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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现行宪法应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

 

内容提要:环境权已在世界范围内被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环境权属于社会权利。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二十个左右的国家在宪法里面明确规定环境权。我国宪法应规定环境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环境权     社会权利      宪法

 

 

所谓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人们总是希望生活在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中。但是,以往那种将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一味强调经济总量的增加而忽视环境保护的作法,已给人类自身带来了恶果,酸雨、臭氧层的破坏、温室效应等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权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开始跃然于纸上。

 

一、环境权―― 一种社会权利

 

环境权的提出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专门召开一次会议来共商环保大计。1970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在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中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欧洲人权会议接受了这个观点,1971年,将个人在纯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制定了《人类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联大1966年决议并于1971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庄严的责任。”[]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认为,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应包括在人权原则之中,具体而言,环境权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

 

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接受。然而,关于环境权的性质在法学界有较多的争论,概括起来,有四种观点,即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人类权说。[③]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可以分为四种,即: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环境权属于四种权利中的哪一种?笔者认为,第一,环境权不属于政治权利。所谓政治权利包含有一个最主要的要素即是政治利益。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一些传统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都是如此。而环境权,如果硬将它涂上政治色彩,似嫌牵强附会。可以说环境权与那些宪法中规定的政治权利是有较大的区别和不同的特点的。第二,环境权不属于文化权利。一种权利之所以称之为文化权利,须是该国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精神在其中的凝结和浓缩。而环境权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20世纪才提出来的,不具有“历史性”,而有“世界性”。同时,文化权利须具有文化目的。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享有和行使这项权利可以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但从立法原意上看,这一条的规定更主要的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环境权显然不具有上述特点。第三,环境权不属于经济权利。可能有人认为,说环境权不是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可以接受,但不能说环境权也不属于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在根本上谋取的是经济利益。如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我们知道,劳动在我国主要还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人们劳动主要还是为了养家糊口,维持生存。诚然环境权包含有经济因素在内。但是,环境权主要还是为了人类共同利益,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的共同利益、生存权等是很难用纯经济的因素来衡量的。况且,就是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也不能说与经济因素沾不上边。目前,成本分析的观念已引入前两者当中,如选举成本的分析等等。第四,环境权应认定为社会权利。社会权利应当说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它是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在法律的社会化潮流中所产生的一种权利。按照庞德的理解,法律的发展经历五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原始法阶段、严格法的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在第五阶段,即法律的社会化阶段,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逐步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④]所谓社会利益,有学者认为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要求。[⑤]社会权利即是以社会利益为核心的一种权利,它含有丰富的内容,它的基本特点是,着眼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普遍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环境权是符合社会权利这一性质和特点的。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社会权利的内容,我国宪法规定的婚姻家庭的一些内容,也属于社会权利。当然,法律是有国界的,法定权利也是因国而异,就社会权利而言,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像环境权这样的权利,可以说它反映各国共同利益的一面较多。

 

二、宪法层面上的环境权

 

目前,法学界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72年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也把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肯定下来。既然是权利,就存在着一个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宪法。宪法实际规定两件事情,即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列宁也讲,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因此,环境权理所当然应成为宪法保护的对象。再者,依法治国最主要的是依宪法治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当然包含着环境的法治化,作为实现和保障环境法治的环境权也应上升到宪法高度。

 

其实,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环境权已有普通的公民权利发展到宪法层面。考察世界各国的宪法典,可能会对我们有所启示。择其要者如下:

 

韩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环境权(一)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二)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规定。(三)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等政策努力使全体国民享有舒适的居住条件。[⑥]

 

乌克兰宪法第五十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对生命安全的和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并且,对于破坏这种权利造成的损害,有权加以追偿,保证每个人有权自由获得有关环境状况、食品和生活质量信息的权利,以及传播这种信息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封锁这种信息。

 

西班牙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有人有权利享有适于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第三款: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刑事、惩罚或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强迫修复所造成的损失。另外,俄罗斯、白俄罗斯、葡萄牙、智利等二十多个国家都在其宪法中以专条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

 

各国宪法对环境权的规定体现出三个比较鲜明的特点:第一,各国宪法中制定的越晚的,专门规定环境权的就越多,而且,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第二,宪法在赋予公民环境权的同时规定公民应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三,一般在同一条中,在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之后,紧接着便规定国家应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

 

第三个特点涉及到法学界对环境权内容的不同见解。有学者指出,环境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⑦]但笔者认为,从环境权产生的背景、理论基础、涵义及特点来看,环境权主要的或根本上是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实质上即国家环境管理权,[⑧]主要是基于公民这一环境权主体所提出的权利要求而履行的相应职责。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家环境权不能称之为权利,它是一种义务,也包含有权力的因素在内,但却少有权利的内容。有学者指出,环境权仅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⑨]笔者认为,从各国的宪法典来看,似乎也不能这样说。其实,许多国家的宪法如韩国宪法、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南斯拉夫联盟宪法、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等在规定公民权的同时,紧接着便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这种权利和为之管理的职责。所以,至少说,环境权里面包含有类似于“国家环境权”的因素。当然,对于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的关系尚待于进一步探讨。

