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翻译的这部《行政法》(第六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
追根溯源,《行政法》(第六版)源
1990年,南教授对《国家と法Ⅱ·行政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后,由日本有斐阁出版了内容更为充实但形式依然简明的行政法教材――《行政法》(初版,实际上该是第二版)。全书内容依然共分15章,从行政法的概念,到行政上的争讼,总括了日本行政法的全部领域,是现代日本行政法学界简练而完备之论著,因而依然受到或者说更加受到了日本学界和社会上的普遍好评。南教授特别重视对该书内容和形式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先后于1995年、2000年、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分别推出了新版(第二版)、第三版、第四版、第五版和第六版(鉴于其与《国家と法Ⅱ·行政法》的延续性,此次翻译的第六版实际上该是第七版)。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作为“具体化了的宪法”,最早产生于西欧,根据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制度之不同,一般分为以法国行政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行政法和英美法系行政法。日本的行政法,是在吸收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行政法诞生于法国,成熟于德国,发展于日本,普及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借鉴大陆法系行政法,尤其是借鉴德国行政法,创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制定了《行政裁判法》,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行政裁判所)审理行政案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行政法受美国行政法影响,呈现出英美法系行政法的色彩,废除了行政法院制度,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但是,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是私法规范,而是作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制定的行政法规范。现代日本行政法,在采取了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制度,注入了大量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理念的同时,依然保持着受德国影响而发展起来的行政法制体系的基本特点。
美浓部达
美浓部达
20世纪50年代,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批判,首先是以美浓部行政法学理论的各论体系的解体为契机而展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所谓“宪法消亡,行政法依然存在”(Verfassungsrecht vergeht, Verwaltungsrecht besteht)这句名言的局限性。行政法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宪法的变迁而处于发展完善的动态过程之中。60年代后期,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跃居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日本开始了对诸方面的反思,其中也包括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批判,进入了重新构筑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时期。但是,“作为实定行政法的解释理论,能够代替从前通说的思考方式,进行新的建设性理论的构筑尝试,具有得到普遍支持程度之说服力的情况是极少的”。80年代,日本进入泡沫经济期,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百家争鸣”,对传统理论的反思进一步推进。至90年代,日本行政法学界出现了试图放弃传统体系而架构新体系的各种尝试。
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信息公开法制的完善、中央省厅的改革、地方分权的推进,独立行政法人和国立大学法人法制的整备,《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案件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修改《行政不服审查法》的探讨等,为行政法教科书的内容充实和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法》(第六版)对这种变化进行了全面回应。正如“第六版作者序”所指出的:根据行政、司法制度的改革,作者努力进行了内容的充实,以使其能够适合于法科大学院以及实务家的使用,并且,在篇幅允许的限度内,也阐述了作者的主张。