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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罗马名人祠

   “培莱奥,我们还不知道事情将要怎样发展。如果那些傲慢的求婚子弟在堂上把我暗了并且分掉我的全部祖,我宁愿那些礼物你所有,而不属于人;可是如果我能播下亡命运,我就希望你自愿把我的物送到我家里,我将高接受它。”

  ――《奥德修》卷十七

  一段荷句或并不著名,但是放在士丁尼安的《法学梯》里面,用来明“死因与”的性,却有一种情致。部公元六世罗马法典提到一些早的法学家引用荷诗讨论法律问题的事例。可搬用希腊人作法律学上的种作法,并不只是代的尚。

  表面上看,真是一种十分怪异的情形。无如何,公元前八世的希腊史同公元六世罗马法律学,到底是二种大不同的西。即使不考虑历史、文化、社会方面的差异,单说成熟的罗马法完全建立在健全的形式理性上面一件事,似乎也当把类东西从法律当中剔除干。自然,那的便不再是史了。在后来的学者里面,确曾有人从罗马法中“”出了“”,比如柯。他,“古代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古代法学是一种严肃认真的诗创作。”(朱光潜《新科学》)只是,他所的又是一种情形。我帝《法学梯》里到的希腊篇,不使我注意到,罗马于希腊文化抱有怎的一种敬意,以及,传统如何将两个大的古代文明熔于一。

  古希腊与古罗马的相互关系,来是文化史家喜话题说罗马在文化上乃是希腊的寄生虫,大概是最流行的一种,“罗马人没有任何的艺术形式,没有形成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也没有做出任何科学明。他修筑很好的道路,有的法典以及有效率的军队。但此外的一切,他都唯希腊首是瞻。”(何兆武、李《西方哲学史》)素的意思或不差,但是听他的口气,似乎很好的道路、有效率的军队和系的法典只是些不甚重要的西。认为法律比哲学出更早,哲学乃是由法律中涌出来。此,哲学家如素大概会表示异。不,法律的精神之深刻影响于哲学,却是我可以注意的事。梅因罗马法,尤其是罗马法曾以其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专门语贡献于各个门类的科学,以致“在曾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沈景一《古代法》)粹者如“形而上学”固然是来自希腊,却也不能出于罗马法影响之外。因“当方和西方世界的哲学趣分离,西方思想的始者都属于拉丁和用拉丁著作的一个社会。”当在西方各国中,能很精确地用来研究哲学的唯一言是罗马法的言。“如果罗马法律学提供了言上唯一的正确媒介,更重要的,是它同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深邃的媒介。”(梅因)所有古代文明和代社会有所了解的史家、社会史家和政治史家大概都承认这样一个事:法律古代罗马人最杰出的造物,而且正是通法律,古之罗马代人的精神世界和社会生活均生极其深刻和巨大的影响。

  大的文明大者的造物。如果愿意,我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心里建立起一座古代的名人祠,去到那里瞻仰古人的采,聆听古哲的教,努力将古代文明的精萃汲取、消化,融于心底。假定里有一座古代罗马的名人祠,我会在里面看到一大群像,他是教、官吏甚或皇帝;他所从事的研究,乃是“最勤的人也感到困,最精的人也感到深奥,最精巧的人也感到致的”(梅因),那就是所法律学的研究。他因此被称法学家。

  古代罗马法学家是一个文化史上的奇迹,一个至今人困惑和惊异的史之。我在所有的古代文明里面都看到有法律,法律的制度和理用与阐释。但只有在罗马,一个所法学家阶层平地而起,卓然独立。正是些人,代表了古代罗马的最高智慧。奇怪的是,在一般的知者,知道加、普林尼、奥古斯都、克莱修和比克泰德,听到斯沃拉、盖斯或伯比尼安努斯的大名却是完全地陌生。或者,他可以出一个叫做西塞的人来充法学家,但是起来,西塞做哲学家、政治家或著作家然更称些。他的思想和言确曾对罗马深刻的影响,但是把他放在法学家的群像里面,人的光会遮蔽住他。

