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至简
――评介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
杜宇峰※ 张步峰※※
内容摘要: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以简明扼要的语言风格深入浅出且系统全面地将行政法的主要原理和制度予以清晰阐述,是这本教科书最大的特色。同时,作为一本个人独立撰写的专著,书中许多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论述能够熔铸古今,卓然成一家之言。大道至简,南博方教科书是行政法教科书中的经典之作。
关键词:南博方 行政法 教科书
日本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大家南博
一、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的版本
这本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法》(第六版),实际上是该书的第七版。其日文初版是1986年作为日本放送大学的印刷教材由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出版的《行政法》,
20世纪80年代,中国行政法正处于恢复中的草创阶段,亟待吸取世界各行政法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成果。不过,由于当时各种条件和原因所限,对各行政法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评介的专著和译著非常有限。在1988年8月以前,国内已经出版的介绍外国行政法的著作大概计有四种:苏联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政法》(1983年)、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1985年)、美国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1986年)、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1987年)。也就是说,当时国内已经出版了分别系统地介绍苏联、英国、美国的行政法的译著和专著,而龚祥瑞先生的著作则从比较法的视角简要介绍了英国、苏联和法国的行政法。但是,对于行政法母国法国、大陆行政法的代表国家德国以及战后融合两大法系而独成一体的日本,都尚缺乏专门的著作或译著来评介。被誉为“中国行政法学的普罗米修斯”的王名扬先生对行政法母国法国的系统研究著作《法国行政法》要到1989年才出版面世。因此,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的翻译出版,恰逢其时地填补了当时国内有关日本行政法甚至是大陆法系行政法研究的空白,为中国学者从总体上了解日本乃至大陆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提供了影响深远的参考和借鉴,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二、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体系的源流
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从初版到最新版,都是十五章的体系架构。最新版的体系如下: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二章行政组织法;第三章行政作用;第四章行政行为;第五章行政行为的效力;第六章行政立法和自治立法;第七章其他行政作用;第八章行政上的法律关系;第九章行政程序;第十章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第十一章确保行政实效性的制度;第十二章行政上的损失补偿;第十三章行政上的损害赔偿;第十四章行政型ADR程序;第十五章行政案件诉讼与裁判制度。
与初版相比,仅仅二章发生了变动,即新增加了“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作为第十章,将原来的第十四章“行政事件诉讼”和第十五章“行政事件诉讼的审理程序”合并为现在的一章,即第十五章。其他章次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名称上变化,内容基本未变,如“确保行政实效性的制度”原名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行政型ADR程序”原名为“行政不服申诉”。由上可知,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从初版到最新版,在体系上具有非常稳定的延续性,只是根据日本法制的最新发展添加或修改了一些必要的内容而已,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替代性纷争解决(ADR)程序的重视。实际上,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的体系是对其继承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一种发扬。
南博
奥特·玛雅著《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如下:第一部分导论,含三章:第一章行政的概念,第二章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第二部分总论,分为三编:第一编德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含第三
美浓部达吉在继受奥特·玛雅《德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日本明治时代行政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在《行政法总论》一书中构建了所谓的美浓部体系如下:第一章基本观念及基本规律(包括行政权;行政法;公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无效及撤销;行政上之强制执行;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第二章行政组织(包括国家行政组织通论;现行官制之梗概;官吏法;公共团体总论;现行地方自治制度之梗概;各种之公共合作及建设物法人);第三章行政上之争讼。美浓部体系将奥特·玛雅体系中有关德国19世纪警察国的历史背景的内容予以剔除,而仅仅剩下了关于行政法的纯粹的知识体系,使这一整套形式化的体系更加严密。
田中二
作为田中二
三、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的特色
南博方教科书的特色,既是教科书,又是学术专著,因此,大致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方面,作为一本行政法教科书,尤其是作为日本放送大学的教材,其主要读者是行政法的入门者,因此以简明扼要的语言风格深入浅出且系统全面地将行政法的主要原理和制度予以清晰阐述,是这本教科书最大的特色。
首先,南博方教科书很薄,第一版中译本仅9万余字,这么薄的行政法教科书,好像还无出其右者;现在最新版扩充了一倍,大概20万字左右,仍然比较薄。薄本身并不比厚就一定要好,只是相对于目前国内那些常见的厚沉得像砖一样的教材,是一种反向的参照――如果作者的学养达到相当的程度,行政法的教材也可以以薄的形式表达出来。国内现在常见的本科行政法教科书,通常字数都在50万字上下,多的高达百万字之巨,作为教材使用学生普遍都感到有些臃肿,望而生畏,一看这么厚,就基本丧失了阅读的欲望,而且对于学生而言价格也太高。另外,教材太厚,在教学上的使用也不方便,枝节蔓延过宽,显得庞杂,缺乏恰当的详略,基础知识和重点知识突出不出来。与目前国内流行的教科书相对照,南博方教科书则显出薄的优点来,以至于该书初版在早已脱销的今天,其复印本仍然在行政法学的研习者之间广为流传。
