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法学史界,“北朝阳、南东吴”的说法影响着学人对民国时期这两所享有盛名的法科大学――北京朝阳大学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认知与看法,渐形成“朝阳出法官”、“东吴出律师”的研究脉络。通过对朝阳大学法律教育的考察,笔者认为,朝阳大学在办学宗旨以及学生的培养导向上,更为注重法律专门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与训练,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北京律师重要生产基地的功能,在律师的养成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关键词] 朝阳大学;法律教育;律师;养成
[作者简介] 邱志红,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100006
在法学史界,“北朝阳、南东吴”的说法流行已久。“北朝阳”系指北京朝阳大学(学院),“南东吴”系指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作为民国时期享有盛誉的两所私立法科院校,二者常被放在一起加以比较:前者崇尚大陆法系,即注重法典的学习与研究,后者则具有浓厚的英美比较法的教学特色;对学生的培养目标上,学界通常认为,朝阳大学主要培养的是司法官,即有所谓“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之说,而东吴大学法学院则以培训执业律师著称。本文将以鲜有人利用的朝阳大学、北京律师公会的相关档案,以及朝大毕业生的回忆录等为主要研究史料,通过对朝阳大学法律教育的考察,揭示朝阳大学注重法律专门人才综合培养的教育宗旨,并对其在北京律师的养成方面所发挥的独特作用进行初步探析。
一、朝阳大学的法律教育
朝阳大学诞生于1912年,是北京法学会成员江庸、汪有龄,集合法学会同仁,以私人力量集资创设的专门法科大学。朝阳大学从创建之日起,就明确树立 “创设专门法科大学,养成法律专门人才”的基本宗旨和培养目标,先后开设有法律、经济、政治、边政等系,其中以法科教育最负盛名,就读学生人数也最多。1912~1933年间,朝阳大学共计有53个班3,578名学生毕业,其中包括法律学系、专门部法律科、法律别科在内的法科学生就有32个班3,111名,占了全体毕业生的87%。[②]历届毕业的同学,特别是法律科系毕业生,除了少数从事研究和执教外,绝大多数都服务于司法界和政界。尤其是抗战前后,全国各级司法机构中的推事、承审员、书记官等,大多都是朝大毕业生,“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即由此而来。[③]朝阳大学取得这样的成绩,与其明确的教育理念和发展重心有关,而政府的鼓励和引导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朝阳大学多次因办学认真、成绩卓著而受到国民政府教育部、司法部的明令褒奖,前后共计10余次,其中因朝大毕业生在参加历届司法官考试中质量均优而受到嘉奖达8次之多。[④]同时,朝阳大学在办学过程中,还常常受到政府给予的经费照顾和政策倾斜。如司法部、教育部就以“对法律教育本有扶持助长之责”的名义,多次将法官初试报名费剩下的资金拨给朝阳大学,用以办学及图书馆等建设。在政府财政也极其困难的情况之下,此种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之举也颇能显示国家对于朝大办学的重视。甚至在对高等教育调整培养重心,限制其他高校、法政院校招收法科等文科学生时,还特别放宽了朝阳大学录取法科学生的比例,可谓殊誉。朝阳大学因办学成绩突出而得到政府的鼓励和嘉奖,而政府的鼓励和嘉奖,则更促进了朝阳大学法科教育的兴盛,这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
(一)朝阳大学的雄厚师资
朝阳大学的法科教育在当时能享有盛誉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拥有一批具有雄厚实力和影响力的教师群体。据不完全统计,1912~1933年间,朝阳大学先后聘请专、兼
在这些教授当中,胡长清、曾志时均为朝大毕业生。二人先后于1923年、1924年毕业,在学校的资助之下又留学日本明治大学,取得法学士学位之后归国留校任教。胡长清先后在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燕京大学和华西大学等校任民法、刑法教授,1928年起兼任朝大法学期刊《法律评论》的编辑。曾志时在日本明治大学专攻民法,回校任教后,因教学成绩优异而蜚声校内外。据学生们回忆:他上课从不带任何讲稿,但对民法的立法原则、法理以至具体条文却极为熟悉,而且能够围绕教材举出精选的案例,借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同学们将课堂上所记的笔记回去整理之后,会发现每一讲都是一篇条理清楚、中心明确、阐论透彻的好文章。[⑦]1935年,曾志时就已被学生们公认为朝大的“台柱”。[⑧]
在朝大毕业生看来,母校的教学水平很高,甚至从某种程度来说,正是母校朝阳大学执民国时期近代中国法律学之牛耳,[⑨]代表了当时中国法学现代化发展的最高水准。“执教
(二)朝阳大学的法律教育
与东吴大学法学院注重比较英美法教学不同,朝阳大学主要采取的是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方式,注重法典的学习和理论的研究,而相对忽视法律实务的训练,这一点从法律本科的课程设置上得到充分的体现。见表1:
表1:1947年度第一学期法律系课程设置
表1:1947年度第一学期法律系课程设置
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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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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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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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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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刑法总则、宪法、中国通史、理则学、三民主义、国文、英文、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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