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第一次修改。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经历了三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得以通过。经修改,行政诉讼法从原来的75个条文变成了102个条文,修改条款的地方总共61项。
莫于川教授在谈话中,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发挥的正面和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二十多年来社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行政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包括法律规范本身的问题和法律规范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例如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方面。
此次修改经过三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各方面的争议也非常大,莫于川教授对争议进行了大致的说明:
这次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正确,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否定它,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是基本没有问题。这就涉及到对现行行政诉讼法是采取大改、中改还是小改的方式。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以后形成共识,我们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基本正确,制度设计基本规范,但确有不完善之处只需做调整和适度修改。这次的修改对一些根本性的制度没做改变,修改的内容也是经过了基层的实践才确定的,有比较高的共识程度。
应记者的提问,莫于川教授对该份修正案的看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一是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相对人的弱势地位,对立法目的进行了修改;
二是受案范围扩大了,一部分的抽象行为都纳入进去了;
三是诉讼主体较之前更为丰富,诉讼程序和制度更加严密,证据制度更加完善;
四是规定了更有力度的执行制度。
同时,莫教授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有所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17000字的《决定》中的第三项重要任务就是司法工作的问题,例如提到的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保障诉权的要求,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明确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此外,莫于川教授对“民告官”案件诉讼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一是中国过去长期封建主义传统下民不能告官的观念;二是过去的制度设计,因担心影响行政机关的效率和权威而给予司法机关有限的权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特殊风险的考虑,顾虑到行政机关败诉后的打击报复。
针对此次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莫于川教授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对法律执行力的保障,提出了个人建议,包括倒查制度、对被告妨碍司法进行制裁等。针对防止行政干预司法立案提出了立案督查制度。同时认为此次修改对案件能起到分流的作用,对“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能起到缓解的作用。
针对记者提出的化解行政争议的问题,莫于川教授认为行政争议的化解是更为源头的问题,只有转变观念,实现从管理型政府机关变成服务型政府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把这些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莫于川教授对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总体上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提到对本次修正案有何缺憾时,他也笑称,此次出台的修正案与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和修法建议确有一些出入。比如,第一条立法目的,我们的建议是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最前面,而不是简单地把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依据放在最前面。另外,行政法院的建立仍没有结果;管辖、公益诉讼等方面也不尽如人意。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硕士生冯思思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