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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文荐评

拓展和创新行政法学研究的阶梯

法国行政法
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 
王名扬/著  杨剑虹/责任编辑
ISBN 978-7-301-12833-6/D?1881
16开 68元 2007年12月出版

作者简介
王名扬,当代著名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16年生于湖南衡阳县, 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1940年考入(重庆)国立中央大学,师从当时的行政法学权威、留美博士张汇文攻读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生。1946年考取最后一批国民党政府的公派留学生,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1953年以出色的表现获得巴黎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被分配进北京政法学院。1963年,王名扬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法语。1983年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

内容简介
本书是王名扬教授著名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也是王名扬教授一生最重要的著作,作者早年在法国留学、教书,对法国行政法制度了解颇深,书中所用资料全为第一手的资料,其初版已有二十余年,但其在中国行政法学界的作用和影响一直不曾衰减,即使在今天,要学习行政法,了解国外行政法,此书仍是无法绕过的。在当今,普遍认为社会科学著作生命力,尤其是当今中国法学著作生命力都很短暂,此书的重要性和可贵性更为凸显,其在法学界最高的引证率足以证明一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从专业的角度为本书撰写导读。


导读:拓展和创新行政法学研究的阶梯


杨建顺


引言
北京大学出版社要出版一套经典精品系列丛书,约请我推荐行政法领域这方面的经典著作。我毫不犹豫地首推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是我通读过的并形成了“这是一部力作”定论的行政法学著作,也是我一直以来推荐给自己学生的必读书之一,而且该书也是几乎所有的中国行政法学者自己学习过并推荐给其学生的必读书。将这样的书列为经典精品,的确是名副其实的。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88年出版第一版,后来,据我所知,该出版社于1997年和2002年印刷了两次。该书一直没有改版,只是增印,却依然畅销,依然受到学界的广泛欢迎和好评。如今,北京大学出版社要出版经典精品系列丛书,我认为,将该书作为行政法学领域的“经典精品”之一新装再印,为中国行政法学人提供更为便利、精美的载体和条件,这不仅有助于弘扬王名扬先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充分肯定王名扬先生所做出的学术贡献,而且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确认“王名扬时代”,确认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因而可以说,这当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的自豪。
有机会为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这部经典精品著作写导读,我感到无比自豪,同时也感到责任重大。正如姜明安教授在王名扬著《比较行政法》“序言”中所说的,“因为根据惯例,为书作序,似乎一般应是相应学术领域的学术前辈、学术权威或其他有名望的人所为”,为书写导论,虽然不像为书作序那样讲究辈分,但它要求对所导论书籍有着全面、系统、深入而客观的把握。我担心自己难以胜任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但是,我还是承接了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姜明安教授基于三点理由将为《比较行政法》作序的工作“还是应承了下来”,我承接了为《法国行政法》写导读的工作,具体而言,也是基于三点理由。
其一,基于对王名扬先生的尊敬和对《法国行政法》的评价。
和许多中国行政法学者相比,我与王名扬先生交往的机会很少,更不曾有亲耳聆听先生授课的机会。在我留学日本期间,王名扬先生先后推出其两部力作――《英国行政法》和《法国行政法》。我于1988年夏季回国期间购得《英国行政法》。通过该书,我对王名扬先生有了些许了解。1993年我回国任教时,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已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形成广泛的影响。翻阅国内行政法学著述,只要与法国行政法有关联的地方,基本上都源自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足见该书在学界的影响之广泛和深远。我很羡慕已拥有属于自己的《法国行政法》的人,也一直希望能够买一本属于自己的《法国行政法》回来好好研读。
可是,当时该书已经绝版,书店里买不到,只能从图书馆借阅。在我的记忆中,当时在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也很不容易借到,因为书架上放的《法国行政法》有限而利用者众,时常会出现“争先恐后”的借阅现象。我终于从图书馆借回《法国行政法》,但是,当时主要是基于“外国行政法”授课所需,加之借阅时间的限制,只能进行选择阅读,然后就返还了。我读专业书籍有个习惯,就是喜欢慢慢地品味,并随时在书上画线写字,因而不喜欢借阅图书馆里的书,因为其不允许我在上面划线写字,并且还附有借阅期限。有时满心欢喜地从图书馆借回一大摞书,还没等看完,甚至还没有来得及看,就到了该续借或者返还的期限,很不方便。但是,当时买不到《法国行政法》,我只好到图书馆借阅,一旦返还了,再要借到却很不容易。好不容易第二次借到《法国行政法》,我吸取前次的教训,全力以赴地通读了一遍,甚是痛快!这是由于客观原因,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而选择快速通读的,但是,这种通读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实惠,不仅为我当时承担的“外国行政法”这门课程增添了许多素材,而且认证了我心中业已形成的“这是一部力作”的定论。正是因为这种缘故,对于当时的我来说,没有属于自己的《法国行政法》,真是感到缺了什么似的,心中总觉得不踏实。
1997年9月17日,我终于购得一本当年5月第2次印刷的《法国行政法》,上面标着“印数:3001―8000册”,不知其确切意思是什么,估计是其印数可达至8000册吧,该书在当时的影响之广由此可见一斑。我如获至宝,真想坐下来仔细地精读一遍。但是,当时我正在致力于自己的第一部专著《日本行政法通论》原稿的修改工作,根本没有充裕的时间仔细品读《法国行政法》。于是,我便采取重点阅读、对照阅读和选择阅读的方法,根据自己专著的相关内容需要,有选择地研读了这本得来不易的经典著作,并在《日本行政法通论》的相关部分加以引用和借鉴,充实和完善了我既有的法国行政法知识体系。