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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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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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编总论、国际公法、世界通史、刑法总则、民法总则、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民法物权、中国司法组织、普通心理学、票据法、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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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文、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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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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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法亲属、刑法分则、民法债编各论、罗马法、土地法、中国法制史、保险法、民法债编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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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文、日文、体育、监狱学、犯罪心理学、刑事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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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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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实务、行政法、保险法、国际私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债编各论、强制执行、法理学、英美法、破产法、民法债编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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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文、日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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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私立朝阳学院各科系课程一览表(三十六年度第一学期)》,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私立朝阳学院,J
从上列课程表可以看出,在朝大,法律系的课程设置基本上都是依据成文法典的编制体例安排,完备而体系化的法典(特别是民法)始终是法律系学生法律学习的重心,罗马法的学习占据重要位置,程序法则显得相对次要一些。此外,因为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紧密相关,法律系学生也需要掌握一些经济学、政治学等涉及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
朝阳大学另一显著的教学特点就是教师们上课基本上以自己编纂的讲义为主。因为朝阳大学的教授不是在法政界担任要职,就是法学名宿,他们的讲义多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自成系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成为北京乃至全国各大学研究法学或是应考文官与司法官的重要参考资料。一位48届的法律系毕业生这样骄傲地回忆道:“当时人们都知道,母校数十年间的各课讲义价值连城。全国各大学法律院系的师生和各级司法官员大都托人甚至高价争购母校的讲义(包括已经阅读过的旧讲义),都以案头放有朝阳讲义为荣!”
朝阳大学非常注重综合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学校将学生对于法律条文的学习和熟练掌握作为基本技能来训练,法科学生一入学报到,学校就要求人手一册《六法全书》,随时阅读,不仅要准确理解条文释义,而且鼓励学生牢记和熟背其中的法律条文。根据很多朝大毕业生的回忆录来看,确实很多朝大学生都严格按照学校及老师的要求,认真背诵、理解《六法全书》,甚至有的同学能将《六法全书》倒背如流。这就为学生日后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打下了扎实的专业基础。
朝阳大学也非常重视对学生文字表达能力的训练。新生入学考试首要考察的就是学生对于古文的认知、理解和阐发,如1922年本科入学考试的国文试题为:“韩昌黎送孟东野序既云,不平则鸣,然皋陶禹夔伊尹周公不平何在,必有其说,试反覆言之”,还规定法科学生在第一年必须学习国文课程。 这种训练对于学生毕业后从事律师或法官撰写诉状、判辞等极为重要。
为了弥补现行法律教育中“每偏重于理论的研究,忽视于实务的训练”的不足,朝阳大学在保持大陆法系法律教育传统的同时,还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注重法律事务训练的教学方法,重视培养学生法律学习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这一点在1940年代有很明显的体现。1941年,原东吴法学院的27届毕业生、法律教师兼副教务长孙晓楼接任朝阳大学院长之职,他很有可能就是这一时期将自己在东吴法学院学习、教授的比较法教学带到朝阳来。1942年,朝阳大学成立了“司法组”,大力推行英美德法的“问题讨论”(Seminar)、郎特尔(Langdell)的“例案研究法”(Case Book System)、“法院的实习”以及英美法学院中的“法律救助社”(Legal Aid Society)等实务训练。