  法律是世上最实际的事物之一,因法律是要求行的(并不要求行而只是用来装点面的法律也有。此种情形自古既有,于今烈。其中原因极可不),而法律行得怎,又有一半取决于人们对法律所作的解。在人类较早的某一个期,法律可能表现为神命。神命的达者便是最早的法律解人。法律在含意模糊的候需要解,此可以不;最明白确的律条如“摩西十”,也可能需要解才可以适用于繁复多实际生活,否,也就没有犹太法律学家一种人了。由此可以知道,法律的解乃是法律的伴生物,二者相,不可分离。不,就谈论的事情而言,法学家然以法律的阐释为己任,其与法律解者到底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在罗马历史上,法学家是在著名的《十二表法》行之后很久方始出,而它一旦出,立即为历史开辟出一个新的天地。我们现代人,然有了航天机和算机,大体是生活在这样一个天地里面。

  在很的一段时间里面,罗马的法律是族的独占物。按照柯的法,是他所族政体”的有之种“族政体”的特征之一是“制度的保”,其中包括法律和解法律的科学的保。当有关法律的知皆被视为神圣,而由专门的社会阶层小心地加以保,就是因为这故。(《新科学》第十二部分,第三章)元前五世中叶,著名的《十二表法》完成了。在罗马法律史上,是一件划代的大事件。罗马人受一部公开的法典的治始于《十二表法》。然,《十二表法》布之后一百年,法律的解释权仍由身为贵族的祭司独掌,但是“法律的保”既已不存,法律解断或或早也一定会被破除。根到底,造成化的政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是一的。

  公元前三一二年,阿庇斯・克斯・凯库(A.C.Caecus)选为监察官,他担任职务达五年之久,而他在任内的所做所,其影响更要久得多。凯库斯曾利用职权,一反罗马传统,使多出身低微的人入元老院,从而使平民有可能担任祭司职务这实际是意味着族独占法律解释权这样一个代的终结。当,担任凯库斯助手的奈斯・弗拉维乌(G.Fla-vius)把所有关于“法律诉讼(正是当日诉讼的关)的知公示于众,就是一个有力的据。大五十年之后,提斯・克朗(T.Coruncanius)选为大祭司(在公元前二五三年)罗马历史上平民第一次担任个重要职务位平民出身的大祭司就有关“法律诉讼”的问题提供公开解答,在罗马法律史上亦属首次。此罗马的版大,罗马力在增罗马法律的趣也日益高。大在公元前二○○年,S.A.P.(Catus)出版了据是西方史上第一部法律学著作:《三部法》(Tripertita,又名Jus Aelianum)。在那以后,著述之日盛。罗马人的智力受了这样的刺激,又脱了早先在制度和方面的束,便大大地展起来。一个世俗的法学家群体,同法律学这样一种法学家的造物,于是就出了。

  早先由祭司职务分化出来的法学家,多是罗马社会中显贵家族的成。他法律,公众提供法律服,主要是了博取声望,取得政治活本。些人因是活家,所以最关注实际问题的解决,但是另一方面,他既然不曾日常的出庭诸琐事所烦扰,又能够专心致志地思考法律的展之道。现时从事于法律职业者,久已将道、分裂二。罗马法学家不然,他以一身而兼二任。正是古罗马人智慧的特

  据西塞记载,当法学家的活有三。一是公开提供法律解答,其象不仅为诉讼当事人,而且包括罗马的行政官和法官;二是参与诉讼,就具体诉讼提供指(出庭之辩护士承担。西塞就曾以他在法庭上的演);三是帮助完成各法律事,如起草和准法律文件等。也是因处时早的故,西塞没有到法学家另外两种重要能,即法律著述和法律教育。

  古代罗马的法律学始于法学家的著述。古典期的法学家大多著作等身。些著作类别,内容宏富。有供初学者入的教科和手册;有讨论具体法律原专题论著;有关于案例的收集、整理和述;也有某一种法律或某一法学家著作的系统评注。此外有大量不便归类著。公元六世纪编纂完成的《学说汇纂》,有选择地摘些著作中极小的一部分,来被奉为罗马法律学的范本。

