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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研究应强化“中国问题意识”——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

宪法学研究应强化“中国问题意识”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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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大元,196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并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等职。代表作有《亚洲立宪主义研究》、《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宪法学基础理论》等。
 
    2009年4月底,宪法学专家韩大元接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作为我国目前名列前茅的法学院的新任“掌门人”,韩大元已在这个法学的研究重地历练了22年,从一个普通的青年学者,逐渐成长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学科带头人。日前,在繁忙的工作之余,韩大元教授接受了《中国社会科学报》的专访。

早期治学之路

    光鲜身份的背后,一定有艰苦而扎实的脚印。韩大元也正是这么走过来的。

    1980年,韩大元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1982年,韩大元读大二时,“修宪”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1983年6月,新宪法通过不久,韩大元组织了一次公民宪法意识调查。

    “虽然这次调查结果未能以文字的形式对外公布,但却深深影响了我以后的学业和人生道路。”韩大元对记者说。

    大学四年的生活,韩大元是在修改宪法与贯彻宪法的社会氛围中度过的,受其影响,宪法课自然也成为这个年轻学子最喜欢的课程。1984年,韩大元考上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同样选择了宪法专业。1987年毕业后,韩大元留校任教。

    1990年到1992年,韩大元到日本留学,师从日本宪法学家阿部照哉教授。其间,他的学术兴趣集中于非西方宪政与宪法文化问题。“通过阅读大量的宪法学著作,我注意到了宪政价值中蕴涵的文化传统,并力求从文化相对主义角度审视多样化的宪法世界。”韩大元说。

    1992年回国后,韩大元继续在中国人民大学从事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作为研究非西方宪政理论的第一步,他开始着手对亚洲立宪主义历史的研究。1994年以《亚洲立宪主义》为题完成了博士论文,并获得博士学位。2001年到2002年,韩大元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到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回国后,他的研究重点开始转向比较宪法与中国宪法,并系统地进行了宪法判例研究,迄今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5部。

重视宪法历史源头的研究

    在宪法学研究中,韩大元特别注重对宪法历史源头的追究与拷问。1954年的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新中国宪政体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起点,对其研究有助于学者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新中国宪政发展过程的基本逻辑与经验。在随后的50多年中,尽管人们对1954年宪法的评价标准与方法不同,但都肯定它对新中国社会结构与体制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对1954年宪法的社会结构与体制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

    自2000年起, 韩大元开始收集1954年宪法的资料,并于2004年出版了《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一书。该书以中国社会基本结构与历史发展为基础,比较系统地分析了1954年宪法的产生背景、起草经过、制宪程序、基本内容及其对新中国宪政发展产生的影响。为了促进社会对1954年宪法历史的了解,他近年来不断呼吁国家设立1954年宪法纪念馆。

    对此,韩大元解释说,在半个世纪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中国宪法史与政治史、经济史、思想史等学科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体系与学术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的历史都与宪法制定过程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对制宪当时的历史背景、历史事实的准确把握,才能客观地认识历史,合理地解释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件,确立合理的历史方位。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生活在宪法统治下,而接受宪法统治的前提之一是认识自己国家的“正体性”,即体制的历史基础与渊源。“没有对自己历史的认识与把握,不可能产生维护正体性的信心与责任。”韩大元表示,“以制宪、修宪为基础形成的宪法史,可以为不同学科和知识体系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提供平台与共同的话语系统。”

    在韩大元看来,强调宪法史研究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有助于建立具有本土性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使宪法学知识成为能够解释和解决本国宪法问题的知识,并确立宪法学的主体 性,以历史事实为基础思考宪法问题,预测未来发展目标。

改变“西方中心主义宪法学”倾向

    新中国宪法学恢复与发展是从1978年开始的,在改革开放30年中,中国宪法学经历了1978―1982年间的“拨乱反正”时期、1982―2002年间的“蓬勃发展”时期以及2002年后的“专业规范”时期。伴随着整个法学界“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向,宪法学开始走向细微缜密的研究进路,对宪法学中的某些具体问题开始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

    中国宪法学30年来的发展,是在中国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背景下进行的,积累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的入宪,使得我国宪法中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开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主体范围和内容。从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演进到人权体系,既反映了我们的人权观和宪法观的深刻变化,同时也表征了宪法学的成熟与发展。

    但是,韩大元发现,在过去的宪法学研究中,我们的研究视野更多地集中在西方的宪政发达国家,而对非西方国家宪政经验缺乏必要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宪法学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学术倾向。

    “立宪主义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标准模式,宪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应允许不同民族基于宪政的普遍性价值而追求多样化的宪政模式。我们不能以某一个特定的尺子去衡量这多元的宪法世界。”韩大元说。

    于是,在西方宪政研究成为学术主流的时候,韩大元同样非常注重非西方社会宪政的研究。经过对非西方国家宪法的研究,韩大元认为在学术脉络与自主性方面,有不少值得反思的问题。他说:“回顾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伴随着‘西学东渐’而成长起来的中国宪法学,一开始就缺乏自主发展的环境与传统,学术自主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宪法学的发展需要借助什么样的国外宪法资源?也就是说,在浩如烟海的外国宪法著作面前,是应该毫无保留的予以全盘引进,还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有意识地甄别筛选?韩大元认为,这是我国宪法学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宪法学研究反思及未来发展脉络

    作为一名学者,韩大元同样忙于各种课题研究。他目前正在进行的主要课题有“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选举制度专题研究”、“宪法解释程序法”、“东亚法制一体化研究”等。

但是,作为我国宪法学的学科带头人,韩大元思考的还有远比具体课题更深刻、更长远的问题。

        韩大元认为,中国宪法学发展路径既不同于欧美等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又不同于其他非西方国家的道路,它是一条“立足于中国,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给予理论回报”的发展道路。

        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来说,反思是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与内在动力。对于我国宪法学研究目前存在的不足,韩大元给出了如下“清单”:一是宪法学还没有形成有机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二是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西方与非西方社会宪政理论研究的比例严重失调,宪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社会的实际,造成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三是宪法学者参与国家决策的方式与社会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和提高。四是宪法解释理论缺乏实践性。由于宪法解释学理论研究的相对贫乏,当实践中出现需要解释宪法问题时,学术界很难作出敏锐的反应,也没有产生启动宪法解释功能的内在需求。五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不过,韩大元指出,面对中国的宪法现实,学者们开始不断强调“中国问题意识”,强化宪法学的实践功能。为了改变传统宪法学研究中的理论与实践相互分离的尴尬局面,宪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事例结合起来,增强宪法对社会现实的阐释力。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韩大元认为,未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应把握如下几个方向或脉络:
        继续保持宪法学的学术主体性,建立完善的学说史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宪法学知识体系,强化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继续推动宪法学的专业化与科学化,树立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宪法学理念;建构综合性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从纯粹的思辨理论转化为应用性、实证性的研究,扩大宪法学的学术成果。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7月2日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0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