在这种教学训练要求之下,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建立各种学术团体组织,如成立司法研究会等,并由此类研究会定期组织学生到监狱实习参观、旁听法庭审判、参加“假法庭”等。一位朝大毕业生对亲身参加过的一次“假法庭”记忆犹新:在这场刑事审判案件中,原告、代理人、被告、辩护律师、审判长等均由学生自己担任。扮演审判长的同学沉着稳健,同时又机警应变;扮演原告代理人和被告辩护律师的同学,能够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论辩,特别是原告代理人讲的有声有色,不少同学认为,代理律师伸张了正义,维护了人权,说得有理、有据、有力;扮演被告的同学,开始否认犯罪事实,但终因事实俱在,不得不服罪。参加“假法庭”,使学生在审判实践中锻炼了作为一名律师或是法官所应具有的思辨能力、逻辑能力以及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这种训练对培养学生的从业技能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为推动朝阳大学的教学和研究水平,朝大师生还共同创办了民国时期的法学名刊《法律评论》。《法律评论》充分发挥期刊杂志所具有的时效性的媒介作用,帮助朝大师生及时了解国内外司法界的最新动态和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而且他们还能够通过借助这个平台来实现全方位的学术交流与探讨,始终站在当时国内法律学术的前沿。《法律评论》也因此成为民国时期最具权威的专门法律期刊。
《法律评论》提倡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学术研究风气,在关注司法改良问题的同时,对律师问题也相当重视。这一方面是因为很多编辑及执笔都有着律师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律师作为司法三职之一,越来越凸显出重要的作用。司法改良的实现,离不开律师制度的实行。因此,《法律评论》中的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律师制度、律师道德、律师执业等问题的介绍与讨论,保存了大量关于民国时期律师研究的重要史料。例如,朝阳大学讲师,同时兼律师身份的刘震曾在《法律评论》(第133期到174期)上专刊连载了他对于律师道德问题的著名评论《律师道德论》。刘震凭借自己多年执律师业的经历,以及从事法学教育的经验,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既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职业,更缺乏对这种独立的法律职业进行约束的道德规范,因此,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一个尤其值得关注的问题。人们往往将现代的律师与传统社会中的讼棍以及他们臭名昭著的卑劣行径联系到一起,律师本身也多因彼此间的激烈竞争而互相排斥和攻击,致使原本高尚的职业,一落而为“法律的营业”,因此,如果中国“欲图司法之改进,收律师制度之实益,增加社会对于律师之信仰”,律师必须加强自身良心的涵养,法政学校需开设专门的法律道德学,更为必要的是,需要制定一部律师道德律或是律师道德法典,通过强制实施,进而提高律师职业的道德标准。刘震对制定律师道德律的呼吁与关注,是民国律师学和律师业建设中值得重视的事件。而他的有关认识和主张,就是最先通过《法律评论》逐步传递给读者的。
二、做法官还是当律师?――朝阳大学法科毕业生的职业选择与社会出路
朝阳大学从1912年创建起,凭借其优秀的师资、严谨认真的办学态度、高水平的法律教育,逐渐发展成为北京乃至全国享有盛誉的私立法科院校,并扩大了在海外的影响力, 在1929年的世界法海牙会议上,朝阳大学甚至获得“中国最优法校”的赞誉。1912~1934年间,先后有9,322名学生慕名入校学习,其中包括众多台湾、朝鲜和东南亚的海外华人。在这些学生当中,以河北、山东等地的华北地区学生为最多。以1933届大学法科法律系第九班93名同学为例,华北籍同学56人,占了全班总数的60.2%(其中河北籍学生39人,山东籍学生13人),其他广东(7人)、福建(5人)、浙江(3人)、江苏(2人)籍的学生占了18.3%。抗战南迁期间,川籍学生人数略有增长。
朝阳大学的学生以男生为主,特别是最初的几届学生全部都是男生。直至1927年,乐毅、罗壁蓉、李芙蓉三位女生首破先声,入学习律,开启了朝阳大学男女同学的新纪元,朝阳大学才正式成为男女合校的大学。三年后,除李芙蓉中途因故辍学外,乐毅及罗壁蓉均顺利毕业。此后女生入校学习者人数日多,至1934年6月止,有文字记载的毕业者共32人。但从总体上来看,朝阳大学的女生人数并不是很多。以1935年为例,是年朝阳大学法律系、政治系、经济系、边政系的在校生共有1,322人,其中男生1,265人,女生57人,可见,男女生比例是极为悬殊的。1935年后,朝大女生的人数是否有所增加,目前没有确切的材料可供参引,从1946年朝阳大学法学院的应届毕业生的调查报告显示,男女生比例悬殊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但正是这些敢于冲破封建藩篱、勇于接受新式教育的现代独立女性,构成了朝阳大学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从记录朝大的老照片中,我们随处可见这些朝大女生俏丽的身影。
根据朝阳大学1929年的《学则》显示,每学年包括学费、讲义费、图书费、体育费在内的费用,本科学生每人须缴纳59元,预科及专门部学生每人须缴纳47元。如果学生加上学杂费及日常吃喝开销等,其费用还要再增加120元~180元不等,这样一来,朝阳大学每个学生每学年的学习及生活费用需要200元以上,相当于20、30年代北京小学教员半年的薪俸,一个普通工人家庭一年的收入。从仅掌握的学生家庭背景资料来看,尽管也有部分学生入学前曾当过县立中学的教员,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有的学生家长是在职法官,有稳定的经济支持,但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都是普通或是贫苦家庭出身。抗战结束朝阳大学迁回北平后,对于长期生活在物价水平较低的川省同学来说,根本无法支付起北平高昂的生活费用,迫使一些学生不得向家乡县政府寻求资助,或是从事一些兼职工作,领取微薄的薪俸,以便完成学业。朝阳大学也对那些学习成绩优异或是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学生提供司法院资助的奖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然而即便如此,根据谷凤翔的《私立朝阳学院》记载,朝阳大学在1912~1949年间,前后毕业同学约近7,000人,其中法律系的同学就占了70%,按照这个比例,朝阳大学在其存在期间,培养了将近5,000名的法律人才。那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数量众多的学生选择了朝阳大学,并且选择了朝大法科呢?
