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教授)
A.宪法,人民,国家
宪法是什么?一个小本子?
历史不会忘记,“文革”中,曾有一名国家领导人,在面对狂热的红卫兵时,高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却捍卫不了法治的尊严。
如今,这一个不起眼的小本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牵连着泱泱大国13亿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劳动权、休息权等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57个字,重如泰山。
今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一年,意义重大,因而今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确定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第11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记者就如何认识宪法、如何行使宪法权利、践行法治精神等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如何理解“宪法是统帅”
记者:2011年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如何理解“宪法是统帅”?这和以前的措辞有什么不同?这样的不同背后是什么原因?
焦洪昌:我对“宪法是统帅”的理解有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第二,从法的权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从宪法所规范的对象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问题、基本制度。第四,从宪法的制定主体来看,宪法的制定主体是人民,她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第五,从法的作用来看,宪法在国家社会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建国以后,宪法经历了几次修改,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最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起到统帅作用。
三年前,我们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当时的表述是把宪法和宪法相关法作为其中一个法律部门,并没有把宪法单独列出来,现在提出“宪法是统帅”,主要是因为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不同了。事实上,宪法一直起着统帅作用,但是在认识上、在相关表述上并没有体现出来。而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草案出来后,各方均提出意见:应该将宪法单独表述――这样才真正符合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结构的本原。
记者:有观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建设重点应从立法转向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你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焦洪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主要工作,我认为应该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继续完善立法。基本的法律框架体系形成后,并不代表立法的任务已经完成了。我认为,目前尚有两个方面的立法任务还没有完成:一方面是社会领域的立法。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很重要,可是目前社会领域的立法只是制定了社会保险法,而相应的框架性的法律如社会救助法还没有完成,因此社会领域的立法应是未来工作的重点。另一方面是政治领域的立法。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的立法主要是经济领域,在改革中优先发展经济,而政治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相关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比如财产申报、公权力规范等方面的立法,任务比较艰巨。第二,制定配套法律。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法律的具体实施需要配套法律来落实,需要转换成更加细致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应对复杂的难题。比如,社会保险法虽然出台了,但很多医疗、养老的细节问题仍然不明确,这就需要配套的法律来处理相关问题,从而实现上位法在具体实践活动中的实施。第三,完善对法律的解释和监督。目前,我国立法主体众多、法律数量非常庞大,如何确保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都符合宪法?目前的备案审查制度恐怕难以应对这个问题。完善对其他法律的审查制度,使其程序和规范在具体应用的时候,不至于出现违反宪法。目前,这个问题比较迫切,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解释和监督法律就非常有必要。
记者:普通公民应如何认识宪法?普通的公民从一出生开始,就不断和其他法律扯上关系,但是,似乎一辈子都不直接和宪法打交道,是感觉出现偏差了么?
焦洪昌:当前,大家对宪法的感受模糊、认识不清,和很多因素有关系。第一,我国宪法不像民法和刑法一样,和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社会活动如此接近。和西方一些国家相比,他们存在违宪审查制度,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并对违宪的法律进行裁判。在不同的法律文化、司法文化下,民众对宪法感受就不一样。第二,我国宪法的作用更多体现在作为法律制定的依据。普通老百姓参与立法的机会比较少,虽然有些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会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征求公民意见,但是这种参与程度毕竟有限,普通公民对宪法起法律规制作用的感受就无从感知。第三,对宪法的宣传较少。这就凸显了今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宪法为宣传重点的意义。但在实践中,我们对宪法的宣传还是比较少,普通公民对宪法的认识有待深化。西方一些国家会有“宪法节”等活动,在这样的法律文化下,公民对宪法的感受就默化于心、外践于行。第四,一些机关能否时刻把宪法作为最高的权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还是一个存疑的问题。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方面,如制裁一些违反宪法的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的制度、工作机制并不完善,还有改善的空间。因此宪法的价值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于是,普通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就始终处于模糊状态。
C.树立宪法意识――政府与公民共同的责任
记者:吴邦国委员长曾强调,要“深入领会宪法精神、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您认为,践行法治精神,对于一国政府机关和公民来说,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焦洪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四个主体的责任大小、层次是不一样的。首先,执政党应身先表率。宪法是党、人民共同提出的最高价值准则,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是执政党落实宪法精神宪法意识的要求。其次,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应成为楷模和典范。宪法和法律要真正成为人大机关、政府机构等国家机关的“紧箍咒”,约束政府的行为,使其依法行政。民以吏为师,国家机关要起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作用,这个是“领会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很重要的环节。
对于公民的要求,首先体现在爱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其实是公民对国家、对政权、对民族的认同,乃至热爱,外在的表现有如出现国家危机、紧急状态或者天灾人祸时,公民依据相关法律承担义务、配合采取措施、参与慈善活动,乃至抵御外敌、保卫祖国等。其次是监督国家机关,积极行使政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和履行选举权。监督国家机关是公民的一个宪法权利,公民应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行使这项权利。再次是积极参与国家、社会的管理。无论是国家的治理,还是社区的治理,要建立良善、和谐的社会,必须要有公民的高度参与。如果公民漠视参与管理,这个国家将是没有活力的、没有生机的。一个没有活力的国家,很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宪法意识、法治精神,需要每个公民根植于心中并外化于行动。
记者:今年在法制宣传日谈弘扬法治精神有什么样的特殊意义?
焦洪昌:总结法治的精神,可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最关键的一环,蕴含的本义是“良法之治”。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尊严和价值,实现人的自由和发展。宪法的核心价值也是保障人权。法治的要义应该是良法之治,宪法至上。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到法制,才能探讨和实践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才有下一步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记者:近年来,发生了不少引人注意的事件,这类事件被法学界称之为“宪法性事例”,远的如侵犯受教育权的齐玉玲案件,近的如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公务员录用“体检门”事件,等等。您觉得这类事件的产生,根本的原因是什么?法律体系的完成,对上述事件的解决,有什么帮助?
焦洪昌:宪法性事例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正面的事例其实更多。简单的如国家机关制定一个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比如,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但审查发现有条文违反宪法从而修改,这也是宪法性事例;又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对位于珠海市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其他区域实行隔离式管理。再如,修改选举法,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障农民平等的选举权。反面的,如有些地方发生了违宪违法事情,如,收容遣送条例的废除。因很长时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从学者的角度来讲,这便是宪法性事例。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正是实现“良法之治”的过程,也反映了我国迈向法治大国的脚步虽迟缓,但方向很坚定。随着法制完善的步伐加紧,法治的程度一定会越来越高。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1年12月4日第三版 发布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