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与权威之间――永远的《联邦党人文集》
姜 峰
《联邦党人文集》是一本“伟大的旧书”。
1787年5月,北美12个州(罗德岛州拒绝参加)的55名代表齐聚费城,秘而不宣,历时三月,制定了一部新的联邦宪法草案。新宪法赋予联邦政府广泛的权力,并建立起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费城制宪会议后的一年间,各州就是否批准新宪法展开了激烈的公共辩论。赞同新宪法的通常被称为“联邦党人”,反对者通常被称为“反联邦党人”。1787年10月至1788年8月间,约翰·杰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三人,以“普布利乌斯(Publius)”为笔名在纽约州报纸上发表85篇文论,为新宪法辩护,对宪法最终被十三州全部批准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些文章后被辑为《联邦党人文集》(下文简称《文集》)。
《文集》之前和之后的政治法律著作,多在心平气和的环境下写成,思想家可以独居书屋,不受现实政治的干扰,思考政治理论的根本问题。《文集》则不同,它不是专门的理论著作,其唯一的目的,是劝说纽约州人民批准新的联邦宪法,最初发表的形式,也不是中规中矩的部头专著,而是数十篇报刊文论。写作也是仓促的,作者常常是刚刚完成一篇,就交给门外等候的编辑。由于是合作作品,作者之间(尤其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论证也有重复和不同之处。《文集》既为特殊目的写就,其要解决的问题,也直接与美国当时面临的困难有关。为克服邦联体制的缺陷,它支持建立一个有活力的全国政府;为消除人民对强大联邦政府的恐惧,它要说明受到民主约束的公共权力与自由是协调的。也正因此,与抽象地阐述政治学说的思想家们不同,联邦党人的政治理论寓于对具体问题的讨论。既然是论战性的作品,他们必得直奔主题,速战速决,这可能使作者无法从容地交待那些重要的理论前提,或者营建抽象而庞大的系统学说。虽然如此,它在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却是永恒的。
面临的问题是具体的,使用的理论却是一般的,尽管这些理论未曾明言交待。《文集》虽为紧迫的任务写就,却提供了超越特定历史的启示。他们所思考的政治与立宪过程中的重大主题,何曾不是各时代都曾遇到的呢?个人与集体、私利与公益、自由与权力、激情与理性,它们之间的紧张和协调,是人类制度史面临的永恒主题,就此而言,只有不同的回答,没有不同的问题。通过对自己时代问题的讨论,联邦党人在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上展现了自己的立场。马丁·戴蒙德评价说,《联邦党人文集》“使最迫切的政治问题的讨论与理论问题的探讨这两者之间发生联系”。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说,“它富有公理性的断言和假设性的命题,其所具有的一般意义多于过眼烟云的紧急时刻的政治辩论。”
《文集》三位作者的身份,也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他们都集政治家与政治理论家的身份于一身。约翰·杰伊是一位出色的外交家,《杰伊条约》的签署人,联邦成立后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独立战争期间曾任华盛顿的副官,后来担任新政府的财政部长;詹姆斯·麦迪逊,长期担任弗吉尼亚州和联邦的议员,在杰弗逊总统任内作国务卿,后来成为第四任总统。这种集政治家与理论家于一身的情况,在当时的美国司空见惯,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乔治·华盛顿等,都是这样的人物,这在世界范围和历史上也并不多见,至少同与其前后相继的法国革命时的情况完全不同。托克维尔还从中发现了美法两国革命的区别:与美国的情况不同,法国革命时政治思想家和革命者是分开的:有些人负责领导事务;另一些人负责指导思想。托克维尔将法国革命异常的血腥暴力部分地归因于这种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的分离。反之,我们可以说,美国革命较少暴力色彩,或许可以部分地归因于革命者同时又是思想家这一特征,其中的道理,或许在于作为政治家的思想家更加务实,而作为思想家的政治家更加睿智的缘故。