 

三、我国宪法应作出的回应

 

放眼全球,许多国家已将环境权写入宪法。而我国,不管是宪法典本身,还是宪法学的研究在这方面都似嫌滞后。目前,我国宪法涉及环境问题的仅有两条。即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且这两条都规定在总纲中,并不是以公民权利的规定来出现的。在国内的宪法学教科书或专著当中,据笔者所接触到的,可能也只有 何华辉 教授曾谈到“环境权是公民获得合适的生活环境的权利”。[⑩]

 

可能有人认为,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应注意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发展国民经济,现在呼吁把环境权写进宪法为时过早。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短视的想法,西方的教训已有前车之鉴,我国应当吸取教训,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上,少走弯路,而不是重蹈覆辙。再者,持这种想法的人与世界各国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也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建议:我国宪法应尽快规定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第一,规定这一权利有利于完善我国宪法的公民权利体系。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充分体现我国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同时,现行宪法比以往几部宪法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但是,从经济与权利的一般关系原理,我们知道,经济越发展,对权利的要求便越强烈。任何法定的权利与社会现实都是有差距的,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一旦条件具备,一项新的权利便要产生。环境权即是这样的一种新型权利。将环境权写进宪法,将缩小我国公民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之间的差距,使宪法的公民权利体系更加丰富和完备。第二,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环境权保障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是宪法关于环境权保障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是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文中提出来的,即“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在其承载力以内,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可以说,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时代发展的最强音,人类历史的里程碑。1992年世界环发会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措施。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指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环境保护也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宪法应规定环境权,以回应这一潮流。第三,文化传统的影响。在中国人的哲学思想中,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占有主流地位。道家的代表人物老子曾云:希言自然。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老子的思想与现代生态观有不谋而合之处,代表着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然而,在中国人的世俗文化中,重生倾向、眼前享受倾向和物质享受的倾向又孕育出小农思想,这使得中国人在思想上是天人合一,在行为上却是人主自然。把环境保护的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自己却不身体力行。因此,思想观念中环境保护意识与物质生活的小农思想的冲突与矛盾使得环境及环境权在法律乃至宪法当中加以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须要说明的是,不管是在权利的个人化阶段,还是权利的社会化阶段,都强调“人类利益至上”,换句话说,权利的设置均是以人为中心的,但是在“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类社会主调的今天,我们应抛开那种“以人为中心”的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不管人类有多强大、有多聪明,离开自然界的其它物种,是难以生存的。其实,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甚至,有学者指出,环境时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应为“生态主义”翻开世界各国宪法典关于环境权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它们既有先于中国在宪法中规定环境权的可资借鉴的地方,同时又带有“人类中心主义”的迹象。当然,这主要是在“可持续发展”还没有被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产生的。但是,我国此际要在宪法中规定环境权,就应该避开这种倾向,而应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意识。

 

至于环境权在宪法中应具体为哪一条哪一款,笔者认为,首先,应将环境权放在第二章中,而不是放在总纲中;其次,宪法的第3341条为政治权利、第4245条为经济权利、第4647条为文化权利、第4850条属于特殊人的权利规定,环境权应放在47条之后、48条之前;最后,应将环境权作为独立的一条规定而不是放在某一条中,以体现对环境权的重视。可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生活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创造条件保障公民拥有健康、良好的环境。国家、社会及每位公民都有义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当然,权利仅仅在条文中加以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人民要想真正享有权利,权利须从“纸上”走向“现实”,所以,权利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西方有一句格言即“无救济即无权利”。同样的道理,环境权除了要由宪法规定外,还须宪法切实加以保护。这无疑须要一套宪政程序来解决。而这又依赖于宪法的司法化,即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法院是较为典型的宪法司法化的模式,开端于1920年奥地利宪法法院的设立。托马斯·弗莱纳认为:“由于有宪法法院这种机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许多基本的社会冲突和不一致已经有可能得到解决。”因此,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来对环境权这一“宪法权利”加以保护是必要的。

 

(本文原发表于《中国宪法年刊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张震(19779― ),男,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讲师。



[] 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4页。

[] 有关环境权提出的一些资料,见吕忠梅著:《论公民环境权》、《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310页。

[] 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112页。

[] 见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 见孙笑侠著:《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学》1995年第四期,第54页。

[] 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254页。另外,本文中其它国家的相关宪法条文分别见该书第1182页,1200页。

[] 见程杰著:《论环境权的宪法保障》,《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第7576页。

[] 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 见吕忠梅著:《论公民环境权》,《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页。

[] 见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页。

见陈泉生、张梓太著:《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见托马斯·弗莱纳著:《人权是什么?》,谢鹏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页。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5