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历史叙述的哲学表达
王 旭
《清帝逊位诏书》是一份被学术界,尤其是宪法学界长期忽略的文件。然而,这种“忽略”本身可能又是另一种“重视”:即主流学术界在革命进步观和斗争秩序观的支配下更多通过“忽略”和“丑化”来刻意强调其文本中蕴含的各种不能被赋予正当性符号的要素,强调其作为满清王室妥协、折中、自保之苟全形象――也就证成和说明了暴力革命本身的摧枯拉朽与道德优越性。从根本上说,这仍然是激进主义的基本论调。
问题就在于,正如历史本身就有多重书写,既可以是英雄史,还可以是人民史;既可以是决定论,也可以是阴谋论。有太多细节与阴差阳错在书写者的认定中无法有效获得一个大写、绝对的“客观”。所以历史是建构的,是叙述者通过材料进行的主观意义编排与逻辑化处理。如果我们承认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立场,那么历史上的文本,其深层次含义与符号,就更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发掘,按照不同的正当性标准进行逻辑转化,从而获得不同的读法与意义。
所以,我以为这种哲学史的研究方法值得当前宪法学界重视。尤其是对于习惯于以事后的功败垂成来反向赋予历史事件评价的研究方法来说,是一种推进。
从而,我以为从该书中我们应该更进一步反思的就是,当我们构建我们自己的历史叙述的时候,需要在哲学的坐标上构建起“自我意识”,历史对于我们今天的人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时间的叠加中如何获得与过往保持一致的意识,获得一种集体人格?伴随着一百多年的时空交错与政治体断裂与重生,我们究竟如何理解“中国人”,这需要进一步在哲学上进行反思,需要通过这种反思构建起我们与前人一致的自我意识,否则就会陷入精神上的困顿,在困顿里我们每一个人将面临由于缺乏集体认同而带来的魂不守舍、豕突狼奔。这里我以为
随着18世纪后期以降世界范围内一些重大的事件和历史进程的发生、推演,现代性才逐渐被提炼为思考历史事件和历史进程的比较重要的思想资源。黑格尔的深刻就在于他不仅看到了区别于神学世界观的中世纪,作为经济体的市民社会与作为伦理体的民族国家都鲜明体现着现代性的痕迹,而且也展示着现代性内在的弊病,比如他敏锐感受到了“市民社会蕴含的败德风险”和现代性条件下将国家去伦理化、实证化的价值虚空,导致绝对精神在自我运动中失去实现的中介力量,这些毫无疑问对后面的思考者――礼赞与批判现代性的双重立场都产生了重要的思想影响。马克思·韦伯的理解则更加具有历史和文化的意蕴。在新的时间点这一意识上,他与黑格尔具有一致性,但在文化和历史的维度上,他又特别强调一种普适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这里普遍性表现在,韦伯认为现代性可以理解为人类社会从传统形而上学的意义与行动的世界里一种不断世俗化与理智化的过程,即“解咒”;而特殊性就表现在,韦伯认为这种“解咒”的最成功与典型的载体其实就是资本主义文明以精确的筹谋和有效的计算来重新编排生活世界与意义世界的工具理性生长的过程。对于这种现代性,韦伯同样表现出激赏与忧虑的复杂情绪。“现代性”本质上固然是高度争议的概念,但是有它两个基本的概念大家也许是可以有共识的,一个就是它独有的时间观,一个就是它独有的价值观。首先,在时间观这个角度,它预设着不断进步的时间观,或者说它有一种终端追求的思考方式;第二个我想就是它的价值观,就是它所高扬的主体性,包括自由的个人,包括权利本位。
这种时间观和价值观,伴随着船尖炮利一起影响着近代中国的行动精英与知识精英,在我们转型的过程中一个很直观的结果就是对于我们革命的影响,或者说我们革命思维的生发,革命不等于战争,革命本身正是一个现代性的产物。这种革命观背后潜藏的更深层次的理论话语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秩序如何形成的基本主张。正如法兰克福学派当代重要传人霍耐特在《为承认而斗争》中所阐明,“社会斗争形成社会秩序”与“社会团结形成社会秩序”是两种基本的秩序形成观。第一种秩序形成观主张者中一个政治现代性的代表人物就是霍布斯,其所预设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强调的在冲突、折中里形成的“强制与自由的辩证法”(通过自由选择一个主权者,接受其强制,最大的自由就是选择被强制的自 由)在政治思想与政治理论上为斗争形成秩序做出了最佳的诠释;显然“社会团结形成社会秩序”则是要超越斗争秩序观,强调努力发掘实现永久和平的理性法权秩序,通过友爱与团结的连缀来克服斗争形成秩序的内在陷阱。
如何寻求到我们中国本身的法律观,如何摆脱革命实践与革命思维所带来的治乱循环,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可以消解革命思维的载体,《诏书》其实就是恰好扮演了这样一种角色,但没有被深刻注意。今天我们抚今追昔,需要发掘到《诏书》中所可能蕴含的意义:转变革命是你死我活的政治敌我区分,是政治身份的生死之争这样一种形态。如何能够经由一套新的体系,理性规则体系,或者说拉兹所讲的实践理由(practical reason)体系,能够让这种敌我生死斗争转化为普遍、抽象、平等之法权安排下的相互承认,将利益与身份认同建立在理据的论辩之上,而不是诉诸于压制、暴力和消灭,那么我想这是法律可以介入到其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一个作用的。所以我觉得当代中国的法律,一个很重要的根本的追求,应该是实现一种相互承认的结构,追求在法律系统规整下的公民之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经过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以及所催生出来的意义体系,也许能够使得我们这个民族,不仅仅是一种
本文系受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