通过对历年朝大毕业生回忆录的整理,我们可以发现,有的学生是受当时社会流传的“北大老、师大穷、清华燕京可通融”的影响,认为与其到那些贵族大学读书,还不如脚踏实地地读一个有名的法律学校,而这个有名的法律学校就是朝阳大学;有的学生是因为“朝阳学院法学久负盛名”而考上朝阳学院的司法组;有一个朝阳大学经济系的学生,旁听了法律系
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大多数学生选择上朝阳大学基本上都是被其卓著的声望和良好的信誉所吸引。事实同样证明,校方经营者们普遍的司法官背景、一流的师资水平、连续多次的政府褒奖都使得朝阳大学具有一定的名牌效应,“朝阳出法官”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大家都希望成为“过江之鲫”中的一条。根据朝阳大学对47届法律系和司法组141名毕业生服务志愿的调查显示,有75%的同学在首选志愿栏中填写的是与法院相关的职务(其中填写推事的人数最多,有52人,其次是司法官17人,书记官7人,检察官5人,其他相关职务24人,共105人),11人填写的是财政部等国家部委,有10人的服务志愿是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只有3人希望做大学助教和做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47届这141名朝大毕业生中,无一人选择愿意从事律师职业,尽管律师同法官一样,也是法律职业者,但在朝阳大学,律师似乎远没有法官吃香,同样在下一届法律系26班75名毕业生中,在服务志愿栏中也是无一人填写“律师”职业。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在朝大毕业生的心目中,司法官这一职业就比律师更为理想呢?尽管材料还不能完全证明这一点,但是从朝大毕业生的就业选择倾向上,至少可以看出,学生们的确是更热衷于司法官这一职业,毕竟司法官的“官员”身份在当时要比律师“自由职业者”的身份更为体面、更有社会地位。当然也有一些立志要当律师的学生,28届专门部法律科13班毕业生贾潜就是其中代表之一。据朝大一位毕业生的回忆,贾潜对于当时官场的污浊现象极为厌恶,认为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可以“吃碗良心饭”,同时还能“研究些问题”,因此他毕业之后,就到山东济南开业做了律师,并在代理电话公司被诉保证责任一案中胜诉,名声随之大振。之后,贾潜在济南执律师业多年,“据法院和社会人士反映,在济南律师中以贾律师为最好,因有‘学者律师’(专凭法律知识和能力办案)、‘侠义律师’(给穷人办案不要钱)、‘律师顾问’(律师同仁常打电话到家里请教解决疑难问题)之美称”。
正如朝阳大学校方所宣称的那样,其毕业生“在法院服务者最多”,而且绝大多数毕业生都有在法院工作的愿望,但这也并不能保证每个毕业生都能如愿进入司法界或是政界。特别是到了30年代以后,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各高等院校及专门学校的毕业生数量逐渐增多,社会上普遍存在“僧多粥少”的局面,加之各军阀之间连年混战,政府又易主频繁,社会动荡不安,不仅学生的就业机会大幅度减少,社会吸收毕业生的能力也骤然降低,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现象日渐突出。尽管为建设法治社会,国家亟需法律人才,但法政毕业生也难逃失业的厄运。根据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的统计,1933-1934年间,在毕业的4,450名法科学生中,就有754人未找到工作。朝大毕业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为解决本校学生的就业问题,朝阳大学当局于1935年春成立了“毕业生职业介绍组”,与全国学术谘询处密切联系,负责办理毕业生的职业介绍各项事宜。同时充分利用与各级法院担任要职的曾任、现任教职员或是毕业生的这种渊源关系,通过他们向各司法机构代为引荐。1942年后,朝阳大学还增设了四年制公费的司法组,专门培养司法人才,学生毕业后,由学校分配到各法院工作,其就业保障远比法律系等学生稳妥,解决了部分法政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然而,即便是公费的有就业保障的司法组毕业生,同样也存在失业的可能。一位47届司法组二班年仅27岁的毕业生,“前曾服务行政机关有年”,又“治学甚勤,成绩不恶,并曾两次获得司法院奖学金”,却同样陷入求职不利的窘境,不得不向学校发出求助信。可见,顺利进入法院成为司法官,或是进入政界,并不是每一个朝阳大学法政毕业生都能实现的梦想。然而,法政毕业生的出路相对来说还是很广的:“可以在立法机关当议员,可以在行政机关为官吏,可以在司法机关当法官,最低就者也可以当律师。”时人在对法律教育进行批评和反省的同时,似乎暗含着法政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出路。
三、朝阳大学及朝大毕业的律师们
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 .Conner)在其《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中,以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档案为依据,并通过对多位东吴大学法学院校友的访谈,证实了“东吴出律师”这句话的可信性:1918~1935年间,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中有41%专职从事律师业,另外有8%兼职行业,这一数字还不包括曾执律师业以及在上海工部局工作的东吴毕业生,甚至在以后的若干年,私人执业的毕业生比例仍很高,以至于有毕业生认为只有10%的法学院毕业生作了法官,其他90%的毕业生都从事了律师业务,因为他们在那里可以挣更多的钱。截止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在朝阳大学的档案或是校友录中找到有关朝大毕业生职业情况的确切资料,因此很难对朝大毕业生所从事的职业情况进行细致统计,更无法用具体数据来印证“朝阳出法官”的真切性,不过笔者根据现占有的北京律师公会相关档案材料,倒是统计出有关朝大毕业生中加入北京律师公会的有关情况,这对我们了解整个朝大学生毕业后从事律师职业的相关情形,应不无参考价值。
表2:朝大毕业生历年加入北京律师公会名单一览表
表2:朝大毕业生历年加入北京律师公会名单一览表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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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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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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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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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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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训、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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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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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