其次,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可读性很强,行文明白晓畅,酣畅淋漓,却又高度凝炼,每每意味深长,令人思之再三,不忍释卷。例如《写给学习行政法的人们》一开篇的那短短一段话,读的时候印象特别深刻,一下子便印到脑海里。“法学与神学、医学并称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学问。表面看来,三者各不相同,毫无关系,但实则有共通之处。那就是它们的目的都在于解除人类的疾苦。神学解除人们的精神痛苦,医学医治人们身体上的疾病,法学则解决的人类的社会问题。”“人类的社会问题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以防止和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是民事法律,以防止和解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法则是行政法。”这样从这门学问的高贵之处着眼来解释行政法存在的目的,高屋建瓴,令人神往。像这样精辟而隽永的段落在书中随处可见,阅读这本书就仿佛一路轻松走来,沿途不时地出现类似的吉光片羽,总能不断给人以惊喜,极大地激发阅读欲。
再次,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条理极为清晰,叙述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往往寥寥数语,要言不烦,却不失周延。该书这个方面的特色尤其表现在对于一些行政法研习者容易混淆之处的比较说明上。例如对行政裁量的“过程统制”和“程序统制”的区别的说明,“所谓程序(procedure),是指为了实现某种任务而应当采取的方式及方法;所谓过程(process),是指为了实现某种任务而实施的一系列的行动、工作、体制。由此可见,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与程序性审查方式不同,它包含着深入到从着手处分到得出结论的一系列工作的实体性审查的可能性。”再如对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与撤销权的限制之间的区别的说明,“根据行为的属性(例如,像以纷争的解决为目的的异议决定、审查裁决那样的争讼裁断行为等),行政厅不能依其职权进行撤销、变更。这种行为的效力,称为不可变更力。不可变更力,常用于说明对撤销权的限制。但是,撤销权的限制,是指由于某种外因性事由(如相对方及第三者的信赖保护的要求等),使得原本可以撤销的行为不得撤销的情况,因此,必须将其与作为行政行为属性的不可变更力区别开来。”
最后,南博方行政法教科书体系完备,十五章内容将行政法总论的重要问题基本囊括了,正如
读完此书,行政法的体系和基本知识便了然于胸,同时引申出来的问题也会像泉水般涌出,行政法的研习兴趣便自然随之而来了。一本教科书能同时达到上述两个目的,可以说是一本好教科书了。
另一方面,虽然作为一本教材要以通说的叙述为基准,但作为一本个人独立撰写的专著,其中许多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论述能够熔铸古今,卓然成一家之言。
首先,南博
另两次是关于田中二
其次,南博
四、结语
民国时期的国学大师黄侃先生曾经有言:“学问最高者语言最简”,在行政法这门学问的研究者中,南博方教授可当此言。据该书“译者附录”的不完全统计,如果以1959年30岁从东京大学博士毕业任教时开始计算,50年间南博方教授的著作37种(不计再版),论文161篇,判例评析43篇,翻译的法律10部,可谓著作等身。南博方教授能够如此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地写出此等行政法教材,正是以长达半个世纪不断勤奋研究而形成的深厚学养为基础的。
最后必须提及的是,南博方教科书之所以能够风行于中文世界,大部分功劳得归功于译者。
※ 杜宇峰,1970年生,女,河北省昌黎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100872),法学硕士。
※※ 张步峰,1979年生,男,湖南省衡阳县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00081),法学博士。王丹红、王贵
[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
参见杨建顺:《译者前言》,载[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页。
[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版。
[苏]B·M·马诺辛等:《苏维埃行政法》,黄道秀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7月版。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版。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版。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目前常见的1997年第2次印刷的《法国行政法》注明该书是1988年第一版,应属有误。据在2006年11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王名扬著《比较行政法》中,应松年和姜明安二位先生为该书所写“序”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到《法国行政法》出版于1989年。
Otto Mayer,有多种中文译法,其中杨建顺教授译为“奥特·玛雅”,并详细阐述了采用此种译法的深意,因从其译法。参见杨建顺著:《行政规制与权力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注脚①。
[德]奥特·玛雅:《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这个译本没有翻译分论部分,文中所列仅相当于行政法总论部分的内容。
参见[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3―547页。
[日]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黄屈译,上海民智书局1933年版。
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71―73页。
[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21页。
参见田中二郎:《行政法总论》,有斐阁1957年版;《新版行政法》(上卷),弘文堂1974年版。
[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初版序”。
[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51―52页。
参见杨建顺:《行政法学方法论――写给大学本科生》,载王亚新等:《迈入法学之门》(法科学生读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137页。
[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79、194页。
[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4页。
[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7页。
来源:文正邦主编:《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