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龙是我指导的2005级博士研究生,其博士学位论文《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以印度为中心》已于2008年5月通过答辩。这篇论文以我国研究者较少关注的印度宪法作为研究对象,较系统地概括了我国对于印度宪法的研究成果和现状,系统地梳理了印度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的历史,并对印度最高法院对宪法修正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实定法基础、政治和经济基础,以及审查基准和方法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为证成宪法修正案的可司法性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同时,该论文为学术界进一步研究修宪权限制的有关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料与方法论基础,有助于拓宽宪法学研究的领域。
具体而言,该论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一)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特别是宪法学研究中形成了一定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学术倾向,忽略了对非西方国家宪政经验的研究。对此,我曾有《亚洲立宪主义》(1996年出版,2008年第二版)一书的出版。近年来,亚非等一些非西方国家的立宪主义理论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学术界的兴趣和关注,并不断有相关的论著面世。但从深度和体系性上看,都存在一定的欠缺。柳建龙的论文是为数不多的专以印度宪法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的论著,较为系统和深入地分析了印度最高法院对于宪法修正案合宪性审查的理论与实践,为丰富我国宪法学研究的视角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料,有助于进一步探索立宪主义理论的共性和特性。
(二)该论文大量引用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包括论著和相关判例。作者作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获得者,到印度西孟加拉国立法科大学学习,在我和印度著名宪法学家M. P. Singh教授的共同指导下展开对印度宪法的研究,较为全面地把握了该领域的相关论著以及最新的研究成果。这篇论文对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印度宪法学理论的发展现状有很大的助益。
(三)作者在写作过程中,采用了规范的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通过文本分析方法对印度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辩,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在一定程度上,这篇论文也具有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示范意义。
另外,作者在研究过程中,还采取了比较分析、历史研究等方法。论文还适度地引入了概率统计方法,力求对学术命题的分析具有实证基础,这对于补充传统法学方法之不足亦有意义。
尽管该论文存在以上优点,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将来进一步的改进:
(一)该文章是以假设我们对于印度的立宪主义制度较为熟悉为基础的。
但实际上,宪法学界对于印度宪法是相当陌生的,作者未能充分地交代其研究课题的相关背景资料,这使得读者较难把握对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审查的差别。
(二)对于传统的修宪权和制宪权理论及其价值基础未能深入探讨,从而在具体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宪法、宪法修正案、法律的异同的分析还不够深刻。
(三)该论文虽然对于巴基斯坦的实践以及德国的宪法学理论对于印度的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的影响作了介绍和评析,但分析还不够深入。例如,对于自卡尔·施密特以来有关宪法核的理论未能充分评介,也未能全面地反映其对于印度的影响。
(四)本文在评析印度最高法院对于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的过程中大量援引了美国的学说和判例,但是,如果能够更多援引与印度更为接近的英联邦国家的宪法学说和判例,并进一步说明英国的殖民历史对印度法治发展产生的影响,应该会更加凸显本论文的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