我一直希望自己能够有时间好好研读《法国行政法》,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这个小小的愿望一直未能实现。正因为自己终于购得一本《法国行政法》,是一本属于自己的《法国行政法》,将这本书放进我的书柜里,它不会失去,而是一直陪伴着我,激励着我,而我不必介意续借或者返还期限,每当需要时便可抽出来查阅相关部分,然后又匆匆地去忙别的事情。时常翻阅、引用的过程,已经使我充分认识到该书的价值。我觉得,说《法国行政法》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宝箱”,还是蛮贴切的。将该书推荐给步入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新人,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一直真切地期盼自己能够有机会拜见王名扬先生,亲耳聆听先生的教诲。可是,我和王名扬先生只见过一面。那是十年前在先生八十华诞庆祝晚会上,经应松年教授和皮纯协教授等前辈介绍,我有幸得到了向王名扬先生祝寿的机会。虽然只是短暂的、礼仪性的会话,但是,先生对我的鼓励和殷切期望,一直激励着我潜心于学术探索。先生学术造诣深厚而平易近人,老骥伏枥笔耕不辍而谦逊儒雅,历经艰辛人生坎坷而刚毅达观。先生的人格魅力,促成了我发自内心的对先生的尊敬。我认为,将王名扬先生的力作推荐给步入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新人,当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二,基于长期以来自己对法国行政法的研究兴趣。
很显然,许多中国学者较我更早读到了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换言之,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成为许多中国学者学习和研究法国行政法的契机和主要教材。对于我来说,这本书也是我学习和研究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参考书。不过,我学习法国行政法始于该书出版之前,而通过该书的学习,使得自己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法国行政法的研究兴趣更加深厚。
1983年即我在日本国筑波大学读大二那年,我开始学习日本行政法,著名日本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的“行政法Ⅰ”(相当于“行政法总论”)使我建立起对行政法学的无限憧憬。南博方先生的授课内容,更多是对德国源流的行政法学的阐释,而对法国源流的行政法学则较少涉及。但是,其在“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行政与法的关系”中有关法国行政法源流的阐述,也激起我学习法国行政法的浓厚兴趣。于是,我便开始查阅日文版的法国行政法相关文献,并且,作为第二外语,我选修了法语,为我了解和学习法国行政法原版文献提供了契机和开端。1986年,我考入日本国一桥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基于本科时期培养的对法国行政法的浓厚兴趣,我选择了“法国劳动法”这门“森宰谜”(森ゼミ),有幸在日本著名劳动法学家森盛吾先生的指导下研读法国劳动法原版文献。这门课程是按学期设置的,我连续选修了两个学期,而每个学期的选修者都只有我一个人,所以,每个星期我都是“报告者”(reporter),而且是唯一的报告者。虽然法语是我大学阶段选修的第二外语,但是,如今每个星期都要研读法文原版专业文献,我感到自己既有的语言基础是极其不足的。于是,我同时选择了旁听一桥大学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的几门法语课,一边充实法语知识,一边撰写借助于��和辞典(《法日辞典》)的查阅来研读法文原版专业文献的“报告”。每周一个半天的研讨会,都是在森盛吾先生的研究室进行的,实际上是森先生和我one to one的教与学。尽管我为了这半天的课程总是要准备好几个昼夜,但是,语言能力有限,我的报告中依然难免存在诸多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地方,而森先生总是耐心地给予纠正。通过一个学年的“森宰谜”,除了全面了解法国劳动法制度与理论体系,增强了法文原版文献的读解能力之外,我还从森先生那里获得了大量有关法国行政法的知识。在一桥大学读书期间,我也选修了日本著名宪法学家杉原泰雄和浦田一郎两位教授的宪法宰谜课。这两位宪法学家的研究都有着深厚的法国法背景,为我学习和研究法国行政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视角、知识和方法。
如前所述,回国后我选读并通读了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长期以来,时常翻阅、学习和引用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对照自己此前所掌握的法国行政法知识,深深地为该书的系统性、简明性、逻辑严密性和可信赖性所折服,对该书更有一种如获至宝的感受。为《法国行政法》写导论,可以促使我进一步学习,不仅能够满足自己对法国行政法的研究兴趣,而且也有助于我进一步确认和明确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实际上,在接受了撰写《法国行政法》导论的任务之后,我再次通读了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再次通读同一本专著,对我来说是不多见的。自任教以来,我很少有时间从头到尾读完一本专著,尤其是大部头的专著。在翻译盐野宏著《行政法》三部曲时,不得不一再通读并仔细品味原著,自己的著作完稿后都要通读至少一遍,正式出版后也必定抽时间通读至少一遍。曾记得,姜明安教授“用电脑写出的第一本书”《行政诉讼法学》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版。“后来,北京大学出版社在1996年、2001年又换了两个版本,共印刷了11次,这次新版在形式上应该说是第四版了。但是,第二、三次换版毕竟只换了书的封面和版式,内容并没有进行任何修改,所以不是实质的改版。因此,这次新版仍只能称‘第二版’。” 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二版序言”。该书第一版是作者“用电脑写出的第一本书”,其愉悦的心情可想而知,使得作者“很高兴自己向‘现代化’又迈进了一小步,特地把这种愉快的心情告诉读者。”读了该书的序,使得我对该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恰值自己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需要思考“行政诉讼”体系架构之际,于是,我便选择该书来通读,并在其后经常进行对照阅读和重点研读,从中得到极大的启发和有益的指引。和第一版在当时具有极强的可读性一样,在这里顺便向读者推荐该书第二版,相信读者会从中获益匪浅。,也是我通读加重点选读过的专著,而该书已出了第二版,估计我不会有再次通读该书的机会了。其他的书大多是用来查证资料的,翻阅的次数可能很多,但是,翻到需要的某章、某节甚至某页查阅即可,仔细阅读的只是该书的序言、后记和目录。大量购买几乎所有的专业书籍,早已摆满了有限的书柜,以至于不得不限制自己购书了。偶然碰到几本较有新意的,便会购买回来仔细阅读,但大多也是虎头蛇尾,阅读不到一半也就搁置一旁了。而再次通读完《法国行政法》这部62万字的力作,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对于我来说,这已是极快的速度了。每天研读2万多字,然后静静地消化、回味,进而加以思考,可谓受益良多。将经过自己认真学习得到确认的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作为经典精品推荐给步入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新人,对于我来说,当然是莫大的光荣。
其三,基于对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发展的期望。
