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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访谈

挖掘中国法律传统与思维方式的现代价值

摘要:实
    黄宗智 (Philip C.C.Huang)的法律史三卷本《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践:史、理现实》(增版)三月底即将面世。1991年即已晋升美国加利福尼大学的“超教授”(ProfessorAboveScal e)再一次以沉甸甸的成果展示了学之路之常新、学之常青。

  按照黄宗智本人的点,其学生涯可以相当于三个完整但不同而又相互关的学生涯:首先是村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之后入法律史研究;2004年退休之后,主要在中国国内教学并对现实问题极关怀,而且十年的学“生率”要双倍于前两段。

  犹得,上世90年代的国内学界出现过一种“黄宗智象”:他的《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迁》和《江三角洲小家庭与展》成研究中国经济史、社会史的典文献;他的《中国研究的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范化与本土化”的讨论提供了更基本的问题;他贝马斯的“公共域”和“市民社会”概念的挑并提出“第三域”的概念,也曾引起很大反响。

  黄宗智的法律史研究,则为勾勒出中国法律古代的、代革命的和西方移植的三大传统,提出了一系列概念(如“用道德主”、“第三域”、“半正式治理”等),用以概括中国文化和社会的突出特点。学术兴转换的背后,不的是黄宗智的理怀,也就是他所的“一个问题”:中国的未来是什么?我如何从中国践和中国现实的研究出来探中国未来的景和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描出一个“法治中国”的蓝图。在全面推法治中国建程中,理解和悟中国法律史的独特性和真精神,重视历经验的借和运用乃是有之。因此,者日前就其新著的内容及如何重建中国法律史的现实问题访了黄宗智。

解制度展示了中国“事求是”的思方式

  汇报: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中法系也是世界几个著名法系中的一枝奇葩,独具特色,自成一格。根据您25年研究清代以来法律史的一些基本认识,您认为中国法律的思方式主要特点是什么?

  黄宗智:首先,清代法律史所展示的特殊思方式是,在接概念和经验方面,一要求合法律概念和经验情况,寓抽象法律原于具体事例,拒脱离具体事例的抽象化。是《大清律例》所展示的基本思方式。就和西方代法律核心的形式理性思方式十分不同。正如伯所,形式理性主法律要求的是,“(1)所有的法律决定必是抽象法律命之‘适用’于具体的‘事情况’;(2)所有的事情况,必然能法律逻辑而从抽象的法律原得出决定。”伯心目中的“逻辑然是西方的所“演绎逻辑”,也是他和西方多知分子所认为是西方文明所独有的逻辑。美国“法律形式主”(亦称“古典正”)鼻祖就特别强调现代法律的个特点,把法律等同于古希腊的欧几里得几何学,持法学能地从有数的几个公理得出众多的定理,而后通“法律逻辑”来适用于任何事情况。在伯眼中,中国传统法律绝对不属于这样的“形式理性”型,而是属于“体主法律”(亦称“实质法律”)型。他认为,后者的特征是,它偏重具体事、缺乏抽象原、更缺乏法律逻辑

  中国法律思不是缺乏抽象概念,而是一贯认为情况千万化,不是任何抽象原所能完全涵盖,因此要予抽象原则实质性的意,必过实际具体例子来明,而法律所未曾考到的事情况可以通比附推方法来理。相对韦伯提倡的从抽象到事到抽象的思方法来,中国法律一使用的可以是从事到概念到事认识论

  此外,清代法律展示了另一个一的法律思方式。它有前瞻性的一面,但依的不是西方代法律的利前提“公理”,而是儒家的道德理念,例如“仁政”、“和”、“无”以及君子的“忍”和“”等。同,它也有比较实用性的一面,允实际运作中,相社会实际而作出整。种思可以于《大清律例》中主要采用道德性表达的“律”以及众多比较实用性的“例”的合。它也可于官箴中的道德话语话语的并存。