另外,联邦党人吸引我们的,不是他们讨论问题的结论,而是讨论问题的方式。作为为宪法辩护的著作,宪法的条文就是结论。我们关心他们讨论问题时隐含的态度、微妙的前提和细致的推理,而宪法条文本身并不提供这些。在《文集》中,由于辩论的需要,这些内容在很多地方都未曾专门述及,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思想本身的逻辑做出梳理。正是这些内容,体现了联邦党人思想中最根本的方面,它们有的隐含未现,有的则形似箴言警句,简约中蕴意深刻,发人深省的洞见与智慧随处可见,他们就像不时发出光芒的美玉一样,吸引读者的眼睛,让人不时为之心动。这些美玉是一件精美艺术品的组成部分,唯有细细品读,才能重现这件艺术品的完整外观,并理解它的意蕴。
“普布利乌斯”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三位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使用的笔名。在古希腊作家普鲁塔克的笔下,普布利乌斯是一位挽救了共和国的英雄,共和主义的坚定信徒。人们称呼他为“普布利科拉”,意即“人民敬爱的人”。三位作者以“普布利乌斯”作笔名,意味深长,他们希望效法这位罗马英雄,以自己的勇敢、智慧和美德,说服人民接受新宪法,建立一个伟大的共和国。
普布利乌斯思想中的共和主义成分是明显的:眷恋国家的伟大和荣耀,赞扬公民美德,厌恶派系私见,追求公共利益。同时,他的政治理论也深深地刻上了时代的烙印。普布利乌斯所处的十八世纪的美国,与古罗马共和国的环境已大为不同,正如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所说的,在18世纪80年代,革命领袖们已经瞥见了未来的美国社会,它将是一个由普通劳动人民的各种金钱利益占主导地位的你争我夺的商业社会。在这种环境下,普布利乌斯不得不把流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古典共和主义的追求融合起来。其间,智慧经受了考验,他们要根据新的历史条件,运用新的政治理论,来协调协调自由与权力这一政治生活的永恒主题。
美国当时所面临的问题,不仅在于缺乏一个有力的全国性政府,而且在于新兴的大众民主制的泛滥,以及政治过程缺乏保障深思熟虑的机制。立宪不仅要通过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力来克服危机,而且要在新政府中应用一种新的政治理论。这种政治理论试图赋予民主概念新的理解,目的是在保证政府权威、民主控制的同时,促进政治过程的深思熟虑。而根据这一努力建立起的政府,不但是有效能的,而且是能够保障自由的。康马杰评价说:“他们在解决政治领域中这个最古老又最麻烦的问题上――自由与秩序的协调――已经走过了一段很远的路程。”当人类历史上大多数革命以屠杀和专制告终时,美国革命和立宪理论却表明,即使是为了应对危机,仍有可能建立一个永久性的、不以仇恨和清算为特征的政治交流体制。正像阿克顿所评论的那样,美国革命让“古老的欧洲敞开心扉记住两个崭新的观念――破坏性不大的革命可以是正义的。大范围内的民主可以是很安全的。”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说,一个好的政府应该做到两点:一,信守政权的宗旨,亦即人民的幸福;二,了解实现其宗旨之最佳途径。这句话可以大致地概括联邦党人政治理论的两个方面,第一,什么样的政府是好政府?第二,如何实现这样一个好政府?