王名扬先生曾指出:“《法国行政法》这本书的构思,其实在法国留学时已经形成,那是近三十年前的事了。《法国行政法》的写作,结构对我来说不是大问题,主要的问题是新的资料。所以,我力求资料的新,一旦法国新近作了某一具体制度的改革,一定要搜集到……我认为写比较法著作必须全凭第一手资料,绝不能用第二手。我的三本书都是这样做的。”参见萧评:《中国行政法学的“普罗米修斯”――王名扬先生访谈》,载《法律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刊物)第5期,2002年。反复琢磨王名扬先生的这段话,我从中读取了如下意涵:具有域外求学、访问、交流等阅历背景的中国行政法学人,基于其对域外行政法制和学术理论的潜心研究,应该、实际上也能够形成较为明确的问题意识,应该肩负起及时、客观而全面地介绍域外行政法制和理论研究成果的使命;研究域外行政法或者比较行政法,应当注重第一手资料的运用,注重跟踪研究,而不应仅仅满足于对域外某个历史时期的制度与理论的把握;中国行政法学人应当致力于相关研究成果转化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以及时吸收域外的制度建设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全面推进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
王名扬先生基于其在法国留学时已经形成的构思,在尽可能予以资料更新的基础上,于近30年后终于完成了《法国行政法》这部力作,为中国行政法学人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研究素材,也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诸多制度或者机制方面的借鉴,并在行政法学体系架构、研究方法和研究姿态方面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我的三本书都是这样做的”,这是多么令人敬佩的楷模啊!所以,我认为,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作为经典精品新装再印,有助于我们学习王名扬先生严谨、务实、求真的治学态度,学习王名扬先生宏大、系统、缜密的科学行政法学体系架构,学习王名扬先生字斟句酌、扎实求证的研究方法,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承继王名扬先生的学术研究成果,进一步推进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我承接了为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写导读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想通过如下四个方面的探讨来完成这项任务:《法国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色;《法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法国行政法》的学习方法。
一、 《法国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学)起源于法国,成熟于德国,发扬光大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广泛渗透并深刻影响于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和地区。正如奥特?玛雅(Otto Mayer)被公认为德国近代行政法学鼻祖亦被公认为世界近代行政法学鼻祖这一事实所显示的,行政法(学)虽然起源于法国,但对于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的行政法学来说,例如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受德国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深刻。同样,中国行政法(学)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亦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起初的结构体系和思维模式基本上是借鉴、承继于日本,但是,中国大陆在法的继受方面则呈现出较为独特的状况,即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重构过程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学领域,更多地受到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另一代表法国的影响。可以说,这种影响直接来自于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行政法(学)曾一度受前苏联影响较大,这反映了50年代前苏联法学在新中国传播所形成的影响力之延续。1983年7月,《苏维埃行政法》出版,行政法是管理法的学说对当时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的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苏]B. M.马诺辛等:《苏维埃行政法》,黄道秀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7月版,第29页。此种行政法观念的传播,为后来中国行政法学界展开行政法理论基础之争提供了背景素材。同年6月,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问世,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版。其中呈现出较为浓厚的大陆法系行政法色彩,而王名扬先生承担的有关行政行为的论述则是法国行政法的继受。可见,在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问世之前,法国源流的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已经在影响着中国行政法学。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行政法学界迎来了外国行政法(学)介绍和研究迅速发展时期,而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是这种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之一。1985年,《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版。的出版为中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素材和新颖的视角。1986年,施瓦茨著《行政法》〔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出版,打开了中国行政法学人全面了解和研究美国行政法之窗。1987年,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出版, 1988年,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出版,加上1995年出版的《美国行政法》,构成了“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奠定了王名扬先生在中国行政法学界的泰斗地位,为王名扬先生赢得中国行政法学的“普罗米修斯”称号,参见萧评:《中国行政法学的“普罗米修斯”――王名扬先生访谈》,载《法律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刊物)第5期。