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政评论 名师访谈

名师访谈

视频监控高校教师很粗暴

    1120日,贵州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价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建立全覆盖的课堂教学视频监控系统、教师授课全程跟踪系统”,以“建立健全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此举一时引发诸多争议。杨名跨、李贵生等四名律师要求贵州省教育厅依法公开对高校教师授课全程监控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制定过程和遵循的法定程序,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财政预算方案,后续招标计划及监督检查措施。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

记者:贵州省教育厅的这一规定有无法律依据?全程监控课堂教学,是否侵犯了高校和教师权利?

王旭:从法律依据看,无论是《高等教育法》还是《教师法》等,都没有授权教育厅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的手段进行教学评估和监督。贵州省教育厅的《意见》属于“红头文件”,效力在规章之下。

教师享有基本的科研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范畴,教学是科研的重要展现。另一方面,科研自由不是没有边界,要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如果发表分裂国家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言论,也要受到追究。但是,这种追究是有前提的,是在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而不是在行为尚未发生时,就预设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进行事前的全程监控。这还是有罪推定的思维。

对教师科研自由的监督和惩罚应该是个案型的,而不应该是普遍的。根据宪法原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要有明确性,不能‘一竿子打翻所有人’,要具体到是谁,在什么情况下,出现了什么情况,对具体个案加以惩罚。贵州省教育厅的做法直接针对所有教师,是对教师基本权利的粗暴侵犯。

记者:从贵州省教育厅发布的《意见》来看,全程监控是以教育评估的名义,意在加强教学管理。此种措施是否可行?

王旭:法学上的行为讲究“比例原则”,虽然监督课堂的正当目的是评估,但是不能用错误的手段达到这一目的。比如,教学评估有很多其他手段,没必要一定通过全程视频监督,手段与目的是不正当连接,由于手段的不当,也使得原来的目的变得不具有正当性,严重侵犯教师的科研自由,除非贵州省教育厅能够证明,除了视频监控没有其他手段可以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

视频监控也涉及教师的人格尊严,将教师置于被窥探和监控的角色。会不会形成对言论自由的影响,也可以探讨,有摄像头,教师就不敢随便讲,可能虚情假意,选择其他措辞,或者隐藏真实观点。

记者:教育厅的文件是否有可能对大学的自治管理权造成影响?

王旭:大学享有自治空间,自我管理。高校不是教育厅的一个处,直接以行政机关命令的形式,给大学教师设定监管,干扰了大学的自治。这是当前中国教育行政化的表现之一。

对于视频监控,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或组织,都可以任意出台相关文件对他人进行视频监控,有些机构出于特定工作需要是可以的,比如法院或检察院等。而教育厅作为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出于校园安全等目的可以对校园加以管制,但监控教师的权力则没有法律规定。

记者:何为常态化的教师科研自由?

王旭:常态化的教师科研自由至少应该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尊重科研自由。尊重意味着不干涉,除非有足够证据表明某一教师的确发表不当言论,有学生投诉等明确的证据线索。第二,保障。国家有义务保障科研自由,比如为教师创造必要的条件行使科研自由权利。第三,保护。当第三人侵犯课堂自由时,国家有保护的义务,防止第三方干扰。从贵州省教育厅的做法来看,教师的科研自由之路任重道远。

作者简介: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东旭,财新网记者。 文章来源:专访原发于财新网 http://opinion.caixin.com/2014-12-02/100758211.html,本次发布有改动。 发布时间:201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