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袍 假发 英国司法改革 程序正义
一 法袍的形成
当今各国法官的法袍尽管千差万别,但无一例外都是以长袍为其基本样式。从历史渊源上来说,现代法官的法袍是从中世纪的教士服装发展而来的,“法袍只是僧袍的遗迹”。〔1〕要知道,现代的法律职业兴起于中世纪,并且与基督教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们普遍接受这样的观点:早期法律职业的成员基本上是来自于教会的。在当时,每一位法律官员的名字几乎都与一位教士的名字连在一起,这样一种历史事实似乎也证实了这一观点。〔2〕就英国而言,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的法律人士很少不是身居圣职的教士。〔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中世纪早期西欧的知识状况有关:在中世纪早期,西欧地区主要的文化中心便是修道院。“它们像处于愚昧和野蛮海洋中的岛屿,使学术在西欧免遭灭绝。”〔4〕在当时的西欧基督教世界里,知识的传播并没有在大众中展开,相对来说只有极少数人能读和写,而且这些极少数人主要还是教士。〔5〕在12世纪诞生的“知识分子”,最初也只不过是脱胎于教士集团的一种特定群体。〔6〕知识的普及与广泛传播则是在12世纪文艺复兴之后。在此之前,西欧地区这样的知识分布状况使得基督教会不仅控制了人们的信仰,而且还垄断着当时的社会知识(自然包括法律知识)。对于出庭代理诉讼、审理案件,诸如此类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自然少不了教会人士的身影。另外教士们也乐意在世俗和精神事务上为别人提供帮助。要知道在中世纪时期,法律事务是项很赚钱的职业,不可能不吸引教会人士的参与。并且教士对财神的膜拜是如此之普遍,以至于当时“很难发现一个富人不是一个高利贷者,一个教士不从事法律事务”。〔7〕由于中世纪早期教会人士几乎垄断了当时的司法事务,教士的僧袍也近乎成了当时从事法律职业的标志服装。
大约从13世纪末到14世纪起,司法人员的结构开始发生变化,王室司法出现了一种世俗化的倾向,以前的教会人士开始逐渐退出世俗法庭。当然这一转变并不是从一个完全由身居圣职的教士所组成的法庭,突然转变为一个完全由非教士组成的法庭,而是一个缓慢的变化过程。以英国为例,在13世纪早期的王室法院中,并非所有的法官都是教士,也存在着少量的俗人法官。但是到了爱德华二世时期(Edward II, 1307-1327年),当时的王座法院一共有5位主要法官,其中只有1位法官是身居圣职的教士。而等到爱德华二世在位的最后一年、即1327年时,教士在中央法院拥有座席的现象就完全消失了。〔8〕在笔者看来,导致教会人士退出世俗法院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结为三种:知识的传播、教会的禁令以及王权的兴起。知识的普及使俗人参与司法成为可能;罗马教会也曾不断地发出禁令,禁止教会人员参与世俗法庭的法律事务;〔9〕而新兴的王权早已认识到,为了使自己获得一种不可抗争的权威,法律必须脱离教会的影响。〔10〕对英国而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使得普通法从业人员与教会法律人士之间有着众多的冲突。〔11〕而英国国王出于维护王权的考虑,便对罗马法和罗马教会采取了排斥的政策。如亨利三世(Henry III, 1216-1272年)就曾规定,在英国禁止开办教授罗马法的学校。因为他担心,如果不进行禁止,罗马法就会超越国王的制定法和王国普遍的习惯。〔12〕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影响,罗马教会人员最终逐渐退出了世俗法庭。其后,世俗的法律人员填补了这一空缺。此时的法官已经不再是效忠于教会的教士,而是效忠于国王的臣仆。法官是作为王权的代表而拥有强权,并且在实施王室特权的过程中,因作为国王的法律代表而理当衣食于国王。〔13〕为了显示法官地位的重要性,并且区别于其他职业,国王们会恩赐法官穿着一种特殊的服装,这一特殊的服装便成为法官职业的外在标志。因此,“几乎在所有的国家,教士从市民法院消失之日,也就是明确的法律服装出现之时”。〔14〕不过,由于教会与中世纪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世俗法律职业人士的服装仍然以教士的长袍为其基本格调。尽管外表上看起来很相似,但世俗法官与教士法官的着装还是存在着差别,最为明显的便是服装色彩与质地的变化。〔15〕