普罗米修斯(Prometheus),从奥林匹斯偷火给人类的巨人,因为这事宙斯将他锁在一块巨石上,派一只鹰去吃他的肝,而他的肝每天又重新长上。据此,我认为,以“中国行政法学的‘普罗米修斯’”来喻王名扬先生对中国行政法学的贡献,也许并不是很贴切。也开辟了中国行政法学的“王名扬时代”。参见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2006年度法学教育十大新闻》之“07我国行政法学界泰斗王名扬教授迎来90大寿”,刊载于http://news.cctv.com/law/20061231/101309.shtml ;陈夏红:《斯人独憔悴――再访王名扬教授》,刊载于http://huangsheng86.spaces.live.com/blog/ SAINT YELLOW。如果说《英国行政法》作为中国行政法学人全面研究外国行政法的首部著作,为人们树立了榜样,也揭开了“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的序幕,《美国行政法》以其百万字的恢宏篇幅证明了79岁的王名扬先生“老牛明知夕阳短,不用扬鞭自奋蹄”的崇高气节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也成就了“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的伟业的话,那么,《法国行政法》既是中国行政法学者研究法国行政法的首部著作,也是法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权威之作,更是“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的重要组成部分,堪称经典精品。《法国行政法》被认为“不是对法国诸多行政法研究成果的中文版组合,而是以一个中国学者的独特思维对其谙熟的法国行政法精髓做出的精心建构。”参见《2006年度法学教育十大新闻》之“2007我国行政法学界泰斗王名扬教授迎来90大寿”,刊载于 http://news.cctv.com/law/20061231/101309.shtml。
《法国行政法》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均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迁;同时,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一方面,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为法律的进步、变迁提供动力,提供社会的土壤。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法律进步的进程。”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总序(曾宪义)第2页、第4页。 《英国行政法》和《法国行政法》出版后不久,中国《行政诉讼法》得以颁布施行,《美国行政法》出版后不久,中国《行政处罚法》得以颁布施行。外国法研究论著的出版和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之间看似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只要细心地进行对照研究,人们就不难发现外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法律进步的进程”之诸多迹象。例如,受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和[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版)中关于行政主体概念之影响,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问题,行政主体理论在中国应运而生。虽然在相关架构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性,但这种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
《法国行政法》的出版促成了法国源流的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全面影响,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法国行政法》影响的深远性和广泛性,并不是仅仅通过其发行量或者引用次数所能够确切把握的,但是,相关数据至少可以成为人们正确把握这个问题的一定支撑。“仅仅在1998年至2002年间,王名扬的著作五年合计引证高达494次,这其中著作引证就达491次,在整个中国法学界排名第八位。” 参见陈夏红:《斯人独憔悴――再访王名扬教授》,刊载于http://huangsheng86.spaces.live.com/blog/ SAINT YELLOW 。“对1998―2002年期间法学著作的引用情况所做的统计表明,王名扬的《美国行政法》被引用194次,在所有的法学“教科书型著作”中位居榜首;他的《法国行政法》被引用170次,排第4;《英国行政法》被引用104次,排12位。” “从2003―2005这3年期间,他的《美国行政法》被引用178次,平均每年达到60次,大大高出前5年平均每年的39次;《法国行政法》被引用137次,平均每年达46次,明显高出前5年的平均数34次;即使成书于20年前的《英国行政法》,在最近3年中被引用49次,虽然比5年前的平均数21次要低,但平均每年仍达到16次。”参见何海波:《通过王名扬,超过王名扬》,刊载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00d749010007cl.html 法眼看天下―新浪Blog 。
王名扬先生的辛勤耕耘,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可以说,“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分别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中期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王名扬先生的许多研究成果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人架构其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素材,王名扬先生的许多行政法学观念业已成为中国学政法学人的基本常识的构成部分。在这层意义上,中国行政法学界应该有、也的确存在过“王名扬时代”。
很显然,我们至今还没有走出“王名扬时代”参见何海波:《通过王名扬,超过王名扬》,刊载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00d749010007cl.html 法眼看天下―新浪Blog 。 ,要进一步推进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学习王名扬的著作,承继王名扬先生的研究成果,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我们还有一个重要课题,那就是拓展视野,将包括法国行政法(学)在内的外国行政法(学)乃至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推向新的高度。
二、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色
(一) 系统性
