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
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问题。胡锦涛总书记
记者: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政府定位?
莫于川:传统上,人们把社会管理仅仅是为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政治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并列的一种行政职能。现在我们把社会管理视为既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也是社会自治体、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范畴,也即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复合体。现代社会管理既不同于宏观的国家管理、传统的政府管理,也不同于私权利管理性质的企业管理、个人事务管理,它是介于国家公权力管理与公民、企业的私权利管理之间的社会私权利管理,是介于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之间的中观管理形态。要努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更为科学、民主和协调的关系,需要重新思考政府组织是什么、不是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政府的角色、职责、活动的界限在哪里。如果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不正确、不清晰,就会阻碍从传统政府管理向现代社会管理转变的进程。
比如政府不再是大包大揽的全能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放弃自己的责任,而是要根据具体形势认识和定位政府的职能,在明确责任、权力谦抑、规模适中、职能适度、依法行政能原则的指导下界定自己的位置。在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过程中,政府应该积极行政;而在和社会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重合领域,政府就应该减少干预,引导、监督、鼓励、支持公民和民间组织自我服务和发展。
记者: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应当如何看待行政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
莫于川:社会管理创新和行政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是交叉的、辩证的,相辅相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行政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行政管理创新需要政府清晰认识行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增加有所减少。
比如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组织、企业、村民和居民自治组织加强支持和引导,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在减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直接干预的同时,也要善于发现和增加新的行政服务职能。比如,过去非公有制企业领导者素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基本上不在政府视野范围之内,大家会认为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管理范围,政府不干预反而是好事,所以浙江省政府将私营企业主送到清华大学培训引发了社会热议,认为政府在“抱富人大腿”。事实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是宪法责任,而且提升私营企业家素质,引导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企业稳定发展,在客观上也稳定了当地的就业、增加了税收、降低了地方社会管理风险。
所以,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增强,为政府的行政管理创新,特别是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提供了条件,因为各种主体的参与和机制的建立,为政府在某些领域的退出提供了可能,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记者:社会管理创新对政府提出了哪些要求?
莫于川:第一,政府要反思自己的角色。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作为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会逐渐退缩、淡出、精细化,作为社会职能的社会管理会逐渐扩展、强化,为的是民众能够获得更有效率、更高素质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独立自主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品格,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政府既要积极服务,也要有所限制;既要自我克制,也要有外部监督,要求政府应该是权力有限、法制统一、透明廉洁、公正诚信的服务型、责任型政府。
第二,政府要深刻认识、全面履行《宪法》《组织法》和“三定方案”所确定的法律职责,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比如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服务、指导、促进职能,一些人对此的理解就有偏差,过分强调自己的管制、惩处职能。
第三,政府要重新认识自己的行政方法。达到任何目标都有一个方式方法的问题,多元化的社会主体结构所要求的利益诉讼是差异化的,这意味着要求政府职能实现方法的多元化和丰富化,不能过度依赖传统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强制手段,而是要对这些方法进行民主化改造。同时,要积极创新管理方法,主要以非强制化手段,比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资助、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救助等方法,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目标。刚性管理好比“存量资产”,要盘活资产、优化配置;非强制的服务好比“增量资产”,要不断增加和积极运用这些资产。在行政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刚柔相济的方法,是当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首长提出的重要要求。
第四,政府要重新认识和定位自己与群众的关系。各级各类公务人员要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
记者: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莫于川:最关键地是看这项改革创新的出发点、目的地和实际效果如何,而且对于不同功用的制度和方法创新可以采取不同的认同度、容忍度和支持度。第一,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性的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可以宽松一点;第二,对于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性、损益性的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则应非常谨慎和严格对待;第三,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的出发点、目的性必须正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平衡;第四,创新举措和制度规范的社会效果应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这几条原则,凡是改革创新举措与之符合者就应坚决执行,不符合者就应改正或摒弃。否则,改革创新变了味,偏离了正确方向,民众反映强烈,政府形象受损,社会组织自毁。
载《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