说来有趣的是,罗马教会的僧袍实际上就是古罗马时期普通人的服装。在基督教的最初400年里,教会人士的服装与罗马普通人的服装并无二异。〔16〕之所以后来觉得如此另类,并不是教会对一般人的服装进行有意的修改,而是保持普通人的服装永不改变的结果。献身教会就应该修身养性、洁身自好,不可以追求世俗的浮华生活。故此罗马教会就曾经下令,禁止教会人士追随当时社会贵族和富人们追求时尚的风潮,而必须保持他们所穿着的、质朴的普通人服装不变。〔17〕于是,教会人士有意避开了俗人的流行色,废弃一切在他们看来有些放荡的色调,保持着低沉和庄重的颜色,以使其神圣的职业为人所知。从此,在长达几千年的社会变迁中,尽管世俗社会的服饰变化万千,但教会人士仍然坚守着古罗马时期的普通服装。〔18〕与教会僧袍的朴素、低沉的风格相比,世俗法官的法袍却是华贵、艳丽。国王们总喜欢让其法官穿上装饰华丽的红色和黑色法袍,色彩鲜艳的粉红色、紫色以及蓝色也是很常见的。〔19〕这些不同的颜色实际上不仅反映出各国国王不同的爱好,也反映出法官级别与地位的高低。在英国,丝绸与貂皮一般只限于高级法院的法官,最低层的治安法官则根本不穿法袍,而是穿着与他们社会地位相近的普通人服装。
最初的法袍不仅颜色多样,而且质地华贵。例如在英王爱德华三世时期,国王便授权王座法院的法官可以穿着布和丝绸做的衣服,可以用羊羔皮和白貂皮做披肩,以此来显示王室法官的突出地位与高贵身份。由于法官是国王的臣仆和权力的代表,法官的服饰花费是由国王来提供保障的,国王时常会给每一个法官拨付一定数量的布料和毛皮以供法官的服饰之需。根据史料记载,在理查德二世(Richard II, 1377-1399年)在位的第11年,普通法官可以受领长11艾尔的绿布用作法袍,大法官还额外加24艾尔的丝绸。〔20〕在亨利六世(HenryVI)第22年(即1443年),财政署首席男爵可以受领10艾尔的紫色布做冬季法袍,受领32贝里的纯色貂皮做披肩,〔21〕另外还有120贝里的杂色貂皮和7卷丝。对于夏季服装,则是10艾尔的绿布。其他男爵夏季服装则是每人10艾尔的紫布,冬季服装是120贝里的杂色貂皮和32贝里的纯色貂皮,另外还有两匹丝。〔22〕根据以上这些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英国国王赏赐给高级法官的布匹、皮草较为丰厚,足见国王对其法官的器重。另外还可以看出,当时英国法官的法袍并不只是一种颜色,绿色似乎颇为流行。至于后来法袍的主要颜色为何变成了黑色,有些学者认为这一传统起源于1694年英国女王玛丽二世(Mary II, 1689-1694年)的去世,当时英国所有的法官和律师都穿着黑色的服装以示哀悼。尽管后来高等法院的法官恢复了红色和紫色,但是黑色还是保留下来作为低级法官、律师以及法庭书记员的服装颜色。〔23〕不过,这一观点并不可靠。实际上黑色法袍在女王玛丽二世去世之前就已经存在了,黑色正式被法律确定为法袍的主要颜色,则是始于1635年的法令(见下文),与女王玛丽二世之死毫无关系。
早期法律服装穿着杂乱的局面,直到17世纪才最终得到有效的规范,欧洲各国法袍的颜色、样式和穿着方式逐渐得到了统一。当时随着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封建王权已经不能容忍法袍穿着方面的混乱状况,开始通过发布王室法令的方式来规范法袍的穿着。〔24〕在英国,法律服装的合适形式在17世纪上半期再度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当时正值王权与议会之间关系紧张时期,对法官服装的确定是要进一步明确法官作为国王代表的重要意义。于是在1635年,威斯敏斯特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Westminster)颁布了一项法令,对法官和法庭其他成员的服装及其穿着的样式作出了权威性的规定。从此之后,英国(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及其殖民地法官的服装标准都源自于该法令。〔25〕