《法国行政法》虽然较少使用脚注的形式提供相关文献注释,但是,由于比较注重对具有本书内部“超级链接”功能的脚注形式的运用,为读者把握所述内容的相互关系提供了极为便捷的提示。例如,在谈到作为法源的法的一般原则时,只是简单地介绍了法的一般原则的属性,指出其内容十分丰富,却没有顺势就法的一般原则展开长篇大论,而是采取脚注的形式,交代了两件事情:其一,交代了法的一般原则在我国有时称为“法理”;其二,交代读者到本书第三章第六节去查阅关于法的一般原则的详细说明。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又如,在谈到公共工程的损害时,列举了不是公共工程的损害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由于公务员本人过错引起的公共建筑物运行中所产生的损害”,却没有进而阐述公务过错和公务员本人过错的区分标准及相关问题,而是采取脚注的形式,交代读者到本书第十一章去查阅“行政上的赔偿责任”中的有关内容。同上书,第442页。这种著述方法使得该书前后连贯、首尾呼应,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逻辑严密性。
《法国行政法》是“按照逻辑发展次序编排”的,只要翻开该书的目录就会得到这方面的印证。其实,这种系统性不仅表现在《法国行政法》之中,而且还在“王名扬行政法五部曲”的架构中得以体现。早在写《英国行政法》的时候便有了写作《比较行政法》和《中国行政法》的计划。同上书,附录:“比较行政法的几个问题”,第265页以下。在写完“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之后,《比较行政法》的写作便得以展开。虽然《比较行政法》仅写了4章,《中国行政法》还没有也将永远不可能着手写作了,但是,王名扬先生在科学行政法学体系的架构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
(二) 简明性
正是由于较好地运用了脚注指引的“超级链接”方法,避免了在各领域、各阶段表述的重复,使得《法国行政法》平添诸多简明性。并且,王名扬先生在《法国行政法》中比较注重运用比较的手法,通过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进行比较,使得法国行政法的相关问题更容易理解,其特点也就更加凸显出来。例如,在论述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时指出,“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是法国行政法的显著特点,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形成明显的对比。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9页。这样简洁明了的叙述,加之比较手法的运用,也达到了在一定篇幅内最大限度地增加知识量的效果。
(三) 逻辑严密性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在认识到“行政法学大有后来居上”之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确认了行政权能的扩张对于行政法的发展乃至行政法学研究的意义,论述了行政法“给予政府有效的执行手段”和“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之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同上书,“序言”。其实,这种认识、确认和论述都是对《英国行政法》相关内容的延续,体现了王名扬行政法学观的系统性和逻辑严密性。王名扬先生曾在《英国行政法》中指出:行政机关的权力之存在是一个事实,而其权力之巨则是客观需要所致,乃所谓“不得不给予行政机关巨大权力”;由于巨大权力若是专断行使,则将不堪忍受。故而在给以巨大权力的同时,加以程序的规则,用以限制并引导之,不但收防止它侵害人民权利之功,还可收得到人民信任、从而提高效率之效。同上书,第152页。这种动力与制约的思想在《法国行政法》中得到更为全面、系统而逻辑严密地展开,实际上也为后来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之争提供了重要的素材和路径,或者更确切地说,后来有关行政法控权论和保权论等的诸多争论,不过是对王名扬先生在英、法行政法著作中所论述理念的注解或者展开而已。在这层意义上,可以说《法国行政法》还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前导性。
当然,该书在注重体系架构上的系统性和逻辑严密性的同时,也关注对不同观点和思想的探讨。《法国行政法》作为附录列出了《狄骥的实证主义社会法学》一文,乍读起来会令人产生一种异样的感觉,甚至会发出“本附录的旨趣是什么”的疑问。如果你有如此疑问,那么,就请再仔细阅读一遍该文吧。作为中国法学界较早研究狄骥法律思想的“思想者”,王名扬先生在该文引言中点出了其旨趣――狄骥的学说“对资产阶级公法理论、特别是法国的行政法学的发展曾经发生过巨大影响。了解狄骥的思想对于了解法国行政法学很有帮助,同时可以看到近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想不能符合实际。”这种看似相互矛盾的“旨趣”,其实内含了对实证主义社会法学予以关注的思考,也指出了承认不同学说之价值的方法和路径,因而呈现出较强的逻辑严密性。
(四) 可信赖性
“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都是用“第一手资料”写成的,这本身就是最强的可信赖性的保证。尤其是《法国行政法》,其构思形成于王名扬先生留学法国时期,经过多年的斟酌推敲,可以说几近完美;其内容方面的材料更新,得到法国学者和当时留学法国的学生的帮助,进而在材料整理方面得到诸多中国行政法学界青年学人的帮助。这几方面的因素,确保了《法国行政法》材料来源的可信性、当时阶段的新颖性以及语言表述方面的信达性。
“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堪称尊重学术积累与学术传承的榜样。王名扬先生曾指出:“不论研究的方向是中国行政法或外国行政法,不论研究的课题属于哪个项目,研究工作者必须首先掌握这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以及国内外现阶段的研究成果,从而了解自己研究的课题在这门学科中的地位,提高理解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序言,第1页。“我写《比较行政法》只谈英国、法国和美国,为何不谈德国呢?德国在大陆法系中当然重要,但因为我不懂德文,所以无法编写德国行政法。虽然我在法文和英文中可以找到一些资料,但是我不可能用它。因为这是第二手资料,我一向习惯,无论编写什么东西,只用第一手资料不用第二手资料。”同上书,第2页。王名扬先生的上述话语,既是对自己治学态度的总结,也是对后人治学的期望。
(五) 注重法规范学和法社会学的结合
《法国行政法》在阐述各种理论或者制度时,不仅通俗易懂地描绘了该理论或者制度的实然状态,而且很多情况下还会根据需要分别探究该理论或者制度生成的历史、社会、政治和经济原因。例如,在介绍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时,阐述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是法国行政法的显著特点”后,进而简明扼要地探究了法国拥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的历史和政治成因。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版,第18―19页。 这种注重法规范学和法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使得采取“教科书”体例的该书有述有论,述论结合,夹述夹议,简明扼要而自然生动,且其分析入木三分,恰到好处,有利于培养读者的问题意识,有助于提升读者继续阅读下去的兴趣,当然也有助于读者全面地把握相关理论或者制度。
三、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写下这个标题,我忽然觉得它有些多余。一本书的主要内容,翻开其序和目录就一目了然了,有必要再费笔墨来介绍其主要内容吗?
