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包含着丰富的经济制度条款,例如,“总纲”第六条至第十八条设置了连续十三条的经济制度条款,其中,第六条第二款直接开放式列举了“基本经济制度”部分内容,“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概括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不仅是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关键线索。
据此,第十六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选定“基本经济制度”为主题总范畴,围绕经济宪法范畴体系、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设置单元。这而且是1982年宪法中变动最为频繁、变动占比最高、变动幅度最大的规范群,并且也正典型地体现出宪法发展的新时代特点。
“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是旨在研讨凝练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会议平台,开拔于五四宪法五十周年之际的2004年,至2020年已举办至于第十六届。2020年9月4日,第十六届基本范畴会议在线上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大学等近40位宪法学者、经济法学者、民法学者参加了会议,近300人进入腾讯会议室旁听了。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办。在三个专题一整天的会议中,与会者通过4个主题报告、2个点评与谈、16个评议发言等形式分享交流了内容丰富、论证饱满的思想观点、思考火花。
笔者尝试基于第十六届范畴会议会前筹备、会中讨论和会后整理中的一些感受与思考,分析式探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往返流转于政策命题与规范命题之间”的相关现象。首先,从第十六届基本范畴会议主题总范畴选题“基本经济制度”的相关现象特点谈起;其次,向前追溯至十届基本范畴会议之后、十一届研讨会以来这六届会议主题范畴的选题轨迹;然后,进一步思考近年来基本范畴研究同2004年范畴会议开拔时比较是否体现出一些不同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特点,并进一步反思什么是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
一、“基本经济制度”范畴(规范)的现象特点
“基本经济制度”规范及其相关的基本范畴、具体范畴,在1982年宪法中,从静态的内容结构看,其条款比例丰富;从动态的变动特点看,这是变动最为频繁、变动占比最高、变动幅度最大的一个规范群和范畴群,而且,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宪法变动中,是否显现新的宪法变动形态,是值得关注的。围绕这五方面,“基本经济制度”范畴(规范)变动的现象特点可以从外观层面概括如下。
中国宪法包含着特别丰富的经济制度条款,粗略地统计,“总纲”第六条至第十八条设置了连续十三条的经济制度条款,第二十八条也有所涉及。其中,第六条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概括性条款,该条第二款直接开放式列举了“基本经济制度”部分内容,“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现行宪法中具体还有哪些条款属于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经济相关的各类基本权利是否属于、相关的国家机关职权是否属于,取决于对于基本经济制度采用什么样的经济宪法观。对此,例如,德国Wirtschaftsverfassung语境中的经济宪法观,同美国“宪法经济学”学术脉络就有所不同。
1982年宪法的五次部分修改中,至2014年的四次部分修改均涉及基本经济制度,是宪法宪法条款中涉及宪法修改次数最多的一类规范。
现行宪法前四次修改的三十一条修正案中,经济修宪内容比例占据明显的主导。粗略统计,同基本经济制度相关的修改高达19条,分别占1988年第一次修宪2条中的全部,1993年修改的9条中7条,1999年修宪的6条中的5条,2004年修宪中的14条的5条。(如下表所示)
同经济修宪内容比例形成对比的是,涉及国家机构的修正案仅七条,如下表所示,分别出现在1993年一条,2004年六条。
值得注意的一个变化是,2018年修宪的二十一条修正案中,国家机构板块从修正案数量涉及十四条,占据三分之二,其中监委会相关修正案十一条,国家主席条款、设区的市法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名各一条。如此比例规模地涉及国家机构条款,在现行宪法的前四次修改中是没有出现过的。
条款比例、变动频率、变动比例等形式方面的特点之外,在内容方面,相关条款的修改也显现出较大的变动幅度、呈现出时代特点的内容变化。