根据1635年的法令,英国法官的法袍概括起来讲主要可分为正装法袍和便装法袍两种,法袍的颜色规定为猩红色、黑色和紫色三种。正装法袍为猩红色,并装饰有白貂皮,一般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以及圣徒日、国王生日和其他重大礼仪场合穿着。而便装法袍为黑色或紫色,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穿着,紫色或者黑色是由法官自己来选择。这样穿着的理由是:在刑事法院,法官受理的是国王诉讼,法官是作为主权的代表而坐堂审案,因此他要穿着正装;而在民事诉讼中,主体则是双方当事人,法官坐在那儿仅仅是为当事人裁断法律,因此他穿司法便装。在法袍上装饰有白貂皮,这是因为这种动物的皮毛一直被认为是纯洁的象征。〔26〕至于英国法官在盛大场合穿着红色法袍的传统,则起源于中世纪法国法官举行“红色集会”或“圣灵会”的习俗。在法国,中世纪巴列门的法官们是以集会的形式来审理案件。由于在审理案件时会有众多的当事人和证人出庭,所以为了避免影响农时,在农忙时节法官们会进行长休。在长休期内巴列门不再受理案件,长休期结束后,法官们再次重新集会,开庭审案。在长休期结束后重新集会时,巴列门的全体法律人士会举行一个盛大的庆祝仪式叫“MesseRouge”(意为红色集会)。由于与会者都身着猩红色的法袍,〔27〕因此这样的集会又被称为“红色集会”。这种法律仪式起源于基督教的“圣灵会”:在圣灵降临日,使徒们身着红色的僧袍聚集在一起,等待圣灵的火舌降临到他们头上,以向他们传授神的旨意。之所以身着红色僧袍,是因为红色代表火的颜色,而在基督教思想中火是最为纯洁的,身着红色僧袍便代表着纯洁与虔诚以及对圣灵的敬畏。根据这一基督教仪式,法官们进行集会的目的便是企求圣灵给予他们智慧,并保佑他们将要从事的工作。在诺曼征服后,威廉将法官长休期的习俗带到了英国。在英国的法官集会中,所有的罗马天主教法官和律师均须出席集会,集会地点设在圣・安瑟伦教堂和西塞利亚教堂。〔28〕尽管这一源于罗马天主教的习俗后来被废除了,〔29〕但英国法官在盛大场合身着红色法袍的习惯却一直保留了下来。
二 法官的头饰
除了法袍以外,法官的服饰还包括其他一些装饰物,类如披风、披肩之类以及其他一些头饰。根据1635年法令的规定,披风、披肩的颜色、质地、样式以及穿着的具体要求也会随着场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普通法法官区别于欧陆法官的最为突出的标志物―――假发,在1635年法令中并没有出现。1635年法令所规定的法官头饰并不是的假发,而是方巾、兜帽和有角帽。〔30〕
所谓的方巾实际上是一块白色的亚麻布,中世纪人们常将它包在头上,并在下巴底下打个结以固定它。这种头饰据说起源于十字军,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12世纪末期。当时,十字军的将士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脑袋,喜欢将一块方巾包裹在头上,再在头上戴上头盔,这样就能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31〕后来人们发现这种用方巾包头的做法还能起到防风和保暖的作用,既方便又实用,于是便很快地流行开来,在当时几乎每个社会阶层的人都爱使用这种头饰。〔32〕至于为何成为了法律职业的标志,英美一些学者认为,在中世纪,从事法律事务的教会人员习惯上会在自己的光头上放一块方巾,以区别于其他教会人员。〔33〕到后来教会人士控制司法的局面被取消了,方巾加兜帽的头饰便为非教士的法律人士所采用,“以作为在教会的光头、托钵僧的斗篷和一般男性的长发之间作出的一种妥协”。〔34〕实际上,这些说法都是不可靠的,因为前面刚刚提到,这种头饰在中世纪时期并非为教会人士所专用。“在英国,每一位男士都会用一块方巾包头:出庭的法官、律师、贵族、骑士、猎人、信使都是如此。令人好奇的是,这种头饰不仅在英国,而且在法国、德国也很流行。”〔35〕并且在1267年,伦敦宗教会议(Council ofLondon)就规定:除了在旅行时,教士永不可以在公共场合戴方巾。〔36〕因为如果教士戴方巾,其光头的真相就被掩盖了。这样会导致教士们忘记他们的教士职责。可见教士是最先放弃方巾的阶层。大约到了14世纪早期,方巾便不再流行,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了。〔37〕而仍然保留这种头饰的似乎只有法律职业人士。于是到了14世纪中期,方巾这个词已经不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一块方布,而是等同于英国的高级律师协会了。〔38〕也有学者认为最迟在伊丽莎白时期(Elizabeth I, 1558-1603年),方巾成为法律职业服装的一部分。〔39〕但很明显,实际时间则比这要早得多。从反映亨利六世时期(Henry VI, 1422-1461年)王座法院的一幅绘画进行推断,当时的普通人士已不再戴方巾,方巾已经成为了法律职业的标志性头饰。〔40〕