的确,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也为我们提供了系统、完整而层次分明的目录,但其“序言”主要倾向于强调“本书的全部内容就是发挥这两个主题”(动力和制约),交代其体例编排方面的考虑,却没有更多的内容概括。循着其目录,可以看出以行政法实际上是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为主线而展开的法国行政法(学)的完整体系。很显然,这种体系架构不同于德国源流行政法学,是在法国源流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而成的独特体系,共由11章构成,包括绪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公务员制度、行政主体的财产、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调、公共工程、行政活动的主要形式、行政活动的监督(包括行政诉讼以外的救济手段和行政诉讼两章)、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赔偿责任。
王名扬先生认为,“从行政法学的观点来看,行政好比一部机器,这部机器需要强大的动力,才能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但是机器必须受到有效的控制,否则机器的动力愈大,可能产生的损害也愈大。”同上书,序言。所以,《法国行政法》的全部内容就是为了实现“在行政利益的需要和公民利益的保护之间,维持一个令人满意的平衡”同上书,第20页。之目的,紧紧围绕着动力和控制这两个主题而展开的。
《法国行政法》在“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制度”之间插入“行政行为”的阐述,较好地反映了行政权能运作的逻辑次序。行政主体概念是使行政活动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的一种法律技术,是行政组织的法律理论基础。行政职务由公务员来执行,公务员有执行行政职务的权力,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在“行政组织”之后阐述“行政行为”,更容易说明二者之间的归属关系,接下来再探讨“公务员制度”,为将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进行分类研究提供了便利。作为把众多的、先后不同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起来,承担由于各个公务员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个中心,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得以顺理成章地导入。若没有这样一个概念,每个公务员的行为只能归属于自己,前任公务员的行为对后任没有效力,这样就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协调一致的行政。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法国行政法》不仅对这三种行政主体作了详尽的介绍,而且还阐述了法国行政法(学)上独特的“行政机关”概念,同上书,第48―49页。这也与中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机关概念大相径庭,学习时需要特别注意。
《法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财产”和“公共工程”予以单独列章考察,在突出法国源流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特性的同时,兼顾各部分相关内容对于行政权能运作的重要性,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阐述,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该领域显得较为薄弱相对照,具有更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意义。
此外,鉴于目前中国行政法学界许多人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权能的运作形成了误解,《法国行政法》所论“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借鉴的必要性。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法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赔偿责任进行拆分研究,也具有方法论方面的可借鉴性,而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制度,不仅是法国行政法(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也形成了区分大陆法系行政法和英美法系行政法的重要标志。虽然法国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决定了其他国家很难完全借鉴或者导入该制度,但是,二战前德国和日本等进行效仿的史实,以及现代许多国家在探索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法国行政法院乃至判例法制度的浓厚兴趣,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相关制度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中国近来再度出现要求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呼声,行政诉讼制度面临改革的情况下,《法国行政法》关于法国行政诉讼的介绍和论述,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仔细琢磨。在这里,法规范学和法社会学相结合的手法更显得重要。此外,作为行政诉讼以外的救济手段之一,《法国行政法》介绍了“调解专员”制度,相关内容对于我们建构行政纠纷(争议)的调解或者和解制度,我认为 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当然,立法者也必须随时总结法院判决的经验,尽快制定普遍的原则。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其实,法国行政法(学)在内容方面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表现为“公务”的基本观念。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实际问题,所以,作为区分行政法和私法的标准而导入的“公务”观念,曾经成为法国行政法学的基本观念。虽然目前法国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的基本观念问题上采多元标准(包括公务学说、新公共权力说和公共利益说等),同上书,第24页以下。但是,《法国行政法》对法国行政法学基本观念问题的介绍却也曾引发了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论争。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讨论,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这也反证了仔细学习并认真斟酌有关“公务”的基本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实际上也印证了《法国行政法》至今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国行政法》在内容安排上并不追求大而全,却又做到了仅以11章的架构而几乎网罗所有相关领域,呈现出较为突出的体系设计之科学性。并且,从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这类基本概念的探讨入手,对关键的和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领域逐步展开深入、细致的论述,不仅条理极为清晰,逻辑性较强,而且其前后呼应,宜于学习和理解。
