅讨论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之下的京港法制冲突和特区政府政治与管治等内容。尽管若干内容因时过境迁而只有记录历史的意义,但大部份还是有现实意义的,也提出了一些学术观点。[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因应时事报刊杂志的版面编辑要求,这些政论性文章并不被要求跟进专业学术刊物的注释标准;敬请读者诸君留意且谅解。]

 

敝帚自珍。于是,我决定将它们选择性地汇集编辑成册。按照这些文字的内容,我将它们分别编排在五个小标题之下,即“一国两法”、“人大释法”制度及其论争、“二十三条”立法评论、“二五之争”及其法理,和京港关系与政治。

 

 

三 学术生涯

 

 

早在出国留学之前的19861989年间,我曾在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公共管理学院的前身)讲授行政管理学近三年,期间也出版了若干行政学著作和论文,它们属于该学科早期发展的成果。自1995年中加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至今(从研究员职位到教授),我应该说算是笔耕不缀。经初步统计,我前后以中、英、法文出版了十五种(本)学术著作和教科书,以及80余篇(份)关于中港宪法、比较宪法、中港法制、人权法和行政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和著作章节,近30余篇国际国内会议论文,以及20余篇专业和政论性文章。

 

此外,由于在一段时间内为《大公报》和《紫荆》(月刊)写专栏,因而还出版了一些介于学术与政论之间的文字,计40余篇。在香港的大学圈子里,上述文字似乎不能登大雅之堂,在晋升和续约时也不被考虑。尽管如此,还是有人(包括我本人)乐在其中(但是这两年又懒了下来),以此表达对时政(局)的关注,并逐步形成一些学术观点。其实,这种性质的文章也是可以有思想和价值的。

 

我曾在大陆(获人民大学历史学学士、硕士和法学硕士文凭)、法国(先在国家行政学院修读,后获University of Aix-Marseilles III博士和研究导师资格文凭-HDR)和香港(获香港大学法学硕士)求学,并于2007-08年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访学。相对漫长的求学、游学经历使我对大陆法和普通法有所体认。将这些文章(没有收录与同事合作的那些文字)汇集在一起,一是为了记录自己思路的历程和思想的轨迹,二是为了提升自己,并希望在此基础上有新的思想和新的文章不断出现。很高兴的是,相关报刊杂志慷慨地允许我结集出版。为此,我要感谢他们的支持与鼓励。

 

本书出版之际,我有幸邀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律政司长、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爱诗女士,和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王振民教授为本书作序。作为特区的法政精英,梁女士作为普通法的律师,亦精研基本法,对香港回归祖国、特区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作为新一代的基本法“监护人”,振民教授被香港社会及传媒喻为“小护法”,他专研香港基本法,对基本法理论研究贡献良多。他们为之序,既是本人的荣幸,又是本书的荣誉。

 

在此,我要再次记录我对法律出版社吕山总编辑的感激之情,是他在1997年编辑出版了我的《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一书(第一版),以及后来的第二版(2006年)。我当然要感谢年轻貌美有为的孙慧编辑,她那纤悉无遗的专业编辑加工无疑增添了本书的学术性和专业性。最后,我要对素未谋面的书稿审读人表示真诚的谢意。

 

特撰上述文字以记之。

 

 

 

朱国斌

 

二零零六年三月(初稿)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月(定稿)

 

于香港九龙塘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