也许是出于美观或是为了方便,法官后来不再将方巾包裹在头上并在下巴下面打个结,而是将这块白色的方布放在头顶上,再戴上一顶黑色或紫色兜帽以固定它。此时方巾已经丧失了早期防风和保暖的功能,而纯粹是作为一种传统的职业符号而保留下来。除了这两件头饰外,法官们经常还会在兜帽上再加上一顶帽子。〔41〕为了直观了解英国法官这种奇怪的头饰,我们可以看一幅伊丽莎白时期的理查德・哈波(RichardHarpur)法官的画像,画像中的法官头上既有一块包裹头的方巾,在此之上还有一顶帽子。〔42〕还可以看一幅著名的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的画像,画中的柯克头上戴有一顶小兜帽,兜帽里的方巾从帽子的边缘露出了一部分。在兜帽之上,还有一顶带有侧面的黑色软角帽,颇类似今天的学位帽。〔43〕从这两幅不同时期法官的画像来推测,大约在16世纪后半期、17世纪前半期,法官的头饰除了方巾之外,还有兜帽和软角帽。不过,在前面已经提到,早期服饰比较混乱,很多法官会根据个人爱好作出取舍。最终将英国法官头饰确定下来的则是1635年法令。不过,在1660年之后,一种新的头饰开始进入英国司法界,并且逐渐取代了以前的头饰而成为英国法官的独特标志―――这便是假发的引入。
英国戴假发的风潮始于查理二世(Charles II)复辟。由于查理二世长期流亡于法国宫廷,回到英国后,法国戴假发的时尚也因此流传到英国。〔44〕另外假发在英国的流行,还与英国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有关。查理二世的复辟,标志着在内战中反对国王的圆颅党与代表保皇派势力的骑士党之间达成了妥协。圆颅党与骑士党不仅在政治上对立,而且连发型也截然相反:圆颅党人一律留着短发,因此“圆颅”就成了这个党派的绰号;而骑士党人则一律是留着长发,因此又有一个绰号叫“披头士”。旧王朝虽然复辟了,两派在政治上的对立也已经缓和,但是圆颅党人的头发却不能在一夜之间长出来!而发型上的差别就意味着政治上的分歧,为了消除这种明显的对立,假发便成了最好的政治掩饰物。〔45〕于是在旧王朝复辟后,戴假发之风便在英国盛行开来。〔46〕当时,社会每一个阶层的人都可以拥有一顶假发,法官自然也不例外。
早期英国法官中流行的假发并不是现代法庭中的那种小假发,而是巨大的、夸张式的假发,并且假发越大就意味着法官的身份越高贵。有些假发不仅仅笼罩着法官的头和脸,遮住了法官的脖子,甚至一直垂到法官的胸前,颇似一顶毛茸茸的斗篷。假发的流行对法官来说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巨大的假发如何与原有的头饰(方巾、兜帽和软角帽)一起戴在头上呢?从这一时期法官的画像来看,以前的方巾、兜帽和软角帽已经被大大缩小,法官们会将这些细小的头饰叠加在一起放在巨大的假发之上。到了后来,方巾、兜帽、软角帽进一步缩减为一小块圆形的、带有白边的黑色丝布,置放在头上的假发中间。〔47〕黑色便代表以前的兜帽与软角黑帽,而其白边则代表着以前的白色方巾。也许是这种安排过于滑稽,以及不便于固定假发中间的那块黑丝布,最后连这块黑丝布也慢慢地消失了。不过,在英国传统思维中,方巾、黑帽仍然是法律职业的标志。后来英国大法官在授予高级律师时,还会在被授予者戴假发的头上放一块黑丝布,这块黑丝布的仪式便是这一古老传统的遗风。〔48〕
初期法官的假发也不是现代的灰白色或粉白色,它们通常是黑色或者是其他一些自然发色。当时的假发也只是一种时尚的装饰物,并无特定的法律含义。大约从1685年起,白色假发开始出现。〔49〕也许是因为这种白色假发能体现出传统法袍上的白貂皮的喻义,于是法官们开始放弃自然色的假发,转而追求与法律传统相联系的白色假发。到了18世纪中期,戴假发的时尚在英国开始受到当时评论家的无情讽刺。其中将这场批判推向极至的便是英国著名的艺术家、社会活动家威廉・霍加斯(W illiamHogarth)。他在1761年创作了一幅名叫《假发的五种样式》的版画,在画中他将假发分为五种样式,并对所有的假发样式都进行了奚落。由于霍加斯等人的嘲弄,英国人开始逐渐放弃戴假发的习俗,而法官以及出庭律师却还保留着它。据说,从1764年起英国就不再流行戴假发了。伦敦的假发制造商为此还曾向当时的英王乔治三世请愿,要求通过法律强迫绅士们戴假发。〔50〕至此,假发经历与方巾遭遇了同样的命运。在中世纪后期,当人们普遍都不戴方巾时,法律职业人士却保留着它,于是方巾就成了中世纪后期法律职业的标志;在近代英国,当人们普遍放弃假发时,法官和律师们却留恋着它,于是假发便代替了方巾,成了现代法律职业的标志。不过与方巾不同的是,英国法官戴假发的习惯不是因为法律强制他们戴,而是因为从来就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他们戴。到了后来,法官们要想去掉假发时,却成了一件不容易办到的事了。因为当习惯成了自然时,习惯也就成了法律;当有人想要抛弃这种习惯时,人们便觉得不习惯了,这就是普通法中的习惯法现象。