四、 《法国行政法》的学习方法
(一) 巩固、确认和完善行政法学体系及相关知识――对照研读,事半功倍
学习《法国行政法》,若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当然是选择通读的方式值得推荐。实际上,对于许多人来说,要通读如此大部头的专著,往往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我觉得比较适宜的学习方法应该是对照研读、选择研读或者重点研读。首先,对于以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等为源流的传统行政法学研究来说,时常关注作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行政法,包括其体系架构和制度内容,进行对照研读,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通过对照研读,将有助于对既有的行政法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加深对相关制度架构的认识,拓展视野,甚至使得既有的问题意识更加清晰、明确。其次,在学习、研究关于法国行政法的其他著述时,可以将其与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进行对照研读,基于前面对该书的介绍,相信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此外,除了行政法专业知识和体系方面的对照研读,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还具有另外一层意义上的对照阅读的功用,即专业法语学习的对照研读。虽然该书较少提供法文原版著作的引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但是,该书在行文中常常以括号的形式提供某些关键词的法语原文,并在最后附有法文目录“Table des matières”,这对于像我这样长期学习法语但法语基础并不是很牢固的人来说,每每看到这种情形就会感到一种亲切感,使得我在学习法国行政法知识的同时,有机会巩固专业法语基础,确认自己对有关词汇的理解,或者纠正自己对有关词汇的错误理解。此外,它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启示――在外国法研究著述中添附该国语言版本的目录,当是值得效法的一种做法。我写《日本行政法通论》时就曾试图效法这种做法来添附日本语的目录,但考虑到使用日语阅读的读者较少而作罢;也曾试图在脚注中用日语标注原版文献,亦是基于同样的理由而没有做到。全部采用翻译后的中文名称制作参考文献表和脚注,在当时也许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但现在看来,随着使用日语阅读的读者群不断增多,其局限性也就日益显现出来了。将前面的中文版目录和后面的法文版目录对照阅读,将会在法律专业法语和法国行政法体系架构两方面受益。因为这个缘故,对我来说,《法国行政法》平添了许多可读性。如果客观条件允许的话,在明年改版的《日本行政法通论》中,我将会采取这种两种语言版本对照列出的做法。
(二) 以《法国行政法》提供的线索为基础,进行拓展性研究
《法国行政法》介绍了许多学说及制度,虽然在书后面附有“主要参考资料目录”,但是,由于文中较少提供详细的脚注,有关学说及制度的具体出处并不明确。因此,从行政法学研究发展的角度来看,需要人们进行拓展性研究,即以《法国行政法》提供的线索为基础,查证相关资料,拓展相关讨论。通过这项工作,或许,人们会有诸多新的发现。虽然《法国行政法》所提供的参考资料都比较陈旧,而且在中国境内也许很难找到,但是,其中许多都可称为经典之作,对其进行拓展研读,就像我们现在研读近20年前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一样,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种研读需要法语知识作为支撑,别说在国内难以找到,即使找到了相关文献,此方面的拓展研究也并不是每个行政法学者都能从事的工作。由此我产生了这样一种感慨:着力培养法语、德语乃至其他各个语种的研究梯队,当是中国行政法学界今后相当长时期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实际上,随着其他学科有关法国方面文献的不断推出,《法国行政法》拓展性研究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借助其他学科的文献进行。比如说对狄骥法学说、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等的拓展性研究,可以借鉴宪法学、法理学、法律思想史等领域的诸多材料来展开。在大量阅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来理解《法国行政法》中的有关阐述,将会得到诸多与仅仅将该书作为唯一材料时所不同的感受。
总之,学习《法国行政法》,不应满足于大篇大篇的单纯引述,不应满足于20年过去了依然保持不衰的高引证率,而应当在拓展性研究的同时,尽可能地展开对话式、讨论式思考,结合中国乃至其他国家的国情,展开拓展性研究。
(三) 以《法国行政法》为基本参照物,吸纳有关法国行政法的最新研究成果
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以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就成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势必对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研究外国行政法,对第一手资料的掌握直接关系著作的质量。就如同王名扬先生所指出的,要“力求资料的新”,应当注重第一手资料的运用,注重跟踪研究,吸纳有关法国行政法的最新研究成果。
当然,“写比较法著作必须全凭第一手资料,绝不能用第二手”,王名扬先生提出的这一标准,对于大多数中国行政法学人来说过高了。《法国行政法》乃至“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一直以来保持了较高的引证率,这本身就反证了“绝不能用第二手”资料的标准难以实现。换言之,对于许多中国行政法学人来说,搞研究依然需要依赖于“第二手资料”。随着具有较为扎实的外语基础的年轻一代行政法学人的成长,这个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有所缓和,不过,限于法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而言,这种等待的期间似乎要更长一些。为此,要求进行另一层意义上的拓展性研究,即以《法国行政法》为基本参照物,吸纳有关法国行政法的最新研究成果。
自《法国行政法》出版至今,近20年过去了,法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建设已经发生了诸多变化,而中国行政法学人对法国行政法(学)的认识,依然停留在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所介绍的20多年前的阶段。近20年过去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建设均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家和社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次第浮现出来,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最终都会归结到法律制度的完善上来。要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法律制度,构建理想的法治政府乃至和谐社会,需要各方面贡献其智慧和努力,包括借鉴国外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包括行政法学者不断将相关研究推向深入,扎扎实实地推进理论的论证、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实施过程中的纠偏等。正如方流芳教授所指出的:“就领悟法律而言,没有任何法学之外的知识是多余的;就知识学而言,法学依赖其他知识的涵养。”参见陈夏红:《斯人独憔悴――再访王名扬教授》,刊载 于http://huangsheng86.spaces.live.com/blog/ SAINT YELLOW。所以,吸纳有关法国行政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已成为我们面临的当务之急的课题。