  在伯眼中,以上的思方式都不是他所特别认可的形式理性思

  汇报:除了法律思方式与西方十分不同,从法律的史来看,比起正式的民事诉讼,中国人更重过调解来解决争。您如何看待国人然具有厌恶诉讼、喜欢调解的传统

  黄宗智伯所体主法律的最好例子可能是中国的解制度。在解之中,无所普适的法律原理和逻辑,也无所抽象原之适用于所有具体情况。它的重点不在抽象法律原,而在解决具体纠纷。它的方法不在依据法律逻辑从抽象原得出关于对错的判断,而在探寻实际可行的妥方案。它的目的不在维护抽象普适的法律原,而在维护社区期共同相们间的和关系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道德理念。在伯眼中,这样的制度是十足的“体主”法律型的制度。

  同,它也展示了中国“事求是”的思方式。它的重点不在抽象原而在事情况和可行性。唯有通过对情况的掌握,解人才有可能提出实际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我也可以,它在乎的不是形式理性法律所十分着重的(形式化)程序而是解决实际问题。它不会像形式主法律那“法庭真”和“实质”,不会了服从程序法而排除实质性的真,不会把法庭的探究限定于在法律有程序所允的范之内所得出的“法庭真”。而形式理性主法律则认是作法律所可能得的最实质的真,而真正的绝对性真实则唯有上帝才能知。按照伯的型,中国解制度背后的认识论纠纷解决方法是完全来自“体主”的。

  汇报: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并在传统社会得到持续发展的解制度,在促社会定与和方面具有其他制度以替代的功能,但随着中国社会加速由传统型,传统调以存在的社会基正逐,如何使一“经验”再现辉煌?

  黄宗智:固然,中国的解制度在近百年来经历了多重的迁。在清代,它主要是社区和宗族的非正式(非官方)解制度。入民国期,一方面是原来的制度在村的延,另一方面是国民党极其有限地、不十分真地尝试入其正法庭制度。但在中国革命的解放区,解制度延,在社区的解之上加上了基干部的解和调处,基政府的行政调处,以及法庭解(包括烈判决性的解)等一系列的制度新。化在1949年之后得到前所未有的展,一度成法律制度整体的主要内容。但在改革期,既由于村社区的化(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陌生人社会的演)、也由于村干部功能和力的收,所起作用曾经显著收。同,面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法庭也越来越向更多地依赖较高效率的判决,少依很花功夫和时间解,尤其那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的解。

  然如此,世之交以来,在社会需要(人民广泛认为调解,相法庭制度而言,是低而成效高的制度)和政府极推的双重力下,解制度重新展。它今天仍然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成部分,其所起作用和模要远远超出世界其他大国的法律制度。目前,在每两个纠纷之中,仍然有一个是通社区干部解而消解的。剩下的一半入法庭制度的纠纷中,每两起中仍然有一起是由法庭(不同程度地)借助解手段来解决的。由此可解今天仍然示出顽强的生命力,不失中国法律制度很有特色的一个成部分。

  通众多实际案例和跨的分析,我提出了一个简单的原性建:在没有过错(或当事人基本同等过错)的事情况下,适用解;而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方始采用形式化的法庭判决制度。中国完全没有必要像西方抗性的形式理性制度那,把没有过错纠纷推向必分对错的非此即彼的形式理性抗性法律程序,完全可以在无过错纠纷情况下,解。那划分解和判决的分工,既可以避免西方抗性制度的弊端,也可以避免运用解来理有过错纠纷的“和稀泥”弊端。

今天多美国律专长,与其是法律和正,不如是程序及其漏洞

  汇报:无如何,在伯眼中,中国今天的解制度肯定不是形式理性的理想制度。他来,即便是英美普通法传统也具有很不理想的体主成分――他尤其不可其陪审团制度,认为反了形式理性法律制度依掌握专业词汇逻辑家的良特征。您是否认为伯形式理性主义过于理想化?