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入宪两度修改为例(如下表所示),这是关于基本经济制度所处的社会阶段背景的宪法判断,同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互为表征。其在表述上,1993年第二次修宪入宪时,以“正处于”的即时型点状表述,作出了明确的宪法判断和规范确认;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随即进一步修改为“长期处于”时期型段状表述,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判断和更为清晰的确认。该规范及其两次修改和前后三个不同文本所包含的规范内涵和政策内涵及其规范表达和变动,具有典型性。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非公经济条款的修改变动,该条款在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中有三次修改涉及,其表述微妙递进,其规范内涵不断趋于准确和清晰。(如下表所示)
这项特点如果成立的话,可能是意义更为饱满的的一项变动特点,这五项变动特点可层次化为4+1两个层次。当然,该特点在新时代以来更加凸显出来,但是不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变动形态,这是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探讨。以十九届四中全会为例,四中全会以集成体系化的方法论,汇集并体系化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其中不乏具有宪法变迁意义的各项举措,这集中地体现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标志性提法中,典型地体现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系列主张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概括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拓展了《宪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表述“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否正在呈现出一种新时代宪法变动形态,或者说宪法变动新形态、新样式,和1980年代以来的宪法变动方式,有什么样的不同?或者说我们能不能称其为一种“新型的宪法变动形态”?这个判断成立与否本身尚且存疑待考,但这一端倪客观上给宪法基本范畴研究可能带来的新的变化和影响是需要的关注的。
二、宪法学范畴会议主体范畴的选题轨迹
十一届基本范畴会议以来,会议举办形式上基本已形成“敲定主题,物色作者、未刊论文,书面评议”的惯例。一方面,与会主题报告论文,都是清一色的是未刊大作;另一方面,评议人提前进行书面评议,也就是说当我们听这个主题发言,已经不是一个仅经作者打磨的杀青稿,而已经是经过多位评议人揉捻,不同程度上经过了评议前或书面或微信交流后的一个反馈稿和反馈发言。
十一届基本范畴会议以来的主题范畴,如下表所示。
三、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新时代特点
2020年,基本范畴会议已经举行到第十六届了,这是第四个“五年会期”的开始,也已经跨入第三个十年――2020年代。不论前述的宪法变动的新型形态是否成立,近年来的宪法学范畴研究的研究背景和研究风格,客观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在前十届基本范畴会议的研究过程中,更多是自觉地侧重于“专业槽”的构建,把它表述成专业槽也好、自主性也好、自洽性也好,独立性也好,就如在前五届会议集结出版的出版物《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里,韩大元教授在序言中如是阐述会议举办的初衷:“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认真地去思考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与今后的发展问题”。学科的自主性,自然有其多方面的体现,在前十届,相对而言,较多地侧重于这样的一个面向:建立和稳固“专业槽”,确定学科独立性。
随着一届接一届会议的讨论和积累,在前述基本功能面向的基础上,相关研究关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社会适应性、开放性的面向在增加,这其实也是回应着正不断呈现出来的宪法发展一些新现象。这同前述讨论的新型的宪法变动形态是不是成立,密切相关。这类新现象可以简单描述成:政策命题正以新速度渗透、充实、发展着规范命题。无论改革开放以来或者现行宪法实施以来,还是新时代以来,这类现象都典型地体现在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中。截至目前,这里典型的宪法变动途径还是修宪,通过政治决断的方式,大量的政策命题系统性地进入规范领域,当然也包括宪法变迁等其他宪法变动过程。宪法运行、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往返流转”、“交流顾盼”特点,借用恩吉斯在《法律思维导论》中的这个标志性用语来形容,可以将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随着新时代的宪法变动的新迹象而在近年出现的一些新特点,粗浅地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近年来,政策命题、政治命题和规范命题的糅合交替的程度在加大、幅度在加深、进度在加快。