(四) 以《法国行政法》为阶梯,超越《法国行政法》,开拓行政法研究的新时代
如前所述,王名扬曾计划了“五部曲”的写作计划,最后应该写作《中国行政法》。“因为我想利用对外国行政法写作的经验对当前中国和行政密切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此外对我已经发表过的外国行政法著作的修订是当然任务,不是新的任务,生命有涯,事业无涯,这是喜剧,也是悲剧。”王名扬:《比较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著者的话”,第2页。可是,王名扬先生留下《比较行政法》这部未完成的作品之后,就再也无法着手《中国行政法》的创作了。作为中国行政法学人,不应只是感叹于王名扬先生所论精到和智慧的伟大与悲壮,而应当奋起直追,以“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或包括《比较行政法》在内的“四部曲”)为阶梯,勇于超越,开拓行政法研究的新时代。
从学习和研究法国行政法的角度来看,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是阶梯,莫里斯?奥里乌著《行政法与公法精要》〔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译,辽海出版社、春分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是阶梯,古斯塔夫?佩泽尔著《法国行政法》〔法〕古斯塔夫?佩泽尔:《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6月版。是阶梯,赖维乐?布朗和约翰?S.贝尔著《法国行政法》〔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王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也是阶梯,今后还会有各种各样的阶梯,供人们踏着走向超越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的高峰。正如王名扬先生曾经指出的:“治学要多学多思。治学要有治学工具,这工具主要是外语和电脑。因为不上互联网就不知道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也看不到最新的资料。我过去做研究工作时,就经常去法国国家图书馆,看现在添了什么新书;经常去美国国会图书馆,查阅他们的行政法书籍,这对我研究的问题很有帮助。”陈夏红:《身居陋室  名扬天下――记我国行政法学泰斗王名扬的学术生涯》,刊载于《学术观察论坛》  http://www.oao.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34&ID=508&page=7.同样的道理,中国行政法学人要在法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有所超越和发展,不仅需要有足够的勇气和毅力,而且需要有足够的工具或者阶梯。近年来相关文献不断面世,具有法语知识背景的学人逐渐增多,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完成超越所需的阶梯之搭建。
结语
外国行政法的制度和学说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重要的智识渊源,而“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作为“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经典精品《法国行政法》又要新装重印了!我有幸承接了为《法国行政法》写导论的任务,于是,我便仔细查阅有关王名扬先生及其著作的诸多报道,通过互联网,搜集了与王名扬先生以及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有关的几乎所有资料,一边阅读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一边梳理、查阅这些资料,尽管所查阅的文章和资料往往只是在范围和表述方面稍有不同,其基本内容没有太大的出入,但这也足够进一步加深我对王名扬先生及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的理解。据说王名扬留学法国期间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是《事务官中立问题的研讨》,我无从知晓其具体内容,但是,对于将该论文归于国际法方面的论文之说法,参见陈夏红:《斯人独憔悴――再访王名扬教授》,刊载于http://huangsheng86.spaces.live.com/blog/ SAINT YELLOW 。所谓《事务官中立问题的研讨》,是关于事务类或者业务类公务员的中立性原则的研究,而不是国际法上中立问题的研究。我国大陆学者对于近代公务员法上的中立性原则较少接触,故出现如此误解。这种基于“望文生义”而导致误解的现象本身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尤其是在学习王名扬著作的过程中,应当尽力予以避免。我是不能苟同的。王名扬先生硕士阶段从事公务员问题研究,博士阶段依然从事公务员问题研究,他的博士论文是《公务员的民事责任》。参见萧评:《中国行政法学的“普罗米修斯”――王名扬先生访谈》,载《法律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刊物)第5期,2002年版。换言之,王名扬先生从在法国攻读硕士学位时起,学术研究兴趣一直是行政法方面的问题,这种学术研究背景对于后来成就“王名扬外国行政法三部曲”具有重要的意义。
“王名扬留给我们的不仅是一部行政法学史,也留下了一种精神,一种在任何艰难困苦的环境下都不忘记奋斗和追求的精神。这种学以致用、用尽自己平生所学报效祖国、造福社会的精神,正是中国千千万万知识分子优秀品质的精髓所在。”陈夏红:《王名扬的纸笔人生》,刊载于 http://book.sina.com.cn/nzt/history/his/bnzgflr/99.shtml ,2007年6月20日。在这层意义上,称王名扬先生为“中国行政法学‘普罗米修斯’”,的确是比较贴切的。所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将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作为经典精品新装再印,为步入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新人学习王名扬先生的学术研究成果提供更为便捷的载体和途径,使他(她)们免受我当初所经历过的、跑遍各书店却买不到一本属于自己的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那样的困惑和苦闷,这的确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希望作为经典精品出版的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能够成为每位中国行政法学人所珍藏的经典精品,成为人们扎实求证,拓展和创新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阶梯。


(2007年10月10日星期三上午定稿)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