  黄宗智里我够窥见韦伯形式理性主的偏激性、狭窄性。在他关于法律史的宏叙述中,他完全没有从以下的角度来考到英美普通法:它与其体主的,不如体主和形式主的混合体。它其源自两者之期拉。一方面,它是一种重经验轻抽象法理的“判例法”,特别强调之前的判例在法律制度运作中的关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上面已看到,史上美国普通法经历(哈佛法学院院)那极力把法律形式理性化的演立了所的法律“古典正”。然如此,我们还要看到的哈佛同事霍姆斯所代表的、占据到与“古典正“几乎同等地位的法律现实/用主,它也是近乎主流的传统。两股潮流事期并存、拉,可以共同造就了美国的法律体系。两者之的关系具体地体期以来重的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之的分歧和拉

  我如果借用伯自己的“形式主”和“理性主”两大理想型范畴来反思他的史叙述,便可以看到他所总结两种“主”的合其造成了一个具有特别强烈的封性和普世要求的传统。正如伯指出,“形式主”“非理性”源自巫术时代,一方面高度非理性,但另一方面别强调高度形式化的式,因此然是具有高度封和排他性向的传统。而“理性主”的核心在于演绎逻辑,它固然是极其精确密的思方法,但也具有烈的自以绝对真理的向,自以可以超越空、自以乃是普世的真理。两种传统合事上造就了高度封、排他的法律专业体。而后者正是伯所特别认可的,把他称作是捍成形式理性主法学的主要“担者”。

  但后者也是伯自己指出的形式理性法律所面的最重危机的肇因。他敏地指出,二十世初期法律制度所面的主要问题是其高昂的律师费用,造成劳动人民不能和本家同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益的局面。

  更有甚者,正如伯自己所指出的,19末期和20初期,形式理性法律所面的关键问题是其高用的律基本把法律公正限于本家和有人。伯没有明的是,问题的根源正是他所十分称道的、法律人士的高度专业性和排他性。伯点出的问题可以是今天的美国法律制度的致命弱点。

  汇报:与此相关的,是否可以认为高度程序化的形式理性主法律也促使法律专业偏离实质而沉溺于繁的程序?

  黄宗智:是的。今天多美国律专长,与其是法律和正,不如是程序及其漏洞。几乎每个500的公司都聘有一大群专钻税收法律空子的律和会。其用的一个手段是把公司的利润账目从国土之内入海外的“避税天堂”。如今,大企不承担其应负义务普遍的象。是当今美国法律制度的另一个致命弱点。

  在其体主述中,伯一再把形式主体主义视作互不相容、完全立的两种体系。但是,我可以更实际地来理解代西方法律在方面的演变过程。它不是一个简单和排除体理性社会主革命正程,而更多的是本主的逐步对劳工和社会主做出妥程。今天大多数的西方国家(及其法律制度)实际上既是本主性的,也是“福利国家”性的,其所经历史演变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程。

中国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面上是三大传统的混合体

  汇报伯一贯认为形式主实质绝对对立的。我的是:道我在追求中国自身的“代性”中,除了可的形式理性之外便选择?只能走上他所提倡的思方式?

  黄宗智:我个人认为伯提倡的粹形式理性主法律中国来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可能的。它之所以不合适是因中国法律的史背景和伯心目中的德国典范十分不同。中国近百年史所确定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面上,必然是三大传统的混合体――即古代法律、革命法律和舶来的法律,缺一便不符合实际和社会现实。在面上,-当代中国了适社会实际,已经对的西方法律做出了一系列的重新阐释和改造,其中既有古代传统的延新,也有革命传统明和演

  中国法律三大传统的并存和混合不可以解制度和形式化法庭制度的合,也可以于众多其他法律域:拙作比较详细地探了离婚法律、侵权赔偿法律、财产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利等。它在文本上似乎完全是从西方引的法律,但在实际运作中都展示了中国特殊的转释。拙作的重点在于中国法律的展探可行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融合中西和古今的模式。