  那,有志于学法律的青年从《法学梯》一教本入手去了解罗马法,是很容易想的事情。不,共和代的法律教育并不采用代人习见授的方式,也是可以肯定的。当的学生跟老呆在一起,直接从实际里面学法律,那种情形同一世代英国人学法律的方式最相似。徒式的教育方式大概由早期法学家们务实的品格中生,而它展的果,是形成教育的统绪。日后罗马法学家的分为萨宾努斯派和普罗库鲁斯派,正与此有关。

  一般认为罗马两大法学派建人乃是奥古斯都代的卡皮托(C.A.Capito)和拉比奥(M.A.Labeo)两个杰出的法学家,一个是帝制的拥护者,一个是共和派的斗士。他开启的流派,到了自己学生的手里方才光大于世。先是卡皮托的高足萨宾努斯(M.sabinus)仿照希腊学园创为一代法家,然后有拉比奥派第三代人普罗库鲁(S.Proculus)起而与之峙。大概学生的才智比的更出色,他的名字竟成学派的徽。关于萨宾努斯派和普罗库鲁斯派立、争的种种情形,今人所知甚少。据派开始时对市民法(按指罗马古老的城邦法律)用力最多,普派更注意裁判官法(罗马司法官于市民法之外制的法律);又普派比拘泥于法律的文句,竭力要去除法律中旧有的形式主和僵硬性。帝《法学梯》有两提到派与普派的争。一讨论所有取得方式之一的“加工”;另一涉及买卖中金之外的物品是否可以构成价金的问题。透过这类零星记载,我可以想当年派与普派之往来论辩的情形。然,我所了解的事情尚不足以些法学派各自具有某种内在、一致的哲学信条,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不正的存在,不懂得他多歧异,就不可能对罗马法有深入的了解。

  罗马法上的学派之争延了大百余年,到了哈德良皇帝(一一七――一三八年),学派上的于平息。倒不是行政力干果,而是因出了一位极杰出的法学家犹令安努斯(P.S.Julianus,死于Marcus Aurelius治下)位犹令安努斯是已知萨宾努斯派的最后一代袖,曾在皇帝哈德良和A.(A.Pius,一三八――一六一年在位)治下担任多种高级职务。他在法律学方面表出非凡的天与才能,以至于在他之后,我竟再也听不到人们谈论罗库鲁斯一派的事情了。所有的法学家都成了萨宾努斯派。不,以这样一个大人物的心性与胸怀,我想他并不拘泥于派家法,而能兼收并蓄、融会通,大概也是合乎情理的。

  我中国人以法律盛世所不能,亦盛世所不尚,故其记载略存梗概。西人不同。在他,法律健全的社会生活所必需,法律学乃盛世之学。罗马法律学的黄金代,亦即所古典的罗马代,始于法学家塞尔苏(P.J.Celsus)和皇帝拉真(Trajan,九八――一一七年在位),至乌尔比安努斯或莫德斯提努斯和皇帝卡拉卡拉止,与吉本所类历史上最繁盛和平的(公元九八――一八)大体相合。其罗马,“法律不但是有野心的和有抱的人的精神食粮,并且是一切智力活的唯一滋养。”(梅因,《古代法》)大概在人史上,没有哪一个民族,哪一个代,有如此多心智卓的人物投身于法律一个域,并由种特的智力活中,开辟出如此广大的天地来。在数百年的代里面,罗马法学家代代相,孜孜以求,解答,推演,提取概念,总结格言,廓清原。把原来陋、狭隘的城邦法,改造成有某种普遍价的理性造物。罗马法所以于后世而不者以此。

  由二二三年乌尔比安努斯之死,到六世特里波尼安出而为优编订法典,前后三百余年,罗马法律学而不。有人,乱世到来,法律学所以衰微。三世以后,社会混乱日甚一日,“罗马和平”成旧梦。伯氏与氏的死示了法学家的悲性命运。世的苦将更多大的心灵吸引去思考另外如道德哲学和宗教哲学的问题大抵真可信,但是未必能人完全意。罗马人确自有其智慧,法律学即是种智慧的最高表。后人或可以努力把握住一种智慧,但是关于其所由来,以及它在史上明迹,何曾提出令人意的解。每当我沉湎于史,面深不可谜团不禁掩卷息,低回沉吟。

作者简介: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 文章来源: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18267.html。 发布时间: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