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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为赔偿设立专款

法制晚报讯(记者 梅双)在行政诉讼中,胜诉的行政相对人得不到及时赔偿,会导致生效裁判文书等同空头支票。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主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建议,应建立赔偿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保障对胜诉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救济。

莫于川教授表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构架不尽合理。原告胜诉后,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性权益需要经过专门的执行程序才能得到实现。如果不经过一个高成本执行案件的漫长、艰巨过程,赔偿问题就难执行。

由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强势地位,司法实践中常见某些败诉的行政诉讼被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又困难重重或顾虑重重。一方面是胜诉的行政原告得不到及时赔偿,权利最终得不到实际救济,另一方面是每年大量的行政赔偿金闲置未用,最终,生效裁判文书就等同空头支票,形成了“司法白条”。

对此,莫于川教授建议,专门建立国家赔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行政诉讼相配套的国家专项赔偿、补偿准备金,存入指定银行,由各级财政直接统一管理,这也符合统一的政府观念的要求。另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包括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补偿判决)生效后,若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指定银行应按照支付令向权利人支付赔偿金。

最后,指定银行在支付赔偿金后三日内,还可视情况通过本级政府和败诉行政机关向具体责任人追偿。

建立法院支付令制度,有助于完善国家专项赔偿金制度,更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避开行政机关的阻力,提高行政赔偿的直接性、通畅性、有效性和权威性,进而提升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

莫于川教授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的执行一章中明确:各级政府设立与行政诉讼相配套的国家专项赔偿金,由各级财政直接统一管理。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支付内容的判决生效后,同时签发支付令。

胜诉的当事人持判决书和支付令到被告所属一级政府的国家专项赔偿准备金指定代管银行领取赔偿金。财政经费管理机关从被告行政机关下一年度财政拨款中直接扣减。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2014年2月25日A03版头条。 发布时间:201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