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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宝铭、张丽泉、王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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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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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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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翰、郑安、穆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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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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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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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周、董槐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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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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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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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郁骢、周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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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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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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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来恩、张士魁、张席贞、刘秉钧、陈文铎、刘辉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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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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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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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应昌、曹�s、李永桢、刘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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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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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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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日珑、张连仲、谷振河、祁维诗、高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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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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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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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本、赵希伦、王润、王雨泉、王雄图、赵润淇、靳麟、米亭瑜、李祺、王振华、刘景荣、曹之杰、李玉江、贾毓廷、高书禾、翰德衡、陈廷俊、李煦、丁寿昌、陶富春、吴有惠、王远程、袁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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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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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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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乃昌、袁永龄、杨兰秀、胡万杰、张景明、马焕文、蔡礼、任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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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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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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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宽、梁柱、薛允恭、刘萃华、孔繁洋、杨岳祺、周旧峰、王振东、张棣棠、王明毅、礼德先、马钟骅、戴大钧、刘宗岳、李福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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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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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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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智新、张凤文、李一瀛、金符衡、杨维晏、俞泽民、邓从侠、金伯华、李覃深、翰德恒、段致平、李朝瑞、佟朝珍、马鸿惠、丁聪、张文彬、杨德芳、梁泰昌、马荃、董玉、石怀钧、李鸿宾、王德刚、魏文吉、钱景森、张继琛、赵景霖、王梅亭、郭佐、李德义、宋焘勋、崔希泽、周振麟、郑安、张祖诒、汤淇、王者兴、马福兆、蔡佐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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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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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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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聚贤、马毓乾、赵宝义、高承恩、李川岭、于万瑞、孙容昌、陶盛世、章元群、杨益青、王金诏、李贵民、温敬、李宝骐、刘珍、刘润身、冯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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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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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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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秉哲、倪宝森、徐如恺、孙宝郡、刘肇东、冉琢卿、于克一、赵世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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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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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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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恩瀚、李雪夏、傅增祺、邹原、章�h、冯仪、陈国瑞、黄世�F、吴永茂、吴同文、沈鸿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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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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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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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亚、王世铎、欧阳嗣、李鹤鸣、严楷蕙、张凤鸣、孙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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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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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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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卓元、张简、刘士俊、马伯群、吕德录、李旭林、李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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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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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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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恩寿、李蔚林、张祥琬、阎长庚、耿清芳、杜肖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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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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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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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允恭、杨岳淇、刘萃华、王业珍、刘铁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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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据《北京律师公会会员名簿》(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J65-3-539至J65-3-545)整理所得。
上表中的朝大毕业生,有的是毕业之后就直接当了律师,如贾潜(28届)、丁聪(33届)等,丁聪的同班同学马荃、张文彬、李覃深、佟朝珍、李鸿宾等人是在1934年先后加入北平律师公会,成为私人执业律师的。有的则是毕业若干年后,才开始执律师业,如孙德昌、杜肖毅等人。朝大毕业生除了在北京执行律师业务之外,也有加入上海、西安等律师公会,从事律师职业。
这里尤须值得一提的是丁聪、马荃、李德义这三位朝大女毕业生,她们于1934年加入北平律师公会,并合伙创办了一联合律师事务所,地点设在东单遂安伯胡同36号。开业前,她们在《朝大校刊》上发表开业宣言,公布其执行律师职务的动机。这份宣言鲜明地表达了面对社会各界的“惊异与怀疑”,她们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执着与追求以及为保障民众尤其是妇女权利而付诸实践的自觉与努力,表现出中国近代早期女性法律人“大无畏”的新风貌。