法官假发的最终定型大约是在19世纪早期。当时有一位叫拉文斯考夫特(Ravenscroft)的人,他发明了一款轻便型的法庭假发,专为出庭律师设计,并且还申请了专利。在1835年,他又申请一项“长假发”的发明专利,这是一款新型的长假发专为法官在仪式性场合佩戴。还有一种“便装假发”为法官日常坐堂审案时佩戴。发明者声称,这种新型的假发完全没有气味,而且还提供免费的保养。由于过去的大假发过于庞大,完全遮住了耳朵,法官戴这种大假发审案时,经常听不清别人在说什么。而拉文斯考夫特发明的假发则在这方面做了改进。他声称,这种假发能使法官听清其他人的发言。这种新型的假发也就成为后世法庭假发的样式。〔51〕
随着假发的定型,现代英国法官的法庭着装也最终固定下来。对于上诉法院的法官,包括上诉法院刑事分院的首席法官,上诉法院民事分院的首席法官、家事法庭庭长和衡平法庭的实际负责人助理大法官以及上诉法院的其他大法官(Lords Justices ofAppeal)都是身穿黑色丝质法袍和戴短假发。高等法院法官在衡平法庭和家事法庭处理案件时,也是穿着黑色丝质法袍,戴短假发。但是家事法庭受理的很多案子并不是在法庭上公开审理,而是在法官办公室里进行。当法官在办公室里处理案件时,则不穿法袍。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处理后座法庭的案子时,情况则比较复杂,会因季节和案件性质(刑事还是民事)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巡回法院的法庭服装是由带有淡紫色饰边的紫色法袍和短假发组成。另外还有腰带和一块披在左肩上的披肩:如果审理的是民事案件,披肩的颜色便是淡紫色的;如果审理的是刑事案件,披肩的颜色则是红色的。在其他一些场合,巡回法官不穿紫色法袍,而是穿黑色丝质法袍、戴短假发。
区法院法官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可以穿着西装来完成的,然而如果是开庭审案,区法官则在普通的黑色衣服外再穿一件黑色法袍,戴一顶短假发。另外,在大喜之日,包括国王、王后的生日和某一圣徒的节日,所有法官都穿着红色法袍的传统仍然延续。〔52〕
三 英国法官的服饰改革
普通法系法官穿法袍、戴假发的传统尽管历史悠久,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传统就不断地受到挑战,而最先挑战这一传统的当属美国。由于受杰弗逊的影响,美国最终是放弃了假发,只保留了法袍。〔53〕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也开始对普通法系的传统司法服饰进行改革。1975年成立的家事法院,依据《家事法》(FamilyLawAct)的规定,禁止法官穿着法袍、戴假发。从1988年起,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也开始只穿法袍不戴假发了,并且对法袍的样式进行了简化。〔54〕
到了20世纪90年代,海外的司法服饰改革也开始波及英国本土。在这个重视传统习惯,并将假发视为自己司法体系独特标志的英国,其司法系统内部竟然也出现了要求改革司法服饰的呼声。1992年4月,英国商业律师协会向英国商业法院提出建议,要求英国商业法院在商业诉讼程序中废除假发。〔55〕人们开始猜测这一趋势最终会导致在英国高等法院内废除假发。但是,商业法院的法官们不敢作出这样的决定,而是把这一问题交由后座法院55名法官继续讨论。在英国法院系统内,反对法袍与假发的主导人物是上诉法院刑事分院的首席法官泰勒男爵(Taylor ofGosforth)。〔56〕他认为戴假发使法官看起来非常可笑和滑稽。早在1990年,他在接受英国BBC采访时便声称:“如果我们在法庭上停止穿法袍、戴假发的话,我相信,我们能一下子消除公众对法律职业的误解。”〔57〕司法界关于改革法庭服装的争议最终引起了英国上议院的关注。作为英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对于这一重大问题有最终的决定权。