这对宪法范畴会议的选题和讨论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典型的体现,比如说,一篇基本范畴会议论文到底是否属于基本范畴研究直接相关的主题,容易产生疑虑和分歧。这里可以区分两种形态的相关主题:一种是“范畴相关的主题”的研究,另外一种就是完全是“以范畴本身为主题”的研究,聚焦于范畴研究本身这一主题的研究。两者的分野,其实不那么容易区分,这尤其体现在第十六届会议的主题“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总范畴下的几项具体的基本范畴研究上。第十六届会议筹备过程中,跟四大主题报告人交流时,包括商量发言题目拟定以及文章评议意见交换中,几乎都涉及到,如何将文章与发言更明显地呈现为范畴主题、范畴风格,或者说“范畴味”怎么更强烈些,主题发言或评议中如何往这个方面引导。这不仅仅是哪位学者的写作风格的问题,恰恰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政策命题和规范命题的交汇程度之高,而且恰恰就是在基本经济制度这个领域交汇程度非常之高。这还集中体现在2020年从中央文件到地方立法密集印发的重要文件和法规举其要者有: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把数据列为第五元素,直接在“收入分配政策”这一块,针对性要求充分体现数据要素的价值,这对按劳分配、分配方式等宪法范畴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以及诸多相关问题,值得关注。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
(3)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5)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文件、法规,并不当然地、直接地跃升为规范或成为规范的内容,但不可忽视地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具有非正式渊源的作用,也为宪法基本范畴研究提供了丰富素材。
就学术研究方面,比如,2019年5月11日,宪法学会和经济法学会在武大共同主办“宪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对话:经济宪法的当代使命”,同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展开相关讨论;2020南8月29日,宪法学会和破产法学会在长沙举行“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对话主题为“市场经济・困境拯救・权利谱系”,也是同此基本范畴密切相关的主题。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升格为重点明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从“大规模的立法时代”进入到一个“精细立法时代”或者说后大规模的立法时代,这对于宪法基本范畴的揭示、具体化和研究,会带来一种什么样的变化。
基本范畴研究去向立法汲取研究素材、研究养料的时候,可能情况正在发生一些变化,“通过立法发展宪法”的现实逻辑中所蕴含的立法实然同宪法规范应然的转换度会发生一些变化。
再比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立法结构布局和立法进度推进中,不同领域立法对宪法基本范畴研究会带来什么样不同的素材意义,例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正处于宪法相关法修改的密集期,目前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国旗法》、《国徽法》的修正草案,均正好经过一审在中国人大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中处于征求意见状态。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首先是“于宪有据”,这一法治原理的强调,标志在全深改时期重置了法律与改革的关系。在改革开放初期自发试错型改革转向并完善自觉建构型改革的过程中,宪法学范畴研究同立法的关联度,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恩吉斯在《法律思维导论》中将法律思维标志性地描述成:“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的眼光的往返流转”,齐佩利乌斯则进一步明确,这种往返流转并非单程、一次性的,而是一个多阶段的、逐步深入的选择过程。在宪法学的视野中,事实命题有着更为丰富的类型,各类立法等规范形态,既可以成为具体化宪法或发展宪法的规范命题,也可以在合宪性审查的场合中作为被审查对象而视为事实命题。如何关注这些立法,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发现素材乃至凝练内涵,则是一个丰富而又复杂的素材库。