  同,我也不可忽略去所犯的错误。譬如:一些不那么明智地盲目模仿西方的例,包括试图移植西方基于其抗性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主)的取程序于离婚法,以及近几年来凭借被解的西方“恢复性正”理起的“刑事和解”运。此外,一些旧传统遗留下来的劣制度亟需改革。拙作借用具体例子来指出基于经验新道路。

  汇报:那么,伯理论对当下中国是否有镜鉴

  黄宗智入理论层面,我认为韦伯的思想和理是个重要的源,因它具有全球的野、强劲有力的和清晰的分析框架(理想型),其中既有史也有理,乃是我自己建立理的理想对话对象和手,可以帮助我们对自己的史路径行概念提升。一个很好的出点是中国古代传统的思。它和伯从理经验到理的思方式截然相反,是从经验到理经验的思,也是今天中国人仍然向的思方式。要求中国立法者和法学学者完全采并真正适由演绎逻辑的法律思想,真是何容易,因中国知分子一般都特别难以运用西方的演绎逻辑。法律家如此,更毋庸普通人了。其中一个关因素是面二元立的建构,大多数的中国知分子很自然地向于期以来儒家所强调的“中庸”(犹不及)思,不会易采非此即彼的抉,而更会向于兼容两者、争取其平衡的中庸之道。同,中国知分子的宇宙观长期以来都比较倾向于把二元立的事物和象看作似乾与坤、阳和阴的相互依、相互作用、相相成的关系而不是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我可以期以来,中国知分子在方面的向是基于大自然的认识,是一种有机事物和世界的认识,而不是像西方代那的基于一朝向,一推一拉的无机事物和机械化、工化世界的认识。我可以认为无机的工比有机的农业经济,但我们绝对不可以把无机的因果关系作比有机的相互作用关系更符合人社会的实际

  中国种既此且彼的思维习惯可以于古代,也可于革命代(例如,其“非抗性矛盾”的概念),更可于改革代(例如“社会主场经济”的建构)。我个人认为,如此的思路特适合今天中国法律面实际问题伯型的形式理性思不可避免地会把我逼向在中西之作出一、非此即彼的抉:要么是全西化、要么是完全依本土源。但中国的实际显然不允如此的抉。今天中国的实际的最基本现实是,它兼有中国的(古代和革命的)传统和舶来的西方,缺一便无所代中国”。实际,也是无可能的选择

汇报:今天我如何面形式理性法律中国自身的实质理性法律传统的挑?如何重建中国法律史的现实,重建中国法律史在全世界的法学和法律中所有的地位?

黄宗智:我认为,面形式理性法律中国自身的实质理性法律传统的挑,最明智的抉是直面两者共存的现实,而后在其中追求明智的融合与超越,而不是不实际、不可能的非此即彼抉。关在于如何融合、如何超越。

  拙作提出了一系列由史挖掘出来的融合中西的例子,它正好明如何走向如此的合。先是在有机的因果之上,加上中国由来已久的经验与概念的“事求是”以及“摸着石头过河”来探新型的融合的思方式。其中,传统代的“用道德主”不失一个仍然可用的思方式。在拙作中已粗略地勾勒了一些具体的合方案和模式;里要做的是其提供基于中国史的哲学和宇宙依据。我认为是中国未来的立法和法律体系重的明智的方向,不是伯那种既是拒中国古代传统也是拒中国代革命传统的思路、那种既是西方中心主也是狭窄的代主的思路。中国自己的思方式和史所指出的道路才是真正具有中国主体性和可行性的道路。

作者简介:黄宗智 (Philip C.C.Huang),美籍华裔学者、加利福尼亚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讲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导。 文章来源:《文汇报》2014-3-24。http://whb.news365.com.cn/ftl/201403/t20140324_923513.html。 发布时间:2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