于是在英国大法官的主持下,上议院围绕法庭服饰的改革问题进行了激烈地讨论。在讨论过程中,贵族们的观点主要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反对法袍与假发,主张彻底废除;一类是主张完全保留传统的法庭服饰,其主要理由是保留法袍与假发不仅仅是因为它们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重要的是那些反对法袍与假发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例如,反对者认为法袍和假发会使人对这种神秘的权力产生一种错误的理解,并且它们还会将法官与一般公众孤立起来,使法官难以平易近人。对于这种观点,赞成保留传统的人则认为这恰恰是法袍与假发的优点。因为这种孤立感本质上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58〕科学家哈斯伯瑞伯爵(theEarlofHalsbury)也是赞成完全保留法袍与假发的。他在发言时作了个类比:尽管他没有戴过假发,也没有穿过法袍,但是他常会穿戴学术服装。在学生毕业典礼时,获得不同学位的学生会穿着不同的学位服。各种学位服烘托出庄严肃穆的气氛,给人一种隆重感。这一场景提示着这些学生,这是一个隆重而值得纪念的时刻。我们有很多仪式是需要有隆重感的,法袍与假发的作用也在于此。〔59〕第三类观点作了个折中,主张废除假发,但保留法袍。如雷德斯戴尔勋爵(Lord Redesdale)就提出:尽管他支持保留法袍,但他不相信保留假发有何正当性。他相信假发是古老过去的遗迹,它会给人产生一种法律是遥不可及的印象,以及一种神秘主义的气息。〔60〕理查德勋爵(LordRichard)更是批评戴假发是不理智的、草率的,是一种狂热,他并不相信戴假发会有利于程序公正。〔61〕尽管有争议,但大部分议员还是强烈主张保留法袍与假发,尽管他们在发言时是穿着西装的。而作为英国司法领域的最高长官―――英国大法官马凯勋爵(JamesMackay),在这场争议中没有发表实质性的观点,但他却穿着法庭正装出席了议会。最后马凯勋爵提出,法官是否应该穿法袍、戴假发的问题,是一个基本的司法问题和宪政问题。既然英国是一个民主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对这一问题有最终决定权的应该是人民和主权者。他宣布应该先将问题通过一份“咨询报告”的方式提交给所有的相关各方进行讨论。并且他告诉议员们,国王在这一问题上也有着重大的利益,应该通过一个正当的程序向国王提出咨询。到1992年8月,这份官方的咨询报告最终发表了。这份报告叙述了法袍与假发的历史发展,描述了各种有关法官服饰的争论。与此同时,这份报告提出了保留传统法袍与假发的一系列理由,其中最为重要的理由便是法袍能够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敬畏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重要性尤其是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因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往往会藐视法律的尊严。另外一个重要理由便是法袍与假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伪装法官的外表,使刑事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在法庭外很难辨认出他们,从而保持法官的神秘感,也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无论咨询报告所列举的一系列理由是否令人信服,但它还是激发了人们对传统法袍与假发的普通同情。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普通公众,大部分人都强烈要求保留法袍与假发。从收到的520位反馈者(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来看:67%的人赞成保留原有的法庭服饰;15%的人主张全部废除假发和法袍;其余的人则主张对传统的法庭服饰进行简化,其中约包括14%的人主张废除假发,仅保留法袍。〔62〕随着咨询期的结束,结果非常明确,假发与法袍最终被保留下来。看来,在一个极为重视传统、极为保守的国度,改革司法服饰的时机还未成熟。