宪法范畴研究同立法、同部门法学的交流往返,是两个密切相关的交流往返面向。随着各部门法立法的完善及其法解释学的发展,部门法学向宪法学“提问”日益增多,这不仅丰富了部门宪法学研究的契机,也为相关宪法学范畴研究拓展了素材并提供规范内涵。借重2020年《民法典》颁布契机所增加的宪法学与民法学的交流,以及第十六届主题范畴基本经济制度为蕴含的宪法学与经济法学的交流,都是在与部门法学的往返流转中完善宪法学范畴研究的示例与契机。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关于人格尊严、家庭、集体经济、家庭承包经营等等打通出现在《宪法》和《民法典》中的宪法学范畴的研究,研究热度进一步提升。例如,宪法上的人权、人格尊严、社会主义原则,是民法人格权保护的价值基础,也构成人格权条文解释的背景规范;《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蕴含的基本权利放弃、基本权利冲突、良心自由保护等宪法原理的规范展开与实施实践,又将反哺“人格尊严”这一宪法基本范畴以及隐私、个人信息等相关范畴内涵沉淀与发展。再如,《民法典》物权编第206条分三款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韩松教授在点评评议中指出,这一条本应是宪法条文,宪法上还没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规定为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对十九届四中全会的最新概括做了对应规定。市场机制有多种机制在多个部门法中体现,例如主体平等、交易自主、产权明晰、责任独立、公平竞争、利益保护激励等市场机制内涵都要在民法领域去实现,通过与这些具体机制民法规定的交流研究,是相应宪法学范畴研究的重要方面。我国《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公私法边界载入了宪法内容,承载着宪法功能,对于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而言,这也在客观上进一步打开了关于往返流转于宪法和民法之间的基本范畴研究的需求和通道。同经济法学研究的交流互动,则是同部门法学交流往返的另一个典型。
尤其是今年今天的这个会议,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张守文老师、韩松老师两位著名经济法学教授、民法学教授跨部门法的重磅支持、进行点评与谈。两位部门法学者和诸多宪法学者一样,在发言中不谋而合地提到了宪法与部门法的交流和衔接。例如,张守文教授在点评与谈中谈到,“我们做宪法以外的部门法研究的人非常地能够体会到,宪法研究的价值显得越来越重要,日益突显。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就感受到需要主动的去思考一些宪法的问题”;韩松教授在点评与谈中也指出,“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内涵规范到什么样的度,涉及宪法与部门法的衔接问题”。
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速了近年来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这对于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为宪法保障机制本身相关的基本范畴研究充实了素材和实践,带动了诸如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备案审查、改变或撤销、宪法保证等宪法保障机制相关概念范畴梳理研究的再次显现化,或者在实践层面的显现化。
第二,各类规范内涵范畴得以通过宪法事案所涉主题的方式显现出来。比如说,通信自由和秘密、隐私、个人信息,这个例子是否成立基本范畴还不一定,但也能说明宪法事案实践推动相关范畴显现化这方面的现象。随着法院调取通话记录相关事件以及甘肃、内蒙地方性法规授权交警查阅复制通讯记录等事件的出现、关注和讨论,高质量的学术文章也不少,杜强强和王锴都写过,而且针锋相对:一个说属于隐私,涉及《宪法》第三十八条;另一个说属于通信自由和秘密,涉及《宪法》第四十条,法院调取、交警复制虽然不属于“检查”但仍得有法律层面的明确依据。这样的讨论,在事案实践中推动了相关宪法范畴的研究。
四、余论:什么是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
综上所述,通过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近年来新特点的分析,包括其在十一届会议以来主题范畴的选题轨迹中的体现,尤其是其在第十六届会议主题总范畴“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上的集中体现,仍需进一步回到基本范畴会议的核心主题及其遴选角度自觉思考:什么是“中国”的?“宪法学”的?“基本”的?“范畴体系”?
这一核心主题,既是围绕什么是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各项基本范畴的规范内涵是什么的内容追问,又是如何去确定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如何去阐述论证其规范内涵的方法追问。诸如,
什么是“中国”的?宪法文本上的中国,抑或宪法实施现状中的中国,还是在某种交流顾盼中的兼有。
什么是是“宪法学”的?在围绕文本的规范性基础上,如何呈现范畴研究的社会适应性、适度开放性。
什么是“基本”的?多层级的范畴架构中,从丰富的范畴谱系中确定具有枢机基石地位基本范畴。
什么是“范畴体系”?如何超越零散的概念装置,构建各项范畴自成体系、且范畴之间互成体系的意义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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