关于这种变化,南教授曾在一次演讲时作了如下归纳:正如行政法学之父奥特·玛雅(Otto Mayer)所提出的“宪法消亡,行政法依然存在”这句名言所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引进了新的宪法,但是,长期以来,日本行政法依然基本上没有改变,或者说日本行政法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伴随着时代的变迁,日本行政法近年来发生了三大变化:其一是市民对行政的广泛而深入的参入(不仅限于“参与”,而是深入其中,成为某些行政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使得行政权观念发生了变化;其二是从行政优位的体制转向司法权优位的体制;其三是从重视实体法到重视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变化。南教授感慨于此种变化:在日本,经过战后60年的时间,德国型的依法律行政的原理(法律に基づく行政の原理,Prinzip der gesetzmaessigen Verwaltung)终于衰退了,(一系列的制度革新)为构建以“法的支配”(法の支配,rule of law)为理念的行政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南教授对行政法的研究,在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都享有极高的威望。《行政法》(第六版)介绍了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至今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演变过程,重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大量引用判例,并加以剖析,展示了现代日本行政法的新动向,是洞悉日本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及理论研究成果的好教材。
我曾经撰写了《行政法学方法论――写给大学本科生》一文。现从该文中摘录两段,作为我对《行政法》(第六版)评价的一种诠释,也作为我向读者推荐该书的理由说明:
“我为什么推荐大学本科生首先精读《日本行政法》这本书呢?这是我从学习行政法的规律性出发,基于自己大学时代的体验而得出的最佳判断。简明读本有很多,但是,堪称体系性经典教科书的简明读本却很少,至少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发现能够与这本书比肩的。
“这本书的确是经典著作,是著名日本行政法学家南博
二十多年过去了,从《日本行政法》(《国家と法Ⅱ·行政法》)到《行政法》(第六版),该书的内容依然总括了日本行政法的全部领域,体系依然保持了原有的15章架构,虽然篇幅增加了许多,但在现代日本行政法学界的著述中,该书依然是简练而完备之论著,是一部经典而充满新意的行政法学著作。该书不仅适合作为大学本科生精读的基本教科书,而且也适合行政法学者、行政法工作者乃至一般行政法学爱好者阅读。对于这一点,我有充分而坚定的信心。正是基于这种坚定信心,我选择了翻译出版《行政法》(第六版)。
南教授的著述颇丰,不仅在各种刊物上发表了大量论文,而且有诸多论著。我制作了“南博
南教授不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面业绩斐然,而且在行政法、租税法和环境法等实践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丰富的阅历和实践经验,也为其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其独到的观点提供了更强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鉴于此,除了将《行政法》(第六版)原有的“著者�B介”作为“作者简介”进行翻译之外,我还制作了“南博
《行政法》(第六版)日文原版在正文前面附有“略�Z·略�について”(缩略语一览表),其中法令的缩略语部分仅有“有斐�w版六法全��の略�Z例による”( 依有斐阁版《六法全书》的缩略语之例)一句话。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日本法令缩略语中有许多表述是很难理解的,若照原用法进行翻译,甚至会造成误解。例如,“恶臭”是《恶臭防止法》的简称,“河”是《河川法》的简称,“会”是《会计法》的简称,“行累”是《行刑累进处遇令》的简称,等等。为了避免读者在这方面的误解,我在翻译时基本采取了用其全称来替换的做法。基于同样的考虑,我在正文翻译时亦将前述“略�Z·略�について”(缩略语一览表)中的简称替换为全称,并进行了相应的简化处理。希望这样处理能够为读者理解本书内容提供便利。
此外,在原书“判例索引”部分也附有相关判例集的缩略语一览表。诸如“租百”、“环百”、“街百”、“重要”之类,恐在行文中引起读者误解。鉴于此,我在对“判例索引”的翻译中没有采用缩略语,而是按照原书提供的缩略语一览表将其全部还原为相应的全称。
关于参考文献,考虑到日中对译可能会因译者的理解不同而各异,导致学术研究和交流中的不便,我采取了“日中对照一览表”的形式,希望能够为相关书名的规范化翻译提供一定的借鉴。
最后,强调几点特别翻译规则:
「ジュリスト」,译为《法学者》――以区别于中国的《法学家》;
「情�蟆梗�译为“信息”――以与中国信息公开法制中的概念相对应;
「住民」,译为“居民”――是与「国民」相对应的概念,主要用于地方自治层面;
「介�o」,不加翻译地援用“介护”,如《介护保险法》等,意图引进日本行政给付尤其是社会保障领域的这个多义的专业术语,指对老人的照顾、对患者的看护、对残障者的照看和保护等。
「弁��」,译为“赔偿”,与「�r��」通用;
「���契�s」,表述为“报偿契约”,意指补偿契约,不加翻译,为的是体现该术语和制度的历史性。
中译本采用了日文原版关于明治、大正、昭和、平成等有关年份的表述形式。年代的对应如下:明治元年=1868年;大正元年=1912年;昭和元年=1926年;平成元年=1989年。
杨建顺
行政法(第六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日】南博方
译者:杨建顺 译
出版日期:2009年9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