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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新政专家研讨会观点集成

法制日报20077113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新政专家研讨会观点集成

 

   编者按:针对昨日本报关注的重庆允许以土地承包权直接入股的新政策,又有不少专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今日本版观点集成刊发这些意见、建议,以期引起更深入的讨论。

  农地流转改革需慎重

  毕宝德(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我国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办法。但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是,城市的国有土地市场开放,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则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农业用地用于承包,宅基地按人口分配,集体建设用地现在也还不能流转,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担心集体土地权利参与流转改变农业用途。
  进行类似重庆这样的改革,如果农民村里的地都搞成了建设用地,耕地保不住了,怎么办?既要对此进行控制,又要让它适当流转发挥作用,这是个难题,而且应该特别慎重,农村的问题特别敏感,带来的后果也会非常严重。对此,有小步做试验的必要,需要进一步探讨。

  创新应合理合法

  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对重庆方面出台的这个文件,我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应对文件本身的合法性给予高度重视。从主体角度来讲,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不能涉及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从改革的范围来讲,涉及城乡统筹方面的改革也应该有范围限制。改革要清楚上位法怎么规定,创新,关键是要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推进,不能擅做主张。
  第二,文件有关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本身不清晰,最主要的问题是,允许其入股办合作社甚至办其他企业,能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这一点文中前后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第三,土地承包权流转需要慎重地研究,因为它关涉到土地保护问题、农民保障问题。而承包经营权入股形成的公司是自负盈亏的,如果破产,农民权益如何保障?
  另外,要谨防跟风,谨防土地保护可能出现的漏洞。

  三农之外还要加上农地问题

  严金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土地权流转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我们熟知的三农”(农村、农民、农业)问题,还要加上一个农地问题,其中最根本的是农民农地问题,而最核心的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承包经营权流转现在有法可依,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无法可依,在这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目前这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农地流转涉及农地的非农化问题,希望重庆在改革中把耕地保护作为前提,认真考虑如何实施改革。

  农地流转改革有前提

  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从法律上讲,这些地方化的做法还要进一步探讨。比如与现行法的关系,从物权法角度来说,承包权入股能否成为物权变动的依据?如果允许承包经营权入股,工商局也登记了,可从现行法上看这个登记没有效力,因为它依据的只不过是重庆市工商局的红头文件。站在实体法律规范角度看,这一规定并不会影响审判实践当中法律的适用。
  当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流转,能不能像现在重庆说的入股,我个人观点认为应该可以,但是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前提:一是国土政策,18亿亩耕地的底线是不能动的;二是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这块土地对农民来说可能是唯一的社会保障,它是在研究和思考农村土地流转性的时候所不能忽略的大前提,这是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否定。在考虑这些前提的基础上,技术上更规范一些,规则设计上更考究一点,我觉得地方上先在小范围内搞试点。

 

 

本篇文章由秦强 编辑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