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用两种宪政观来解释。古典宪政观强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新”宪政主义关注政治过程在形成良好的决策方面的意义。《文集》是古典宪政主义的一个典型体现,我们也发现,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所体现的立宪思想,已然超越了古典宪政观念,为现代学者所强调的所谓新宪政观,在联邦党人那里已有明确的体现。首先,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所一再宣称的美国共和政体,不仅以代议制为特征,而且着力追求超越于私人利益之上的“公共利益”,政治不像现代多元主义论者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偏好汇集机器;其次,对于何谓“好政府”,普布利乌斯也没有摆出时髦的“价值中立”姿态,而是对政体的优劣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第三,在联邦党人眼中,宪法不仅是一个驯服政府不得作恶的律令,也建设性地谋求一个能动的、负责任的好政府。对政治价值的明确立场,使得联邦党人与现代的价值中立态度区别开来,他们更像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家的传人。
关于第二个问题。与乌托邦主义者不同的是,他们把立宪设计建立在对政治生活基本特征的深刻洞察之上。他们没有愤世嫉俗地把政治理论建立在单一的人性善或者人性恶之上,而是在制度设计中显示了一种远为冷峻的政治科学立场:正视人类天性、不扩大其美德、不夸张其瑕垢。麦迪逊对暴政的定义是形式主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对大众民主内含的“多数人暴政”的揭示,使他的政治科学立场更为彻底和不妥协。正是在这一点上,联邦党人揭示了近代以来立宪主义的一个核心特征:宪法是反对政治垄断的文件,她是政治生活中的反托拉斯法。
在政治秩序的变革方式上,联邦党人令人信服地排除了那种依赖暴力、自然等级秩序作为政治秩序形成方式的正当性,相信每一代人都有能力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追求自由的政治秩序。他们相信制度的意义,认为良好的规则设计可以约束人性的偏私,张扬人性的美德:责任、公益感以及理性精神,他们相信良好的制度约束能够“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由此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以野心对抗野心;控制和利用党争;减少制度挑战良心的机会;限制政治决策的范围;等等。
联邦党人提出了对民主的新理解。他们一方面坚持对政府进行民主控制的重要性,强调这是共和政体的根本特征;一方面又像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致力于“洁化民主的风尚”、“规制民主的行动”,以求“以对民主的真正利益的认识取代其盲目的本能”。他们既尊重个人的私利,也谨慎地防护着那些为国家长治久安所必需的价值:克制、审慎、公正和公共利益。联邦党人没有把政治过程当成选民偏好的汇集机器,而是努力设计为深思熟虑、追求公益的协商对话机制,从这一意义上说,联邦党人是“审议性民主”观的早期奠基人。所有这些,都同当代占主流地位的多元主义政治理论构成了某种对峙和紧张,也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共和主义提供了思想资源。
作为一个中国读者,对《联邦党人文集》的理解可能摆脱不了关于本国问题的“前见”。但我们可以希望,对联邦党人的研究也有如同托克维尔那样的信心,亦即能“超过了美国自身持有的”。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政实践也面临着困境。在我国,受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政治制度被认为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只是经济问题的被动后果,因此对经济事务的强调掩盖了对政治制度进行主动变革的动力。在看似如火如荼的经济繁荣之下,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而带来的隐忧,正在使经济成就大打折扣,而这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
古典宪政主义所强调的对政治权力的防备,尽管在西方民主国家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在我国却仍然没有解决;而新宪政主义所强调的审议性民主价值,即使在西方国家似乎也是一个努力的目标,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经济、政治和伦理的多元化日趋明显的条件下,这一努力尤其迫切。对于我国而言,这两个问题似乎都存在。一方面,在我们这个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民主价值观本身尚未根深蒂固。对公共权力的民主约束的不足,仍然是造成诸多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根源。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这种治理模式的道德风险,它回应社会的多样化诉求时遇到的治理技术困难,仍然可能是致命的。
与此同时,在各种势力的围追堵截之下,对于政治与宪法秩序的改良,要么寄望于当权者的强力,要么寄望于文化传统的自然演进,而我们自己“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愿望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甚至贬抑。文化上的保守正日益蜕变为政治上的犬儒主义,这无疑是值得警惕的危险征兆。一旦人们听天由命,理性就会蜷缩一隅,犬儒心态就会在整个社会弥散,而良好的宪法秩序就不可能形成。犬儒主义使向往自由的人颓丧,使爱好专制的人窃喜。因此,重读《联邦党人文集》,或许可以提醒我们理性在制度变革中的力量,我们一定能够用思想改变些什么,在各种怀疑论调甚嚣尘上之时,我们可以重建对于个人自由和宪政民主的信心。
载《青年文化评论》(电子刊)2010年第1期http://m.ycreview.com/journal/%5Bnumber%5D/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