民国时期北京除了朝阳大学,还汇集有其他知名的法律教育机构,如北大法律系、北京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民国大学法律系等,但从加入北京律师公会的情况来看,却以朝大毕业生人数居多,这一点通过笔者对1912~1941年历年加入北京律师公会的律师群体进行结构分析之后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印证。表2同样显示,从1931年开始,几乎每年的入会律师中都能找到朝大毕业生的名字,特别是在1934年入会的80名律师当中,朝大毕业生竟占了48.8%。不仅如此,王郁骢、蔡礼、金符衡等朝大毕业生还是北京律师公会中相当活跃和突出的成员。作为朝阳大学专门部法律本科毕业生的王郁骢(20届),在30年代担任朝阳大学教务课主任兼文书课主任之前,曾是北京非常著名的律师,1926年加入北京律师公会,1929年起以评议员的身份进入北平律师公会的领导层,1936、1937两年当选为北平律师公会的会长;蔡礼(31届)于1936年当选为北平律师公会副会长,年仅28岁,是历届会长中最年轻的一位。1935年,他曾以义务劳动法律委员会会长的名义,担任著名飞贼燕子李三的辩护律师。
朝阳大学的经营者,例如校长汪有龄、江庸等人,也有过当律师的经历。首任校长汪有龄在任期间(1912~1931),经营校务的同时,以担任法政法律学堂教员五年以上的经历取得律师资格,1913年加入北京律师公会,在京执律师业,1927年因事转赴上海,即在上海地方法院登录,并设律师事务所于上海静安寺路静安里673号,开始了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的生涯,直至他在朝阳大学校长职务卸任之后,仍在上海执行律师职务。
朝阳大学的教师也有很多同时兼律师职务。刘震在日本明治大学获得法学士学位之后,担任过东省特区高等审判厅的推事,也在法政大学任过教。
朝阳大学造就了大量的司法官,而且很多人在法律界占据显赫的地位,这是不争之事实。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民国时期,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转任尤其是法官转任律师的现象非常普遍。正是由于律师这种私人的独立的法律职业特性,决定了其从业的自由度和灵活度要远远大于同样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更多的时候,法政毕业生选择律师职业可能是为了追求正义和较高的收入,但如果有可能,他们还是更愿意以司法官的身份进入司法界或是政界,以律师作为终身唯一职业的似乎并不多见。北京律师公会中会员在提出的退会申请中,退会原因除了因欠缴会费等被公会勒令退会外,大部分都是考取法官或是改任推事等职务。许多在职司法官,也会出于对当下工作状态的不满,而暂时离任,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业务,作为某种过渡或是跳板,以便日后有机会在司法界或是政界有更好的职业发展。可以说,朝阳大学在造就法官的同时也造就了从事律师职务潜在的生力军,服务于各级法院的朝大毕业生很有可能转任为律师,成为活跃在律师界的中坚力量。
概而言之,朝阳大学从创办之日起,便肩负着发展法学事业的重任,对推进中国法学现代化进程以及法律职业的出现做出了卓著的贡献。在其存在的37年历史当中,朝阳大学培养了一大批法官、律师和法律教师等法律专业人才,这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职业者阶层。由于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知识构成,这一阶层内部成员之间彼此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流动和相互关联,他们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律师为基本挈入点,从事相关的法律职务。因此可以说,朝阳大学在办学宗旨以及学生的培养导向上,并不是单纯的以培养司法官为终极目标,而是注重法律专门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与训练,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北京律师重要生产基地的功能,在律师的养成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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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谨以此文祝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复创《新法律评论》这一法学界盛事。此文原文刊登在《史林》2008年第2期,经上海社会科学院《史林》杂志社授权,同意转载,转载时略有修订,特此声明。
[②] 《历年各科系毕业班数一览表》、《历年各科系毕业人数一览表》,《朝阳学院概览》,1933年。
[③] 仅举几个服务于政界和司法界的朝大毕业生的例子(教育界及律师界的朝大毕业生稍后涉及):1917届法科毕业生魏大同,历任大理院推事、最高法院东北分院检察长、福建高等法院院长、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1924届法科毕业生徐圃琪,曾充泰宁镇守使署军法处长兼旗产清理处会计主任、丰润县承审员、河北省政府政务视察员及司法股主任等职;1935年广西高等法院院长陈锡琏为1922届法科毕业生,河北高等法院北平分院刑庭推事张梓为1932届法科毕业生等(参见《朝阳》,第2卷第2期,1935年6月)。
[④] 这8次嘉奖依次为:
[⑤] 《前任教员姓名略历》,《朝阳学院概览》,1933年。
[⑥] 《朝阳大学教授名录》(1948年7月),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1页。
[⑦] 韦庆远:《怀念好师长曾志时教授》,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211页。
[⑧] 《曾志时的速写》,《朝阳》,第2卷第1期,1935年5月。
[⑨] 韦庆远:《怀念好师长曾志时教授》,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211页。
[⑩] 谷凤翔:《朝阳大学的沧桑史略》,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55页。
李元簇:《朝阳大学对国家的贡献》,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58页。
赵公茅:《回首话当年》,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285页。
司马骏:《学识渊博、诲人不倦的倪征燠老师》,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142页。
范平:《朝阳学院复员北平杂忆》,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117页。
冬晖:《怀念陈瑾昆老师》,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207页。
潘久维:《朝阳――我亲爱的母亲》,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384页。
范平:《朝阳学院复员北平杂忆》,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116页。
宦应钦:《北京私立朝阳大学校调查录》,《北京朝阳大学四川江津同学会会刊》,第1期,
这一点从朝大毕业生的回忆录及朝阳大学档案中法律系、司法组的课程表及毕业生历年成绩表中也都有所体现。
朝阳学院:《司法组推行理实并重制注意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转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
