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一书出版于1913年,是其运用“经济决定论”解释历史的主要著作,也是一部探讨美国宪法制定过程的权威性著作。
比尔德首先分析了当时美国历史学的三大派系,班克罗夫特派(神学派)、条顿派、科学历史学派,的缺点。认为他们无法正确解释美国的制宪历史。接着提出他自己的研究方法,经济决定论。并对当时历史经济解释学的状况做了介绍。接着,他提出经济因素在法学理论中也受到了忽视,在这样的情况下,“宪法不但是全民创制的,而且也不沾一点派别斗争的痕迹”,这无疑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他进一步指出美国宪法的条文实际上是保护某一阶级的权利、或是保障某一集团的财产以防另一集团的侵犯。而这在理论中未得到应有之重视,因而必须予以探究。
为了解释经济因素在宪法创制过程中的作用。查尔斯·A·比尔德在接下来的第二章“1787年经济利益集团观”里提出,美国当时存在着两大经济利益集团:动产集团和不动产集团。并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所需之资料。接着比尔德立即对各利益集团作了初步的分析:
1. 被剥夺了公民权的人们。这主要包括了:(1)奴隶;(2)契约仆役;(3)根据州宪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标准而投票资格的多数男子;(4)被剥夺公民权而遭受法律歧视的妇女。由于这些人没有投票权,不会对宪法的通过与否、其规定如何造成影响,其在“政治上是不存在的”, 所以,比尔德的描述无多。只是从麦迪逊曾将这些人设想成:多数人暴政的主体,而美国宪法就是为了保护那些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利益不受这些人之侵犯,故而加以提及。
2. 不动产持有者。可以分为三个:(1)小农,尤其是散步于新罕布什尔州至佐治亚州的濒海一带。内域全是由职工、较穷的白人和欧洲(尤其是北爱尔兰)移民开发的。这些人除往往因为土地而陷于负债之外,还得依赖城市供给大部分的资本以开发他们的资源,换言之,他们是一债务者阶级。因此,他们敌视沿海集团。陷于同样惨况的都市居民,也属于该阶级;(2)哈德逊河流域的地主形成的一个特殊的贵族集团;在革命到立宪期间,他们在纽约州的政治上算是支配的阶级。他们将赋税的负担转移到进口方面得到好处,因而反对立宪,因为宪法会把赋税负担转移到土地上;(3)第三个是南方的奴隶主。南部诸州出售原材料,需要商业的竞争,而他们的代表却愿意参加联邦,服从于北部的商业条例。就其原由,乃是他们在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之下,可以获得更大的补偿。另外,南部诸州奴隶主也享有巨额之动产,同时由于害怕本州无力应付“谢司起义”之类,亦希望有一个强大的联邦为之支援。总的而言,该三个集团的共同利益甚少,第一个为最。
3. 动产利益集团。该集团十分庞大。包括贷放货币、各州和大陆公债、商品、工厂、士兵的票券和航运业。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对于这些利益集团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就大陆公债而言,由于当时的邦联政府已然“名存实亡”,使得大陆公债也濒临破产。当时许多公债持有者都曾有高价买入而后低价卖出之折本之经验,因此他们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使其债权能得到充分之清偿,从中获取利益。而那些在西部拥有广袤土地的士兵们,则希望有足够强大的军队对付印第安人,以保障他们在西部的利益。造船业和航运业也希望国家能够为其提供支持以对抗英联邦,从而取得竞争上的相对优势。这也是以上各派支持新宪法的根本原因。
之后的第三章,比尔德提出了两个问题:1787年美国现行制度是否妨碍了上述经济集团的利益?制宪运动中的领袖们算是这些利益的代表吗?并试图去解决这两个问题。比尔德本人认为第一个问题无须费力便可以得到解决,他指出美国当时的制度如下:当时根据《邦联条款》,十三州仅有一种松散的联系。中央政府仅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在这里面各州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没有执行机关,也没有总的司法机关。中央政府无权节制商务或者直接征税;由于缺乏这些权力,政府各部遂陷于无助。尤其是政府无从筹措款项,以清偿政券持有人的本息。在这种制度下,州议会实际上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受司法的控制;私有财产权利不断遭受种种法律和方便债务人的种种设施的打击;在新英格兰甚至爆发过一次公开的叛乱。因而有关的经济集团仰望出现一个新的中央政府,借以获致解放和利益的心情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比尔德给出了七个必须遵循的方式:
1. 研究在革命中,尤其在起草《邦联条款》的大陆会议中各种经济势力;
2. 研究不满现行制度的最初的种种迹象,以及它们的地理分布与经济根源;
3. 研究在《邦联条款》下会议的数度努力,企图取得权力管理商务、征收赋税借以清理公债;
4. 分析在这几度努力中最积极的人士的经济利益;
5. 分析在会议中力主修改《邦联条款》的代表们所代表的集团的经济势力;
6. 研究1783年至1787年间侵害私人财产的立法的本质及其地理分布;
7. 研究在会议中、在州议会中以及在议会外面,主张修改《邦联条款》的人物及其主要人物的经济利益。
经过有关的分析后,比尔德认为:在《邦联条款》下面的政治制度不利于巨大的主要的经济利益集团,如公债持有人、航业家和制造家、生息资本家;总之,与土地对立的资本家。这些主要的利益的代表们曾企图通过正常合法的道路修改《邦联条款》,以保护他们将来的权益,特别是公债持有人的权益。他们一直都是制宪会议的最活跃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代表选举中的财产保障”和第五章“制宪会议各代表的经济利益”,则是比尔德对七个方式的进一步运用分析。第四章则分析了各州在选举参与国会的代表时的各种的经济条件之限制,第五章则详细地分析了与会代表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和各自的经济利益。经过详细的考证和分析后,比尔德得出了以下的结论:
与会代表大多是律师,大半来自沿海的都市,即动产集中的区域。没有一个代表的切身经济利益可以代表小农或者技工阶级。大多数代表,最少有六分之五,对于他们在费城的努力结果都有直接的个人的利益关系,而且都曾由于宪法的通过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利益。
制宪会议代表的经济利益分布如下:
1、 公债利益集团在会议有很多代表。54名与会代表有40个以上拥有公债。而且,有趣的是,除了纽约州或特拉华州以外,各州都有一个以上的代表拥有巨额公债;
2、 从事土地投机的动产利益集团至少有14个代表;
3、 生息动产利益集团最少有24个代表;
4、 工商航业的动产利益集团至少11名代表;
5、 奴隶主利益集团代表至少15个。
这些人凭着个人在经济事业上的经验,深知他们建立起来的政府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他们知道把一个新的政府建立在唯一可稳定的基础――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面,方是稳妥的。
第六章“作为经济文献的宪法”则主要论述了宪法的经济意义。从而证明把宪法仅仅视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没有反映派别的厉害,没有承认经济的矛盾,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它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在本章里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当时的议会是如何解决所谓的“多数人暴政”,以保护有产者利益的――权力制衡制度之设计、授予联邦政府权限之限制、加于各州议会之限制;二是进一步将上诉理论应用于国际上,从而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不能组成一个巩固的联邦,那么,领土、商业、国债和契约上的财产权利的破坏,都足以引起各州之间的冲突,以突出建立联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七章“制宪会议代表的政治学说”则是建立在以上各章分析的基础上,从而发现各个代表的主张与其所代表之经济利益和切身之经济利益之间的联系。对于代表们的“毫无忌讳”的经济利益之主张,进行分析后,比尔德认为《联邦党人文集》高度地综合了制宪会议代表们的政治主张,虽然有分歧,但充分体现了他们的经历利益――“在制定宪法时,麦迪逊的观点为财富、地位和权力方面的少数派提供了一种满意的、有说服力的、具有保护性的意识形态。他们不信任而且害怕他们厉害的敌人,即在财富、地位和权力方面低下的工匠和农夫;少数派想象这些人会构成‘平民多数’。”
第八章“宪法的批准过程”则分析反对宪法和支持宪法的州的情况,即各州在投票表决时的力量对比情况。第九章“民众对宪法的投票”则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深究,所谓投票代表的代表性问题。比尔德在分析后认为:当时投票反对宪法的可能还占了多数。他又指出,宪法之所以获得批准,乃在于人民大众由于财产限制而被剥夺了选举权,以及人民大众的无知与冷淡,使动产利益集团在选举中获得了极大的便宜。这些人知道新宪法的价值,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作为一个事关金钱的实际问题。
第十章“对宪法投票的经济背景”则对各州议会批准和反对宪法的代表的经济背景作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比尔德得出三点结论:
1. 既然批准宪法特别集中于商业、制造业、公债和动产利益集团最有势力的地区,我们不能不得出如下的结论,即:动产所有者把新的政府示威一种力量并且保障他们的利益;
2. 既然许多宪法运动的领袖都是公债的持有者,既然公债在动产中占了相当庞大的部分,这种经济利益在促成新制度的通过方面,如果不占优势,也是一种十分活跃的因素;
3. 各州代表会议似乎并不比费城会议更为“无私”,不过,事实上,新政府的主要斗士看来大部分是同样讲实际的类型,有实际的经济利益遭受威胁的一般人士。反对宪法的人几乎全是来自农业区和债务人已在那里制订关于纸币或其他的贬值计划的地区。
最后一章“同时代人关于批准宪法的经济斗争的看法”中,比尔德介绍了马歇尔大法官对于制宪过程中的经济冲突的一些看法,以及各州一些代表人物的观点。在对这些人的观点进行分析研究后,比尔德作了全局性的总结:
合众国的宪法运动主要是由四个在《联邦条款》下受损害的动产集团发起和推动的。这四个集团是:货币、公债、制造业、贸易和航运。
制宪的第一个稳健的步骤是由一个小而积极的集团完成的,他们通过自己的私人财产从自己的努力结果中获得了直接的利益。关于召开制宪会议,并未提经直接或者间接的人民表决。
由于对选举资格的限制普遍存在,大量没有财产的人民始终未参与制宪的工作。
起草宪法的费城会议的成员,除少数外,都从新制度的建立上直接的私人利益。
宪法在基本上是一项经济文件,它的基本理念是;基本的私人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在道德上不受人民多数的干涉。
据记载,制宪会议的大部分成员都承认财产权在宪法上应有特殊的巩固的地位。
在宪法批准方面,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未能参加对于这个问题的表决;他们或由于财产的限制而被剥夺公民权,而没有参加选举出席州代表会议的代表。
宪法的批准,大约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成年男子投票赞成。
在纽约、马撒主塞、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和南卡罗来纳诸州,参加州代表会议代表选举的多数选民是否确实赞成批准宪法,是有疑问的。
在各州批准会议上用户宪法的领袖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与费城会议成员所代表的完全相同;其中多数人也都是从他们的努力结果上获得了直接的私人利益。
在批准问题上,事实表明赞成和反对宪法两派之间有一条鸿沟,一边是殷实的动产利益集团,另一边是小农和债务人集团。
宪法并不象法官们所说的那样,是“全民”的创造;也不像南方废宪派长期主张的那样,是“各州”的创造。它只是一个巩固的集团的作品,他们的利益不知道有什么州界,他们的范围的确包括全国。
参阅(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