世纪之交,改革司法服饰的呼声再度在英国兴起。1999年12月,受英国大法官、内政大臣以及总检察长的任命,英国高等法院的奥德(Auld)法官主持了一项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院系统进行调查的工作,并被要求在1年内提出一份详细的报告,以便为后来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2002年7月,大法官在阅读奥德的报告后宣布,关于法庭服饰的改革问题,必须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收集公众的意见。同年10月,大规模的民意调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同时进行。这次民意调查当街随机采访了1571位从未上过法庭的一般公众,以及506位曾经上过法庭的公众。在民意调查时,每位受访者会收到一份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列出了五类法律职业者:刑事案件法官、民事案件法官、律师、法庭书记员和法庭引导员。对于每一类法律职业人员应穿着的法庭服饰,调查问卷都提供A、B、C三种选项,并附有相应的彩色照片,要求受访者对各类法律职业者应穿着的法庭服饰作出选择。
调查结果显示:有68%的受访者赞成刑事法官戴假发;有64%的受访者赞成民事法官不戴假发;有61%的受访者赞成民事法官穿黑色法袍。〔63〕这一民意调查结果后来便成了法庭服饰改革的基础。
到了2003年5月,大法官再次向社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庭服装》(CourtWorkingDress in England andWales)的咨询报告,以供社会讨论。这份咨询报告详细叙述了大法官对此问题的态度,以及提供咨询报告的目的。报告还附录了奥德法官的调查报告和民意调查结果表,而且详细叙述了当前英国法官的法庭着装标准以供公众参考。
经过多年的讨论,最终在2007年,英国首席法官菲利浦斯勋爵(Lord Phillips ofWorth Matravers)宣布:从
四 结 语
看来,世界上似乎没有永恒不变的传统。到了21世纪,简化法庭仪式成了普通法系司法改革的趋势。即便在英国,那个盛行几百年、并作为普通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独特标志的假发最终还是走下了民事法庭。十分巧合的是,与英国司法改革遥相呼应, 21世纪的中国也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运动。其中,法官的服饰改革成了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学者的疾呼之下,法袍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成果最终出现在法庭之上。然而,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刚刚上身的法袍还没有温暖身子,却又面临着是否应该脱下的争议。〔68〕如今法袍这种尴尬的境地,似乎让人们开始反思当初法袍一哄而上的做法是否真的充分合理。的确,与英国的司法服饰改革相比,我们的改革既没有进行过广泛而慎重的讨论,也缺乏更为科学的论证。我们无须忧心重重地将脱下法袍的行为视为“不合法理”,否则我们便不能解释当今世界上拥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为何有时也会脱下法袍;我们也不可简单地将法袍斥为“装神弄鬼”的符号,否则我们也无法理解即便是实行法官服饰改革的, 国家,也并未将法袍废除。西方的法袍向来就有刑事与民事之分、正装与便装之别,像当今中国这种不分场合、不分案情的法袍并不是西方的传统,也不符合当今世界司法改革的趋势。就现实而言,不管争议如何,法官审案时总得要穿衣服。法袍固然可以轻松地脱下,但是我们还需要给出选择其他服装的更为正当的理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果我们能对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服饰改革有了更充分的了解,也许会有利于中国问题的回答。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