王承斌:《学习法律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忆“假法庭”》,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319-322页。
详见刘震:《律师道德论》,刘震律师事务所1926年版,第90、5页及相关论述。
王郁骢:《校史志略》,见《朝大校刊》民国23年度第35期,
《朝大历年入学与毕业学生》,《朝阳》,第2卷第1期,1935年5月;《本校概况》,《北平朝阳大学毕业同学录》,1930年。
《朝阳学院大学部毕业同学录》,1933年。
《在校同学性别人数统计表》,《朝阳》,第2卷第2期,1935年6月。其中以法律系人数最多,男生981人,女生33人;其次是经济系,男生126人,女生18人;边政系因为新设,人数最少,男生47人,女生2人。
1946年法学院共有143名毕业生,其中男生130人,女生13人。参见《私立朝阳学院三十五年第二学期应届毕业生数报告简表》,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私立朝阳学院,J
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中插图:“校牌”中有两位女生,“图书馆全景”9位同学中有2位女生,“朝阳大学在湖北沙市教学楼(
《朝阳大学学则·纳费》,1929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馆藏本。
转引自陈明远:《20年代知识阶层经济状况――北京教育界和学者群体》,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2期。陈明远介绍的是20年代北京大学学生的基本经济状况,笔者认为也许能够代表当时北京高校学生的基本经济状况。
根据1937年北平市社会局对北平市内包括幼稚园、小学、中学及民众学校等社会教育机构的教职人员的月薪调查显示,小学教员每月薪俸在35~65元不等,平均42.8元。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北平市社会局,J
北京档案馆藏档案,私立朝阳学院,J
这位家长本身就是朝大首届毕业生,他后来又相继送自己的儿女在朝大学习。参见《刘本钊之法学兴趣――父子两世,先后同学》,《朝阳》,第2卷第2期,1935年6月。
北京档案馆藏档案,私立朝阳学院,J
夏�S瑛:《抗战时期朝阳生活杂忆》,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310-311页。
北京档案馆藏档案,私立朝阳学院,J
《中华民国大学志》,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20页。
赵公茂:《回首话当年》,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283页。
朱淑蓉:《从连升湾到北平的学习生活》,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314页。
冬晖:《怀念陈瑾昆老师》,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206-207页。
戴昭:《校庆前夕忆往事》,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292页。
潘久维:《朝阳――我亲爱的母亲》,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380页。
夏�S瑛:《抗战时期朝阳生活杂忆》,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310-311页。
《朝阳学院毕业学生通讯录、名册、服务志愿调查表》,北京档案馆藏档案,私立朝阳学院,J
这75名毕业生,除3人首选行政工作、1人选择教育、1人选择政府之外,其余70名填的都是推事、检察官、审判官等和司法相关的职业。参见北京档案馆藏档案,私立朝阳学院,J
高平:《傲雪劲松――老学长贾潜》,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235-236页。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失业问题》,《教育杂志》,第27卷第1号,1937年1月。
《失业同学的求生之路?母校成立毕业生职业介绍组》,《朝阳》,第2卷第1期,1935年5月。
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私立朝阳学院,J
燕树棠:《法律教育之目的》,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美]康雅信著、王健译、贺卫方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
《大学法科法律系第九班名录》,《朝阳学院大学部毕业同学录》,1933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北平地方法院,J65-3-548、J65-3-549。
孙德昌、杜肖毅均为33届毕业生,孙德昌是1938年加入北平律师公会,杜肖毅是1940年加入北平律师公会。《大学法科法律系第九班名录》,《朝阳学院大学部毕业同学录》,1933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北平地方法院,J65-3-550、J65-3-551。至于为何毕业若干年后才从事律师业,原因不得而知,大概是取得律师证书较晚,或是从事一些其他诸如法官的职业而后转业而来。
1946年上海地方法院登记的286名律师当中,有5名律师毕业于朝阳大学;1945年西安律师公会72名律师中有10名是朝大毕业生,分别为秦光伦、张恒忻、张朝鼎、程泮林、童培兰、郭巨翰、王有声、齐寿山、张天杰、梁杰。《1946年上海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Q185,目录号01,案卷号00208,转引自张丽艳:《通往职业化之路: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研究(1912-1937)》,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论文,2003年,第57页;《1948年西安律师公会律师名录》,陕西省档案馆档案,编号89-1-124卷,转引自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校闻》,《朝大校刊》,民国23年度第5期,
《职员》,《北平朝阳大学毕业同学录》,1930年;《现任职员》,《朝阳学院概览》,1933年;北京档案馆藏档案,北平地方法院,J65-3-545;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J174-2-157、J174-2-168。
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整理而得。
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北平地方法院,J65-3-540;《法律评论》,第263期,1928年10月;《朝阳》,第2卷第2期,1935年6月。
《前任教员姓名略历》,《朝阳学院概览》,1933年,第18页;北京档案馆藏档案,北平地方法院,J65-3-545;《法律评论》,第167期,1926年9月;第183期,1927年1月;第201期,1927年5月。
《前任教员姓名略历》,《朝阳学院概览》,1933年,第18页;北京档案馆藏档案,北平地方法院,J65-3-543、J65-3-546。
陕西省档案馆档案,编号89-1-124卷,转引自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现任本科教员姓名略历》,《朝阳学院概览》,1933年,第20页;北京档案馆藏档案,北平地方法院,J65-3-548;王承斌:《朝阳大学的六条办学特点》,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第77页。
《朝阳学院出版物一览》,《朝阳学院概览》,1933年;李浦于1925年、1941年先后两次加入北京律师公会,北京档案馆藏档案,北平地方法院,J65-3-544、J65-3-551。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